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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基金的分类

功能角度的分类:

大致地说,私募股权基金可以包括部分创业投资基金、过桥基金、并购投资基金等。

就创业投资基金来说,基金会投资于那些处于种子期和成长期的企业。

创业投资的英语是VentureCapital,经常被人们简称为VC,在国内通常又被称为“风险投资”或者“风投”。

其投资运作方式是投资公司投资于创业企业或者是那些高成长型企业,持有被投资企业的股份,并在恰当的时机退出投资企业套现,从而在其投资中获利。

有人认为,对那些以高科技与知识为基础、生产与经营技术密集的创新产品或服务所进行的投资,都可以称做风险投资。

这个定义更强调了企业的创新性。

从实际运作看,高新技术企业的高风险和高收益主要是存在于企业高速发展的创业阶段。

在这些企业进入成熟期后,其收益率就会逐渐下降。

鉴于此,创业投资基金一般会在企业即将进入成熟期时将投资套现撤出,从而获得极高的投资回报,然后再选择其他项目进行投资。

一般来说,创业投资基金退出的方式可以是公开上市、股权第三方转售、由创业企业家回购或者是干脆清算解散企业。

创业期在整个私募股权基金投资阶段中所占的比例并不是很大,创业投资业务是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业务范围的一部分。

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方来说,其所投资的并不是产品或产业,而是一个能够给他带来资本增值收益的企业。

他所经营的也不是某一个具体的产品,而是把企业作为一个整体,从产品设计、市场营销模式、组织管理体系等多个方面对其进行全面的考虑。

因此,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方必须根据企业的创业阶段来寻求创业投资的最佳时机,并且要对处于不同创业阶段的项目企业采取不同的投资方案。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的创业投资基金通常是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发起的,其一般作为普通合伙人,出资1%,其余的99%则进行私募,吸收企业或金融保险机构等机构投资人和个人投资人来入伙,而这些人只承担有限责任,因此称为有限合伙人。

他们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一样,对于投资风险和损失只承担有限责任。

对于作为普通合伙人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伙中的权利与义务,合伙协议一般会规定:

一是由其全权负责基金的投资、经营和管理;二是每年从基金经营收入中提取相当于基金总额2%左右的管理费;三是投资基金期满解散时,作为普通合伙人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从收益中分得20%,其余出资者分得80%。

作为过桥基金的私募股权基金主要是投资于过渡期的企业或即将上市的企业。

过桥基金作为私募基金的一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方一般没有兴趣对所投资企业进行控股,一般情况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占有公司股份不会超过30%。

他们只需要在董事会占有一席具有一票否决权的位置就可以了。

也就是说,他们并没有兴趣参与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但却需要能够把握住企业的发展方向的控制权。

对于过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来说,他们的最终目的是通过企业上市、股权转让或并购的方式在资本市场中退出套现。

私募股权基金中并购投资基金投资于那些处于扩展期的企业和参与管理层MBO收购。

他们是专门从事于对目标企业进行并购的基金。

其投资操作手法主要是通过收购目标企业股权,获得对目标企业的控制权,然后对其进行一定的改造重组,优化企业资产机构。

在项目企业经过良好的运营管理机制大幅提升后再出售。

私募并购基金与其他类型投资的区别表现在:

风险投资主要投资于创业型企业,并购基金投资的对象是成熟企业;其他私募股权投资对企业控制权无兴趣,而并购基金则需要获得所投资企业的控制权。

并购基金经常出现在内部管理层收购和外部管理层收购中。

组织结构角度的分类:

(一)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在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基金份额持有人是以公司股东的形式出现的。

因此,按照《公司法》,他们依法享有股东权利,并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基金管理人则可以两种形式存在,要么是以公司董事的身份,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参与公司投资管理,要么是他们以外部管理公司的身份,接受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委托,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投资管理。

在公司制下,入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他们的投资拥有较为全面的公司股东权利。

股东可以通过董事会委任权来监督基金管理人。

股东会还可以直接任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外部审计机构,并具有审议批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会计报表的权利。

虽然作为股东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干预基金的具体的投资与运营,但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够通过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委员会参与投资决策。

依照我国现行《公司法》,公司注册成立时,所有股东需要至少缴纳注册资本的20%。

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成立初期会握有相对较大的闲置现金头寸。

这会影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收益率。

当然,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通过《公司法》的其他规定来规避这一规定的影响。

常用的做法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仅仅登记较小的注册资本,而在选定需要投资的项目后,作为股东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股东贷款的形式实现股东出资,或者是在成立时登记较小的注册资本,在选定项目进行投资时再调高企业的注册资本,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再度注资。

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企业法人,其可以以其自己的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或者为被投资企业提供担保。

基金管理人只是处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代理人的地位,并不会承担公司型基金的债务责任。

如果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失败而破产,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股东只以出资为限承担投资损失。

(二)信托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在信托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入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一同出资设立信托,入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是委托人兼受益人,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信托合同作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基金财产权,并承担相应的受托人责任。

信托型基金可以选任一家信托投资公司或者商业银行作为受托人发行信托单位和理财产品。

在此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则作为受托人聘任的投资顾问公司参与投资管理,也可以由基金管理人直接作为受托人。

在信托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很少。

虽然名义上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任命受托人,但实践中信托制基金一般由受托人发起,如果受托人没有重大过失或违法违约行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通过投票方式解任受托人。

此外,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没有充分的权利来监督受托人的投资决策行为。

通常,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不满,他们只有选择退出。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本上难以干预作为受托人的基金管理人的决策。

因此,在信托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处于被动投资者的地位。

信托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也可以通过制度安排来避免闲置现金头寸过高。

通常做法是订立分期信托,在总额确定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要求分期出资到位。

信托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本身不是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法人,通常无法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名义进行借贷或为他人提供担保。

通常来说,基金管理人作为受托人,可以代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持有其对外投资和债务。

基金管理人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申请过桥贷款或者为被投资企业进行担保。

如果信托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出现资不抵债的问题,基金份额持有人依照法律规定只以出资为限承担投资损失。

作为受托人的基金管理人如果没有过失,则不对负债承担任何责任。

但如果基金管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借债,就会直接导致债务的发生。

(三)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通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都会采取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

在普通合伙制企业中,所有的合伙人都要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在有限合伙企业形式中,合伙人分为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两类,前者仅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而后者则要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在采取有限合伙企业形式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合伙人进行出资,并且依法享有对合伙企业的财产权。

在合伙企业中,基金管理人作为普通合伙人和企业的执行管理人,代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外开展经营活动。

作为普通合伙人,其对基金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有限合伙人,仅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债务承担投资损失而已。

在采取有限合伙企业形式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虽然部分有限合伙人也可以通过在合伙企业中设立的投资委员会参与投资决策,但是,基金管理人作为普通合伙人,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营中处于主导地位。

当然,为了对基金管理人运营企业的行为进行监督,在合伙企业中可以设立由有限合伙人组成的顾问委员会,以此来对基金管理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不过,顾问委员会并没有运营企业的权利。

如果顾问委员会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决策有不同意见,基金管理人仍然可以代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外开展经营活动。

但在实践中,基金管理人通常会尊重顾问委员会的意见,因为基金运作的成功还要依赖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后续资本的支持。

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是法人。

但这并不妨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仍可根据需要以合伙企业的名义申请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基金管理人作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普通合伙人或其关联方,在出现违约时有可能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因此通常会通过一定的安排将基金管理人与普通合伙人分离。

但在任何时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有限合伙人仅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在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管理职责时会产生一定的日常费用,这笔费用通常是由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来共同承担的。

按照通行的做法,年度管理费一般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承诺出资总额的1%~2.5%。

一般来说,投资者当然希望基金管理人在与他们利益同享的同时,也能够风险共担,因此,基金管理人也需要在基金中投入相当份额的资本,一般至少为1%。

按照通行的模式,基金管理人的收益来自三方面: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投资收益、管理分红以及按资本额计算的管理费。

而对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来说,他们的收益则完全来自基金投资收益。

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来说,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其所投入资本比例分享投资收益这个规则并不能够完全适用。

由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收益能力取决于基金管理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表现,因此,作为激励机制,通常会给予基金管理人较高的管理分红。

这种分红比例通常高达利润的20%。

就管理分红的计算方式来说,可以是按照基金总体利润来计算,也可能按每个投资项目的利润单独计算。

某些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要求在扣除一定资本成本之后,再计算管理分红。

具体分红比例与模式取决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与管理人之间的商讨。

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信托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无法通过持股结构自然实现以上的利润分配模式,但是,可以通过在基金管理协议或者信托合同中或者是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利润分配的具体模式。

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法人持有其对外投资并获得相应收益,信托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则由基金管理人代为持有对外投资及收益。

不同的制度安排可能造成利润分配的顺序的差别。

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股东可能会优先获得资本金返还及收益,管理人收益的实现取决于基金董事会的履约。

而信托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人在利润分配顺序上则可能处于有利地位。

2006年通过的《合伙企业法》使得有限合伙作为一种合伙形式在我国获得了法律上的确认。

2007年6月1日,新的《合伙企业法》正式生效,在我国建立有限合伙形式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就有了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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