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海绵城市PPP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卷合同之南北河综合整治服务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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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海绵城市PPP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卷合同之南北河综合整治服务合同
四平市海绵城市建设PPP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第三卷
服务合同
之
南、北河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服务合同
项目实施机构:
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采购代理机构:
四平市政府采购中心
项目咨询机构:
北京大岳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七年二月
目录
第1条定义和释义2
1.1定义2
1.2释义3
第2条特许经营权和特许经营期3
2.1特许经营权3
2.2特许经营期4
第3条声明4
3.1甲方的声明4
3.2乙方的声明4
第4条项目建设5
4.1工程进度5
4.2工程建设5
4.3提前运营6
4.4建设的放弃6
4.5建设期履约保函和运营期维护保函的兑取6
第5条运营和维护6
5.1正式运营6
5.2基本要求6
5.3运营维护的内容7
5.4运营维护标准7
5.5其他部门的处罚8
第6条项目运营绩效考核和可行性缺口补助8
6.1项目运营绩效考核8
6.2可用性服务费及可行性缺口补助9
第7条特许经营期满时项目设施的移交10
7.1移交标准与缺陷修复10
第8条提前终止11
8.1其他终止情形11
第9条争议的解决11
9.1双方友好协商解决12
9.2仲裁12
第10条其它条款12
10.1合同的解释规则12
10.2保密13
10.3合作义务和预先警告通知13
10.4通知14
10.5合同的转让14
10.6合同文字和文本14
10.7生效14
附件一南、北河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运营维护记录报表16
附件二南、北河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运营绩效考核表17
附件三运营成本调价公式22
本合同由下列双方于【】年【】月【】日在吉林省四平市签署:
甲方:
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称“中国”)法律依法组建和存续的四平市人民政府(下称“市政府”)职能部门
和
乙方:
__________【注:
项目公司名称】,系按照中国法律依法设立及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鉴于:
Ø甲方和乙方已于【】年【】月【】日签署《四平市海绵城市建设PPP项目合同》(下称“《PPP合同》”)。
甲方经市政府授权,授予乙方四平市海绵城市建设PPP项目的特许经营权,乙方在服务期内负责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与四平市海绵城市建设PPP项目有关的项目设施。
服务期满时,乙方应将项目设施完好无偿移交给甲方或市政府指定机构;
Ø根据市政府的授权委托书,甲方获得市政府授权签署本合同;
Ø甲方与乙方特此订立本合同,以规定乙方投融资、改造和维护本项目的项目设施,并在服务期满后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将项目设施完好无偿移交给甲方或市政府指定机构。
为此,双方达成如下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1条定义和释义
1.1定义
在本合同中,下列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
指甲方与乙方之间签订的《四平市海绵城市建设PPP项目服务合同之南、北河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服务合同》,包括附件一至附件三,以及日后可能签订的任何本合同之补充修改合同和附件,上述每一文件均被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
“本项目”
指四平市海绵城市建设南、北河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
“子工程”
指本项目包括的提防工程、污染综合整治工程以及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
“不可抗力”
具有《PPP合同》第13条规定的含义。
“建设期”
指自生效日起至本项目运营开始日止的期间。
“《PPP合同》”
指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_______【注:
项目公司名称】于【】年【】月【】日签署的《四平市海绵城市建设PPP项目合同》,以及日后可能签订的任何补充修改合同和附件。
“特许经营权”
具有本合同第2.1款规定的含义。
“特许经营期”
具有本合同第2.2款规定的含义。
“移交日”
指特许经营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或经双方书面同意的乙方将项目设施移交给甲方或市政府指定机构的其他日期。
“运营开始日”
本项目子工程签发或视为签发竣工证明的次日为该子工程运营开始日。
“预计运营开始日”
预计本项目中最后一个子工程的运营开始日。
“运营期”
指自运营开始日起至服务期最后一日止的期间。
“生效日”
指第10.7条规定的本合同生效之日。
1.2释义
1.2.1在本合同中,除非另有明确规定,下述词语的释义如下:
1.2.1.1“日”、“月”、“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年;
1.2.1.2“一方”按适用情况分别指甲方或乙方,包括其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双方”指甲方和乙方,包括其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
1.2.1.3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元”指人民币元;
1.2.1.4“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
1.2.1.5若规定支付任何款项或提交任何书面材料之日不是工作日,则应在该日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或提交;
1.2.1.6任何条款、段、附表或附件指本合同的条款、段、附表或附件。
1.2.2标题仅为方便之用,不影响解释。
1.2.3本合同使用的其他术语,如未经本合同第1条定义或释义,除非其在本合同项下另有明确规定,否则均应具有《PPP合同》规定的含义。
第2条特许经营权和特许经营期
2.1特许经营权
项目公司享受以下特许经营权:
(1)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PPP合同的要求,自行承担费用、责任和风险,负责本项目相关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
(2)提供运营服务并获得再生水使用付费及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
(3)特许经营期届满,将本项目涉及的相关设施完好无偿地移交给市政府或其指定机构,且全部项目设施上未设有任何抵押、质押等担保权益或产权约束,亦不得存在任何种类和性质的索赔权。
2.2特许经营期
特许经营期28年,包含建设期和运营期,其中建设期3年,运营期25年。
除非依据本合同第第8条提前终止或依据《PPP合同》变更,特许经营期从《PPP合同》生效日起至特许经营期第28个周年结束之日止。
第3条声明
3.1甲方的声明
甲方在此向乙方声明,在生效日:
3.1.1本项目已经市政府同意实施;
3.1.2甲方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法人资格和权利;
3.1.3甲方已获得市政府的授权和批准签署并履行本合同,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对甲方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条款、条件、义务不会导致甲方违反适用法律、行政决定、生效判决和仲裁裁决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其与第三方合同的条款、条件和承诺,也不会引致任何利益冲突;
3.1.4如果甲方在上述第3.1.1条、第3.1.2条或第3.1.3条下所作的声明被证明在作出之时在实质方面不属实,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3.2乙方的声明
乙方在此向甲方声明,在生效日:
3.2.1乙方已依据中国法律正式成立并注册,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法人资格和能力;
3.2.2乙方的注册资本金为【】万元,股东为【】,股权比例为【】。
乙方已经为本合同的履行准备了足够的资金、人员和设备,将从财务、设备和技术力量等一切可能与本合同的履行有关的方面确保本合同项下各项义务的履行;
3.2.3乙方已经取得了与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内部、外部的授权和许可,本合同一经签署,即对乙方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条款、条件、义务不会导致乙方违反适用法律、行政决定、生效判决和仲裁裁决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其与第三方合同的条款、条件和承诺,也不会引致任何利益冲突;
3.2.4如果乙方在上述第3.2.1条、第3.2.2条或第3.2.3条下所作的声明被证明在作出之时在实质方面不属实,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第4条项目建设
4.1工程进度
4.1.1预计的进度计划
预计的进度计划为本项目总体的建设时间,其各子项目具体的工程进度可以灵活调配,但不能迟于总体的进度计划安排。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双方应在下列有关进度日期当日或之前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义务:
(1)开工日:
不迟于2017年___月开工建设;
(2)完工日:
自生效日起_____个月;
(3)预计运营开始日:
自生效日起_____个月。
4.2工程建设
4.2.1项目建设过程中与本项目相关的热力、燃气、给水、通信的施工由相关政府部门负责,乙方应积极配合。
甲方可以委托乙方负责本项目相关的电力施工,相关费用应单独核算,甲方应做好相关政府部门和乙方的协调工作。
4.3提前运营
4.3.1本项目中任一子工程建设完成后即可按照《PPP合同》第7.15条组织该子工程的完工验收和竣工验收。
该子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且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可以在本项目预计运营开始日之前开始运营。
4.3.2经乙方申请且甲方同意子工程提前开始运营而导致甲方须增加除可用性服务费之外的其他费用或开支的,届时该等实际增加的费用或开支由乙方承担。
4.4建设的放弃
4.4.1本项目的建设放弃适用《PPP合同》第7.17条。
4.4.2如果因乙方的原因,乙方被视为放弃本项目中任一子工程的建设,甲方有权兑取部分或全部建设期履约保函,同时有权终止本合同。
4.5建设期履约保函和运营期维护保函的兑取
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乙方保函兑取事项时,甲方应按照《PPP合同》约定兑取建设期履约保函或运营期维护保函。
第5条运营和维护
5.1正式运营
5.1.1通过竣工验收且工程竣工档案备案后七(7)日内,甲方应向乙方出具竣工证明。
本项目子工程签发或视为签发竣工证明的次日为该子工程运营开始日。
5.1.2自该子工程运营开始日(含当日)起,乙方有义务提供运营服务,并在整体项目完成后向甲方收取可行性缺口补助。
5.2基本要求
5.2.1自运营开始日后第二
(2)个月起,乙方应于每月十(10)日前向甲方提交本项目按附件一格式填写的上一月份的运营维护记录。
5.2.2根据《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要求、《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6-2009)、公共卫生和安全的适用法律以及本合同的规定,乙方确保本项目设施的正常功能需求、安全管理、运营及维护。
5.2.3运营期内应根据适用法律及甲方要求,乙方配备管理人员、巡查人员及日常养护人员。
5.3运营维护的内容
特许经营期内,乙方提供的运营和维护服务范围为项目建设区域内的南河、北河及北河支流塔子沟。
运营维护的主要内容包括河道治理、保洁养护、绿化养护、基础设施维护、社会服务责任等。
5.4运营维护标准
5.4.1河道治理
河道治理主要包括南、北河河道的清淤疏浚、黑臭水体治理等,达到排水排涝要求,保证河道畅通、水环境良好。
5.4.2保洁养护
保洁维护主要包括南、北河河道卫生,湿地工程、绿化带等项目范围内的清洁。
做到南、北河下游水面及时清理,无漂浮物、垃圾等杂物;无生活生产垃圾、建筑垃圾;绿化带中无垃圾、杂物、无枯枝枯叶堆积。
5.4.3绿化养护
绿化养护主要包括项目范围内植被的绿化养护情况,保证南、北河两侧绿化带、湿地工程的绿地、草坪、灌木、乔木等的正常生长、生态效益和景观效益。
5.4.4基础设施维护
基础设施维护主要包括项目设施的维修养护,保证各项设施正常运行。
基础设施维护应达到《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标准,管网维护达到《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6-2009)标准。
安排相关人员进行设施设备勤检勤查,负责修理和更换,保证项目范围内各项设施的正常运行。
5.4.5社会服务责任
社会服务责任主要包括南、北河水环境综合整治提升群众的生活环境和生活质量,合理安排工作,有投诉曝光事件应及时处理,保证有专人办理、有记录,保证项目正常运行。
5.5其他部门的处罚
如运营维护不符合适用法律和本合同的标准,乙方除应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责任,还应承担在适用法律或第三方合同项下应承担的其他责任,包括环保部门等有关政府部门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进行的处罚。
第6条项目运营绩效考核和可行性缺口补助
6.1项目运营绩效考核
6.1.1甲方应按照附件二《南、北河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运营绩效考核表》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对本项目的管理和维护情况进行运营绩效考核。
运营绩效考核的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6.1.2乙方应配合甲方或其指定机构进行项目效果考核,包括允许进入现场、提供相关资料等。
6.1.3项目效果考核按季度考核。
每季度内,甲方可不定期组织项目运营绩效考核;每一季度结束后五(5)日内,甲方应将上一季度项目效果考核评分进行汇总,计算乙方上一季度平均得分。
6.1.4根据第6.1.3条得出季度平均得分后五(5)日内,甲方将根据该考核结果作为支付可行性缺口补助的依据。
6.1.5项目运营绩效考核应该包括以下内容,在运营期内甲方有权根据适用法律和实际情况对附件二进行调整:
Ø河道整治情况
Ø保洁养护情况
Ø绿化养护情况
Ø基础设施维护情况
Ø社会服务责任情况
6.1.6如项目效果考核分数连续二
(2)次或累计五(5)次低于六十(60)分时,视为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
6.2可用性服务费及可行性缺口补助
6.2.1可用性服务费
6.2.1.1在生效日,可用性服务费为____元/年。
6.2.1.2本项目子工程通过《PPP合同》约定的竣工考核或可用性考核后,甲方应按照《PPP合同》第10条的约定向乙方支付该子工程的可用性服务费。
6.2.1.3若某一子工程未能通过竣工考核或可用性考核,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通过追加投资等方式满足竣工或可用性要求,因此导致的投资不得计入有关子工程总投资。
如果通过修复还不能达到竣工或可用性标准的,则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
6.2.2可行性缺口补助的调整
6.2.2.1再生水回用收入
乙方根据四平市市政用水价格及实际使用量向使用单位收取相关费用。
6.2.2.2可行性缺口补助的调整方式
进入运营期后,本项目将采取运营绩效考核进行补助支付。
甲方根据本项目运营绩效考核打分办法,对乙方进行日常监管考核,并根据运营绩效考核情况,并结合下述公式计算财政可行性缺口补助:
(1)运营绩效考核分数低于85分
且在下一次运营绩效考核前,对本子项目进行维护以达到相应标准,否则甲方有权在下一次运营绩效考核时,额外扣除前次考核已扣除的分数。
(2)运营绩效考核分数不低于85分
如果当年度可行性缺口补贴为负数,则超额部分70%由项目公司返还给甲方。
市财政局对甲方的考核情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情况调整支付金额。
市财政局在每个运营季度的第一个运营月结束前向乙方支付上一个运营季度的补助。
如若运营期延长,在延长期内乙方将不再获得可行性缺口补助。
6.2.2.3如果本项目运营维护标准发生变化,甲方应按照《PPP项目合同》的规定对乙方进行一般补偿。
6.2.2.4自运营开始日起,乙方可每三(3)年按附件三的约定向甲方申请调整运营服务费金额。
6.2.2.5因甲方原因使其它重要边界条件发生变化,导致乙方收益水平发生显著变化时,应相应调整运营服务费金额。
第7条特许经营期满时项目设施的移交
7.1移交标准与缺陷修复
7.1.1在移交日,乙方应将本项目设施完善完好无偿移交给甲方。
保证项目设施处于良好可使用状态,且全部项目设施上未设有任何抵押、质押等担保权益或产权约束,亦不得存在任何种类和性质的索赔权(下称“移交标准”)。
7.1.2在移交日之前,甲方应在乙方代表在场时对本项目进行移交验收。
如发现存在缺陷、未能达到移交标准的,则乙方应及时修复。
如乙方拒绝修复,则甲方有权扣除当年全部可行性缺口补助及全额兑取维护保函。
如任一方对是否达到移交标准有异议的,则由移交委员会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定。
如果评定结果达到移交标准,聘请费用由甲方承担;如果评定结果未达到移交标准,则聘请费用由乙方承担。
7.1.3如果未能达到移交标准(含异议情形下,经第三方机构认定未能达到移交标准的),且乙方不能自前次验收日起三十(30)日或双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修复任何上述缺陷,则甲方可以自行修正,由乙方承担风险和费用。
甲方应有权兑取维护保函以补偿修复上述缺陷的支出,并需将相关费用总额及其明细提供给乙方。
如乙方对前述费用有异议的,则由双方聘请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认定。
如果认定结果与甲方一致,聘请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认定结果与甲方不一致,则聘请费用由甲方承担。
如维护保函不足以支付前述修复缺陷支出的,甲方有权从应付给乙方的可用性服务费和运营服务费中扣除相应费用。
7.1.4由于非乙方原因,甲方未能在移交日起三十(30)日内进行移交验收,则视为通过移交验收。
第8条提前终止
8.1其他终止情形
8.1.1如发生《PPP合同》第14条中规定的乙方严重违约事件且甲方已依照《PPP合同》的规定发出终止通知,则视为本合同因乙方严重违约事件导致终止且甲方已按照本合同发出终止通知。
8.1.2如发生《PPP合同》第14条中规定的甲方严重违约事件且乙方已依照《PPP合同》的规定发出终止通知,则视为本合同因甲方严重违约事件导致终止且乙方已按照本合同发出终止通知。
8.1.3如《PPP合同》因不可抗力事件终止,则本合同视为因不可抗力事件终止且各方已按照本合同发出终止通知。
8.1.4如本合同终止,甲方可选择提前终止《PPP合同》。
第9条争议的解决
9.1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9.1.1若双方对于由于本合同条款或与本合同有关的条款的解释,包括关于其存在、有效或终止的任何问题产生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则应尽力通过协商友好解决该争议、分歧或索赔。
9.1.2除非合同另有规定,若在尝试友好协商解决后三十(30)日内该争议未能根据9.1.1条得到解决,则应适用第9.2条的规定。
9.2仲裁
若双方未能根据第9.1条解决争议的情况下,则任何一方有权向四平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第10条其它条款
10.1合同的解释规则
10.1.1合同文件
本合同包括附件一至附件三,每一份附件都应该被视作本合同的一部分。
10.1.2完整的合同
本合同构成双方对项目的完全的理解,取代双方以前所有的有关本项目的书面和口头陈述、合同或安排。
10.1.3项目合同衔接
10.1.3.1本合同关于建设、运营、移交、转让、甲方的监督和检查等本合同中未约定的事宜,以《PPP合同》为准。
10.1.3.2如本合同和《PPP合同》均未尽事宜,双方经书面协商一致后可作出书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系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若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存在不一致的地方,以补充合同为准。
10.1.3.3本合同与《PPP合同》之间出现不一致时,在不一致的范围内,应以本合同为准。
10.1.4修改
本合同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只有以书面形式并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方可生效并具约束力。
10.1.5可分割性
如果本合同中任何条款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或者被任何有管辖权的仲裁庭或法院宣布为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则
10.1.5.1其他条款仍然有效和可执行;并且
10.1.5.2双方应商定对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的条款进行修改或更换,使之合法、有效并可执行,并且这些修改或更改应尽可能恰如其分地平衡双方之间的利益、权利和义务。
10.2保密
10.2.1双方对本合同及相关文件均负有保密责任,但甲方为充分满足公共监督要求的情况除外。
10.2.2甲方不得将乙方提供的财务报表和技术资料等内容向第三方公布,但为满足公共监督要求而必须公布的信息除外。
10.3合作义务和预先警告通知
双方应相互合作以达到本合同的目的,并应善意地行使和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在此前提下,双方同意:
10.3.1当一方要求取得另一方的同意或批准时,被要求方不可以无理拒绝或迟延给予该等同意或批准;
10.3.2如果任何一方获悉任何以下事件或情形:
10.3.2.1合理地预计该事件或情形将对任何一方履行其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实施项目的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并且
10.3.2.2合理地预计另一方不能获悉该事件或情形;
该方应尽快将该事件或情形通知另一方。
10.4通知
10.4.1地址
本合同项下的通知、同意或其他通讯联系必须以中文书写,并通过专人递交、公认的国际快递、挂号或传真按下述地址,或各方通知的其他地址或传真号码。
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项目公司名称】
地址
收件人
电话
传真
10.4.2地址改变的及时通知
如果甲方或乙方更改第10.4.1条所述的任何具体内容,更改方必须在新的内容启用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0.5合同的转让
本合同的转让适用《PPP合同》第15条下的相关规定。
10.6合同文字和文本
本合同以中文订立,正本一式十二(12)份,甲方和乙方各执六(6)份。
10.7生效
本合同在以下两个条件均已得到满足之日(以较晚者为准)起生效:
10.7.1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正式签署并加盖公章;
10.7.2《PPP合同》生效。
(此页无正文)
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章)
【项目公司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
附件一南、北河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运营维护记录报表
报送单位:
月份:
项目
河道治理
记录
保洁养护
记录
绿化养护
记录
基础设施维护
记录
社会服务责任
记录
日期
主管:
填表人:
报送日期:
联系电话:
附件二南、北河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运营绩效考核表
南、北河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运营绩效考核
序号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
计分标准
得分
备注
小计
合计
1
河道治理(25分)
主要考核南、北河河道的清淤疏浚情况、黑臭水体治理情况及达到排水排涝要求。
有关政府部门每月定期抽查,对河道治理情况进行季度考评。
河底沉积淤泥及时清理疏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大规模清淤疏浚,保证南、北河河道畅通,排水排涝能力增强(8分)
乱占河面、河岸,乱挖、乱填河道等现象及时处理(3分)
南、北河水环境良好(4分)
项目范围内黑臭水体得到有效治理,水质不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IV类标准(10分)
2
保洁养护(15分)
主要考核项目范围内是否按照标准进行保洁养护,保证南、北河河道卫生,湿地工程、绿化带等项目范围内的清洁。
有关政府部门每月定期抽查,对保洁养护情况进行季度考评。
南、北河下游水面及时清理,无漂浮物、垃圾等杂物(3分)
无生活生产垃圾、建筑垃圾及其它杂物堆放(2分)
绿化带中无垃圾、杂物、无枯枝枯叶堆积(5分)
湿地内无漂浮物,湿地内及周边无垃圾、杂物(3分)
垃圾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清运,无养护垃圾堆积、焚烧等现象(2分)
3
绿化养护(20分)
主要考核项目范围内植被的绿化养护情况,保证南、北河两侧绿化带、湿地工程的绿地、草坪、灌木、乔木等的正常生长、生态效益和景观效益。
有关政府部门每月对运行记录抽查,对绿化养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