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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稿定稿

 

第一部分:

履职法律法规依据

先给大家介绍一下我国法律效力位阶关系:

《立法法》第78条规定: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立法法》第79条规定: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立法法》第80条规定: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可见,这些法律渊源之间属于上位法和下位法的关系。

我国法律位阶的一般关系:

宪法——基本法律——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省级人大的法规——省级人大常委会的法规——省会市人大的法规——省会市人大常委会的法规——较大市人大的法规——较大市人大常委会的法规)——行政规章(部委规章——省级政府规章——省会市政府规章——较大市政府规章)。

在这个序列中,法律位阶是依次递减的,但是部委规章与地方性法规的位阶孰高孰低,在宪法和有关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和毗连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三)部门规章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渔业行政处罚规定》

《远洋渔业管理规定》

《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工作规范》

《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

一、海洋法相关知识

海洋法也叫国际海洋法,是调整各个国家在不同海域中关于航行、资源开发、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等方面原则、法律、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称。

目前海洋法最主要的依据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该公约于1982年12月通过,1994年11月生效,我国于1996年5月批准,是世界上第93个批准该“公约”的国家。

海洋法批准的国家有:

(截至2000年11月30日,正式批准和加入《公约》的国家为135个,其中有49个国家交存批准书时对公约或公约的有关条款做出了声明。

)到目前为止美国还没有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美国主要的反对意见指向深海采矿的条文。

自始至终认为海洋法公约没有满足他的全部利益和要求。

美国在海洋法公约上与国际社会的不合作做法并不是一个孤立的现象,而是其企图称霸世界和独霸海洋战略的一个组成部分。

美国近期批准海洋法公约的可能性也因此越来越小。

海洋法的内容很多,包括内水、领海、毗连区、群岛国的群岛水域、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国际海底区域等不同性质的海域。

我国拥有18000多公里的海岸线、近300万平方公里的管辖海域,相当于30个浙江省的陆地面积。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条也提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滩涂、领海、专属经济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都必须遵守该法。

下面讲讲相关概念。

下面我们看一张图:

内水、领海、毗连区海域图表

(1)领海基线。

是指测算领海宽度的一条起算线,也是测量其他各种海域宽度的起算线。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确定其领海基线,主要有3种方式:

正常基线:

以最低低潮线作为领海基线。

直线基线:

将海岸外的相邻岛屿或陆地尖端作为基点,用直线相连的线。

混合基线:

将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交替使用。

我国海岸线曲折复杂,近岸岛屿众多,所以采用直线基线法。

(2)内水:

是指沿海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的水域。

即江河湖泊等内陆水域,领海基线与海岸之间的内海,包括海湾、海峡,以及河口湾、港口等。

内水和国家的陆地领土一样,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沿海国在内水享有主权。

(3)领海。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领海宽度从领海基线算起不超过12海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与毗连区法》规定,我国领海宽度从领海基线起为12海里。

领海也属于沿海国的领土,沿海国对领海的水域、上空、海床和底土都享有主权。

沿海国对于领海内的一切渔业活动都可实施主权管辖。

未经沿海国同意,任何国家不得在领海内开发或者利用渔业资源,或者从事其他渔业活动。

外国船舶在沿海国领海内享有无害通过权,但在无害通过时,不得从事任何捕鱼活动、渔业资源调查等渔业活动,也不得转载渔获物及其制品、上下人员。

(4)毗连区。

是领海以外,并毗连领海的一定宽度的水域。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毗连区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与毗连区法》规定,我国毗连区宽度为12海里。

沿海国有权在毗连区内为以下事项进行必要的管制:

1、防止在沿海国的领土或领海内违犯沿海国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方面的法律规章。

2、惩治在沿海国的领土或领海内违犯上述法律规章的行为。

在实际情况中,有些国家还在毗连区对国家安全方面的事项进行管制。

(东边事件)

(5)专属经济区。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专属经济区不应超过200海里。

如果说沿海国的领海是12海里的话,那么专属经济区的范围就是领海以外的188海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法》,我国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领海的区域,从领海基线起延伸至200海里,与其他国家专属经济区主张重叠的,在国际法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协议划定界限。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

1、享有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专属经济区内任何的自然资源,包括生物资源和矿产资源的主权权利。

其他国家未经沿海国允许,不得在其专属经济区从事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或其他经济性开发利用活动。

(南边事件)

2、沿海国对在专属经济区内建造和使用人工岛屿等海上设施、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等事项享有管辖权。

(6)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的渔业规定。

1、没有得到沿海国的允许,外国渔船不能在沿海国的内水和领海进行捕鱼活动,沿海国一般也不允许外国渔船在自己国家的内水和领海内捕鱼。

在我的印象中,外国渔船在我国的内水和领海捕鱼事件没有发生过。

只有我们国家的渔船跑到人家的领海内捕捞,如俄罗斯、韩国、朝鲜、日本、菲律宾、秘鲁、阿根廷,被罚以重金、没收渔船渔具、船长船员被逮捕判刑。

2、如果沿海国宣布了专属经济区,毗连区的渔业规定和专属经济区相同。

但是,外国渔船不能在沿海国毗连区内随意驳载鱼货或渔需物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相关名词

《渔业法》是调整人们在中国水域开发、利用、保护、增殖渔业资源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基本法律。

也是渔业行政执法的基本法律。

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86年7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

之后经2000年、2004年、2009年、2013年四次修订,共6章50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滩涂、领海、专属经济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都必须遵守该法。

(一)渔业协定水域

渔业法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

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这里就涉及到两个概念,一个是捕捞许可证制度,第二是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

第一个概念到下面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再讲,先讲讲第二个“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概念。

目前我国与周边国家签订的渔业协定主要有:

《中韩渔业协定》、《中日渔业协定》、《中越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

用海图解释

下面重点讲讲《中日渔业协定》

中国和日本之间首次渔业协议是始于1955年两国渔业协会缔结的民间渔业协议,“机轮拖网渔业禁渔区线”也就是那时的产物,这个概念下面再讲。

之后,两国按照中日共同声明第9条,于1975年8月15日缔结了政府之间首部渔业协定。

按照政府之间协议,两国为在协议水域内养护和合理利用海洋资源采取必要的措施,若有违反协议者,由船旗国行使其管辖权,且另设定渔业联合委员会。

1975年的渔业协定主要目的在于规范日本渔船活动。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1994年11月生效后,中、日两国政府也先后提交了《公约》批准书,成为该公约的缔约国,实施了专属经济区制度。

为此,中日两国政府从1995年起,根据《公约》的规定,就重新签订渔业协定进行会谈。

1997年11月中日两国政府重签了渔业协定即新《中日渔业协定》,并于2000年6月1日生效,有效期为5年,这是我国与邻国签署生效的第一个向专属经济区制度过渡的渔业协定。

每年中日渔委会都要进行渔业谈判,主要任务是双方确定入渔船数和捕捞配额。

《中日渔业协定》涉及了五种不同性质的水域,即:

(1)在东海大部分海域,北纬27度至30度40分,距两国领海基线52海里外,设立“中日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简称“暂定措施水域”,由双方共同管理。

如违反规定,由船旗国处理;

(2)在暂定措施水域以南,即27°N线以南的东海水域、以及东海以南的125°30’E线以西的水域,维持现有的渔业关系;

(3)在暂定措施水域北限以北,即30°40’N线以北,东径124度45分至127度30分之间的东海水域,简称“中间水域”,基本维持现状;

(4)暂定措施水域和中间水域东西两侧,即靠近两国领海外侧的水域,分别由中、日两国管理;

(5)日本海和北太平洋一侧的日本专属经济区水域,中国鱿鱼钓渔船经申请许可,可以一定规模作业。

《中韩渔业协定》是中国和韩国签订的关于各自海域的规定。

协定规定了中韩两国暂定措施水域、过渡水域和维持现有渔业活动水域的范围,渔民在暂定措施水域、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作业的管理方式和申请的相关问题,以及违反规定作业的处理方式。

2000年参加WTO协定后,中国与韩国签署“中韩渔业协定”。

2001年6月30日24时正式生效。

《中越北部湾划界协定》和《中越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以下简称《渔业协定》)于2000年12月25日签署,2004年6月30日正式生效,这是我国第一次签署海上划界协定,同时也是第一次在海域划界后就渔业问题签署渔业合作协定。

(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渔业法》第二十九条:

国家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并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育区域建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目前农业部已审定公布了七批428处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计划于近期审定并公布第八批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在东海范围内就有《东海带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吕泗渔场小黄鱼银鲳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象山港马鲛鱼国家级种质资源保护区》,后两个是在舟山和鱼山渔场,下面我着重讲讲《东海带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东海带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示意图》

2008年12月,农业部批准设立东海带鱼保护区

保护区位于浙江近海中北部海域,横跨舟山渔场和鱼山渔场,总面积约2.25万平方公里,由核心区和试验区组成,其中核心区面积约0.72万平方公里),试验区面积约1.53万平方公里。

是我国沿海最大的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之一。

保护区涵盖了原有的东海带鱼幼鱼保护区(国务院设立,《人民日报》1981.7.9公布)和东海产卵带鱼保护区[(1988)农(渔政)字第14号],并在原设置的产卵带鱼和幼鱼保护区的基础上扩大了保护范围和保护种类。

管理机构:

2010年11月,东海带鱼保护区管委会成立

为确保保护区管理工作正常运行,推进保护区的管理和建设工作,东海区渔政局成立了“东海带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委员会”,保护区管委会由东海区渔政局、毗邻保护区的浙江省、舟山、宁波、台州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渔政执法机构、水产科研部门的领导和专家组成。

(2010年12月,保护区管理处挂牌,加挂在东海区渔政局沈家门站)

具体负责保护区的的宣传、渔政巡航执法检查、渔业资源调查和生态环境监测以及日常行政管理等工作。

管理依据:

《渔业法》、《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东海带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

管理政策:

核心区4月16日至7月1日所有作业全面休渔,试验区维持现状。

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

一是带鱼、大黄鱼、小黄鱼等重要经济鱼类。

二是中华鲟、中华白海豚、儒艮等水生珍稀濒危保护动物。

保护动物图

保护区建立的目的和意义:

一是种质保护。

二是资源修复。

三是经济效益。

四是社会宣传。

(三)机轮拖网渔业禁渔区线。

图表说明

1955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渤海、黄海及东海机轮拖网渔业禁渔区的命令》,在29°N以北,设置了17个基点,顺次连接成机轮拖网渔业禁渔区线,规定在该线以西不得从事机轮拖网作业。

至1981年,基点增至40个,该线延伸到海南和广西。

这条线向陆一侧,北起鸭绿江口,南至北仑河口,是我国最大的海洋禁渔区,全年禁止机动渔船使用底层拖网捕捞作业。

1987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国家对渔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国务院划定的“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外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的渔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海区渔政管理机构监督管理;“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海域的渔业,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由毗邻海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很明确,机轮拖网渔业禁渔区线是国家和沿海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分界线。

国办发【2013】1号和2号文再次明确,该线向海一侧海域渔业执法权则属于新组建的中国海警。

(四)禁渔区。

禁渔区是指根据渔业资源的生存繁衍规律和开发利用状况,在一定的区域内部分禁止或全面禁止捕捞作业,或禁止某种渔具或捕捞方法。

禁渔区一般设定在渔业资源的产卵、繁殖或幼体发育的场所,或者在鱼类等重要的洄游通道或栖息地。

如浙江省拖虾是禁止在线内作业的,而上海是允许在线内作业的。

设置禁渔区的目的:

是为了调整渔捞结构,减轻捕捞压力,保护水产资源,并对各种作业类型作合理安排,既维护了渔业资源的稳定,又照顾了低效渔业的生产。

(五)禁渔期

禁渔期是指根据渔业资源的生存繁衍规律和开发利用状况,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部分禁止或全面禁止捕捞作业,或禁止某种渔具或捕捞方法。

禁渔期的设定一般是在渔业资源的产卵、繁殖或幼体发育的时间,主要目的是通过保护渔业资源的繁殖和生长发育来保护渔业资源的再生能力。

规定禁渔期是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鱼类资源保护制度,我国的渔业法规也明确规定了这项制度。

按照我国《渔业法》和其他法规的规定,禁渔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六)休渔制度

“船进港、网入库、人上岸、证(捕捞许可证)集中”这是伏季休渔比较经典的宣传标语。

休渔,是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保护渔业资源的一种制度。

它规定某些作业在每年的一定时间、一定水域不得从事捕捞作业。

因该制度所确定的休渔时间处于每年的三伏季节,所以又称伏季休渔。

我国自1995年开始,在东、黄渤海海域实行全面伏季休渔制度。

东海海域通过几年的休渔有效地保护了以带鱼为主的主要海洋经济鱼类资源。

根据农业部的规定,从1999年开始,南海海域也开始实施伏季休渔制度。

也就是说,到目前为止,我国在黄渤海、东海、南海海域都实行了全面的伏季休渔制度。

从我国的国情看,伏季休渔制度是当前一项重要的、有效的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

可以说伏季休渔有利于渔业资源的保护和恢复,至少可以说延缓了渔业资源的衰退趋势,有利于渔业生态的改善,有利于渔民的长远利益,有利于促进渔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2014年全国休渔时间图表

 

三、《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及相关名词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02年8月23日农业部令第19号发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

内容主要涉及捕捞渔船和作业场所的分类、船网工具指标管理、 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

(一)捕捞渔船和作业场所的分类

先来了解一下几个名词:

渔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渔业船舶。

捕捞渔船:

从事捕捞活动的生产船。

远洋渔船:

在公海或他国管辖海域作业的渔船。

专业远洋渔船,指专门用于在公海或他国管辖海域作业的渔船;

捕捞辅助船:

渔获物运销船、冷藏加工船、渔用物资和燃料补给船等为渔业捕捞生产提供服务的渔业船舶。

1、海洋捕捞渔船分类:

(1)海洋大型捕捞渔船:

主机功率大于等于441千瓦(600马力)。

(2)海洋小型捕捞渔船:

主机功率不满44.1千瓦(60马力)且船长不满12米。

(3)海洋中型捕捞渔船:

海洋大型和小型捕捞渔船以外的海洋捕捞渔船。

2、海洋捕捞作业场所分类:

渔区。

为便于海洋捕捞生产的统一管理以及渔业资源的分析与研究,我国以经纬度各30分为范围划定一个渔区,每个渔区又按经纬度各10分细分为9个小区。

每个渔区单元从西向东、从北向南按顺序编号。

(1)A类渔区:

黄海、渤海、东海和南海及北部湾等海域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向陆地一侧海域。

(2)B类渔区:

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渔区、南沙海域、黄岩岛海域及其他特定渔业资源渔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3)C类渔区:

渤海、黄海、东海、南海及其他我国管辖海域中除A类、B类渔区之外的海域。

其中,黄渤海区为C1、东海区为C2、南海区为C3。

(4)D类渔区:

公海。

(二)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

渔业法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

1、渔业捕捞许可证分为下列七类:

(1)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在我国管辖海域的捕捞作业。

(2)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我国渔船在公海的捕捞作业。

国际或区域渔业管理组织有特别规定的,须同时遵守有关规定。

(3)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在内陆水域的捕捞作业。

(4)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在特定水域、特定时间或对特定品种的捕捞作业,包括在B类渔区(就是上面所说的协定水域)的捕捞作业,与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或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同时使用。

(5)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临时从事捕捞作业和非专业渔船从事捕捞作业。

(6)外国渔船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外国船舶、外国人在我国管辖水域的捕捞作业。

(7)捕捞辅助船许可证,适用于许可为渔业捕捞生产提供服务的渔业捕捞辅助船,从事捕捞辅助活动。

2、无效渔业捕捞许可证

指不具备法律效力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具有任何下列情况之一的,均为无效渔业捕捞许可证:

(1)逾期未年审的或年审不合格的;

(2)证书载明的渔船主机功率与实际主机功率不符的;

(3)应贴附而未贴附功率凭证或功率凭证贴附不足或贴附无效功率凭证的;

(4)以欺骗或其他方法非法取得的;

(5)涂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渔业捕捞许可证等。

3、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指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对具备安全航行和作业条件的渔业船舶所签发的相关证书的统称,包括安全证书及设备记录、防止油污证书、载重线证书、渔捞和起重设备证书、吨位证书或船舶临时航行安全证书。

无效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的情形:

(1)证书的有效期限届满;

(2)发生影响安全的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

(3)擅自改造、改变船舶结构或更动重要机械设备,可能影响船舶安全或防污染性能;

(4)实际装载、航行作业区域、作业方式与证书及技术文件不符;

(5)船体及安全设备、重要机电设备、防污染配备发生重大损坏或失效;

(6)擅自变更船舶所有人、船名和船籍港;

(7)船舶所有人未按规定申报签证检验等。

船舶产品证书长期有效,但船舶产品证书在船用产品未按规定进行相应的保养工作或失去了产品检验时的完整(完好)性时失效。

4、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指渔业船舶登记机关对符合国籍登记申请的渔业船舶核发的证书。

持有渔业船舶登记机关发放的国籍证书(旧版也称登记证书),即取得了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的权利。

船舶国籍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临时国籍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2年,有效期限届满后自行失效。

渔业船舶的船名和船籍港,由登记机关在申请国籍登记前核定。

在船首两舷和船尾标写船名和船籍港名称,船首两侧的船名从左至右横向标写;船籍港名称应在船尾中部中央从左至右水平标写。

船名和船籍港名称的标写颜色为黑底(或船体漆的颜色)白字;字型为仿宋体,字迹工整、清晰;字体尺寸,船名不小于300×300毫米,船籍港不小于200×200毫米。

船名牌,悬挂在船舶驾驶室顶部两侧,颜色为蓝底白字的圆角矩形;船长大于24米的船舶,船名牌外形尺寸为1400毫米×330毫米,船长大于12米,小于等于24米的船舶,船名牌外形尺寸为1000毫米×300毫米。

5、渔业船员证书

渔业船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在渔业船舶上工作的人员,都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渔业船员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渔业船员证书。

渔业船员证书分为渔业普通船员证书和渔业职务船员证书(船长、大副、轮机长、大管轮),渔业船员证书的有效期五年。

渔业职务船员的配备,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

6、渔船作业类型分为:

刺网、围网、拖网、张网、钓具、耙刺、陷阱、笼壶和杂渔具(含地拉网、敷网、抄网、掩罩及其他杂渔具)共9种。

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定的作业类型最多不得超过其中的二种,并应明确每种作业类型中的具体作业方式。

拖网、张网不得与其他作业类型兼作,其他作业类型不得改为拖网、张网作业。

主要作业方式照片

7、无证捕捞

未取得捕捞许可证捕捞的;使用无效的捕捞许可证(及持逾期未年审或年审不合格许可证)捕捞的;未携带捕捞许可证从事渔业捕捞活动的,视为无证捕捞。

8、三无渔船和三证不齐渔船

三无渔船指无有效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渔业船舶登记证书》的渔船。

三证不齐渔船指《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渔业船舶登记证书》不齐全的渔船。

浙江省“一打三整治”专项行动,力争在三年内将全省13000多条三无渔船取缔完成。

2014年5月底,浙江省召开渔场修复振兴计划实施暨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会议,决定用三年的时间,开展渔场“一打三整治”专项执法行动。

“一打三整治”,依法打击涉渔“三无”船舶(无船名号、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的渔船)和违反伏休规定等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全面开展渔船“船证不符”、禁用渔具和污染海洋环境行为的整治。

其中,严打“三无”渔船是修复浙江渔场的重中之重。

浙江省政府发出要求,除了新造的涉渔“三无”船舶一律拆解外,现有的“三无”渔船,船长12米以上的全面取缔,12米及以下的也将在2017年底前,完成消化整治。

到2017年,全面取缔涉渔“三无”船舶,全面完成“船证不符”渔船整治,杜绝非法捕捞,初步建立国内海洋捕捞渔船转产退出机制,全省压减捕捞渔船功率50万千瓦以上。

生态修复方面,预计4年累计增殖放流水生生物苗种60亿尾(粒),把浙江渔场资源恢复到上世纪90年代末的水平,扭转“东海无鱼”局面。

而到2020年,浙江渔场将建15个海洋保护区、9个产卵场保护区、6个海洋牧场,预计累计增殖放流各类水生生物苗种100亿尾(粒)。

到时候,浙江渔场资源水平将恢复到上世纪80年代末的水平。

王辉忠副书记指出,“一打三整治”是海上的“三改一拆”、“五水共治”,各地要以铁的决心、铁的手腕,全面落实渔场修复振兴和“一打三整治”各项任务,进一步强化认识刚性、任务刚性、时间刚性、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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