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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警官学院章程模板

**学院章程

序言

**学院前身是创办于1949年11月的广东省公安干部学校。

1958年3月,与省政法干校、省民警干训大队、**市公安学校、**市行政干部学校合并为广东省政法干部学校。

1983年3月,建立广东省政法干部学院,开展成人专科学历教育。

1988年8月,更名为广东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

1992年12月,增设广东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开展普通专科学历教育。

1998年5月,成立于1963年的广东省人民警察学校并入广东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2004年5月,经教育部批准成立**学院(简称学院)。

学院是广东省公安机关后备人才培养基地、省级公安民警培训基地和公安部警务实战训练基地。

学院坚持政治建校,服从服务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以培养公安专门人才为主要任务,以“忠诚、责任、服务”为校训,突出警务化管理、社会实践育人的办学特色,努力建设正规化、高水平公安本科院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为充分体现依法办学、依法治校的方针,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全称为**学院,英文全称为GuangdongPoliceCollege。

第三条学院是广东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公安本科院校。

学院的主管部门是广东省公安厅,教育教学业务主管部门是广东省教育厅。

学院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行使和履行相应权利与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学院设嘉禾校区(地址:

广东省**市**区文盛庄路118号)、滨江校区(地址:

广东省**市**区滨江东路500号)两个校区。

校本部设在嘉禾校区。

学院经举办者及主管部门批准,可根据办学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学院法定注册地址为广东省**市滨江东路500号。

学院网址为【网址】。

第五条学院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政治建校、依法治校,坚持服务公安工作,坚持遵循高等教育基本规律,构建具有广东公安特色的教育培训体系,充分发挥公安专门人才培养基地和公安工作发展的智库作用。

第六条学院是教学培训型公安本科院校,坚持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和民警教育训练并重发展。

第七条学院学科建设以法学为主,法学、工学、管理学等学科协调发展,着力建设符合公安实践发展要求、结构合理的公安学、公安技术及相关学科专业体系。

学院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第八条学院坚持实行中国共产党**学院委员会(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实行党委领导、院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治理结构。

第九条学院适应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需要,以公安警务实战需求为导向,深化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推进校局合作,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章举办者与学院的权利、义务

第一条学院举办者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安工作需要,支持学院推进办学体制改革和教育改革,推动学院事业发展。

第二条举办者依法管理学院办学行为,考核学院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学院领导按领导干部管理规定任免。

举办者保障学院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提供办学资金,保障办学经费来源;维护学院合法权益,保障正常教学秩序;支持学院开展教学、科研活动;为学院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帮助解决改革发展中遇到的困难。

第三条学院依法行使下列办学自主权:

(一)制定学院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活动;

(三)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开展教学科研活动;

(四)组织实施招生工作;

(五)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

(六)确定内部分配原则;

(七)使用与管理学院财产和经费;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学院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开展教学改革创新,保障教育教学质量,积极为公安机关及社会输送合格人才;

(二)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职责;

(三)服务服从全省公安中心工作,根据形势和任务发展要求,开展民警培训工作;

(四)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充分利用学院的办学资源,提高办学效益;

(五)坚持以人为本,维护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六)未经举办者同意,不得改变学院资产的用途,不得转移使用权,不得用资产作抵押或为他人担保;

(七)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

(八)依法接受监督;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组织管理与机构

第一节学院党委

第十四条学院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党政管理、教学科研、教学辅助及其他内部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学院党委统一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民警培训、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十六条学院党委履行以下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学院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院系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主持制定、修订学院章程。

(十一)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履行法律、法规和上级组织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学院党委由中国共产党**学院代表大会(简称党代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

学院党委对党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八条学院党委书记按照党和国家有关政策履行职责,召集并主持学院党委会,按照议事规则讨论决定事项。

第十九条学院党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党委会议议事规则:

(一)党委会研究的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

(二)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

(三)党委会讨论学院工作中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时,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个人意见,确保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

凡属党委会职责范围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问题,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

(四)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应首先由分管领导或授权的部门负责人报告情况。

集体决议事项,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讨论通过。

对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充分交换意见后,再提交会议议决。

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

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按规定应当回避的,有关人员必须回避。

(五)党委会进行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

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表态、举手、无记名投票和其他方式,上级党委有明文规定的,应按规定办理。

(六)对党委会作出的决策,如需复议的,必须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七)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重要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的,书记或副书记先行处理后,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第二十条中国共产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承担监督责任。

负责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一条学院设立思想政治工作委员会,按照党对公安教育事业的根本要求,开展思想政治工作,不断创新政治建校工作,研究学院思想政治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创新思想政治教育的形式和方法,强化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理论研究。

第二节院长

第二十二条院长是学院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民警培训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院长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培训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

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

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培训活动和科学研究。

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提高民警教育培训质量,提升公安队伍整体素质,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实施学生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

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学院实行院长全面负责、副院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行政工作机制。

院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学院实行院务公开。

第二十五条学院实行院长办公会议制度,处理学院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主持,按照议事规则讨论决定事项。

第二十六条学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一)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由院长审定。

(二)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三)院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四)会议出现重大意见分歧时,应留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定。

第三节学术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学院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并制定其章程。

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负责学院有关学术事项的决策、审议、评定、论证和咨询工作。

第二十八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原则上从学院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中产生。

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院长办公会确定。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经院长提名,由学术委员会全体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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