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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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暂行)
违法种类
违法行为
情节与后果
处罚幅度
处罚依据
备注
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
水位降至最低水位控制线时,取水发电
水位降至最低水位控制线0-10厘米的
处以2-5万元罚款
《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许可证。
水位降至最低水位控制线10-20厘米的
处以5-8万元罚款
水位降至最低水位控制线20-30厘米的
处以8-10万元罚款
在准保护区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
编报《环境保护报告表》项目的
扩建的
处以10万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
(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
(三)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
新建的
处以10-15万元罚款
编报《环境保护报告书》项目的
扩建的
处以15万元罚款
新建的
处以15-20万元罚款
在准保护区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
编报《环境保护报告表》项目的
处以10万元罚款
编报《环境保护报告书》项目的
处以15万元罚款
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新建、改建、扩建有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编报《环境保护登记表》项目的
A、改建、扩建的
处以15万元罚款
B、新建的
处以15-20万元罚款
编报《环境保护报告表》项目的
A、改建、扩建的
处以20万元罚款
B、新建的
处以25万元罚款
编报《环境保护报告书》项目的
A、改建、扩建的
处以25万元罚款
B、新建的
处以25-30万元罚款
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建设项目
1、编报《环境保护登记表》项目的
A、改建、扩建的
处以20万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
(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
(三)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
B、新建的
处以20~30万元罚款
2、编报《环境保护报告表》项目的
A、改建、扩建的
处以25万元罚款
B、新建的
处以30~40万元罚款
3、编报《环境保护报告书》项目的
A、改建、扩建的
处以30万元罚款
B、新建的
处以40~50万元罚款
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及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砍伐、毁坏木材以立方米面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幼树不足20株的
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
处砍伐、毁坏林木价值5倍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
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
处砍伐、毁坏林木价值4倍罚款
在饮用水源准保护区
处砍伐、毁坏林木价值3倍罚款
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
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及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砍伐、毁坏木材以立立米面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下行或幼树20株以上的
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
处砍伐、毁坏林木价值9-10倍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
处砍伐、毁坏林木价值7-9倍的罚款
在饮用水源准保护区
处砍伐、毁坏林木价值5-7倍的罚款
砍伐、毁坏木材以立立米面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
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
处砍伐、毁坏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
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
处砍伐、毁坏林木价值2-3倍的罚款。
在饮用水源准保护区
处砍伐、毁坏林木价值2倍的罚款。
砍伐、毁坏木材以立立米面积计算足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
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
处砍伐、毁坏林木价值5倍的罚款。
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
处砍伐、毁坏林木价值3-4倍的罚款。
在饮用水源准保护区
处砍伐、毁坏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
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
向水体排放、倾倒油渍、酸液、碱液和其他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向准保护区水体排放
初次违法
处以2-5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
(二)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五)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
(七)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因同类行为受到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处以5-10万元罚款
向二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体排放
初次违法
处以10-12万元罚款
因同类行为受到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处以12-15万元罚款
向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水体排放
初次违法
处以15-18万元罚款
因同类行为受到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处以18-20万元罚款
在水体中清洗装储国油渍、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向准保护区水体排放
初次排放
处以1-3万元罚款
因同类行为受到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处以3-5万元罚款
向二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体排放
初次违法
处以5-6万元罚款
因同类行为受到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处以6-8万元罚款
向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水体排放
初次违法
处以8-10万元罚款
因同类行为受到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处以10万元罚款
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
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固体废物和城市生活垃圾、污水及其他废弃物。
向准保护区水体排放
初次违法
处2-5万元
(八)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同类行为受到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处以5-10万元罚款
向二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体排放
初次违法
处以10-12万元罚款
因同类行为受到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处以12-15万元罚款
向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水体排放
初次违法
处以15-18万元罚款
因同类行为受到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处以18-20万元罚款
堆置、存放、填埋工业固体废物、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
堆放量在1吨以下
处以2-10万元罚款
堆放量1-8吨
处以10-18万元罚款
堆放量8吨以上
处以18-20万元罚款
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
堆放量在1吨以下
处以15-18万元罚款
堆放量在1吨以上
处以18-20万元罚款
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
销售、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高浓度、高残留农药
销售国家禁止使用的高浓度、高残留农药
初次违法的
处以违法所得1-3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次违法的
处以违法所得3-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次违法的
处以违法所得5-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炸鱼、电鱼、毒鱼、用非法渔具捕鱼
准保护区
电鱼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炸鱼的处以5000-1万元以下罚款;毒鱼、用非法渔具捕鱼的,处以1-2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级保护区
电鱼的处以5000-1万元以下罚款;炸鱼的处以1-2万元以下罚款;毒鱼、用非法渔具捕鱼的,处以2-4万元以下罚款。
一级保护区
电鱼的处以1-2元以下罚款;炸鱼的处以2-4万元以下罚款;毒鱼、用非法渔具捕鱼的,处以4-5万元以下罚款。
采矿
采矿在50立方以下的
处以1-3万罚款
《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
违反第九项规定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十一项、第十二项规定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生产含磷洗涤剂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销售含磷洗涤剂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采矿在50-100立方的
处以3-6万罚款
采矿在100立方以上的
处以6-10万罚款
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剂
生产含磷洗涤剂的
初次违法
处以1-5万元罚款
因同类行为受到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处以5-10万元罚款
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
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剂
销售含磷洗涤剂的
初次违法
处以1000-5000罚款
《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
违反第九项规定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十一项、第十二项规定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生产含磷洗涤剂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销售含磷洗涤剂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因同类行为受到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处以5000-1万罚款
在两湖水域内网箱养殖、围栏养殖、投饵养殖、施肥养殖、使用违禁渔药
准保护区内
处以1000-10000罚款
与水污染防治法有冲突
二级保护区
处以1-2万罚款
一级保护区
处以2-3万罚款
使用未采取有效防污措施的船
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影响较小
处以1000-1万罚款
《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
违反第九项规定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十一项、第十二项规定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生产含磷洗涤剂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销售含磷洗涤剂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影响较大
处以1-2万罚款
违法行为较大,又不改正的
处以2万-3万罚款
设置排污口
二级保护区
处以5-8万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级保护区
处以8-10万元罚款
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
设置装卸垃圾、粪便、油渍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
影响较小或污染较小
处以5000-5万罚款
《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处以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影响较大或污染较大
处以5-10万罚款
逾期不拆除
处以10-20万罚款
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
按期拆除
处以10万元罚款
逾期不拆除
处以20万元罚款
葬坟、掩埋动物尸体
二级保护区
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级保护区
处以2000元-3000元罚款
设置油库
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
对环境影响较小
处以5000-5万罚款
《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处以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七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对环境影响较大
处以5-10万元罚款
逾期不拆除
处以10-20万元罚款
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
按期拆除
处以10万元罚款
逾期不拆除
处以20万元罚款
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
经营外排废水、污水的餐饮、住宿
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
按期改正,经营规模在5桌以下、住宿人数规模在20人以下的
处以5000-1万罚款
《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处以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七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规模在5桌以下、住宿人数规模在20人以上的
处以1-2万罚款
逾期不改,经营规模在5桌以下、住宿人数规模在20人以下的
处以2-5万元罚款
逾期不改,经营规模在5桌以上、住宿人数规模在20人以上的
处以5-10万元罚款
经营外排废水、污水的餐饮、住宿
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
初次
处以20000元罚款
《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处以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七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二次以上或逾期不改
处以10万罚款
建设禽畜养殖场
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
对环境污染较轻的
处以5000-50000罚款
对环境污染较重的
处以50000-100000罚款
逾期不拆除
处以10万-20万罚款
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
按期拆除
处以10万元罚款
逾期不拆除
处以20万元罚款
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
建设产生污染的建筑物、构造物
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
初次
处以5000-5万元罚款
《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处以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七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两次
处以5-10万元罚款
两次以上或逾期不拆除
处以10万-20万罚款
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
按期间拆除
处以10万罚款
逾期不拆除
处以20万元罚款
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和停靠船舶
设置与供水无关的码头
码头规模较小
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
码头规模较大
处以3-5万元罚款
停靠船舶
予以强行拖离,因拖离发生的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内河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强行拖离,因拖离发生的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垂钓、捕捞、游泳、水上运动和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
处以2~5万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
处以100~500元罚款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垂钓、、捕捞、游泳、水上运动和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
捕捞
处以4~5万元罚款
《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
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
排放污染物单位未按照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证》
编报《环境保护登记表》项目的
处以5-10万元罚款
《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办理排污许可证,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对不按照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编报《环境保护报告表》项目的
处以10-15万元罚款
编报《环境保护报告书》项目的
处以15-20万元罚款
排污单位不按照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
编报《环境保护登记表》项目的
处以1-4万元罚款
编报《环境保护报告表》项目的
处以4-8万元罚款
编报《环境保护报告书》项目的
处以8-10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