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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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实施细则

贵州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贵州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使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省级统筹、分级负责、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定本省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中小学生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组织实施省级系统个性化应用功能开发。

第五条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指导其辖区内所有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运用“系统”进行相应管理;负责普通高中招生审核、问题学籍审核、问题学籍仲裁、关键数据变更审核、学籍异动审核、毕业升学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包括学籍注册审核、初中招生审核、问题学籍审核、问题学籍仲裁、关键数据变更审核、学籍异动审核、毕业升学等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学校负责学籍信息采集、校验、注册、上报、汇总,应用“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日常学籍管理工作包括学生的学籍注册、招生、问题学籍处理、关键数据变更、学籍异动、毕业升学、控辍保学、综合素质评价、档案管理、留守儿童信息更新、学生近期照片更新等;根据实际情况实时更新本学校的各项基本信息,及时对学校的年级、班级、班主任、校长姓名、学籍管理员及其联系电话等信息进行变更。

学校的在校学生数必须与“系统”中录入人数一致,并相对应。

学生学籍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是第一责任人,承担领导责任;分管学生学籍工作的校领导是主管责任人,承担组织、审核和监管责任;学校学籍管理员是直接责任人,负责具体的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和学籍档案管理等工作;学校各有关部门和班主任协助提供和核实学生学籍信息。

各级直属学校按属地管理原则,纳入所属市(州)、县(市、区、特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业务管理。

高中分属市(州),初中以下学段学校分属县(市、区、特区)。

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到并入的学校;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

第八条各级学籍管理员在工作日内必须每天登陆“系统”,及时处理学籍相关业务,并保持联系畅通。

第三章新生入学与学籍建立

第九条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具有唯一性,生成规则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订。

学籍管理实行一人一号,籍随人走,终身不变。

第十条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的,由学校负责依据学生的公安户籍信息,采集并录入学生的学籍信息,确保准确无误后为其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系统”获得学籍号。

无户籍学生办理学籍时,需家长提供户籍所在地户籍管理机关或社区出具的无户证明、接种证、保健手册、暂住证等相关手续,由学校审核同意后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通过“系统”获得临时学籍号。

取得户籍后,按身份信息在“系统”中进行变更,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向教育部申请正式学籍号。

第十一条学校从小学新生入学之日起一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信息档案。

招生学校应在新学期开始一个月内按招生任务处理完初一、高一新生的升学学籍变更。

第十二条学籍档案分为系统信息档案和纸质档案。

系统信息档案纳入“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

在应用学籍档案信息化同时保留必要的原始纸质档案。

在校学生学籍系统信息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辍学、留守、进城务工等信息

八、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在校学生学籍纸质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生基础信息采集表》;

二、相关印证材料等。

第四章学籍变动

第十三条学生转学或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学校要完成学籍档案的转接、存档工作。

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系统信息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

学生完成各阶段学业的学校应永久保存学生的系统信息学籍档案,纸质档案按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学生学籍信息发生毕业(结业、肄业)、升学、留级(高中)、休学、辍学、复学、死亡等变化时,学校应及时在“系统”中更新相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学生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凭《居民户口簿》原件或公安部门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系统”上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六条转学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转学:

1、学生户籍随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户籍迁移,新户籍所在地不在原就读学校学区范围的;

2、学生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实际居住地或工作所在地变更,变更后的居住地或工作所在地不在原就读学校学区范围的;

3、符合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转学条件的和其它特殊原因确需转学的。

二、学生有转学需求,家长或监护人与转入、转出学校沟通后,按以下转学流程操作:

1、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向转入学校提出转学申请,转入学校核实具体情况并填写《中小学生转学联系表》,经学生家长签字确认,学校审核通过后加盖学校公章或学籍专用章。

2、转入学校必须在同意接收学生后的2个工作日内在“系统”中提出转学申请并上传加盖公章的《中小学生转学联系表》,审核部门(包括教育主管部门和转出学校)必须在接到转学申请后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该生转学申请的审核,转入学校在“系统”中申请转学成功后,学生才能进入转入学校就读。

3、转入学校应当为转入学生接续档案。

4、转入学校不得以试读等形式接收未办理完成转学流程的学生,转出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延缓办理符合转学条件学生的转学手续。

第十七条学生不得随意休学,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休学:

1、因病需停课治疗时间达两个月以上的;

2、其它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的。

休学办理操作流程:

一、因病办理休学手续须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持学生县级及其以上医院开具的《疾病证明书》,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并填写《休学申请表》加盖学校公章,学校以《休学申请表》、《疾病证明书》原件及治疗凭据等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在《休学申请表》上签章并全部返回学校,学校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签章的《休学申请表》上传到“系统”中为学生办理休学手续,并保存学生休学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二、因事办理休学手续由父母或其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并填写《休学申请表》加盖学校公章,学校以《休学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等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在《休学申请表》上签章并全部返回学校,学校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签章的《休学申请表》上传到“系统”中为学生办理休学手续,并保存学生休学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三、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复学的,应当由父母或其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向学校申请“继续休学”,“继续休学”按休学流程办理。

四、学生休学期满或休学期间要求复学,由学生父母或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因病休学的还应当提交县级及其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经学校同意,即可复学。

学校应当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可按原年级或随班复学,接续学业原则安排就读和完成“系统”中的复学操作。

五、学生休学期满,未提出继续休学申请又不复学的。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及时督促学生复学,督促无效的按《义务教育法》相关规定处理;高中阶段按旷课处理,后果学生自负。

第十八条毕业升学

各学段(小学、初中、高中,以下同上)学生升入下一阶段就读时,接收学校必须按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招生方案转接相关学籍档案。

未升学的,其学籍档案由原就读学校按规定保存管理。

各教育阶段学生毕业后,学校学籍管理员须在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完善学生毕业的相关信息,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在学校招生前完成初中的招生分配方案,以便学校在开学前做好招生、分班工作。

第十九条退学复学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必须修满规定年限,中途不得退学。

因病或其他原因丧失学习能力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应由学生家长持市级以上(含市级)医院的鉴定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中小学生退学申请表》,经学校审核加盖学校公章,报县(区)教育局审核同意后可办理退学手续,学校须在系统中按辍学处理。

二、普通高中学生因特殊情况需要退学的,由学生本人与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可办理退学手续。

三、义务教育阶段年龄不足十六周岁的退学生、辍学生复学,学校一般应准予其重新回校学习(特殊情况除外);高中阶段由学生或学生家长与学校协商决定。

第二十条辍学标注

学校要对学生每天出勤情况进行汇总,对无故缺旷达三天的学生,学校须在“系统”中标注“疑似辍学”。

经教师家访劝说无果的由学校将学生基本情况及开展“追辍”工作情况、家访记录等上报县级教育局备案,同时报乡人民政府和社区启动劝返复学程序。

十日内仍不能返校上学的,在系统中标注“辍学”。

学校要配合乡人民政府、社区做好疑似辍学”、“辍学”学生学生追辍工作。

第二十一条学校要及时更新“留守儿童”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信息,对本服务区域内的学生家庭情况变化信息及时了解并在“系统”中进行标注。

第二十二条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凭有效证件到原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

回到境内仍接受基础教育的,学校应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

第二十三条在校学生意外死亡,学校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上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四条严格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严禁接收不足龄生入学(适龄儿童的周岁计算日期截止到8月31日)。

义务教育阶段不允许留级,不提倡跳级。

第二十五条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生学籍。

第二十六条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细则的规定,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学校违反本细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四、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

五、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八、擅自更改或处理学生学籍信息的;

九、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条学籍管理是教育管理最基本的管理手段,是教育基本信息的真实反映,也是核拨生均公用经费的重要依据。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重视学籍管理工作,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要保证学校网络宽带接入,配备学籍管理专用电脑、扫描仪、数码相机、高清摄像头等专用设备;配备或指定专门的学籍管理员;建立校长、班主任、学籍管理员联动工作机制并不断完善学籍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学籍管理员实行先培训后上岗,保持管理员的稳定,同时做好管理员的储备,各级学籍管理员的基本信息须报送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校应根据学籍管理员工作任务和责任核定其工作量,并在评职、晋升、评优等方面享受教师同等待遇。

第三十条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学籍信息保密制度并严格执行,学籍信息主要用于教育管理工作,相关部门对学生学籍信息的使用须经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严禁学籍信息被用于商业目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学校的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二条各地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本办法于2014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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