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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节能工程监理工作要点

建筑节能工程监理工作要点

节能是国家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项长远战略方针,建筑节能是节能工作的一个重要领域。

为此,国家颁发了《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促进了各种新型保温复合墙体材料、节能型建筑塑料窗及采暖供热技术等的应用与发展,提高了社会的建筑节能意识,并取得了明显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笔者就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如何做好建筑节能工程监理工作,以提高建筑节能质量、发挥节能效应提出一些看法,与同行们研讨交流。

一、建筑节能的定义

建筑节能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的过程中,执行有关标准,合理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功能性,并通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加强设备的运行管理、利用可再生能源手段,提高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排水和管道系统的运行效率,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二、建筑节能工程的内容、范围

建筑节能工程的内容及范围主要有:

屋面保温隔热节能、外墙(包括非透明幕墙)节能、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节能、非采暖空调房间与采暖空调房间的隔墙或楼板节能、外窗(包括透明幕墙)节能、单一朝向外窗(包括透明幕墙)节能、屋顶透明部分节能、通风和空气调节节能、建筑给排水及采暖节能和建筑电气节能等。

三、相关各方在建筑节能工程中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并依法对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负责。

1、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根据《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履行如下的责任和义务:

⑴组织设计方案评选时,应当将建筑节能要求作为重要内容之一。

⑵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

当建筑设计修改涉及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时,必须将修改后的设计文件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⑶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⑷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有关建筑材料和设备必须达到建筑节能标准。

⑸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⑹在组织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建筑节能实施情况,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当注明建筑节能的实施内容。

根据《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若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或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及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的,可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设计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根据《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设计单位应当履行如下的责任和义务:

⑴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

⑵民用建筑工程设计要按功能要求合理组合空间造型,充分考虑建筑体形、围护结构对建筑节能的影响,合理确定冷源、热源的形式和设备性能,选用成熟、可靠、先进、适用的节能技术、材料和产品。

⑶初步设计文件中应有建筑节能方面的专门内容,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包括建筑节能热工计算书,大型公共建筑工程方案设计须同时附有建筑节能专题报告,其中必须有建筑节能措施及目标等内容。

根据《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应当修改设计。

未作修改的,给予警告并可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设计的,则责令其停业整顿,并可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

3、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职责和义务

根据《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履行如下的责任和义务:

⑴严格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送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出具审查合格证书。

⑵向建设主管部门报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材料中,应包括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⑶审查机构应将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设计单位和注册人员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及时上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

《陕西省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建筑节能内容未进行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而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书的,可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施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根据《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履行如下的责任和义务:

⑴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

⑵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予以检验,以确保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的性能指标符合建筑节能要求。

⑶必须编制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并交其技术负责人及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

若审核合格,由审核者签字以作凭证。

⑷必须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特别应当加强对易产生热桥和热工缺陷等重要部位的质量控制,以确保达到设计要求,符合有关节能标准规定。

⑸对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采暖、空调、通风、电气等系统调试的结果,应符合设计等要求。

⑹保温工程等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对未按照节能设计要求施工的单位,责令整改;因整改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同时可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符合节能标准的设计进行施工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可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

5、监理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根据《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监理单位应当履行如下的责任和义务:

⑴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实施监理,要针对工程的特点制定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⑵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审查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并在认可后签字。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当对工程使用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以及涉及建筑节能功能的重要部位施工质量加强检查,并在验收通过后签字认可。

⑶对易产生热桥和热工缺陷部位的施工,以及墙体、屋面等保温工程隐蔽前的施工,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当采取旁站形式实施监理。

⑷应当在《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中明确建筑节能标准的贯彻落实情况。

《陕西省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四条明确,监理单位对建设单位擅自变更施工图节能设计内容,或者施工单位不按照建筑节能施工规范施工,或者采用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材料、产(部)品和设备的行为不予制止或者制止无效后未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处以合同约定监理酬金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四、建筑节能施工监理控制要点

1、控制方法

采取事前控制、事中控制和事后控制相结合的形式。

注重事前控制,以发挥预控作用,防患于未然;严格事中控制,每天巡视检查,把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避免造成既成事实而积重难返;做好事后控制,绝不放过一个安全隐患、质量隐患或不合格项,严把质量验收关。

2、控制措施

采取巡视、旁站、见证取样送检和平行检验等方法,使建筑节能工程所用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施工质量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建筑节能标准、规范和施工合同的要求。

3、控制手段

即“一说、二写、三停工、四报告”。

一说就是监理发现的问题,先口头指出,要求施工单位改正;二写就是对监理口头指出的问题,若施工单位没有改正,则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或者安全隐患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三停工就是在施工单位仍未整改、继续施工的情况下,征得建设单位同意,总监签发停工令,责令施工单位暂停施工立即整改;四报告就是施工单位拒不整改和停工时,及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将情况报告建设单位。

4、施工准备阶段监理控制要点

一是认真看图,提出问题或建议,参加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解决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存在的错、漏、碰、缺问题;二是审核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三是开好第一次工地会议,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理顺工作程序和关系;四是审查施工单位的资质和施工人员的资格证件;五是考察施工单位选择的试验检测室资质、试验范围、计量认证和试验人员的资格证件。

5、施工阶段监理控制要点

一是检查进场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检测报告、质量证明文件、产品说明书是否符合设计和规范、标准的要求,并按规定见证取样送检复试;二是检查凿洞开槽位置是否正确,基层处理是否清楚干净;三是聚苯板必须与基层粘接牢固,无松动空鼓现象;四是抗裂砂浆与聚苯板粘接必须紧密,无脱层、空鼓,面层无爆灰和裂缝;五是网格布的铺贴和搭接宽度、粘接胶浆和抗裂砂浆的厚度必须符合要求;六是分格线、滴水槽、门窗框、管道、槽盒上残存的砂浆等应清理干净;七是对易产生热桥和热工缺陷部位的施工以及墙体、屋面保温工程隐蔽前的施工应旁站监理;八是对给排水、取暖、通风、空调、电气等系统的调试,其节能实况应符合设计和规范、标准的规定。

6、竣工验收阶段监理控制要点

一是对每个检验批施工质量予以检查验收,审核报验资料并实测实量、观感检查。

必须在主控项目全部合格,一般项目检查点合格率达到80%以上的前提下,才能签字认可;三是对分部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审查质量控制资料、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并抽查其主要功能,观感质量状况,在确认该分部工程质量合格后方可签字认可;四是建筑节能工程竣工后,随同单位工程一并进行竣工验收;五是编制的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中应阐明贯彻建筑节能标准的实施情况。

五、问题与建议

1、尽快出台相应的建筑节能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国家已颁发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节能检验标准》、《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等。

但目前尚未颁发相应的建筑节能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这给施工质量验收工作带来了诸多问题,甚至产生谬误。

因此,建议国家尽快出台相应的建筑节能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每个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专用表。

2、尽快明确建筑节能工程分项分部工程的划分问题

国家颁发的行业标准(《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2004)中的7.0.2外保温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应按表7.0.2进行划分。

把外墙外保温工程划分为分部工程,把EPS薄抹灰系统、保温浆料系统、无网现浇系统、有网现浇系统和机械固定系统划分为子分部,把基层处理、黏贴EPS板、抹面层、变形缝、饰面层等划分为各子分部的分项工程,这显然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附录B中建筑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划分原则。

因为如把外墙外保温划为一个单独的分部工程,那么屋面保温隔热节能、给排水及采暖系统节能、通风空调系统节能、电气系统节能等则都将被划分为单独的分部工程。

为此笔者认为,外墙外保温工程应划分归建筑装饰装修分部工程的子分部、分项工程。

采暖节能应划归给排水及采暖分部工程,通风和空气调节节能应划归通风与空调分部工程……。

如果都被划分为单位的分部工程,则不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规定。

故建议国家尽快明确关于建筑节能工程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划分问题。

搞好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的关键,是明确各方责任,严格执行标准,各行其是,各尽其责,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建筑节能方面向用户交一个合格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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