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范文楚雄州住房补贴政策word版本 10页.docx

上传人:b****1 文档编号:34662 上传时间:2022-10-01 格式:DOCX 页数:10 大小:17.5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精编范文楚雄州住房补贴政策word版本 10页.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精编范文楚雄州住房补贴政策word版本 10页.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精编范文楚雄州住房补贴政策word版本 10页.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精编范文楚雄州住房补贴政策word版本 10页.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精编范文楚雄州住房补贴政策word版本 10页.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精编范文楚雄州住房补贴政策word版本 10页.docx

《精编范文楚雄州住房补贴政策word版本 10页.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精编范文楚雄州住房补贴政策word版本 10页.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精编范文楚雄州住房补贴政策word版本 10页.docx

精编范文楚雄州住房补贴政策word版本10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

楚雄州住房补贴政策

  楚雄州住房补贴政策【1】

  加强州级住房补贴资金的管理,保证住房货币化分配改革的顺利实施,根据《楚雄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和《楚雄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支付细则。

  第一章  实施住房补贴的范围和对象

  第一条  实施住房补贴的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经费由州财政全额或差额拨付并驻楚雄市区域范围内的州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等机关、事业单位(下称“州级机关事业单位”)。

  适用本细则的州级机关事业单位,必须对单位职工住房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如实填报住房补贴申报材料,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州房改办审核后报州财政局。

州财政局批准的州级机关事业单位,可确定为住房补贴实施单位。

  单位未完全停止福利性实物分房,或隐瞒售房收入以及收入不按规定交州财政局代管的,不得列入住房补贴实施单位。

  第二条 实施住房补贴的对象

  州级住房补贴实施单位的在编在职职工及离退休职工(含编制内合同制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单位提出住房补贴申请。

  1、未享受过福利性实物分房的职工。

  2、已享受过福利性实物分房并获得全部产权但住房面积(指建筑面积,下同)未达到本细则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

  第三条 以下职工不能享受住房补贴

  参加福利性实物分房且住房面积已达到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已接受过国家或单位发放的用于补助职工购建住房资金的职工;实施住房补贴前已去世的职工;违反规定两处或多处分房的职工。

  职工将原按福利性实物分房获取的住房上市交易后,不得因住房面积的变化而要求调整住房补贴额。

  第二章 住房补贴的计算

  第四条 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1、国家机关:

  一般干部70平方米

  科级干部80平方米

  处级干部100平方米

  厅级干部130平方米

  2、事业单位

  初级技术职务、技师以下工人、普通工人70平方米

  中级技术职务、技师80平方米

  副高级技术职务、高级技师100平方米

  正高级技术职务120平方米

  3、国家机关公务员只能按行政职务(含非领导职务)进行补贴;事业单位中同时具有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只能按所执行的工资待遇所属系列标准进行补贴。

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是经人事部门批准认定并且已被聘用的,才能按其专业技术职务进行补贴,离退休职工按离退休时认定的职级待遇计算住房补贴。

  第五条 住房补贴的组成

  住房补贴由基本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两部分组成。

1994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可以享受基本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1995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只享受基本住房补贴。

只有享受了基本住房补贴的职工,才可以享受工龄住房补贴。

  第三章  住房补贴的实施步骤和发放

  第六条 住房补贴的实施步骤

  住房补贴实行分步支付:

  第一步:

201X年支付州级符合享受住房补贴的离退休职工;

  第二步:

从201X年起,三年内视财力情况发放其他符合享受住房补贴的人员。

  第七条 住房补贴的发放方式:

住房补贴实行一次性发放方式。

  第八条 住房补贴的发放办法

  州级各住房补贴实施单位按州财政局批准并拨付的住房补贴总额,组织住房补贴的发放工作。

  第九条 201X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工龄满五年后尚可申请住房补贴。

  第四章  住房补贴资金的来源

  第十条 州级单位住房补贴资金来源由财政部门会同住房补贴实施单位统筹解决,具体筹集办法为:

1、单位售房收入等住房基金结余转化;2、州级各单位从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拨回使用的预算外资金安排一半用于发放住房补贴,财政按1:

1的比例进行配套;3、其余不足部分由财政负责筹集。

  实行住房补贴后,财政不再安排住房建设资金,也不再向单位拨付建(购)房资金。

  第五章 住房补贴计发的有关问题

  第十一条 单身职工(包括实行住房补贴以前离婚,尚未再建立婚姻关系的职工)符合第二条规定的,住房补贴按应享受面积标准全额计算。

  第十二条 享受单项待遇的人员,政策明确涉及住房出售、分配的,可按规定相应执行住房补贴政策。

对按职务调整离退休生活费(包括:

交通费、医疗费)的而不享受其他待遇的人员,仍按与原职务相对应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来确定是否发放住房补贴及补贴额,而不按调整离退休生活费的职务来确定是否发放补贴及补贴额。

提前退休的职工只能按退休时所认定的职级(职务、职称)计算住房补贴。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有职称的职工住房补贴的计算

  1、对已离退休的专业人员评定了任职资格并兑现了相应工资待遇的人员,可按所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计算住房补贴。

  2、低职高聘的人员只能按人事部门认定的任职资格计算住房补贴,高职低聘的人员,只能按实际聘任的职称计算住房补贴。

  第十四条 对离退休时比照职务(职称)享受工资待遇而没有被人事部门认定资格的人员,只能按原职务(职称)计算住房补贴。

  第十五条 婚姻组合中住房补贴的计算

  1、职工因婚姻等原因组合家庭(含初次结婚、再婚和复婚),一方已享受过福利性实物分房(含单身职工购房和家庭户购房),一方未享受过福利性实物分房,享受过福利性实物分房的一方按所购住房建筑面积确定是否达标,未享受过福利性实物分房的一方,可按相对应职务(称)全额计算住房补贴,如已计发过住房补贴的,应扣除原已发放的住房补贴重新计算。

  2、职工双方婚前已各自参加过福利性实物分房的(含单身职工购房和家庭户购房),应将两套合并计算,未达到标准的仍可计算住房补贴。

  第十六条 离婚职工住房补贴的计算

  离异职工若离异前已参加福利性实物分房,离异后若双方均未再次参加福利性实物分房的,则双方都以离异前共同购买的住房,判定未达标面积享受住房补贴。

  再次参加福利性实物分房的离异职工,无论其住房面积达标已否,均不得享受住房补贴。

  实施住房补贴后,受补贴职工发生离婚的,若未再获得按福利性实物分房政策分配的住房,仍按原补贴额计算住房补贴,不得因住房面积减少而要求增加住房补贴额,原未接受住房补贴的,不得因离婚后住房情况的变化而重新申请住房补贴。

  第十七条 军队转业干部及配偶的住房补贴的计算

  201X年以前(含201X年)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符合本细则第一章相关规定的,按安置地住房补贴政策计算其住房补贴。

201X年以后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补贴,按照安置地住房补贴政策计算并扣除已在部队领取的住房补贴后,按其差额计发住房补贴。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的住房补贴,按照安置地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住房补贴计算并扣除已在部队领取的住房补贴后,按其差额计发住房补贴,已被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的,按所在单位的规定执行。

其配偶在地方单位工作的,住房补贴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易地安置人员的住房补贴的计算

  属易地安置的离退休人员,如没有领取过修建房补助费且没有在安置地参加房改购房的可按无房户计算住房补贴。

对异地安置但工资关系仍在原工作单位的,住房补贴按其工资关系所在地的规定发放。

  第十九条 购房享受面积与住房补贴面积的差额按商品房价或经济适用住房价购买的人员住房补贴的计算

  部分职工在购房时,超标准面积部分已按商品房价或经济适用住房价购买的,可以按购房享受面积与住房补贴面积的差额计算住房补贴。

若是按房改市场价购买的,不能计算住房补贴。

  第二十条 已婚子(女)和父(母)合买一套住房的,售房单位一方的职工应按房屋产权证的建筑面积扣除并购的面积后计算住房补贴,并户的一方应扣除所并购的面积后计算住房补贴,但必须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发生工作调动和劳动关系变化的受补贴职工住房补贴的计算

  新调入的职工(含外地调入职工,下同),调入单位应根据调入职工参加福利性实物分房情况和人事档案中的住房补贴发放记录,确定其住房补贴的发放。

  1、若新调入职工的住房补贴,调出单位已按一次性发放方式发放完毕,不论调出单位执行的补贴标准高于或低于调入单位,调入单位不得重新计发住房补贴。

  2、若新调入职工的住房补贴,调出单位是实行按月发放方式计发,调入单位应根据调入职工的人事档案中的住房补贴发放记录,将调出单位尚未发放的住房补贴年限,按调入单位的住房补贴标准,申请计发住房补贴。

  第二十二条 实施住房补贴后,受补贴职工行政职务或技术职称发生变化的住房补贴的计算

  已按一次性发放方式领取了住房补贴的职工,行政职务或技术职称发生变化,不重新计算住房补贴。

  第六章 住房补贴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在申报住房补贴时,应书面报告下列情况:

  

(1)住房不达标职工获得的福利性实物分配住房情况;

  

(2)无房职工现住房情况;

  (3)职工现任职务;

  (4)公房出售收入余额及已缴财政代管数额;

  (5)单位可用于发放住房补贴的预算外资金。

  第二十四条 住房补贴实施单位应建立本单位职工住房(住房补贴)档案,记录职工的住房情况及职工住房补贴的发放情况,并且记入职工个人档案。

单位在录用新职工时,应通过该职工档案和向房改、财政部门了解,审核该职工住房情况以及原住房补贴的发放情况,办理发放住房补贴的手续。

  第二十五条 从实行住房补贴第二年起,单位必须在每年的第一个月向职工公布上一年度受补贴职工福利性实物分配住房情况,包括住房建筑面积、详细地址和门牌号码等和上一年度受补贴的无房职工住房情况,包括住房地址、产权归属等以及上一年度受补贴职工住房补贴发放情况,包括应补贴总额、已补贴总额、已计算住房补贴年限等。

  第二十六条 住房补贴年度预决算。

州级各住房补贴实施单位应在年度终止时,编制年度职工住房补贴预决算报州财政局审批。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审计、监察和建设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加强对住房补贴发放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住房补贴管理中的违纪违法行为,保证住房补贴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经费由州财政部分供给的州级差额事业单位的所需住房补贴资金由州财政补助50%,其余50%由单位负担。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中央及省属驻楚单位,应根据单位实际,参照本细则制定单位住房补贴实施办法,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报州建设局批准后执行,所需资金由单位负担,有关方案同时报州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 已纳入财政供养的企业离退休职工比照行政单位职工执行。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从201X年5月13日起执行。

  楚雄州住房补贴政策【2】

  为切实做好201X年第四季度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申报条件

  1.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楚雄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已接受民政部门救助;2.持有楚雄市城镇(鹿城镇或东瓜镇)常住居民户口;3.无私有住房或虽拥有私有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不含15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户;

  4.申请家庭未购买过福利性房屋(包括房改房、单位集资房、经济适用房),未租住廉租房、公租房;5.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和被抚养的关系。

  二、报名程序

  1.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申请对象于201X年11月24日至201X年12月8日持相关申报材料到户口所属社区申报。

  2.申请对象申报时,社区经办人进行初次审核,并于201X年12月9日至201X年12月13日将初次审核符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IT计算机 > 电脑基础知识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