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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务员的有限责任西方行政学说史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西方行政学说史》期末论文

 

题目:

论公务员的有限责任

 

学院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专业行政管理专业

年级2009级

学号2220009301230051

姓名李勇

任课教师杨君

成绩

 

2011年12月22日

 

论公务员的有限责任

李勇

西南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重庆400715

摘要:

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我们国家的公务员队伍,是治国理政的主体,它担负着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的重要使命,其素质和能力的高低决定着党的执政能力和国家的管理水平。

职业的特殊性要求每个公务员都必须具备“热爱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求真务实、开拓创新、顾全大局、团结协作”的公务员精神。

我国的《公务员法》以及配套法规规定了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责任。

本文就从道义责任、纪律责任、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四方面对公务员的有限责任进行探析,并试图在建设责任政府的语境下,对公务员责任制度建设建言献策。

关键词:

公务员责任有限

Onthe limitedliability ofcivilservants

LiYong

SchoolofPoliticalScienceandPublicManegement,SouthwestChinaNormalUniversity,Chongqing400715,China

Abstract:

civilservants, isthe officialduties accordingtolaw, intothe stateadministrativeestablishment, wagesandbenefits bythe state'sfinancialburden thestaff. Ournation'scivilserviceis themain governingthecountry, itisresponsiblefor managementofstateaffairs andpublic affairs, animportantmission, its qualityandabilityto determinethelevelof theParty's governingcapacity andstate management. Thespecialrequirementsofeach career civilservants musthave "lovethemotherland,tothepeople,fulfilltheirduties,theintegrityand pragmatic, pioneeringandinnovative, theoverallsituation, solidarityandcooperation,"the spiritof thecivilservice. China's"Civil Law" andthe supportingregulationsofthe civil rightsandobligations, responsibilities. Inthispaper, fromthe moralresponsibility,discipline, responsibility, politicalresponsibility, square face civil liability forAnalysisof limitedliability, andtryto build aresponsiblegovernment in thecontext ofthecivil liability systemconstruction suggestions.

Keywords:

CivilResponsibilityLimited

责任承载着能力,一个充满责任感的人才有机会充分展现自己的能力。

责任是一种与生俱来的使命,它伴随着每一个生命的始终。

责任无人不有,责任无处不在。

责任是一种执行。

责任要求我们工作上立说立行,不等、不靠、不拖、不延,把简单的事情做到最好,做到极致。

一个人不管是做人还是做事,关键是要有责任心。

责任心是对所从事工作的内在尊重和热爱之情。

对于公务员来说,本来就是天经地义的分内之事。

既然戴上了乌纱帽、担起了“人民公仆”的名分、端着了“国家干部”的饭碗,就应该对党忠诚,对民忠心,为政府分忧,为民解忧,就应该尽职尽责、尽心尽力,务实奋斗、开拓创新,干好每一件事,做好每一项工作。

干好是应该的,也是必须的;干不好就是一种失职、渎职,就应该也必须受到问责、惩罚。

文献综述

目前对公务员责任研究主要集中在对公务员行政、法律、道德责任,追责机制研究和伦理学研究。

(一)对公务员责任的整体研究

1施碧霞的《我国公务员责任研究》一文从一个全新的视角研究了我国公务员的责任。

她认为,公务员的责任包括政治责任、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和道德责任,而这四个方面可以相互转化,相互融合,并构成一个网状体系。

政府的高效率和责任感,有赖于政府公务员良好的责任意识和工作作风,公务员作为政府最直接的表现者,体现着政府的责任,行政主体最终的责任承担者还要落实到公务员身上。

目前而言,我国公务员的责任建设纵然取得了很多积极的成效,但是仍然存在很多问题:

公务员职责模糊不清,权力过分集中,公务员思想意识存在偏差,相关的责任机制不完善等。

从她的文章中我们可以得到一些启发,即借鉴国内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有效经验,从内部控制和外部控制两个方面来加强责任建设。

2王美文在《公务员责任实现机制探析》一文中指出,行政责任的履行和实现是一个制度化的责任规范过程,是对客观责任进行设置并加以监控的过程,也是取得公务员个人主观责任意识与责任认同并在此基础上作出主动行为选择的过程.行政责任的实现是依赖于一套完整的动力系统实现的,这个动力系统既包括公务员个体主观道德意识、职业价值观所决定的内在动力,也包括对行政责任实施管理和监控的制度所形成的外部动力,只有内部动力与外部动力达成统一和协调,行政责任才能得以有效实现。

3傅铭玺在《完善公务员责任追究机制--公务员依法行政的一个视角》一文中提出,我国公务员制度中责任追究机制的失灵会严重影响公务员依法行政的水平和公共行政的有效性。

公务员的多重身份导致其责任对象交叉,职责不明确导致责任相互推诿,权利义务不平衡导致责成其负责的法律依据不足,责任种类及追究方式的非法律化导致其容易规避责任等制度缺陷是责任追究机制失灵的原因。

因此,完善职位分类、平衡公务员的权利义务、明确责任种类并将追究方式法律化,是完善公务员责任追究机制的必由之路.

4刘兰华《我国公务员的责任冲突及和解路径》中指出,公务员在进行行政行为时往往会面临多重困境,这些困境主要来自于权力、角色与利益方面的冲突.当公务员无法正确解决这些冲突或没有能力解决这些冲突时更容易出现行政行为失范现象.本文在分析我国公务员责任冲突产生成因的基础上,提出了责任冲突的和解路径:

进行公务员立法与培育公务员的伦理自主性.

(二)对公务员责任的伦理学研究

1贾玮在其文章《公务员责任伦理研究》中指出,公务员依法行使公共权力及从事公共活动时‘必须考虑到的行为的可能性后果,应该承担的责任和道德义务及其使命感。

他从公务员在行政实践中的伦理困境和责任冲突入手,分析其责任伦理的困境和归因,探索公务员责任伦理建设的途径。

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公务员面临的社会利益多元化的环境特点,以及行政权力二重化和人格二重化特征为切入点,分析公务员责任伦理的困境和责任冲突。

并从三个方面来探讨公务员责任伦理的实践途径。

一是继承和发扬传统行政文化中的“执政为公、从政为民”、“以身作则、严于律已”和“历行节俭、廉洁勤政”的伦理思想的精华,注重公务员责任意识和行政人格的培养,实施言教、奖惩、身教等多种方法和形式,引导和激励公务员立志养成优秀的`“行政人格”。

二是建立健全公务员问责制,包括建立问责制的教育制度;增强问责制主体职责,;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和公民参与制度,要以制度的形式确认问责制的内容、原则和程序。

三是通过建立公务员道德责任评价机制,实施公务员自我评价,公务员之间互相评价,社会对公务员评价,使自我评价与外部评价相辅相成,实现他律和自律的统一。

2陈海民在《公务员行政伦理责任法治化研究》中,基于对行政学和行政法学对于公务员责任的研究范围上的比较分析,得出行政法学应该把行政伦理责任纳入研究范围的结论,并进而为行政伦理责任的法治化提供行政法学理论基础,要保证公务员行政伦理责任的实现,必须进行行政伦理责任的法治化,进行行政伦理的立法,并建立执法和法律监督机制,保证行政伦理责任的实现。

3张胜飞、郝晓兵合写的《试析我国公务员责任伦理》一文阐述了公务员责任伦理的内涵,以及公务员面临的伦理困境;必须通过公务员人格的提升和良好环境的生成,建立一个责任意识强的公务员队伍.

(三)行政责任研究

1刘博达在《公务员行政法律责任问题研究》中提出,研究公务员行政法律责任,不应将视线限定于公务员行使行政权力,以特定身份进行职务行为的范围之内,而应当着眼于公务员同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之间存在的特定法律关系,将其理解为公务员依据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自身违法或不当行为,基于特定的公务员身份所承担的行政法律上的不利后果。

公务员的行政法律责任作为独立的法律责任,同公务员的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以及违宪法律责任等相并列,其产生、发展有着深厚的理论基础和重大的现实意义。

公务员行政法律责任的产生,主要是基于公务员与其所在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通过对特别权力关系、劳动雇佣法律关系、内部行政法律关系等观点进行分析比较,本文认为,这种关系的本质应属于行政关系,其中部分经法律调整而成为行政法律关系。

公务员行政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则应当坚持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且是狭义上的过错责任原则。

公务员行政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必须要有法律上的明确规定,而不能由行政机关自行决定,其通常包括两大类,即行政处分与行政追偿。

文章的一大优势就在于以美、法、日等国家,台湾地区的相关制度为蓝本,对其公务员行政法律责任的设置、追究、救济情况进行分析比较,提出相关制度的主要特点,很有借鉴意义。

当前,我国公务员行政法律责任制度的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应当进一步加强其基础理论的研究,同时广泛吸收借鉴其他国家、地区的做法和经验,紧密结合我国行政体制、历史传统等方面的情况,形成一套符合我国实际的制度体系,在严格追究违法违纪公务员行政法律责任的同时,切实维护公务员自身的合法权益,建立起高效、廉洁的公务员队伍。

2刘兰华、孙凌云的《公务员行政责任的实现路径分析》中分析了我国公务员责任冲突产生原因的基础上,提出了责任的实现路径:

制定公务员伦理法规;培育公务员的伦理自主性;完善公务员绩效考评系统,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

3夏龙梅的文章《行政伦理视角下中国公务员行政责任冲突研究》从行政责任冲突所反映的伦理关系入手,分析冲突形成的各方面因素,探索行政伦理视角下解决行政责任冲突而进行内外控制的途径.他们认为影响冲突的因素主要包括:

中国传统政治伦理文化的影响、中国社会转型时期道德重塑的影响、组织制度不健全的影响和公务员个人素质高低的影响.解决行政责任冲突的主要途径分为内外控制两部分:

外部控制包括行政伦理立法和制度化、健全行政伦理监督机制和建立官员问责制;内部控制包括整合行政部门组织规范和组织伦理、保持公务员个体的伦理自主性、培养契约精神,健全行政人格。

根据中国《公务员法》中国公务员当中的领导成员必须承担政治责任,他承担政治责任的形式是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法律依据是《公务员法》82条第三款,“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

”跟其它两个责任相比,政治责任有独特的特点,这个责任有连带责任性的。

政治责任就是对中国的领导成员来说,“闲在家中坐,祸从天上”就叫政治责任,这是我们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这也是中国内地的公务员应该承担的一种压力。

比如说最近三鹿奶粉事件,引咎辞职的不在少数。

关于引咎辞职,还有一些可以继续完善的地方,但是我们应该肯定的就是引咎辞职是一个好的制度规定,老百姓是欢迎的,既然老百姓欢迎,法律上也有依据,也相对比较合理,所以说它的基本导向,我们不是挑它的刺,我们是继续完善引咎辞职这种政治责任的方式。

(四)道德责任研究

1李云在其文章《论公务员的道德责任》中,系统地阐述了公务员道德责任的定义、内容、特点、依据,分析了公务员道德责任问题的产生,论述了公务员承担道德责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探讨了公务员道德责任实现的途径,其目的在于提高公务员的道德素质,加强公务员的职业道德建设,促进公共行政服务水平的提高。

2邓可祝的《公务员道德责任初探》认为,公务员的道德问题不仅关系到行政权力运行的合法性,而且关系到依法行政的实现.实现公务员的道德责任,不仅要有法律规定,还要有保证其实现的机制.当前公共行政领域存在着大量的行政道德失范、道德责任感缺失的现象,这表明构建保证公务员道德责任实现的机制已经是一项刻不容缓的工作。

公务员道德责任实现机制包括外部实现机制和内部实现机制。

外部实现机制是从制度、教育、监督等方面出发,加强公务员道德责任的制度化、法规化建设,加强对公务员的行政道德教育,强化对公务员的道德赏罚机制,健全对公务员的行政伦理监督机制,促使公务员积极地履行道德责任。

内部实现机制在于加强公务员自身的德性修养,加强公务员自身的道德信念培养,提高公务员自身的伦理自主性,其目的是促使公务员自觉地履行道德责任。

3王静婷在《我国公务员的道德责任——以公共行政公共性为视角》一文中指出,公共性是政府的根本属性,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表现,同时对公务员道德责任的要求也是不同的.公共性在新的时代有了新的要求,如公正性、回应性、伦理性.公务员的道德责任在公共性的特殊要求下也具有了新特点,同时对道德责任的实现路径也是一种考验.只有国家、社会、个人的共同努力,公务员道德责任的实现才能成为可能,我国的行政文化建设才能登上一个新台阶.

4冯研在《我国行政法律责任制度的完善》一文中,试图立足于我国实际,对我国行政法律责任制度的缺陷及其困境进行分析,通过借鉴国外行政法律责任制度的有益经验,对我国行政法律责任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提出建议:

一是建立由外部行政法律责任向内部行政法律责任转化的制度;二是明确违法抽象行政行为的责任;三是对行政侵权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四是完善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控制;五是将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纳入行政赔偿的范围:

六是完善行政监察制度,充分发挥行政监察机关的作用;七是完善对行政法律责任主体的救济。

一般老百姓见死不救,好像社会上也没有什么办法,公务员不能见死不救。

公务员背叛了忠诚义务,将会产生内疚、自我谴责,同时,也会遭遇社会公众的谴责,在来自心灵、外界的双重压力下,公务员将自我察觉到再也不适合继续在此岗位工作了,便主动辞去公共职务,这就是公务员道义责任的运行逻辑。

两百多年前,法国的路易斯·博洛尔就曾指出,在一个国家里,为政者的品质总是影响并成为该民族性格品质的模型。

恶劣执政者造成的后果是人民道德水平的普遍降低。

恶劣的政治道德像瘟疫一样传染给人民,于是,人民也慢慢地习惯于冷漠、残忍和不讲正义了。

应看到,在许多国家,民众对为官者的第一要求就是道义,没有道义的人,是难以得到民众支持的。

  令人遗憾的是,现今国内不少官员的道德观发生扭曲,如果单从法律或纪律角度看,目前还难以对官员道德失范问罪。

其实,官员不仅有法律责任、纪律责任、政治责任,更要有道义责任。

从一定意义上说,道义责任应是为官者的第一责任,对官员问责,理应从问道义之责开始。

  因此,制定适合我国的行政伦理责任制度体系,把道义责任的理念,融入到公务员立法与各种法律法规的制定、完善与实践中,以完善的行政伦理价值观、行政伦理规范和行政伦理选择机制,提升“官德”,显得十分迫切。

当然,道义责任的概念较为抽象,目前还没有准确权威的界定和公认的定义,但这不妨碍我们在问责制中应用这个概念,并赋予特定的涵义。

最简单的,只要官员违背人们公认的道德规范,就要为此接受公众在道义上的谴责,就要被问责,甚至“下课”,如官员见死不救或见义不为,官员包二奶、赌博、作风腐败等。

要通过对官员道义问责,帮助那些长期习惯于“对上负责”的官员,学会“对下负责”,对自己的“官德”负责。

道义责任并非是法定责任,往往是一些行政惯例,为此必须完善两个机制建设。

一是政务透明和权力制约机制的建设,在这种条件下,可以及时发现公务员的违法乱纪行为,如果公务员未主动承担道义责任,有关部门可以启动其他责任追究程序。

二是发达的大众传媒和舆论监督,普通公民察觉到公务员有背叛忠诚义务的行为,能够充分、自由、及时地表达自己的不满,以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迫使公务员辞去公职,承担应该承担的道义责任。

包养情人的问题是道义责任,道义责任越来越清晰,当然国外有些国家,制定了《公务员伦理法》,我们现在还没有发展到那个阶段,总有一天我们会发展到那个阶段,公务员必须遵守社会公德,这是法律化。

(五)法律责任研究

1葛自丹《我国公务员法律责任的建构》一文分析公务员法律责任的基本涵义和特征的基础上,借鉴国外法律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国的现实状况,提出了建立并完善我国公务员法律责任制度的构想.

2王莹的《公务员违法行政及其法律责任研究》一文指出,要真正实现行政法治,就必须有效防止和纠正公务员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行政,而公务员违法行政的防止和纠正,则有赖于相关法律责任制度的健全与完善。

目前,我国行政责任制度尚不健全,特别是在行政责任与行政违法的对应关系方面还存在诸多缺陷。

3陈党在《公务员之法律责任探讨》中认为,公务员之法律责任是因其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而由专门国家机关依法追究的否定性法律后果.他还对公务员的法律责任进行了分类:

根据责任引起的原因,分为行政违法责任、行政不当责任、行政侵权责任;根据责任的功能和目的,分为惩罚性责任与补偿性责任;根据责任的性质和内容,分为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违宪法律责任;根据引起责任的法律事实与责任人的关系,分为直接责任、间接责任、领导责任、连带责任;根据问责主体,分为行政机关认定和追究的责任、权力机关(立法机关)认定和追究的责任、司法机关认定和追究的责任。

道义责任和纪律责任是由任免机关决定,法律责任必须是国家司法机关,依靠国家强制力来追究,所有的公务员必须承担这三种责任。

作为一种法律责任,并非是道义责任层面的义务,依靠公务员自己良心的发现就可实现的,同任何法律制度一样,需要外在的强制性力量。

  法律责任包括几个方面的责任,宪法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

两者都有实体性的和程序性的。

宪法责任,是对宪法负责,往往是通过宪法审查机构来实现的。

实际运作比较困难,缺乏个人的责任,也缺乏有效地程序责任。

行政责任,主要是接受政府罚款,行政拘留等。

行政诉讼责任,则是在诉讼中承担对对具体行政行为,抽象的行政行为承担责任。

刑事责任,往往是犯罪行为,贪污腐败渎职等,杀人放火等,都是刑事责任。

往往通过司法程序认定。

一旦承担刑事责任,领导人的其他东西往往一下子全部消失。

民事责任,主要是对其民事行为承担责任。

有些是通过国家赔偿实现,有些通过个人的赔偿实现。

法律责任的追究主体是外设机构,表现为权力与权力的分工、制约,外设机构行使追究背叛忠诚义务公务员的责任,有利于确保公平、公正的结果,有利于对公务员履行忠诚义务的自律和他律的双重效应。

结语

公务员精神的核心就在于它高度的责任性。

公务员实行的是职位管理。

职位包括职务、职权、职责三个要素,职务是职位的核心要素。

职务规定了公务员所承担和应该完成的任务,是机关对公务员职权、职责的委托。

作为治国理政主体的公务员,必须通过有效的公共行政、公共管理、公共服务实现法律赋予的职位价值。

探索构建科学合理的工作岗位责任机制,不断提高公务员的履职能力,增强爱岗敬业、积极进取、甘于奉献意识,不但是增强党的执政能力,提高国家管理水平的重要保障,也是大力弘扬公务员精神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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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冯研.我国行政法律责任制度的完善[D].山东大学,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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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王莹.公务员违法行政及其法律责任研究[D].东北师范大学,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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