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管理XXXX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关联业务往来申报注意事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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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管理XXXX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关联业务往来申报注意事项

(业务管理)XXXX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关联业务往来申报注意事项

2010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关联业务往来申报注意事项

根据今年的关联业务往来方案表的申报要求和去年申报中发现的问题,我们整理了关联业务往来方案表的填报注意事项,如填报中遇到其它问题,详见《2010关联业务往来方案表填报说明》。

壹、应申报的企业范围:

1、所有的外商投资企业均需要填报关联业务往来方案表(表十二

(1)至(10),表十二(10)为表十二(9)的补充要求,苏州自行要求),

2、内资企业只要符合下列条件之壹,均需填报关联业务往来方案表

(1)、有对外投资的企业

(2)、有境外支付款项情况的企业

(3)、存于跨国关联交易的企业

(和去年相比,填报范围有所修改);

于主表信息核对表中,今年新增了壹个“记帐本位币”。

记帐本位币是指单位用于日常登记会计帐簿和编制财务会计方案用以计量的货币。

《会计法》第十二条规定: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能够选定其中壹种货币作为记帐本位币。

”我区绝大部分企业均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二、构成关联关系的认定标准

填报时应按以下关联关系标准录入代码A、B、C等,有多个关联关系类型的,应填报多个入代码A、B、C等,有多个关联关系类型的,应填报多个代码。

录入时使用下拉式菜单(菜单内容可多选):

A.壹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壹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之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股份达到25%或之上。

若壹方通过中间方对另壹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壹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或之上,则壹方对另壹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壹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B.壹方和另壹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壹方实收资本50%或之上,或者壹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或之上是由另壹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C.壹方半数之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壹名能够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壹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之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壹名能够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

D.壹方半数之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壹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壹方至少壹名能够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壹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

E.壹方的生产运营活动必须由另壹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F.壹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壹方控制;

G.壹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壹方控制;

H.壹方对另壹方的生产运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于利益上具有关联联的其它关系,包括虽未达到A项持股比例,但壹方和另壹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

三、关联关系申报的范围

1、企业发生商品(材料)购销、无形资产固定资产交易、融通资金、提供或接收劳务等业务往来的符合关联方定义(上面8项具体标准);

2、符合关联方定义的被投资外国企业;

3、企业按《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要求,准备同期资料,5月31日之前准备完毕该年度同期资料,且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20日内提供;

4、根据《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2008年后因特别纳税调整补缴的税款需要加收利息,提醒企业自行对2008年度以后的关联交易进行合理性评估,如需要对其关联定价进行调整的,可于汇算清缴中自行申报调整,以规避加收利息的风险;

5、对存于企业如和关联方签署成本分摊协议的情况,加强宣传,提醒企业需自成本分摊协议达成之日起30天内,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如不备案的,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于税前扣除;对于已签订且实际开始执行成本分摊协议的,要随年度所得税申报资料壹且将该成本分摊协议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对于执行该成本分摊协议的同期资料,比照第3条;

6、“白名单”见国税函[2009]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判定中国居民股东控制外国企业所于国实际税负的通知》

7、涉及新设定的表内、表间钩稽关系,设置非强制性提示信息,如果企业未处理该提示性信息,不影响企业申报。

四、填表顺序

填表顺序:

最先填报表十二

(1)《关联关系表》,再填报表十二(3)至表十二(7),接着填表十二

(2)《关联交易汇总表》(进入填报界面后,系统会自动生成和表十二(3)至表十二(7)关联的数据,若有“其他”项目,则人工填入);然后填报表十二(8)《对外投资企业表》,最后填报表十二(9)《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若表十二(9)中第4行“特许权使用费”或第6行“佣金”有填报数据的,需要填报表十二(10)《企业对外支付项目情况补充方案表》

五、填报时需注意的地方

1、附表十二

(1)关联关系表,本表填报和纳税人有业务往来的关联方信息。

填报时可参考审计方案或税务鉴证方案,凡方案上披露有关联方业务往来的信息,则应全部填报于该表上。

方案上未披露或漏披露关联方业务往来信息的,则企业根据关联方的认定标准和关联关系申报的范围如实填报该表。

2、附表十二

(2)关联交易汇总表,表头选项:

1.本年度是否按要求准备同期资料:

是□否□;2.本年度免除准备同期资料□。

“免除准备同期资料□”:

如符合免除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选“是”,且于方框内打√,如表头第1项选择是,则第2项则不能选“是”。

须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范围

(1)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关联购销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于2亿元人民币之上或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关联融通资金按利息收付金额计算)于4000万元人民币之上的企业(上述金额不包括企业于年度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或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关联交易金额);

(2)跟踪管理期间为2008年及以后年度的企业,无论其关联购销金额及其他关联交易金额是否达到规模限制条件,均应准备跟踪管理年度的同期资料;

(3)跨国企业于中国境内设立的承担单壹生产(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分销或合约研发等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企业,如于2008年及以后年度出现亏损,无论是否达到关联购销金额及其他关联交易金额规模,均应准备发生亏损年度的同期资料;

(4)企业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权结构中,外资股份低于50%且仅和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可免于准备同期资料;

(5)企业关联交易属于预约定价安排执行范围的,可免于准备同期资料。

3、对于附表十二(3)、(4)《购销表》、《劳务表》中的出口关联数据的统计口径:

涉及到出口加工区、国内结转(免税方式、非开具增值税发票)等类似的销售额,应统计入“出口销售”关联的数据中去;和此涉及的交易对象,也应统计填报到“境外交易对象”中;

4、附表十二(7)-融通资金表

本表有关项目的金额且不能够直接从财务报表中取数,需要根据企业会计核算科目分析填报,因此要按照方案表项目规定的范围以及口径正确填列;

本表仅填报关联融资情况,非关联融资不需填报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和企业接受的权益性投资的比例”填报倍数而非百分比。

如:

债资比为1.2,而不能填120%。

本表定期融资项目,只填写融资起止时间壹年之上的定期融资,少于壹年的短期融资填入其他项中;

定期融资应按每笔融资分别填报,针对同壹关联方的融入、融出分行填列;

融资金额项,填报年度关联融入或关联融出的本金(人民币金额),如为外币应按最后壹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

应计利息支出、收入,填报按权责发生制计算的当期应计利息支出或应计利息收入,应计利息支出包括资本化的应计利息支出。

5、附表十二(8)-对外投资情况表

被投资外国企业信息是指企业所投资的外国企业信息,而非企业投资方信息

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成立的企业,参照适用本表所称的“外国企业”

对填报中存于明显错误的,如被投资外国企业为境内企业,及时修改删除

6、附表十二(9)-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

“本年度向境外支付款项金额”:

填报本年度向境外实际支付款项的金额,包括未支付但已列入本年度成本费用的金额,但不包括本年度实际支付上年度已计入成本费用的金额。

如果合同约定由居民企业负担非居民企业税款的,应将支付给非居民企业的不含税收入换算为计算征税的含税收入填写于“本年度向境外支付款项金额”中。

“向境外关联企业支付款项金额”:

填报口径和“本年度向境外支付款项金额”壹致。

若发生向境外关联企业支付款项,则该关联企业也应反映于附表十二

(1)关联关系表中。

“已扣缴企业所得税金额”:

填报该项支付金额对应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实际扣缴入库金额;

“股息、红利”:

填报向权益性投资方支付的投资收益,包括被投资方已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股息、红利。

六、新增的表间勾稽关系

(壹)、表内提示(5个),单表保存时给出

提示壹:

“请再次核实占出口销售总额10%之上的填报数据”

附表十二(3)《购销表》关联出口(第11项)占出口销售(第9项)50%之上,但“三、占出口销售总额10%之上的境外销售对象及其交易”之“境外关联方”项内没有数据的企业。

提示二:

“请再次核实占进口采购总额10%之上的填报数据”

附表十二(3)《购销表》关联进口(第4项)占进口购入(第2项)50%之上,但“四、占进口采购总额10%之上的境外销售对象及其交易”之“境外关联方”项内没有数据的企业。

提示三:

“请再次核实占劳务支出总额10%之上的填报数据”

附表十二(4)《劳务表》关联境外劳务支出(第11项)占境外劳务支出(第9项)50%之上,但“三、境外劳务支出额占劳务支出总额10%之上的境外交易对象及其交易”之“境外关联方”项内没有数据的企业

提示四:

“请再次核实占劳务收入总额10%之上的填报数据”

附表十二(4)《劳务表》关联境外劳务收入(第4项)占境外劳务收入(第2项)50%之上,但“二、境外劳务收入额占劳务收入总额10%之上的境外交易对象及其交易”之“境外关联方”项内没有数据的企业。

提示五:

“请再次核实被投资外国企业总股份信息以及全部股东信息”

填写附表十二(8)《对外投资情况表》“被投资外国基本信息的”,但“被投资外国企业总股份信息”、“六、被投资外国企业全部股东信息”为空、为0

(二)、表间提示(4个),提交申报时给出

提示壹:

“请再次核实关联债资比例”

附表十二(7)《融通资金表》“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和企业接受的权益性投资的比例”申报值大于等于2,而《资产负债表》中“长短期借款期初期末平均余额和所有者权益平期初期末均余额比例”小于2的;

提示二:

“请再次核实附表十二(8)对外投资情况表以及基础信息核对表(是否于境外投资及投资国际(地区)申报值)

《基础信息核对表》中“是否于境外投资及投资国际(地区)”申报值为“非无”,但未填报附件十二(8)《对外投资情况表》

提示三:

“请再次核实附表十二(9)佣金支出填报数据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二

(1)补充资料》第31行次“佣金、手续费”大于500万元,但未填报附表十二(9)《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或已填报该表但该表第6行“佣金”无数据(本年度向境外支付款项金额)的;

提示四:

“请再次核实附表十二(9)特许权使用费填报数据”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二

(1)补充资料》第30行次“特许权使用费”大于500万元,但未填报附表十二(9)《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或已填报该表但该表第4行“特许权使用费”无数据(本年度向境外支付款项金额)的;

(三)、新设俩个强制性勾稽关系,仅适用于非“金融企业、民团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其他壹般企业

(1)附表十二

(2)《关联交易汇总表》“商品(材料)销售”的“交易总金额”应等于所得税申报主表之附表壹

(1)《收入明细表》第4行“⑴销售货物”和第9行“⑴材料销售收入”之和;

(2)附表十二

(2)《关联交易汇总表》“劳务收入”的“交易总金额”应小于等于所得税申报主表之附表壹

(1)《收入明细表》第5行“⑵提供劳务”、第7行“⑷建造合同”、第10行“⑵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第11行“⑶包装物出租收入”、第12行“⑷其他”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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