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绿色建筑一星级评价导则.docx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3446212 上传时间:2022-11-23 格式:DOCX 页数:71 大小:92.5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东莞绿色建筑一星级评价导则.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71页
东莞绿色建筑一星级评价导则.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71页
东莞绿色建筑一星级评价导则.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71页
东莞绿色建筑一星级评价导则.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71页
东莞绿色建筑一星级评价导则.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71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东莞绿色建筑一星级评价导则.docx

《东莞绿色建筑一星级评价导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东莞绿色建筑一星级评价导则.docx(7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东莞绿色建筑一星级评价导则.docx

东莞绿色建筑一星级评价导则

 

东莞市绿色建筑一星级评价导则

(征求意见稿)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〇一七年十月

前言

为适应当前绿色建筑发展的需要,部分解决在绿色建筑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东莞市住建局在省住建厅的支持下编制绿色建筑一星级评价导则。

本导则在编制的过程中认真总结多年来广东省绿色建筑方面的实践经验和研究成果,结合东莞实际情况,广泛征求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管理单位等意见,并在这些意见上进行了修改补充完善,最后定稿。

本导则分为新建建筑评价部分和既有建筑评价部分。

新建建筑评价分为设计阶段评价和运行阶段评价两部分。

新建建筑以建筑设计为主体,侧重在方案设计阶段对绿色建筑措施进行如实考虑,尽量优先采用被动式措施去营造适合本地区的气候特点的建筑环境。

措施中注重通风、遮阳隔热措施,适当考虑建筑设备对提高建筑效率的作用。

设计阶段条文在编排上采用适合设计的方式,按专业进行划分,以便设计人员可以方便理解和应用。

本导则运行评价部分以建造和使用结果为导向,适用于新建和既有建筑评价,评价方式与现有的规范不同,其中针对既有建筑评价为相关行业标准中首次增加。

运行评价弱化施工过程,注重施工结果,以文明施工结果作为一个前置的约束条件对施工过程进行控制。

运行评价分为客观评价和主观评价两大部分,以客观评价方式去评判实际运行效果和热环境良好程度,以主观评价方式分别通过专家组的专业角度和建筑使用者的切身感受去综合评价使用效果,使得总体评价方式科学合理。

其中更是注重使用者的评价,使用者的评价结果有一票否决权。

本导则主要内容包括:

总则、基本规定、设计阶段评价、运行阶段评价。

其中设计阶段评价按专业进行划分。

本导则主编单位: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本导则参编单位:

东莞市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

东莞市质量监督站

东莞市建筑科学研究所

东莞市建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东莞市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东莞分公司

本导则技术支持单位:

华南理工大学

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导则主要起草人员:

 

目录

1总则1

2基本规定2

2.1一般规定2

2.2评价方法2

3设计阶段评价4

3.1控制项4

3.2评分项5

I场地规划及生态设计5

Ⅱ建筑及建筑节能设计8

Ⅲ给排水及节水设计10

Ⅳ结构及节材设计11

Ⅴ暖通设计12

Ⅵ电气设计14

Ⅶ人居健康设计15

4运行阶段评价16

4.1一般规定16

4.2客观评价指标17

4.3主观评价指标18

Ⅰ专家组评价指标18

Ⅱ建筑使用者满意度调查19

引用标准名录21

附:

条文说明...............................................................................................................................22

1总则

1.0.1为贯侧国家技术经济政策,节约资源,保护环境、规范东莞市绿色建筑一星级的评价,推进东莞市可持续发展,结合东莞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导则。

1.0.2本导则适用于东莞市绿色民用建筑的设计评价和运行评价。

1.0.3绿色建筑评价应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结合建筑所在区域的气候、环境、资源、经济及文化等特点,对建筑全寿命周期内安全、绿色、健康等性能进行综合评价。

1.0.4绿色建筑的评价应符合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广东省的法律法规和现行的有关强制标准。

2基本规定

2.1一般规定

2.1.1本导则适用于东莞市一星级绿色建筑的设计评价和运行评价。

新建建筑应先进行设计阶段评价,通过后方可进行运行阶段评价。

既有建筑为前期未进行绿色建筑专项设计的建筑,且投入使用一年以上,可直接进行运行评价。

2.1.2绿色建筑的评价应以单栋建筑或建筑群为评价对象。

评价单栋建筑时,凡涉及系统性、整体性的指标,应基于该建筑所属工程的总体进行评价。

对于以住宅建筑为主,配以部分单间面积不大于300平方的商业服务网点,其商业网点部分可不参评。

2.1.3新建建筑设计评价应在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通过后进行,施工图审查机构在施工图审查时应审查绿色建筑设计内容,并给出审查意见。

运行评价应在建筑物竣工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一年后进行。

2.1.4申请评价方应进行建筑全寿命期技术和经济分析,合理确定建筑规模,选用适当的建筑技术、设备和材料,对规划、设计、施工阶段进行全过程控制,并提交相应分析、测试报告和相关文件。

2.1.5评价机构应按本导则的有关要求,对申请评价方提交的报告、文件进行审查,出具评价报告。

2.2评价方法

2.2.1新建建筑评价分为设计阶段评价、运行阶段评价两部分,设计阶段的评价分为控制项和评分项两部分,控制项的评定结果为满足或不满足,评分项的评定结果为分值。

应用本导则参评的新建建筑应满足所有参评的控制项条文,评分项条文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选用。

2.2.2运行评价方法详见第4章。

2.2.3新建建筑设计评价指标总分共为150分,按参评建筑评分项实际得分值除以适用于该建筑的评分项总分值再乘以100分计算。

2.2.4新建建筑设计评价得分不小于60分,判定为达到一星级设计要求。

3设计阶段评价

3.1控制项

3.1.1项目选址符合所在地城乡规划,且符合各类保护区、文物古迹保护的控制要求。

3.1.2场地应无洪涝、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隐患,无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危险源等的威胁,无电磁辐射、含氡土壤等危害。

3.1.3场地内不应有排放超标的污染源。

3.1.4建筑规划布局应取得规划部门的同意批复。

3.1.5场地内人行通道采用无障碍设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要求。

3.1.6公共建筑冷热源、输配系统和照明等各部分能耗应进行独立分项计量;对区域集中供冷、集中供热的建筑需设置冷热量计量装置。

3.1.7政府投资项目以及大于2万平米的公共建筑用电分项计量应接入东莞市能耗监测系统,且用电指标(负荷)符合广东省及东莞市的规定。

3.1.8照明的数量和质量以及各房间或场所的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高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中规定的现行值。

3.1.9应制定水资源利用方案、统筹利用各种水资源。

3.1.10给排水系统设置应安全、合理、完善。

3.1.11居住建筑每栋建筑应提供一个临时取水点,以便供水管道设备维修时临时取水。

3.1.12精装交付的住宅及公共建筑应全部使用二级节水器具,毛坯交付此项不参评。

3.1.13不得采用国家和地方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建筑材料及制品。

3.1.14混凝土结构中梁、柱纵向受力普通钢筋应采用不低于400MPa级的热轧带肋钢筋。

3.1.15建筑造型要素应简约,且无大量装饰性构件。

3.1.16主要功能房间的外墙、隔墙、楼板和门窗的隔声性能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中的低限要求。

3.1.17沿街立面的卧室、书房、起居室、办公室、客房等主要功能房间外窗采用中空玻璃,且主要功能房间室内背景噪声应满足《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的低限要求。

3.1.18居住建筑套内卫生间应采用同层排水,以降低室内排水噪声。

3.1.19屋顶和外墙隔热性能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的要求。

3.1.20场地面积大于50000m2居住区,夏季平均迎风面积比和遮阳覆盖率应满足《城市居住区热环境设计标准》JGJ286的要求。

3.2评分项

I场地规划及生态设计

(单节总分40)

3.2.1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评价总分值为4分。

对居住建筑,根据其人均居住用地指标按表3.2.1-1的规则评分;公共建筑,根据其容积率按表3.2.1-2的规则评分。

表3.2.1-1居住建筑人均居住用地指标评分规则

居住建筑人均居住用地指标A(m2)

得分

3层及以下

4~6层

7-12层

13-18层

19层以上

35

23

22

20

11

2

A≤35

A≤23

A≤22

A≤20

A≤11

4

表3.2.1-2公共建筑容积率评分规则

容积率R

得分

0.5≦R<0.8

1

0.8≦R<1.5

2

1.5≦R<3.5

3

R≧3.5

4

3.2.2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评价总分值为3分,按表3.2.2的规则评分。

表3.2.2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评分规则

建筑类型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指标

得分

居住建筑

地下建筑面积与地上建筑面积的比率Rr

5%≤Rr<15%

1

15%≤Rr<25%

2

Rr≥25%

3

公共建筑

地下建筑面积与总用地面积之比Rp1地下一层建筑面积与总用地面积的比率Rp2

Rp1≧0.5

2

Rp1≧0.7且Rp2<70%

3

3.2.3场地内环境噪声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的有关规定,评价分值为2分。

3.2.4鼓励绿色出行方式,场地与公共交通设施具有便捷的联系,评价总分值为3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场地出入口到达公共汽车站的步行距离不大于500m,或到达轨道交通站的步行距离不大于800m,得1分;

2场地出入口步行距离800m范围内设有2条及以上线路的公共交通站点(含公共汽车站和轨道交通站),得1分;

3有便捷的人行通道联系公共交通站点,得1分。

3.2.5合理设置停车场所,评价总分值为5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居住小区、公共建筑场地内设置自行车停放位置或出入口300m范围内有共享单车停放位置,方便出入,得1分;▲

2场地内停车位数量满足停放要求,数量大于规划要求5%以上,得2分;▲

3合理设置机动车停车设施,并采取下列措施中至少2项,得2分:

1)采用错时停车方式向社会开放,提高停车场(库)使用效率;

2)50%以上车位设置在地下车库或停车楼内;▲

3)地面停车位采用遮阳棚、树木或其他遮阴方式。

3.2.6场地表面及屋面应具有一定的蓄水和保持水分蒸发的能力,以降低表面温度,缓解热岛强度。

对具有一定的蓄水和蒸发能力的表面,按面积加权平均法折算为有效蒸发面积与场地面积进行比较,成片林木区域系数为1.1,林草混杂区域系数为0.8,草地系数为0.5,水面系数为1.3,种植屋面系数为0.4,透水地面为0.1,其他措施如采用多孔蓄水材料铺装、淋水措施等系数为0.4。

总分值4分,折算后面积与场地面积比率按下列规则评分。

表3.2.6有效蒸发面积与建筑场地面积比

蒸发面积比

得分

蒸发面积与场地面积比率Er

20%≤Er<25%

1

25%≤Er<30%

2

Er≥30%

4

3.2.7充分利用场地空间合理设置绿色雨水基础设施,对大于10h㎡的场地进行雨水专项规划设计,评价总分值为5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下凹式绿地、雨水花园等有调蓄雨水功能的绿地和水体的面积之和占绿地面积的比例达到30%,得1分;

2合理衔接和引导屋面雨水、道路雨水进入地面生态设施,并采取相应的径流污染控制措施,得1分;

3硬质铺装地面中透水铺装面积的比例达到50%,得1分。

4道路标高应高于绿地,防止道路水浸,具有雨水调蓄作用,得1分;▲

5采取诸如浅沟渗渠组合入渗、渗透管沟、入渗井、入渗池等其他有利于雨水下渗的措施,得1分。

3.2.8场地建筑布局采用点式布局,南北向外窗的总面积不小于外窗总面积的70%,得3分。

3.2.9结合现状地形地貌进行场地设计与建筑布局,保护场地内原有的自然水域、湿地和植被,采取表层土利用等生态补偿措施,熟地直接得分。

评价分值为2分。

3.2.10场地内风环境有利于室外行走、活动舒适和建筑的自然通风,评价总分值为6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在冬季典型风速和风向条件下,按下列规则评分并累计:

1)建筑物周围人行区风速小于5m/s,且室外风速放大系数小于2,得2分;

2)除迎风第一排建筑外,建筑迎风面与背风面表面风压差不大于5Pa,得1分;

2过渡季、夏季典型风速和风向条件下,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场地内人活动区不出现涡旋或无风区,得2分;

2)50%以上可开启外窗室内外表面的风压差大于0.5Pa,得1分。

3.2.11合理选择绿化方式,科学配置绿化植物,以种植适宜当地气候和土壤条件的乡土植物为主,选用耐候性强、病虫害少、对人体无害、能体现良好生态环境和地域特点的植物。

评价总分值为3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种植适应当地气候和土壤条件的植物,采用乔、灌、草结合的复层绿化,种植区域覆土深度和排水能力满足植物生长需求,得1分;

2居住建筑绿地每100㎡配植乔木不少于3株或不少于1株榕树类树木或白玉兰树,公共建筑采用垂直绿化、屋顶绿化等方式,得1分。

3建筑单体周边5米范围内不种植高大乔木,防止树木遮挡窗户,得1分。

3.2.12场地四周生态良好,进行开发的场地相对周边永久绿地面积比例不大于15%,且开发场地面积小于5000m2的项目,本节直接得40分。

Ⅱ建筑及建筑节能设计

(单节总分31)

3.2.13建筑单体应适当控制窗墙面积比,避免东西晒,居住建筑南北向窗墙面积比不大于0.4,东西向窗墙面积比不大于0.15,得3分;公共建筑各朝向窗墙面积比不大于0.5,得3分。

3.2.14外窗的可开启部分能使建筑获得良好的通风,评价总分值为4分,并按下列规则评分:

1设玻璃幕墙且不设外窗的建筑,其玻璃幕墙透明部分可开启面积比例达到5%,得2分;达到10%,得4分。

2设外窗且不设玻璃幕墙的建筑,外窗可开启面积比例达到30%,得2分;达到35%,得4分。

3设玻璃幕墙和外窗的建筑,对其玻璃幕墙透明部分和外窗分别按本条第1款和第2款进行评价,得分取两项得分的平均值。

3.2.15优化建筑空间、平面布局和构造设计,改善自然通风效果,评价总分值为6分,并按下列规则评分并累计:

居住建筑:

1电梯厅及楼梯间、走道可实现自然通风;敞开式走道、电梯厅等部位设有遮风挡雨设施,得3分;

2外窗及阳台门、户门可实现穿堂风的户型比例达70%以上,得3分。

公共建筑:

1走道设有外窗,外窗的开启面积不小于走道面积的5%,或走道外窗的可开启面积不小于窗本身面积的45%,得3分。

2房间外窗可开启净面积不小于房间地板面积的4%,内区房间通过邻接房间自然通风时,通风开口面积不小于地板面积的8%,且不小于2.3平方米时,得3分。

3.2.16建筑应利用自身遮阳或其他构件、周边构筑物对建筑立面形成有效遮阳,以5月5日8时至17时为准,东、南、西三个方向的立面全天的立面日照时数不大于2小时的面积比例达40%,得4分;▲

3.2.17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指标优于国家现行相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评价总分值为5分,并按下列规则评分:

1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各项指标满足规定性指标的要求时,综合遮阳系数比国家或地方现行相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规定的降低幅度达到5%,得2分;达到10%,得5分。

2供暖空调全年计算负荷降低幅度达到5%,得2分;达到10%,得5分。

3.2.18建筑及照明设计避免产生光污染,不产生光聚焦现象,评价总分值为2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玻璃幕墙可见光反射比不大于0.2,得1分;

2室外照明设计满足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的规定,得1分。

3.2.19地上部分所有走廊、电梯厅、楼梯间均可以利用自然采光,得3分。

3.2.20主要功能房间的采光系数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的要求,评价总分值为4分,并按下列规则评分:

1居住建筑:

外窗玻璃可见光透过率≥0.6,且卧室、起居室的窗地面积比达到1/6×1.1时,得2分;达到1/5×1.1时得4分;若外窗玻璃可见光透过率或窗地比不能同时满足上述要求,需进行自然采光模拟计算,其采光系数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的要求。

2.公共建筑主要功能房间外墙玻璃材料可见光透过率不小于0.6,得4分。

Ⅲ给排水及节水设计

(单节总分19分)

3.2.21给水系统无超压出流现象,用水点供水压力不大于0.3MPa,得2分;不大于0.20MPa,且不小于用水器具要求的最低工作压力,得3分。

3.2.22设置用水计量装置,评价总分值为2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按使用用途,对厨房、卫生间、绿化、空调系统、游泳池等用水分别设置用水计量装置,统计用水量,得1分;

2按付费或管理单元,分别设置用水计量装置,统计用水量,得1分。

3.2.23绿化灌溉采用节水灌溉方式,评价总分值为3分,并按下列规则评分:

1采用节水灌溉系统,如低压管灌、喷灌、微灌、滴灌等,得2分;

2种植无需永久灌溉植物,得1分。

3.2.24除卫生器具和绿化灌溉外的其他用水采用了节水技术或措施,评价总分值为3分。

其他用水中采用了节水技术或措施的比例达到50%,得2分;达到80%,得3分;空调冷却系统采用无水冷却方式方式,得3分。

3.2.25结合雨水利用设施进行景观水体设计,景观水体利用雨水的补水量大于

其水体蒸发量的60%,且采用生态水处理技术保障水体水质,评价总分值为4

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对进入景观水体的雨水采取控制面源污染的措施,得2分;

2利用水生动、植物进行水体净化,得2分。

3若项目未采用设计景观水体,本条直接得4分。

3.2.26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或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提供生活热水,得4分。

无生活热水需求建筑,本条不参评。

Ⅳ结构及节材设计

(单节总分16分)

3.2.27择优选用建筑形体,评价总分值为3分。

根据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规定的建筑形体规则性评分,建筑形体不规则,得1分;建筑形体规则,得3分。

3.2.28土建工程与装修工程一体化设计,评价总分值为2分,并按下列规则评

分:

住宅建筑土建与装修一体化设计的户数比例达到30%,得1分;达到100%,得2分。

公共建筑公共部位土建与装修一体化设计,得1分;所有部位均土建与装修一体化设计,得2分。

3.2.29建筑内墙面及地面装饰层设计时为薄抹灰工艺,得2分。

3.2.30采用工业化生产的装配式构件,评价总分值为3分,根据装配式构件用量比例按表3.2.30的规则评分。

表3.2.31装配式构件用量比例评分规则

装配率Rpc

得分

15%≤Rpc<30%

1

30%≤Rpc<50%

2

Rpc≥50%

3

3.2.31设计时考虑模数化设计,使得在施工阶段采用工具式定型模板施工,增加模板周转次数,减少批荡砂浆用量或免批荡,得3分。

3.2.32规划设计阶段或施工建造阶段通过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减少返工率,对材料使用形成有效管理,得3分。

Ⅴ暖通设计

(单节总分17)

3.2.33供暖空调系统的冷、热源机组能效均优于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的规定以及现行有关国家标准能效限定值的要求,评价分值为4分。

对电机驱动的蒸汽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直燃型和蒸汽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调机组,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其能效指标比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的规定值提高或降低幅度满足表3.2.33的要求;对房间空气调节器和家用燃气热水锅炉,其能效等级满足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节能评价值要求。

表3.2.33冷、热源机组能效指标比现行国家标准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的提高或降低幅度

机组类型

能效指标

提高或降低幅度

电机驱动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

制冷性能系数(COP)

提高6%

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

直燃型

制冷性能系数(COP)

提高6%

蒸汽型

单位制冷量蒸气耗量

降低6%

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调机组

能效比(EER)

提高6%

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

制冷综合性能系数(IPLV(C))

提高8%

锅炉

燃煤

热效率

提高3个百分点

燃油燃气

热效率

提高2个百分点

3.2.34通风空调系统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等的有关规定,且空调冷热水系统循环水泵的耗电输冷(热)比比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规定值低20%,评价分值为3分。

3.2.35采取措施降低部分负荷、部分空间使用下的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能耗,评分总分值为3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区分房间的朝向,细分供暖、空调区域,对系统进行分区控制,得1分;

2合理选配空调冷、热源机组台数与容量,制定实施根据负荷变化调节制冷(热)量的控制策略,且空调冷源机组的部分负荷性能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的规定,得1分;

3水系统、风系统采用变频技术,且采取相应的水力平衡措施,得1分。

3.2.36气流组织合理,评价总分值为4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重要功能区域供暖、通风与空调工况下的气流组织满足热环境参数设计要求,得1分;

2避免卫生间、餐厅、地下车库等区域的空气和污染物串通到其他空间或室外活动场所,得1分。

3居住建筑起居室空调室内机安装位置确保不会直接吹向床位,室外机设置避免气流短路或恶化室外散热,得1分。

4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厨房排风要求,防止油烟扩散至其他室内及室外活动场所,得1分。

3.2.37地下车库设置与排风设备联动的一氧化碳浓度监测装置,得3分。

3.2.38不设空调或进行全年逐时能耗模拟分析,设计建筑比参照建筑空调开启时间减少20%以上,暖通设计部分直接得17分。

Ⅵ电气设计

(单节总分14分)

3.2.39三相配电变压器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0052的节能评价要求,得3分;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设计评价

3.2.40走廊、楼梯间、门厅、大堂、地下停车场等场所的照明系统采取分区、定时、感应节能控制措施,评价分值为2分。

3.2.41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中规定的目标值,评价总分值为4分。

主要功能房间满足要求,得2分;所有区域均满足要求,得4分。

3.2.42合理选用电梯和自动扶梯,并采取电梯群控、扶梯自动启停等节能控制措施,评价分值为2分。

3.2.43场地内停车场内按不低于停车位总数的20%设置充电桩设施或预留充电接口,得3分。

Ⅶ人居健康设计

(单节总分13)

3.2.44建筑及景观设计应充分考虑在不同季节、天气状况下向居民提供交流、娱乐、休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考试认证 > 财会金融考试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