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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技术规范

2海工耐久混凝土

2.1总则

2.1.1本章旨为承包商和监理机构提供青岛海湾大桥结构混凝土施工的基本要求与准则,以确保混凝土结构使用寿命达到100年。

2.1.2本工程结构混凝土采用海工耐久混凝土,投标文件中应对混凝土原材料、配合比以及施工工艺等提出确保耐久性的详细技术方案,务必使结构混凝土具有良好的抗氯离子渗透性、抗冻性、体积稳定性和抗裂性。

2.1.3本章内容主要包括本工程结构混凝土的原材料选购、配合比设计、混凝土拌合、浇筑、振捣、修整、养护以及结构构造的一般质量要求和相应的耐久性要求。

2.1.4现行的《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J041-2000)、《公路工程水泥混凝土试验规程》(JTJ053-1994)、《港口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221-1998及局部修定)、《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04)、《海港工程混凝土结构防腐蚀技术规范》(JTJ275-2000)和相关的混凝土原材料等各种标准,主要考虑荷载作用下结构承载力安全性与结构适应性的要求,对100年结构使用寿命条件下使用环境对结构耐久性和使用寿命的影响考虑尚不完善。

因此,本章在针对性地归纳现行标准条文的同时,作为补充还提出了部分高于现行标准规定的最低要求。

2.1.5混凝土结构的耐久性非常依赖于承包商和监理人员在结构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其中特别需要关注的是混凝土材料的抗渗性、抗冻性和抗裂性问题。

2.1.6鉴于海洋环境混凝土耐久性问题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以及缺乏足够的经验和数据,本章所提出的是基于现有认识和试验研究的一种判断,并参考了国内国际上在近海地区已建桥隧的施工经验和教训。

如有可靠的依据并通过专门的技术论证,可以修正和取代本规程所作的个别规定和要求。

2.1.7凡本章未提及的内容仍应遵守有关现行标准的规定。

2.2术语

2.2.1结构使用寿命

结构建造完成后,在预定的使用与维修条件下,结构所有性能(如安全性、适用性)均能满足原定要求的实际年限。

2.2.2设计使用寿命

设计人员用以作为结构耐久性设计依据并具有足够安全裕度或保证率的目标使用年限。

设计使用寿命应由业主或用户与设计人员共同确定,并满足有关法规的最低要求。

2.2.3海工耐久混凝土

用混凝土常规原材料、常规工艺、加矿物掺合料及化学外加剂,经配比优花而制作的,在海洋环境中具有高耐久性、高尺寸稳定性和良好工作性的高性能结构混凝土。

2.2.4胶凝材料

用于配制混凝土的硅酸盐水泥与粉煤灰、磨细矿渣和硅灰等矿物掺合料的总称。

矿物掺合料在混凝土配比中的用量,通常以其占胶凝材料总量的百分比(质量比)表示。

2.2.5水胶比

混凝土配制时的用水量与胶凝材料(水泥加矿物掺合料)总量之比。

2.2.6钢筋阻锈剂

能抑制或延缓钢筋电化学腐蚀的混凝土外加剂。

2.2.7混凝土表面涂层

2.2.8混凝土表面硅烷浸渍

2.3基本规定

2.3.1本工程混凝土结构主要包括:

(1)大直径钻孔混凝土灌注桩,承台,桥塔,桥墩;

(2)预应力混凝土箱梁;

(3)主梁接缝混凝土,混凝土铺装层,栏杆、防撞墙等。

2.3.2在投标文件中应单独列出本工程混凝土结构及其耐久性施工的内容,至少包括:

(1)结构使用环境及其对结构侵蚀作用的说明;

(2)按2.3.5条从海工耐久混凝土的原材料、配合比优化设计、结构构造和裂缝控制、施工质量控

制与保证、特殊防腐措施等方面进行混凝土结构耐久性施工组织设计。

2.3.3本工程主体混凝土结构的设计使用寿命为100年,但某些部件因技术原因不能保证在环境侵蚀下达到与大桥等同的耐久性,即需要在使用过程中进行修补或更换的这些部件。

因此施工中必须为将来能够进行修补或更换预留条件,便于在修补或更换过程中不致严重干扰大桥的正常使用。

2.3.4本工程混凝土结构所处环境分区及混凝土部位划分列于表2.3.4中。

2.3.5混凝土结构耐久性施工组织设计包括以下内容:

(1)海工耐久混凝土设计,包括混凝土原材料的选用和配比优化设计原则,除满足强度等级、水胶比、胶凝材料用量、含气量、工作度等要求外,尚应满足混凝土抗裂性、抗冻性和抗氯离子渗透性能等要求;

(2)与结构耐久性有关的结构构造措施、施工缝及混凝土裂缝控制做法;

(3)与耐久性有关的施工要求,特别是混凝土养护和保护层厚度的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措施;

(4)设计要求的特殊防腐蚀措施的技术方案,如在混凝土组成中加入钢筋阻锈剂;在混凝土构件表面涂敷或用保护材料覆盖;以及为以后采用阴级保护预留条件等。

所有混凝土特殊防腐措施,尤其是防腐材料和新工艺的采用,规范没有明确规定使用方法的,应通过专门的试验论证。

结构构件使用环境混凝土部位划分及其侵蚀作用级别表2.3.4

项目

环境类别

大气区

浪溅区

水位变动区

水下区

环境分区

近海或海洋环境(含滩涂)

设计高水位加(η0+1.0m)以上

5.91m以上

大气区下界至设计高水位减η0之间

-0.99m~5.91m

浪溅区下界至设计低水位减1.0m之间

-0.99m~-3.16m

水位变动区以下

-3.16m以下

工程部位

墩柱、梁上桥塔、箱梁、防撞墙

承台、墩柱、梁底桥塔

桩、承台

环境等级

E、D

E

E

D

工程部位

一般环境

(陆上)

承台、墩柱、箱梁、防撞墙

环境等级

C

B

2.3.6为提高混凝土结构耐久性应遵循的一般原则如下:

(1)选用质量稳定并有利于改善混凝土抗裂性能的胶凝材料、外加剂及骨料等原材料;

(2)在混凝土组成中掺入矿物掺和料;

(3)适当降低混凝土的水胶比,在抗冻混凝土中掺加引气剂;

(4)确保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和使用定制保护层定位夹(块);

(5)施工时保证新拌混凝土能及时养护并有足够的养护时间。

2.4混凝土材料

2.4.1一般规定

2.4.1.1混凝土原材料的采购厂家名单必须事先报审,并得到监理工程师的书面认可。

2.4.1.2所有进场材料在质量保证资料尚未齐全、抽样试验尚未结束、监理工程师尚未书面批准的情况下不得使用。

2.4.1.3混凝土原材料均应按照《港口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221-98局部修定)的要求检验氯离子含量,并按照混凝土配合比对混凝土氯离子总含量进行评估。

2.4.2水泥

2.4.2.1本工程有耐久性设计要求的混凝土采用强度等级不低于42.5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硅酸盐、普通硅酸盐水泥》(GB175-1999)的I型(P.I)或II型(P.II)硅酸盐水泥。

2.4.2.2配制海工耐久混凝土不得使用立窑水泥,应避免使用早强、水化热较高和高C3A含量的水泥;水泥中C3A含量一般不宜超过8%(海水中10%),水泥细度(比表面积)不超过350㎡/kg,游离氧化钙不超过1.5%。

大体积混凝土宜采用C2S含量相对较高的水泥。

为改善混凝土的抗裂性,混凝土内的总含碱量不宜超过3.5kg/m3。

2.4.2.3所用水泥的氯离子含量应低于0.03%并满足2.4.8.8条的规定。

2.4.2.4本工程某一整体结构混凝土用水泥应避免取自多家生产厂商,但监理工程师批准者例外。

2.4.2.5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供每批水泥的清单,内容至少包括厂商名称、水泥种类、数量以及厂商的质量保证书,以证明该批水泥已经试验分析,且符合标准规范要求。

2.4.2.6承包人应对进场的每批水泥均按相应水泥标准中所规定的试验项目、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取样检验,并检验氯离子含量及碱含量,检验结果及时报送监理工程师。

2.4.2.7水泥运到工地后应尽快使用,水泥由于受潮或其他原因而变质时,应从工地运走。

2.4.3矿物掺合料

2.4.3.1矿物掺合料包括粉煤灰、磨细高炉矿渣、硅灰等,应由生产厂家专门进行产品检验并出具产品合格证书,其技术条件应分别符合《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T1596-2005)II级品标准、《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GB/T18046-2000)S75级标准及《海港工程混凝土结构防腐蚀技术规范》(JTJ275-2000)附录A标准。

2.4.3.2承包人应对进场的每批矿物掺合料均按相应标准中所规定的试验项目、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取样检验,检验结果及时报送监理工程师。

2.4.3.3粉煤灰的使用要求

混凝土的粉煤灰掺合料必须来自燃煤工艺先进的电厂,选用组份均匀各项性能指标稳定的低钙灰。

在满足强度需要的前提下,混凝土中的粉煤灰掺量宜为胶凝材料总量的35~50%(单掺)及15~25%(复合其它掺合料)。

2.4.3.4磨细高炉矿渣粉的主要控制指标和使用要求

对于海工耐久混凝土,宜将矿渣粉作为胶凝材料的主要组份。

作为掺合料的磨细高炉矿渣粉的比表面积宜控制在400~450㎡/㎏。

在满足强度需要的前提下,混凝土中的矿渣粉掺量宜为胶凝材料总量的50~75%(单掺)及50%(复合其它掺合料)。

2.4.3.5硅灰的使用要求:

硅灰的掺量不超过8%,宜与其它矿物掺合料复合使用。

2.4.3.6复合掺合料

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掺合料复合而成的复合掺合料,其效果通常要明显优于单一的矿物掺合料。

复合掺合料应以磨细高炉矿渣粉为主要组份,复合粉煤灰或硅灰(质量比不高于25%)。

复合掺合料可磨细后混合或共同粉磨,可适量添加符合GB/T5483质量要求的石膏,粉磨时加入的工艺外加剂应符合JC/T667的要求。

复合掺合料的技术条件应符合《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GB/T18046-2000)S75级标准要求,比表面积宜控制在400~450㎡/㎏。

均匀性良好,单一样品的比表面积不应超过前10个样品比表面积平均值的5%。

复合掺合料应有经过有关部门鉴定的性能检测证明并附有组成成分和使用说明,不得添加对混凝土有害的成分。

当混凝土的矿物掺合料同时包括2种或2种以上不同品种时,宜预先在工厂加工成复合掺合料或订购。

2.4.3.7掺合料在运输与存储过程中,应有明显标志,严禁与水泥等其它粉状材料混淆。

2.4.4集料

2.4.4.1配制海工耐久混凝土的集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用砂》(GB/T14684-2001)和《建筑用卵石、碎石》(GB/T14685-2001)的一般技术要求。

必要时,集料应予清洗或过筛,以除去有害物质。

2.4.4.2不同来源的集料不得混合或储存在同一料堆,也不得交替使用在同类的工程中或混合料中。

2.4.4.3选择料场时必须了解集料的潜在碱活性,本工程不得采用可能发生碱-集料反应(AAR)的活性集料。

2.4.4.4集料质地均匀坚固,粒形和级配良好、吸水率低、空隙率小。

粗骨料的空隙率一般不超过40%;对不同细度模数的砂子,控制4.75mm、2.36mm、0.3mm和0.15mm筛的累计筛余量分别为0~5%、≥15%、85%~92%和≥95%,级配并满足《建筑用砂》(GB/T14684-2001)表1之第2级配区的要求。

2.4.4.5粗骨料应采用坚硬的花岗岩或石灰岩碎石,尽可能采用石灰岩碎石。

碎石最大粒径不超过25mm,压碎指标不大于10%,吸水率不大于2%,针片状含量不宜超过6%。

用于抗冻混凝土的粗骨料吸水率不大于1%。

2.4.4.6抗冻混凝土中粗、细集料的含泥量应分别低于0.7%和2%,泥块含量应分别低于0.25%和0.5%;宜进行集料的坚固性试验,坚固性试验的失重率应小于5%(粗骨料)和8%(细骨料)。

水溶性氯化物折合成氯离子含量应不超过集料质量的0.02%。

2.4.4.7本工程细骨料不得使用海砂或人工砂,应采用颗粒坚硬、强度高、耐风化的天然砂。

灌注桩或泵送混凝土用砂宜选用中砂,细度模数为3.0~2.5。

2.4.4.8粗骨料最大粒径应不超过结构物最小尺寸的1/4、钢筋最小净距的3/4和保护层厚度的2/3;当设置二层或多层钢筋时,不得超过钢筋最小净距的1/2。

2.4.4.9进行粗骨料供应料源选择时,还应进行岩石的抗压强度检验。

岩石的抗压强度与混凝土强度等级之比不应小于2。

石料在饱水情况下的抗压强度(50mm×50mm×50mm立方体)试验按照《水运工程混凝土试验规程》(JTJ270-1998)进行。

2.4.5化学外加剂

2.4.5.1所采用的化学外加剂,必须是经过有关部门检验、论证并附有检验合格证的产品,其质量应符合《混凝土外加剂》(GB8076-1997)的规定,使用前应复验其效果(现场复试检测项目及标准见《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J041-2000附录F-2),并检验氯离子含量及水泥适应性),使用时应符合产品说明、《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2003)及本规范关于混凝土配合比、拌制、浇筑等各项规定。

钢筋阻锈剂品质应符合《海港工程混凝土结构防腐蚀技术规范》(JTJ275-2000)标准规定。

2.4.5.2应根据化学外加剂的特点,结合使用目的,通过技术、经济比较来确定外加剂的使用品种。

大掺合料用量的混凝土宜使用聚羧酸减水剂,抗冻混凝土宜掺加松香热聚物类引气剂。

2.4.5.3化学外加剂掺量应根据使用技术、施工条件、混凝土原材料的变化通过试验进行调整。

2.4.5.5海工耐久混凝土所用的化学外加剂及其使用尚应符合如下要求:

(1)各种化学外加剂应有厂商提供的推荐掺量、主要成分(包括复配组分)的化学名称、氯离子含量百分比、含碱量,以及施工中必要的注意事项如超量或欠量使用时的有害影响、掺合方法和类似工程成功的使用证明等;

(2)配制海工耐久混凝土所用减水剂(或泵送剂)的减水率应至少达到25%。

(3)当混合使用高效减水剂、引气剂、缓凝剂、膨胀剂、阻锈剂及其它防腐剂时,应事先专门测定它们之间的相容性。

(4)化学外加剂中的氯离子含量不得大于混凝土胶凝材料总重的0.02%,高效减水剂中的硫酸钠含量不宜大于减水剂干重的15%。

(5)冬季施工用的防冻剂不得含有氯盐或亚硝酸钠类组分。

(6)各种阻锈剂的长期有效性需经检验,不能使用亚硝酸钠类阻锈剂。

2.4.6拌和用水及养护用水

2.4.6.1水的化学分析应按《混凝土拌和用水标准》(JGJ63-1989)进行。

饮用水可以不进行检验。

2.4.6.2水中不应含有影响水泥正常凝结与硬化的有害杂质及油类、糖类、游离酸类、碱、盐、有机物或其它有害物质。

2.4.6.3海工耐久混凝土不得采用海水、污水和PH值小于5的酸性水,水中的氯离子含量应不大于200mg/L,硫酸盐含量按SO42-计不大于270mg/L。

2.4.7材料的运输和存储:

2.4.7.1混凝土用的集料,在运输或工地储存时,应使其不受污染。

2.4.7.2集料应按不同规格运抵工地,并贮存在相互分开的不同料堆中。

如果集料有离析时,必须重新拌和,以符合规定的级配要求。

2.4.7.3水泥在运输过程中必须用防水蓬布或其它有效的防水覆盖物加以覆盖。

散装水泥运输车辆的贮料斗和料仓,不应残留不同类型、不同规格的水泥或其它任何材料。

2.4.7.4水泥或掺合料应贮存足够的数量,以满足混凝土的浇筑需要。

任何时候不能因材料供应中断而暂停浇筑。

2.4.7.5承包人应当在适当地点建立干燥、通风、防风雨、防潮湿的足够容量的水泥库,地板应高出地面至少0.3m,以防止受潮。

袋装水泥应紧密堆放,以减少空气流通,堆垛高度以不超过12袋为宜。

堆垛应至少离开四周墙壁200m,各堆垛之间应留置宽度不少于700m的通道;散装水掺合料宜在专用的仓罐中贮放。

散装胶结料在库内贮放时,水泥库的地面和外墙内侧应进行防潮处理。

2.4.7.6不同种类的水泥应贮存于不同库房;不同批交货的水泥,其贮存方式应便于按出厂的先后次序使用。

2.4.7.7水泥使用时应为松散流动体,不能有结块。

水泥如受潮或存放时间超过三个月,应重新取样检验,并按其复验结果使用。

2.4.8混凝土配合比设计

2.4.8.1本工程采用的海工耐久混凝土,其配合比应根据不同结构部件、不同配筋部件、不同设计要求、不同施工方法、不同环境侵蚀作用、不同原材料分别进行设计。

2.4.8.2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提出混凝土配合比的设计方案,以取得监理工程师的批准,其内容包括:

(1)各种原材料的品种规格与来源;

(2)粗、细集料级配,砂率及其组合集料级配细节;

(3)水灰比、水胶比、集灰比;

(4)制造与养护方法;

(5)与施工方法、混凝土结构类型、配筋与尺寸有关系的混凝土工作性。

2.4.8.3海工耐久混凝土的最大水胶比、和混凝土胶凝材料的最低用量应满足表2.4.8.3的规定;此外,混凝土的胶凝材料总量也不宜高于500㎏/m3。

最大水胶比和胶凝材料最低用量表2.4.8.3

区段

构件类型

最大水胶比W/B

胶凝材料最低用量㎏/m3

海上部分(现浇含滩涂)

0.38

420

承台、墩柱、箱梁、浪溅区桥塔

0.35

420

大气区桥塔

0.38

420

防撞墙

0.38

400

陆上部分

桩、承台

0.42

380

墩柱

0.40

400

箱梁

0.35

420

防撞墙

0.38

400

2.4.8.4海工耐久混凝土配制原则:

(1)选用低水化热和较低含碱量的水泥,尽可能避免使用早期强度较高的水泥和高C3A含量的水泥;

(2)选用坚固耐用、级配合格、粒形良好的洁净集料;

(3)选用适应性好、施工和易性好的高效减水剂(泵送剂),取用偏低的拌和水量,拌和用水量不宜高于175㎏/m3。

(4)限制混凝土中胶凝出来的最低和最高用量,为此应特别重视混凝土集料的全级配设计以及粗集料的粒形要求;

(5)在满足单方混凝土中胶凝材料最低用量要求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胶凝材料中的硅酸盐水泥用量。

2.4.8.5海工耐久混凝土必须掺用粉煤灰、磨细矿渣粉、复合掺合料等矿物掺合料;掺合料要求质量稳定,并附有品质的性能参数及质量检验证书;掺量必须通过试验论证。

2.4.8.6侵蚀环境为E等级的构件部位的混凝土,可根据设计要求加入适量掺入型钢筋阻锈剂,阻锈剂品种和掺量必须通过试验论证。

2.4.8.7海工耐久混凝土有抗冻要求时,必须通过适当引气来提高其耐久性,新拌混凝土中含气量一般可要求控制在4%~6%,气泡间隔系数小于250μm。

2.4.8.8混凝土拌合物中由各种原材料引入的氯离子总质量应不超过胶凝材料总量的0.1%(钢筋混凝土结构)和0.06%(预应力混凝土结构)。

2.4.8.9混凝土的试配强度,应根据设计规定的混凝土强度等级、施工条件的差异和变化以及材料质量可能的波动,可参考《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J041-2000附录F-4)计算确定。

灌注桩自密实混凝土的试配强度应比设计强度标准值提高40%~50%。

2.4.8.10混凝土浇筑入模的坍落度,应符合表2.4.8.10的要求。

混凝土浇筑入模的坍落度表2.4.8.10

混凝土类型

坍落度(mm)

泵送混凝土

160-200

水下灌注混凝土

180-200

2.4.8.11在混凝土的试配阶段,应进行混凝土抗裂性能的对比试验,并从中优选抗裂性能良好的混凝土原材料和配比。

混凝土抗裂性能的对比试验,可采用《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与施工指南》(CCES01-2004)附录A的方法。

2.4.8.12在混凝土的试配阶段,预应力混凝土还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混凝土弹性模量、不同龄期自由收缩和徐变试验。

混凝土弹性模量应符合《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里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JTJ023-85)表2.1.3的规定;不同龄期自由收缩和徐变测定值及其同环境同强度等级普通混凝土的对比数据应得到设计方认可。

2.4.8.13普通混凝土的配合比试验可依据《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J041-2000第11.3条)进行。

海工耐久混凝土的配合比试验,应根据海工耐久混凝土配合比试验研究结果,选择三种或更多的配料方案进行试配合,用来确定混凝土和易性、强度、含气量、坍落度、经济性等参数。

然后将最佳的配合比分做同样配料的三盘,每盘制作6个抗压强度试件,3个用于7d抗压试验,3个用于28d抗压试验;同时制取1组抗氯离子渗透通电量试件,1组抗氯离子渗透扩散系数试件,并取样进行混凝土砂浆中水溶性氯离子总含量试验,有抗冻要求的混凝土同时做1组抗冻融试件。

对于预应力混凝土的抗压弹性模量、自由收缩和徐变试验应按设计要求的标准另行制备试件。

2.4.8.14混凝土的抗氯离子渗透性应符合表2.4.8.14的要求,抗氯离子渗透通电量试验按照《海港工程混凝土结构防腐蚀技术规范》(JTJ275-2000附录)进行,抗氯离子渗透扩散系数试验按照《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与施工指南》(CCES01-2004附录B)进行,混凝土抗冻性试验按照《水运工程混凝土试验规程》(JTJ270-1998)进行。

混凝土抗氯离子渗透性要求表2.4.8.14

区段

构件类型

12w氯离子扩散系数

(10-12㎡/s)

28d通电量(C)

海上部分(现浇含滩涂)

2.5

2000

承台、墩柱、箱梁、浪溅区桥塔

1.5

1000

大气区桥塔

3.0

2500

防撞墙

2.5

2000

陆上部分

3.5

3000

承台、墩柱

3.0

2500

箱梁

1.5

1000

防撞墙

2.5

2000

2.4.8.15配合比工作结束后,承包人应提出每种配合比的详细资料,包括强度、各集料级配、混合级配、配合比参数、水灰(胶)比料浆比及坍落度、施工工艺要求等,报请监理工程师批准。

承包人在随后施工过程中应保持这些参数,除非监理工程师同意,否则不得更改。

2.4.8.16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在混凝土浇筑前至少35d完成。

在配合比未得到监理工程师批准前,不得浇筑混凝土。

2.4.8.17当胶凝材料、外加剂的品种、质量或者集料有改变时,都必须重新设计配合比,在新配合比使用前必须获得监理工程师的批准。

2.5结构构造和裂缝限制措施

2.5.1一般规定

2.5.1.1结构的施工缝和连接缝位置,应避开可能遭受最不利局部侵蚀环境的部位(如浪溅区和水位变动区)以及可能发生较大拉应力的部位。

对结构连接缝处的混凝土应采取特殊防腐蚀措施(如混凝土表面浸渍等)。

2.5.1.2露天构件滴水沟应精心施工,防止雨水从构件侧面流向底面。

排水管道的出口不得紧贴混凝土结构构件表面,应离开结构一定距离。

2.5.1.3处于浪溅区和水位变动区部位的混凝土表面,如有设计要求时应采取浸渍防腐材料等特殊防水和防腐蚀措施,以保证盐分难以从毛细管吸入混凝土。

2.5.1.4按照耐久性的要求,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应从箍筋外缘而不是主筋外缘算起。

2.5.1.5对于可能发生严重锈蚀环境下的构件,浇筑在混凝土中并部分曝露在外的吊环、紧固件、连接件等铁件应与混凝土中的钢筋绝缘隔离,并应采取严格的防腐蚀措施,以消除这类铁件的可能锈蚀对构件承载力的影响。

2.5.1.6为封闭预应力筋的金属锚具,后浇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规定;无设计规定时不宜低于构件混凝土强度等级的80%。

封闭锚具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应不小于80mm,并应在其表面涂敷和覆盖防水、防腐材料。

2.5.1.7对于处于浪溅区和水位变动区部位的混凝土结构,应在构造上和可操作性方面为以后必要时采

用阴极保护防腐技术预留条件。

2.5.2混凝土保护层

2.5.2.1为了利于钢筋的定位,本工程要求使用定制保护层定位夹(块)。

保护层定位夹(块)的尺寸及其形状应能保证混凝土保护层厚度的准确性。

其质量应分规格分批通过监理工程师的验收。

2.5.2.2浇筑混凝土前,应仔细做好以下检查工作:

(1)检查保护层定位夹(块)的位置、数量及其紧固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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