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现场签证管理规定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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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现场签证管理规定试行

北京公司文件

 

项〔2011〕号

 

关于下发《置业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现场签证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置业各单位: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现场签证的管理,明确管理责任,建立有效的动态成本控制体系,保证工程造价信息的准确性、时效性,参照《置业工程建设项目项目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现场签证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置业成〔2010〕166号)文件的精神,特制定本管理规定,现予以下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置业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现场签证管理规定(试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日

 

 

 

附件

置业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现场签证管理规定(试行)

 

1    总则

1.1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现场签证管理,明确管理责任,制定本管理规定。

1.2  本规定所指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由置业及下属成员公司(建设单位)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1.3  本规定适用于置业及下属成员公司(建设单位)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现场签证。

2    定义

2.1  设计变更: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客观原因,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经协商一致须变更原有施工图等设计文件资料,由设计单位发出并由前述四方共同签字确认的设计文件。

2.2  工程洽商: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客观原因,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经协商一致调整原施工合同中的非设计文件事项,在无需另签订施工合同或补充协议的情况下,根据建设单位的书面指示,由施工单位发出并由前述四方共同签字确认的备忘文件。

2.3  现场签证: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施工单位已按施工图纸完成了施工内容,且工程质量合格,但建设单位又发生了设计变更,导致实际施工现场已完工程拆除,根据设计变更或建设单位的书面指示,由施工单位发出并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核实现场后共同签字确认的备忘文件。

2.4   提出工程洽商、现场签证的单位必须填报《工作联系单》各方达成一致意见,重要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现场签证有必要时应先填报《监理工作联系单》并必须附有设计单位的设计变更文件。

建设单位发出的《工作联系单》是办理有关工程洽商、现场签证的依据之一。

2.5   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现场签证是指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对部分或全部工程在工艺、材料、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施工方法等方面做出的改变。

2.6   办理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现场签证必须依据合同约定、设计文件,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节约能源、提高工程质量、方便施工、节约造价、加快工程进度的原则,依据规定的程序和形式办理。

3    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现场签证的签发

3.1   设计变更的签发

3.1.1 计院提出的设计变更:

需经建设单位审核确认后,由设计院发出《设计变更通知单》。

3.1.2 建设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

须经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一致确认后,建设单位以工作联系单形式通知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完成相关审批程序后,由工程负责人签发《工作联系单》,并加盖公司规定用章后发出。

设计单位必须依据《工作联系单》在三天内发出《设计变更通知单》;

3.1.3 监理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

经建设单位审核、并商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一致确认后,可作为设计变更依据修改设计,建设单位以工作联系单形式通知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完成相关审批程序后,由工程负责人签发《工作联系单》,并加盖公司规定用章后发出。

设计单位必须依据《工作联系单》在三天内发出《设计变更通知单》;

3.1.4施工单位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书面):

经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一致确认后,建设单位将此书面的合理化建议内容以工作联系单形式通知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完成相关审批程序后,由工程负责人签发《工作联系单》,并加盖公司规定用章后发出。

设计单位必须依据《工作联系单》在三天内发出《设计变更通知单》;

3.2  工程洽商的签发

3.2.1 建设单位提出的工程洽商:

须经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达成一致意见,建设单位完成相关审批程序后,由工程负责人签发《工作联系单》,并加盖公司规定用章后发出。

施工单位必须依据《工作联系单》在三天内提交工程洽商文件。

3.2.2 监理单位提出的工程洽商:

经建设单位审核、并商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一致确认后,建设单位完成相关审批程序后,由工程负责人签发《工作联系单》,并加盖公司规定用章后发出。

施工单位必须依据《工作联系单》在三天内提交工程洽商文件。

3.2.3施工单位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书面):

经监理单位审核、并商设计单位及建设单位确认后,建设单位完成相关审批程序后,由工程负责人签发《工作联系单》,并加盖公司规定用章后发出。

施工单位必须依据《工作联系单》在三天内提交工程洽商文件。

3.3   现场签证的签发

3.3.1 施工单位已按施工图纸完成了施工内容,且工程质量合格,依据又发生的设计变更指示或建设单位发出的《工作联系单》,对实际施工现场的已完工程进行拆除,施工单位必须在三天内提交《现场签证记录》。

3.3.2现场签证须一事一议,不可将不同事项的现场签证办理在同一份签证上,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专业工程师、需 严格核实现场需拆除的工程项目、内容、工程完成的形象进度、明确材料利用率,并在施工单位提交《现场签证记录》文件后七天内签发,对不符合要求的现场签证应在24小时内回复意见。

3.4  《工程洽商记录》必须由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建设单位专业工程师、工程负责人签字确认,任何一方空缺视为无效洽商。

3.5 《现场签证记录》必须由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专业工程师、工程负责人签字确认,任何一方空缺视为无效洽商。

3.6  工程洽商须一事一议,不可将不同事项的工程洽商办理在同一份洽商上,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专业工程师需严格审核,并在施工单位提交工程洽商文件后七天内签发,对不符合要求的工程洽商文件应在24小时内回复意见。

4    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现场签证的审批

4.1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涉及规划设计方案、材料、设备改变、暂停施工、工期延长、不可抗力等重大变更需经置业项目管理部审核后报BJBJ审批。

4.2   建安投资立项费用10亿元(含)以上的:

同一事项的设计变更估算费用总额在100万元(含)以上;工程洽商、现场签证的变更估算费用总额在50万元(含)以上,需经置业、置业工程管理部、成本管理部审核并报BJBJ审批。

4.3   建安投资立项费用10亿元(含)以上的项目:

同一事项的设计变更估算费用总额在3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工程洽商、现场签证的变更估算费用总额在1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需经置业审批,并报置业成本管理部、工程管理部备案。

4.4    建安投资立项费用10亿元以下的项目:

同一事项的设计变更估算费用总额在30万元(含)以上;工程洽商、现场签证的变更估算费用总额在10万元(含)以上,需经置业审批,并报置业成本管理部、工程管理部备案。

4.5   同一事项的设计变更估算费用总额在30万元以下;工程洽商、现场签证的变更估算费用总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置业授权项目公司审批,并报置业公司、置业工程管理部、成本管理部备案。

5    技术经济评价

5.1  拟进行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现场签证前,由建设单位工程负责人组织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相关技术、成本管理人员对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现场签证进行技术经济分析与评价,召开技术经济评审会确定最优方案。

5.2  专业工程师分析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现场签证的技术可行性与先进性,成本管理人员评审费用的合理性,对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现场签证编制估算费用,调控预算。

6    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现场签证内容要求

6.1  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现场签证内容的描述要客观、真实、准确。

6.2  工程洽商、现场签证要附上简图,标明部位、项目、作法,标明几何尺寸,并且附图需建设单位专业工程师确认。

现场签证内容首选示意图、简图或草图,其次用计算公式表述。

确实不适合采用示意图及公式时,用实测数据加文字说明予以表述,但监理及建设单位专业工程师需明确实测数据已现场核实。

6.3  工程洽商、现场签证涉及材料设备的需注明材质、规格型号、品牌、产地,涉及机械运输需注明运距、车型、载重或载荷体积,涉及人工搬运需注明难易程度、运距。

6.4  工程洽商、现场签证涉及建筑垃圾由施工单位负责处置的项目,可按单价包干,但需注明建设单位对处置后果概不负责。

6.5  工程洽商、现场签证涉及零星用工,除按合同约定及有关定额含量核定实际用工量外,还应注明用工类别及人工工日标准。

6.6  工程洽商、现场签证应量价分离。

工程洽商、现场签证发生时,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专业工程师、成本管理人员共同确认现场需拆除的工程项目、内容、工程完成的形象进度,由各专业工程师在《工程洽商记录》《现场签证记录》中签字确认,成本管理人员作为《工程洽商记录》《现场签证记录》的费用审核人员,负责复核现场情况并确认造价,各专业工程师对工程洽商、现场签证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6.7 《工程洽商记录》《现场签证记录》中不得有“基本属实、因现场原因”文字出现,原则上使用下列用语:

⑴内容属实,数量正确,价格确认。

⑵仅同意上述×条内容,数量应改为××,按约定计价。

⑶××条内容属实,××条内容不属实应取消,工程数量应改为××。

下列用词不能单独作为签发意见使用:

⑴同意。

⑵属实。

⑶同意××人意见。

6.8 《工程洽商记录》《现场签证记录》日期栏应填写本记录首次发出日期,各方代表签字时要注明具体日期。

6.9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原施工单位不能履行合同责任,建设单位安排其他合同施工单位代替履行前述合同责任所发生的工程洽商,现场签证,应注明原施工单位名称、工程阶段及对原施工单位应扣款事宜(应收集图像证据)。

6.10 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专业工程师、工程负责人应对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现场签证的责任归属在《工程洽商记录》《现场签证记录》上予以明确。

7    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现场签证管理

7.1  施工单位收到《设计变更通知单》及发出《工程洽商记录》《现场签证记录》时,施工单位应同时提交费用预算,交由监理公司(咨询公司)、建设单位成本管理人员作费用估算审核。

7.2  建设单位工程档案管理员每月30日将当月(上月25日至本月25日)《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洽商记录》《现场签证记录》份数目录统计汇总后交予成本管理部。

7.3  成本管理部次月5日将当月(上月25日至本月25日)已确定或估算审核费用累计分别汇总并分析,纳入本月工程投资月报表报送相关部门。

7.4   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现场签证价格的确定

7.4.1 合同中已约定适用于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现场签证的价格,按合同约定的价格变更结算价款;

7.4.2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现场签证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结算价款;

7.4.3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现场签证的价格,由施工单位提出适当的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现场签证价格,经监理单位、咨询公司、建设单位审核且对方确认后执行。

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7.5  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现场签证应建立工程量完工确认制度。

各专业工程师负责本专业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现场签证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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