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法医鉴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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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法医鉴定

交通事故法医鉴定

  篇一:

论交通事故司法鉴定在

  论如何将交通事故司法鉴定在

  事故处理当中发挥作用

  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是鉴定行业中新崛起的一个能够适应当今社会需要的鉴定部门,它是在2004年5月1日全国制定并实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后,顺应此项法律的要求而诞生的,就像我们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是在此项法律颁布以后,结合相关的规定应运而生的。

同时《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也明确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这些说明了交通事故处理这个行政体系顺应了当今社会的行政赔偿法的要求,同时使交通事故处理能够社会化、科学化,能够客观的、公正的摆在社会人们面前。

  交通事故处理是目前公安机关比较敏感的行政部门,他是目前公安机关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窗口体现,同时也是公安部门争议较大的地方,尤其随着社会的进步,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健全,如果交通事故处理的不好,就会引发上访,甚至引发人民内部矛盾;因此对于交通事故司法鉴定在交通事故处理当中越发显得重要,甚至《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规定了相应鉴定的人员要求及鉴定的时限,同时把交通事故鉴定纳入了程序中必须履行的一个环节,可以看出交通事故司法鉴定在交通事故处理当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交通事故处理需要相应的鉴定机构,然而我们相应的鉴定机构怎

  样顺应社会的需要呢?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中明确规定:

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规定:

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科学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结论、鉴定意见负责。

以上是相关的法律规定,既然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对于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不但要掌握司法鉴定的相关法律,还要精通交通事故处理的业务。

比如说,要掌握交通事故处理当中的现场勘查的知识,掌握交通事故处理的相关程序规定,受理鉴定之前必须了解委托人委托我们做鉴定主要希望我们解决什么问题?

比如我们在实际工作中遇到很多上访的案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我们解决事故当中确定是谁驾驶车辆的委托鉴定,可以说这种鉴定是在交通事故处理当中很棘手的问题,如果你不掌握交通事故处理的知识,是绝不会解决这样的问题的。

  现在有很多人感觉这个行业很好,通过各种渠道审批下了鉴定机构,但是能否真正的解决委托人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还是一个未知数,对于鉴定人能否站到法庭上解释清楚你的鉴定结论,能否让法官及当事人采信你的鉴定结论?

这是最重要的。

是啊,委托人委托你做哪项鉴定,你不加思索将钱收到腰包里再说,可是你想没想过,钱收了容易再拿出来可是很难,那是后面背着检察机关啊!

  现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中已经规定了,发生交通事故必须在5日内指派或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待鉴定完成后,才能出具

  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说明了交通事故鉴定在交通事故处理当中是前提,说明了交通事故技术鉴定很重要,是交通事故处理人员在车辆技术认定方面的存在着空白。

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它体现的也是证据,因此作为我们鉴定结论显得尤为重要,因为我们的鉴定结论在交通事故处理当中也是证据,那么在法院的最终审判或裁决时,对于两者的证据都是法官审判的依据,而哪一个具有客观、公正、科学性,哪一个能够还原于事故本来面目,再现事故的过程就凸显更重要了。

  要想真正的解决交通事故中的实际问题,作为我们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必须掌握交通事故处理的相关知识,如果你连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现场勘查图都看不懂,那还做什么鉴定,你不能事事后面跟着一个交通事故办案人吧!

如果你看不懂交通事故现场图,你就弄不懂事故车辆的行驶轨迹,弄不懂事故车辆的行驶轨迹,你就不能准确的鉴定出事故车辆的行驶速度、事故发生的过程等等。

  解决交通事故技术方面的问题,不但要掌握交通事故处理的知识,还要精通真正的车辆技术知识,这两者必须有机的结合,才能魂为一体,才能做好这项即艰巨又伟大的工作,因为我们的鉴定工作应该说是一项阳光工程,它能够解决社会上存在的矛盾,解决交通事故当中当事人的实际困难,解决办案机关的实际疑难。

  希望我们的鉴定机构在各个鉴定管理处的领导下能够茁壮的成长,消除社会上的行业垄断,使这项工作正常的竞争,没有竞争就没

  有发展,我们的鉴定业应该有正常的竞争。

同时呼吁社会对我们的鉴定业应该有监督机制,防止违反《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及《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机构扰乱我们这个行业正常的发展。

  篇二:

交通事故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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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

//交通事故司法鉴定

  一、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二、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法医类鉴定;

  物证类鉴定;

  声像资料鉴定;

  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法律对前款规定事项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

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明确的业务范围;

  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

  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

  六、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

  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的增加和撤销登记情况,定期更新所编制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

  七、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retype/zoom/df6ef84003d8ce2f0166232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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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

  八、各鉴定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

  鉴定人应当在一个鉴定机构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九、在诉讼中,对本决定第二条所规定的鉴定事项发生争议,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列入鉴定人名册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由所在的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

  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应当在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注明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鉴定人应当依照诉讼法律规定实行回避。

  十、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

鉴定人应当独立进行鉴定,对鉴定意见负责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十一、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十二、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十三、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违反本决定规定行为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绝出庭作证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十四、司法行政部门在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办事,积极推进司法鉴定的规范化、法制化。

对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五、司法鉴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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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三:

交通事故中的伤残鉴定

  交通事故中的伤残鉴定

  具备临床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对交通事故受害方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人体残废程度进行的评定,即为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简称为伤残鉴定。

  伤残鉴定是交通事故受害方获得人身损害的必经程序,是决定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费用多少的一个最为关键的环节。

  交通事故受害方应在鉴定时间与时机、鉴定机构的选择、鉴定结果的预判上有充分的了解,并能作出准确的判断。

  第一节一般概况

  伤者出院后都要进行伤残鉴定。

如不进行伤残鉴定,则赔偿额很低,有的还得倒赔给车方。

所以,无论如何,伤者一定要先做伤残鉴定,然后才能去和解或诉讼。

  另外,对因交通事故造成精神方面损伤的,最好到有关鉴定精神病的司法鉴定所去做个鉴定,在鉴定级别上要准确些。

做完精神病鉴定后,还需到有关做临床鉴定的司法鉴定所另做一份补充鉴定,把已鉴定的精神方面问题重新鉴定一次,把未鉴定的其它部分损伤补上。

  第二节简易自我判断伤残级别方法

  对于轻微伤,自己有没有伤残级别,一直是伤者困惑的事,我们总结以下简易判断方法供大家参考,这些方法主要指9级、10级情况:

  1.手、脚四肢主要骨干,线性骨折一般没有级别,粉碎性骨折(注:

碎片有三块以上的,叫粉碎性骨折)并伤及关节的,一般都有10级。

胫腓骨单根骨折的有可能无级别。

  2.锁骨骨折视情况而定,一般没有级别,有内固定且损伤关节功能的,可能有10级。

  3.大脑撞伤,一般情况下,开颅有级别,没有开颅最多10级,有严重精神症状及脑干损伤的除外。

  4.内脏部分受伤,修补或切除有级,没有修补或切除无级。

  5.脚趾大拇指缺失有10级,其它单缺一指无级。

  6.耻骨(骨盆)骨折,有内固定可能有10级,无内固定可能无级。

  7.肋骨须4根以上肋骨骨折才有级别。

  8.腰椎须1/3以上压缩性骨折才有级别,腰椎有内固定的一般是10级或以上(但也有些有内固定的也没有级别,视情况而定)。

  9.四肢骨折有内固定时去做鉴定有级别,内固定取下来后去做鉴定一般没有级别。

但如内固定取出后,关节变形或严重影响功能的,也有可能有8级。

  10、关节置换(人工髋关节置换多见),无明显并发症或后遗症的,一般为九级。

  11.面部骨折,有鼻漏或面瘫的视情况可能有级别;无此,则很难有级别。

  在这里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各地的司法鉴定机构彼此之间在9、

  10级上差别还是比较大的,当事人做伤残鉴定时需选择专业律师指导。

  第三节鉴定时间

  伤残等级一般应在各种因素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后进行评定。

  对委托人要求在治疗终结前进行鉴定的案例,若不涉及中枢或周围神经系统损害、视听功能障碍、关节功能障碍、毁容、可能出现并发症和后遗症影响鉴定结论的,可以考虑在出院15-30天后进行伤残评定。

  但若涉及上述问题,鉴定机构至少应在受伤3—6个月后方能进行伤残评定。

  对于大多数人身损伤,早做伤残鉴定肯定是有好处的。

有些伤残,恢复很快,迟了可能级别较低或没有级别,特别是脑部损伤和神经损伤。

  有些伤者一定要等到第二次手术做完才去做伤残鉴定,这个时候伤者往往已经没有伤残级别,通俗地说,伤者没有赔偿了。

所以,伤者至少不应选择在二次手术做完才去做伤残鉴定。

  需要提醒的是,有许多伤者读了我们的书后仍不相信这一点,一定要等取完钢板后再去做伤残鉴定,大部分都没有伤残级别。

这些人只有到拿到无伤残级别的鉴定报告时候才醒悟,但已无法挽回。

  另外,还需要提醒的是,植物人须做后续医疗和后续护理依赖鉴定,当事人为植物人状态时(伤残等级一、二、三级),需要做上述两项鉴定。

  需着重强调的是,中国地域辽阔,有的地方法院要求交通事故案件中当事人受伤部位在医院治疗时装有内固定的,需取完内固定后才能做伤残鉴定。

  在天津市及广东的中山市,当事人在未取出内固定前做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后续医疗费不支持。

上海认可受伤后四个月做伤残鉴定,江苏及福建需要在受伤六个月左右才能做伤残鉴定。

浙江的绝大部分伤残鉴定需要在内固定取出后才能做。

  第四节鉴定时需要带齐的资料

  伤者在进行伤残鉴定时,需要带齐如下资料:

  1、门诊病历本、每次住院的相关病历本;

  2、入院记录、手术记录、病理诊断报告;

  3、出院记录、出院小结、疾病诊断证明书;

  4、各种检查、检验报告单及生成的图表(如听力图、脑电图、眼底照相图、鼓膜照相图等);

  5、影像学资料(如X线片、CT片、MR片及对应的报告书);

  6、交通事故认定书;

  7、伤者身份证(无身份证的带户口本,如小孩等)。

  还有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伤者本人需要亲自前往有关司法鉴定机构并接受法医的检查。

  第五节出诊

  在伤者伤情较重无法前往鉴定所进行鉴定时,各鉴定机构均可提供法医出诊,法医出诊需收出诊费用。

法医出诊的地点可在伤者所住的医院或伤者自己家里。

  第六节选择司法鉴定机构

  一、慎重选择

  一般情况而言,当事人只能在受伤地或住院地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伤残评定,选择当地的某一家鉴定所进行鉴定是非常重要的事,比这更重要的是,当事人所选择的司法鉴定所还要不被重新鉴定才行。

我们这句话的意思是,我们不建议当事人选择那种能把鉴定级别做得最高的司法鉴定所,而是选择那种信誉卓著、办事公正,其所做的司法鉴定很少被保险公司重新提起司法鉴定的司法鉴定所做鉴定。

  在为当事人做鉴定时,我们一般选择有关交警部门推荐的或很少被保险公司提起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所。

  我们不主张当事人到非交警部门指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去做鉴定,除非这家鉴定机构是大学的司法鉴定机构或公立医院的司法鉴定所。

  二、池鱼之殃

  随着我们办理交通事故的案件的增多及地域的扩大,我们发现一个现象,在每一个市区都有至少两家或两家以上的司法鉴定所,在司法鉴定市场化的今天,鉴定所之间利益冲突已不可避免。

  在一个城市内,当交通事故伤者被保险公司或法院要求重新鉴定时,往往是选择该市的另外一家司法鉴定所,如果后面这家被选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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