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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撤除安全协议

篇一:

合同法关于撤销权的规定范本

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

我国《合同法》第74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权人撤销权制度起源于罗马法,是由公元3世纪罗马法务执行官保罗所创,称为保罗诉权(ActionPauliana)。

该制度创立的初衷在于解决债务人破产情况下债权的有效保护问题,是“债权人为维护本身的合法权益而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的权利。

其主要内容是:

债务人基于加害债权人之故意而人为地减少其责任财产并对债权造成实际损害的行为,属于对债权人的诈害行为。

在破产执行过程中,当法官任命的财产管理人将拍卖债务人全部财产所获现金用于债务清偿仍为不足时,则允许债权人之一代表全体债权人提起申请撤销债务人诈害行为的诉讼。

法律赋予了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它使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效力延伸至其他非合同关系人,从而形成了权利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利益便可有条件地干涉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这样使债权的法定权能得到有力的补充,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增加了权利人的选择性权利,从而有利于维护交易的安全,反映了司法诚实信用与公平的原则。

1撤销权的性质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虽以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为必要,但债权人撤销权不是诉讼法上的权利,而是实体法上的权利。

债权人撤销权为附属于债权的权利,法律通过赋予债权人以撤销权,从而扩张了债权的权能,使得债权人于请求权之外,还具有撤销的权能,即使得债权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物权的功能。

但是,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学术界仍有较大的分歧,主要有请求权说、形成权说与折中说三种学说。

1.1请求权说

此说又称债权说,为德国、瑞士民法的通说。

此说认为债权人撤销权的本质为对于因债务人的行为受利的第三人,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其返还财产的权利。

撤销的效果,仅发生债权的请求权,而不发生溯及的物权效力,使物权当然回复为债务人所有。

至于构成此债权的原因为何,此说又可分为:

一是基于法律规定之返还请求权;二是基于侵权行为之返还请求权;三是类似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等观点。

因此说,认为债权人撤销权为实体法上的请求权,依此请求权提起的撤销之诉为给付之诉。

1.2形成权说

此说又称撤销权说或物权说,日本、德国及我国台湾部分学者持此说。

此说认为债权人撤销权具有实体法上形成权的性质,债权人可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以诉的方式使债务人与第三人间的法律行为的效力溯及的消灭。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效果,因债务人的诈害行为原归属受益人的权利自始失其效力,复归于债务人。

关于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之后如何请求受益人或转得人返还财产与

债务人,此说又可分为三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债权人于行使撤销权之后,若受益人或转得人仍占有标的物的,债权人自己对于受益人或转得人不得直接请求返还,而只能基于代位权代债务人行使其权利。

此种观点又称为极端的形成权说。

第二种观点认为债权人于提起撤销之诉时,可以同时提起代位之诉,声明请求返还财产或赔偿于债务人或自己。

该观点认为返还财产之请求虽需以撤销权的行使为前提,但却非撤销权行使的当然效力。

第三种观点认为债权人于行使撤销权之后,若受益人或转得人仍占有标的物,可依撤销之诉的有效判决直接请求其返还,而无须借助代位权制度。

该观点认为返还财产之请求,为撤销权行使后的效果而非撤销权的本体。

1.3折中说

折中说为法国民法通说,日本及我国台湾学者亦多持此说,受此影响,我国大陆学者一般亦采此说。

此说认为债权人撤销权为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且使债务人的财产上地位回复原状的权利。

债权人撤销权兼具请求权与形成权两种性质,就其撤销债务人与受益人间的行为而言,为形成权,具有形成之诉的性质;就其请求受益人将财产返还于债务人而言,则为请求权,具有给付之诉的性质。

该说认为撤销权行使的结果如即可达到债务人责任财产回复原状的目的时,债权人仅须诉请撤销,如单纯之撤销上不能达此目的时,债权人并得同时诉请财产返还或损害赔偿。

折中说认为债权人撤销权兼具请求权与形成权,但在请求权说与形成权说中,何者居于主要地位,在学界不无争论。

2撤销权的法定构成要件

(1)债务人存在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转让财产的行为。

被放弃的债权、被转让的财产是撤销权撤销的标的,无论债务人放弃的是合同债权还是不当得利的请求权,无因管理的偿还请求权,赔偿请求权或是物权,只要债务人放弃了有给付内容的债权,转让有价值的财产,都能成为撤销的对象。

债务人的放弃、无偿、低价转让是撤销权产生的主动条件,即债务人有积极实施上述行为的事实,才有撤销权行使的必要。

(2)在债务人以明显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时,要求受让人有明知该行为可能损害出让人和债权人的利益的事实,在债务人以明显低价转让财产时,要求以受让人知道为要件,否则债权人不可主张撤销权,这是撤销权产生的被动因素,即被转让人方面的原因。

(3)要求债务人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有损害结果发生。

只有当债务人行为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才有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这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客观条件。

(4)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是为无偿的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进行的,在债务人实施上述行为时,可能发生债权人债权不能实现的现实危险,故产生了债权保全的必要,此时债权人可能对债务人的上述行为行使撤销权。

而无论该行为产生的原因如何,只要其行为无合理对价即可促使撤销权的产生。

3撤销权行使上的限制

债权人撤销权突破了传统债权债务关系的局限,扩张了债权人行使的方式,是合同履行中的一项特殊制度,合同的履行是建立在债务人的资信上的,从财产的角度讲债务人放弃债权,无偿或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转让财产,从实际上降低了债务人的财产能力,偿债能力。

债务人上述财产对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具有保障作用,从终极意义上讲,债务人的上述行为降低了对债权的保障,使债权的实现处于危险状态,但这种保障作用毕竟不同于给付作用,故撤销权的行使毕竟不同于一般财产的处理,在行使中必然要求有一定的限制性。

(1)撤销权的行使,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如果债权为连带债权,则所有的债权人可以共同行使撤销权,也可以由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个提起诉讼,如果数个债权因同一债务人的行为而受损害,则各个债权人均有权提起诉讼,但其请求的范围仅限于各自债权的范围。

作为撤销权的标的,不能超过债权人债权的数额是理所当然的,其超过部分不能列入撤销权行使范围之内。

值得注意的是撤销权所针对的标的,即所放弃的债权,无偿或低价转让的财产的范围问题。

对于那些具有人身属性的及形成权、物上请求权是否可作为撤销权的标的的问题,笔者认为,对于这些非金钱给付的行为行使撤销权在程序上操作十分困难,对债权的保全意义也不大,并容易造成对债权人的不当干预,不应作为撤销权的标的。

(2)撤销权的行使,以债权人自己的名义为之,而不是以债务人的名义进行。

撤销权作为一种实体权利,在行使过程中排除债务人对自己财产的决定权,而直接向与债务人发生关系的第三人主张该行为无效。

从表面上看这种排除债务人的行为似乎背离了债的相对性特征,但债权人这种权利的扩张不是随意的,而是法定的,是以法律的规定为依据的。

从终极目的来看,债权人的这种撤销权并不损害债务人原来的利益,也不损害次债务人原来的利益,只是要求债务人以公平、合理、等价有偿的行为来保全债权人的债权,这是完全符合法律精神的。

(3)撤销权的行使,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诉讼解决,仲裁机关及各级调解组织不得受理撤销权纠纷的案件,撤销权是债权人基于债权对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所主张的,其行使的过程中有一定的风险性,因此程序要求相对比较严格和谨密,故由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解决比较适合。

篇二:

户外广告牌合同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广告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广告牌安置之建筑物业主或有权管理者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就乙方建筑物屋顶设置广告牌事宜订定契约如下:

1.广告牌设置地点:

规定于乙方建筑物屋顶前侧(靠近_________),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广告牌须根据本合同所附图面设计的尺寸设置,其重量及结构须以不影响本建筑物的安全为原则。

2.甲方须支付乙方广告设置费,每年_________元整,并以下列方式支付

a.本合同成立之时,先支付总费用的30%,计_________元整。

b.广告牌设置完成之日,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广告牌设置完成日),支付余额_________元整。

c.自第二年始,应于该年1月15日之前付清该年年设置费的金额。

3.有关广告牌的设置、维护、管理、拆除及拆除后建筑物设置部分的原状恢复等,一切费用与责任悉由甲方负担。

4.若有下列情形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立即撤除广告牌

a.未按本合同的约定支付设置费;

b.广告牌因设置不牢固或其他意外事件致使广告牌设施发生危险时;

c.甲方一个月内未曾派人对该广告牌进行管理、维护。

5.按本合同的约定撤除广告牌是甲方的义务,若于甲方指定期限内未能完全拆除,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每日_________元整的违约金,直至拆除完毕之日为止。

如甲方不按本合同的约定撤除广告牌,则乙方有权自行拆除广告牌,由此产生的一切拆除费用由甲方负担。

6.甲方必须保证其有权发布该广告并已经取得政府有关部门许可。

如甲方广告发布手续不齐或广告发布违法被有关部门责令撤除撤除事乙方不退还已收的所有费用。

乙方必须保证其有权签定本合同,如乙方越权签定合同导致广告牌无法设置时乙方应退还所收的一切费用并赔偿甲方的损失。

7.本合同有效期间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为期______年。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

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

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

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

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

_____________

篇三:

解除加盟合同协议书

篇一:

合同终止协议

合同终止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方与乙方于年月日就店铺特许加盟授权事宜签订了《特许经营加盟合同》及其附件。

现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提前解除加盟合同依法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1、甲、乙双方同意于年月日提前解除双方签订的《特许经营加盟合同》及其附件,双方权利、义务(但合同解除不影响合同中关于知识产权、争议解决、保密及后续解约环节的约定)自此终止,无其他纠葛;

2、合同解除后,双方未结清款项的结算应在年月日前办理完毕,自此双方财务结算清楚,无纠葛;

3、乙方保证在年月日前归还与特许授权有关的授权证明及相关资料、物品;并保证在年月日前售卖乙方在加盟期间订购的但未销售完的库存

货品,自此之后不再进行任何售卖,一经发现,向甲方承担万元的违约金;

4、乙方保证在日前撤掉店铺门头和涉及“xx系统”的店铺装修,并同时办理相关注销工商营业执照,并立即停止使用所有涉及“xx系统”,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类似“xx”或“xx”的名称及商标,以及含有xx任何其他名称或标示,或表示乙方是或曾经是被授予的xx加盟方或加盟店的任何其他名称、标示或标记、或类似的色彩及文字。

否则,由乙方或本单位承担50万元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一切经济损失.

5、双方均不因合同终止而向对方承担任何违约或损失赔偿等法律责任。

6、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日期:

日期:

篇二:

终止加盟合约协议书5.25

终止特许加盟合约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决定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终止双方于201X年1月1日签订的《特许加盟合约协议书》。

一、乙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甲方”品牌名、商标、店面等与甲方相关的视觉形象识别系统、行为识别系统,并不得再以甲方特许加盟连锁店的名义进行经营。

二、乙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乙方以甲方为名义办理的证照进行注销、变更,并将变更后的工商登记信息资料(加盖工商局印章)交由甲方审核。

三、乙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交给甲方201X年1月1日至201X年1月1日加盟费共计:

拾万元(人民币大写拾万)。

四、本协议终止双方于201X年1月1日签订的《特许加盟合约协议书》,对双方而言互不违约,双方均无需承担终止合同的违约责任。

五、本协议签定之日并在乙方交给甲方201X年1月1日至201X年1月1日加盟费拾万元(人民币大写拾万)后,双方互不负债权债务。

六、乙方对以甲方为名义办理的证照进行注销、变更,并将变更后的工商登记信息资料(加盖工商局印章)交由甲方审核后,同时全部交付给甲方加盟费拾万元后,甲方退回乙方押金伍万元。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经办人:

经办人:

日期:

日期:

篇三:

加盟协议书范本

*******有限公司

加盟合作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作授权甲方授权乙方在省(市、自治区)市(地区)县(区)经营。

第二条:

合作期限本合同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日止,合同到期前60天,经乙方书面申请,享有优先续约权。

第三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为乙方提供适销产品,并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标准;

2、甲方为乙方提供产品及业务培训和辅导。

3、享有对乙方进行业务监督管理权利,主要为:

乙方是否在约定的范围内和约定的区域内开展业务;乙方是否按加盟要求规范操作业务和店销售有非中心提供商品等。

若乙方违反规定,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者,甲方不予退还各项加盟费用,并收回授权书和协议书,同时宣布作废。

4、甲方有义务就乙方提出的技术问题,通过电话、传真、e-mail等方式进行指导解答。

5、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进行市场宣传和产品形象宣传。

第四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加盟店的选址、经营面积的确定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

2、乙方须按甲方规定的统一标准装修和使用商标,标识及经营技术。

3、乙方应按协议要求向甲方及时支付合作款项。

4、乙方负责的工作,自行开展合作范围内的加盟项目,自行招聘管理人员,在指定区域自行投资开展业务活动,加盟店自身的投资、人员工资、店租、税金由乙方负责,不列入甲方结算范围,依据约定享受应得利润。

乙方如有网站的,自行经营网站自行开展网络营销,发布网上广告不受区域限制。

5、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加盟合作协议、经验方法等信息知识产权的保密,不得将此擅自转让或传授他人。

6、加盟期间乙方不得擅自停止经营活动和改变经营地址,如因故停止应及时通知甲方,否则视为违约。

7、乙方对甲方承诺:

维护甲方形象,不做有损甲方利益行为;规范经营行为,合理处理各方关系,有问题及时联系甲方解决。

8、乙方对甲方提供的产品的保管、销售、结算及未出售商品的完整性、可销售性负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乙方应对商品做足安全措施和投保,如发生商品损害的由乙方按含利润价格赔偿甲方。

第五条:

保证金、加盟金:

为保证甲方商品的信誉,品牌之声誉,监督乙方在该地区的经营不得有损害甲方商誉行为,乙方与甲方合作为加盟时,须付保证金万元人民币给甲方(合作期满,甲方把保证金退还给乙方),中途如有违约行为,根据违约责任大小,甲方有权扣下保证金,甚至继续追加必要的法律责任。

为保证公司不断致力开发新产品,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制定相应的市场销售策略及甲方在产品注册,包装设计等无形资产,乙方在加入甲方加盟店时,须交加盟金万元

人民币,以保证甲方利益。

第七条:

结算方式、价格和条件(见附表1)

1、本合约价格表为基础价目表,仅适用于现金结算客户。

现金结算方式,乙方以现金向甲方购买产品。

2、按月结算方式,乙方应于每个月号之前给甲方结清上月的货款。

逾期未结的甲方有权利每月收取合约金额的作为违约金。

同时月结方式的合约价格为基础价目表中价格上浮10%。

3、寄卖结算方式,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展品,乙方发生订单后向甲方订货,并与甲方送货后5个工作日内结清货款。

逾期未结的甲方有权利每月收取合约金额的作为违约金。

同时寄卖方式的合约价格为基础价目表中价格上浮20%。

第八条:

换货、挂损、检验之规定:

1、乙方可根据经营需要,销售的实际情况,向甲方提出换货申请,进行产品调换,甚至退货;挂损:

甲方送至乙方产品,如因甲方对产品包装不力,造成产品破损,由甲方负责;如因运输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产品破损,损失由双方共同承担,如产品破损不超2%,属正常损耗,甲方不负责任。

2、检验:

乙方收到甲方产品后,必须对数量、质量、等级、包装等细节进行检验,如有问题,应于收到产品三天内向甲方提出,同时出示必要证明,否则,视为产品合格货

第九条:

人员支持问题:

业期间或中途如需甲方派人对乙方从业人员进行专业技能等业务培训,甲方管理人员费用及在乙方期间的吃住问题由乙方负责。

如需甲方派人到乙方进行较长时间的管理(3个工作日以上)乙方还须按甲方的工资标准付工资给甲方。

第十条:

合约的解除:

一、乙方如发生下列各项中的任何一项行为,甲方将会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期限内纠正,超过规定期限仍无改善时,甲方可单方面解除本合约。

1、乙方加盟商事先未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私自出让经营权。

2、乙方加盟商向他人泄露甲方的经营秘密,或向他人提供甲方的数据文件。

3、乙方严重不履行本合约规定的义务行为。

4、因乙方原因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投诉的情况。

5、乙方加盟店损害甲方的名誉、信誉、妨碍甲方及其他加盟店的正常工作及经营。

6、法令、政令要求乙方加盟店终止。

第十一条:

文件往来

1、甲乙双方有关重要或正式的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否则视为无效。

2、双方正式的文件往来,采用传真、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的形式,并符合以下要求之一视为有效:

①盖有公章或财务章。

②有法人代表的亲笔签名。

第十二条:

保密

1、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三条:

连带保证人的义务

乙方连带保证人承认上述所有条款的法律效力,并愿担负乙方违约时的所有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

本协议所有附件均构成本协议的主要部分;对于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双方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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