房地产异地工作管理规定WORD15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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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异地工作管理规定WORD15页
异地工作管理规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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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为规范异地工作人员的管理,促进公司内部文化和管理经验的交流和传播,加强重点岗位和骨干员工的客户体验,保障公司业务的顺利运作及队伍建设的增强,支持当地人员的培养,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及分公司的所有异地工作人员。
3.名词解释
异地工作:
指由于工作需要,由业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司批准,离开原工作地点到其他城市的公司业务部门所在地工作。
外派人员:
属于异地工作,指薪酬福利发放地和工作地不一致,享受外派待遇的人员。
外调人员:
属于异地工作,薪酬福利发放地和工作地不一致,但不享受外派待遇的人员。
4.异地工作人员资格及审核
4.1.符合以下条件和情况的,可属于异地工作人员
4.1.1.由于公司业务需要,统一安排人员到异地工作。
4.1.2.待聘岗位在当地招聘困难,有必要从公司其他地区派遣人员,且派出和派入部门总经理都认为派遣员工在当地不可或缺。
4.1.3.部门确认对公司业务和员工个人发展有益处,安排员工到不同地区轮岗,并要明确轮岗后员工岗位目标,轮岗时间在三个月以上(含)。
4.2.审核
以上情况均需人力资源中心审核,且所有外派人员派遣前半年考核成绩须在“符合要求”以上。
5.外派工作类型
5.1.长期外派:
外派期限为一年以上(含)。
5.2.短期外派:
外派期限在一个月以上(含)、一年以内。
5.3.一个月以内的异地工作,可以按长期出差的方式操作。
6.外调人员管理
6.1.外调人员安家费
由公司发放安家费10万元,分5年发放,第一年到第5年分别为3万,2万,1万,1万,3万。
6.2.外调人员管理
外调人员是由调入部门的正式工作人员,由调入部门进行管理和考核。
薪酬福利及其它相关待遇参照调入部门标准制定。
7.外派期间待遇
7.1.补贴
外派补贴方案:
2000元/月×b(地区系数)
b=0.9华东区、华南区、北京
b=1.0西南区、华北区(不包括北京)、华中区
b=1.1西北区、东北区
7.2.住房
详细规定参照《海尔地产集团异地派遣员工宿舍管理规定》执行。
7.3.探亲
7.3.1.外派的员工自派出日起,每年可报销本人或直系亲属共计两人次的探亲路费,外派人员有子女者,每年可增加报销一次子女探亲路费,只限子女本人使用。
7.3.2.报销路费标准按不超过派入部门所在地与外派员工派出地之间往返普通机票(含机场建设费、保险(限家属))的价格标准实报实销,机场到住所之间的交通费报销额度限150元以内。
7.3.3.探亲费报销由编制所在部门(或费用承担部门)按标准自行审批报销,部门进行审核并负责记录探亲次数,总经理审批。
7.4.安家和带配偶
7.4.1.长期外派人员带配偶到外派所在地生活或工作的,申请并获得批准后可领取带配偶补贴。
7.4.2.长期外派人员带配偶到外派地点一起生活或工作,可在工资中一次性给予安家费5000元。
7.4.3.长期外派人员带配偶工作期间,享受1000元/月的带配偶补贴(夫妻双方都在海尔地产工作或公司为其配偶安排在公司内工作者除外)。
7.4.4.如果长期外派人员带子女到外派所在地入托、上学,子女入托时公司提供一次性入托赞助费(5000元以内实报实销),子女入学时公司提供一次性入学赞助费(10000元以内实报实销)。
8.外派期间管理
8.1.1.员工外派工作期间,由派入部门进行管理和考核,外派人员回原派出地或出差按《海尔地产(集团)出差管理规定》执行,具体考核方案按所在公司的规定执行。
8.1.2.外派人员的外派工作地是其常驻办公地点,其出差、借款和报销手续同当地员工一致,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9.外派结束
9.1.外派期满本地化
若外派人员在外派期满后转为本地化员工留在当地工作,即终止外派补贴的发放,按外调人员的补偿扣除外派期间的补贴后予以一次性发放,但可由所在部门视需要继续按原方式提供不超过12个月(含)的外派人员住房待遇。
9.2.结束安排
9.2.1.外派人员结束外派返回原工作地后,人力资源中心将协同相关部门做好结束外派人员的安置工作,公司内部空缺岗位,优先考虑同等岗位的结束外派人员。
9.2.2.员工外派结束到新部门报到,发生的交通费和行李托运费由新部门承担(行李托运费实报实销)。
9.2.3.未办调动手续擅自到其他部门工作,将扣回自实际离开外派地点之日起发放的所有补贴。
10.其他问题
10.1.发生费用
外派人员按预定日期到调入部门报到,发生的交通费和行李托运费由调入部门承担(行李托运费实报实销)。
10.2.外派期限延长
预定外派期满,由于业务需要须延长外派期限,由派入部门提前一个月为外派员工办理延长外派期限手续,延长期待遇延续原外派待遇不变。
11.解释权限
本规定由人力资源中心制定并负责解释。
12.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海尔房地产异地工作管理规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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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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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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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目的
为规范异地工作人员的管理,促进公司内部文化和管理经验的交流和传播,加强重点岗位和骨干员工的客户体验,保障公司业务的顺利运作及队伍建设的增强,支持当地人员的培养,特制定本规定。
14.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及分公司的所有异地工作人员。
15.名词解释
异地工作:
指由于工作需要,由业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司批准,离开原工作地点到其他城市的公司业务部门所在地工作。
16.异地工作人员资格及审核
16.1.符合以下条件和情况的,可属于异地工作人员
16.1.1.由于公司业务需要,统一安排人员到异地工作。
16.1.2.待聘岗位在当地招聘困难,有必要从公司其他地区派遣人员,且派出和派入部门总经理都认为派遣员工在当地不可或缺。
16.1.3.部门确认对公司业务和员工个人发展有益处,安排员工到不同地区轮岗,并要明确轮岗后员工岗位目标,轮岗时间在三个月以上(含)。
16.2.审核
以上情况均需人力资源中心审核,且所有外派人员派遣前半年考核成绩须在“符合要求”以上。
17.异地工作类型
17.1.长期外派:
外派期限为三年以上(含)。
17.2.中期外派:
外派期限为一年以上(含),三年以内。
17.3.短期外派:
外派期限在一个月以上(含)、一年以内。
17.4.一个月以内的异地工作,可以按长期出差的方式操作。
18.外派期间待遇
18.1.补贴
外派补贴方案:
2000元/月×b(地区系数)
b=0.9华东区、华南区、北京
b=1.0西南区、华北区(不包括北京)、华中区
b=1.1西北区、东北区
18.2.住房
详细规定参照《海尔地产集团异地派遣员工宿舍管理规定》执行。
18.3.探亲
18.3.1.外派的员工自派出日起,每年可报销本人或直系亲属共计两人次的探亲路费,外派人员有子女者,每年可增加报销一次子女探亲路费,只限子女本人使用。
18.3.2.报销路费标准按不超过派入部门所在地与外派员工派出地之间往返普通机票(含机场建设费、保险(限家属))的价格标准实报实销,机场到住所之间的交通费报销额度限150元以内。
18.3.3.探亲费报销由编制所在部门(或费用承担部门)按标准自行审批报销,部门进行审核并负责记录探亲次数,总经理审批。
18.4.安家和带配偶
18.4.1.长期外派人员如在外派地购房,公司给予购房补贴10万元,员工之后不再享有住宿待遇。
如不满5年离开外派地,每差一年须退还2万元。
18.4.2.中长期外派人员带配偶到外派所在地生活或工作的,申请并获得批准后可领取带配偶补贴。
18.4.3.中长期外派人员带配偶到外派地点一起生活或工作,可在工资中一次性给予补贴5000元。
18.4.4.中长期外派人员带配偶工作期间,享受1000元/月的带配偶补贴(夫妻双方都在海尔地产工作或公司为其配偶安排在公司内工作者除外)。
18.4.5.如果中长期外派人员带子女到外派所在地入托、上学,子女入托时公司提供一次性入托赞助费(5000元以内实报实销),子女入学时公司提供一次性入学赞助费(10000元以内实报实销)。
19.外派期间管理
19.1.1.员工外派工作期间,由派入部门进行管理和考核,外派人员回原派出地或出差按《海尔地产(集团)出差管理规定》执行,具体考核方案按所在公司的规定执行。
19.1.2.外派人员的外派工作地是其常驻办公地点,其出差、借款和报销手续同当地员工一致,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20.外派结束
20.1.外派期满本地化
若外派人员在外派期满后转为本地化员工留在当地工作,即终止外派补贴的发放,但可由所在部门视需要继续按原方式提供不超过12个月(含)的外派人员住房待遇。
20.2.结束安排
20.2.1.外派人员结束外派返回原工作地后,人力资源中心将协同相关部门做好结束外派人员的安置工作,公司内部空缺岗位,优先考虑同等岗位的结束外派人员。
20.2.2.员工外派结束到新部门报到,发生的交通费和行李托运费由新部门承担(行李托运费实报实销)。
20.2.3.未办调动手续擅自到其他部门工作,将扣回自实际离开外派地点之日起发放的所有补贴。
21.其他问题
21.1.发生费用
外派人员按预定日期到调入部门报到,发生的交通费和行李托运费由调入部门承担(行李托运费实报实销)。
21.2.外派期限延长
预定外派期满,由于业务需要须延长外派期限,由派入部门提前一个月为外派员工办理延长外派期限手续,延长期待遇延续原外派待遇不变。
22.解释权限
本规定由人力资源中心制定并负责解释。
23.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异地派驻宿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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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记录
日期
修订状态
修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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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明确各地区异地派驻宿舍费用标准,规范异地派驻员工宿舍的管理。
2.适用范围
2.1.本规定适用于海尔地产集团及各分公司异地派驻员工;
2.2.部门长期出差租用住房的,可参照本规定相关标准执行。
3.宿舍租赁原则
3.1.鼓励员工自行寻找房源并租房,各地行政部可提供协助;
3.2.当地无行政部门的,员工以自行寻找房源(可借助有资质、信誉的房屋中介公司)为主;
3.3.住房所在小区安全、物业环境较好;
3.4.住房距离公司办公地点较近为宜;
3.5.宿舍具体地址在个区域公司行政部备案登记。
4.宿舍租赁的费用标准;
4.1.宿舍费用标准一览表(宿舍租赁以房租额度为主进行控制,员工可在额度内自行选择单独租赁或合租,超过标准的部分员工自付;各区域公司可参照公司费用标准,根据区域内各城市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若上浮,比例不超过10%;若下调,比例不超过20%)
城市
居室类别
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杭州、南京
国内其它地级市以上城市
二居室
2500元/月/套
2000元/月/套
一居室
1500元/月/套
1200元/月/套
一间
1250元/月
1000元/月
4.2.公司为异地派驻员工提供日常生活必需品,如床上用品、水具、餐具等,人均额度1000元人民币,由员工自行购买,在额度内实报实销;
4.3.租赁价格中应包含取暖费、物业管理费(保安、保洁)、相关税费等费用。
4.4.租赁房屋若发生中介费,应有与中介公司签订的房屋中介代理协议,数额以一个月房租为限,由公司承担,租赁押金(保证金)由员工自付;
4.5.员工住房日常发生的费用(如水、电、燃气、电话、宽带、有线电视收视费、停车费等)由员工自付;
4.6.租赁期满后,由于员工个人原因换房的,租金应不高于原房租,且中介费自付。
5.宿舍租赁注意事项
5.1.租赁房屋时应选择具备基本生活设施、设备的房屋,或要求业主根据我方需求增配必要的家具、电器(如:
电视、冰箱、洗衣机、空调、热水器、灶具、电话及床、书桌、衣柜等),新增费用应在房租标准之内;
5.2.公司原则上不为租用的住房添置家具、电器,特殊地区若确实无法找到设施齐全的住房,所在大区可根据实际情况与行政部实现协商,审批设施的添置,并对添置的设施按公司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和核查;
5.3.租赁房屋应查验房主所提供的房屋产权证及个人身份证原件,并将复印件做为房屋租赁合同的附件,在费用报销时一并提交给行政部审核;
5.4.尽可能使用公司统一的房屋租赁合同(民居)范本,由派驻员工个人与房主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5.5.合同文本签订之前,将房屋产权证、房主身份证复印件提交当地行政部审核为宜,合同文本签订之后,将合同原件或复印件交当地行政部存档备案为佳;
5.6.派驻员工对于承租房屋及其内部的设施、设备、家具、电器等负有安全、正常使用及保管的义务,退租承租房屋时,负责将房屋及内部物品物归原主,如有丢失或人为损坏的,由住宿员工负责赔偿;
5.7.各当地行政部负责住宿人员的日常行政管理,发现问题应及时协调、处理。
6.员工在外派期内,可按财年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解决宿舍需求:
6.1.员工自行租房,按额度标准在工资中按月发放住房补贴(税前额度),或凭租赁合同在额度内实报实销;租房员工应注意:
6.1.1.符合宿舍租赁原则和费用标准;
6.1.2.在符合标准的情况下,尽可能选择较好的居住和生活条件;
6.1.3.充分考虑安全问题。
6.2.委托公司行政部在额度标准内寻找房源,当地行政部协助租赁报销;
6.2.1.行政部协助派驻员工寻找房源,考察、确认房屋及其设施、设备的完好、适用性,及房租费用的合理性,对员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提供专业意见;
6.2.2.经办人应详细了解并落实派驻员工的使用需求,在可能的情况下,由派驻员工实地确认后再与业主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为佳;
7.发布实施
7.1.本规定由总裁办和人力资源中心制定并负责解释;
7.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生效,新租用住房时应执行本规定及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