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理财产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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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理财产品
民生银行对公理财产品介绍
一、理财产品概览
产品名称
产品类型
首次购买起点金额
下一投资周期起始日
下一投资周期结束日
计息天数
下一投资周期客户预期收益率(%)
募集期/开放申购期
周增利周一对公款
周期滚动型
50万
2011-12-12
2011-12-19
7
3.3
12月5日-12月11日
周增利周三对公款
周期滚动型
50万
2011-12-14
2011-12-21
7
3.3
12月7日-12月13日
周增利周五对公款
周期滚动型
50万
2011-12-16
2011-12-23
7
3.3
12月9日-12月15日
四周增利周二对公02款
周期滚动型
50万
2011-12-20
2012-1-17
28
待定
11月22日-12月19日
四周增利周四对公02款
周期滚动型
50万
2011-12-22
2012-1-19
28
待定
11月24日-11月21日
四周增利周二对公03款
周期滚动型
50万
2011-12-27
2012-1-24
28
待定
11月29日-12月26日
四周增利周四对公03款
周期滚动型
50万
2011-12-29
2012-1-26
28
待定
12月1日-12月28日
季增利第005期对公款
封闭型
50万
2011-12-13
2012-3-13
91
5.2
12月9日-12月12日
35天增利第001期对公款
封闭型
50万
2011-12-14
2012-1-18
35
4.90%
12月12日—12月13日
双月增利第001期对公款
封闭型
50万
2011-12-14
2012-2-14
62
5.10%
12月12日—12月13日
半年增利第001期对公款
封闭型
50万
2011-12-13
2012-6-13
183
5.65%
12月12日
我行目前长期滚动推出期限为单周、四周、35天、双月、季度和半年期的对公理财产品。
红色字体部分产品已过本次起息日,但仍可在下一期产品释放出来时购买。
二、四周增利型理财产品说明书(其它期限的理财产品说明书类似)
中国民生银行非凡资产管理四周增利理财产品说明书
重要须知
1、本说明书是《中国民生银行非凡资产管理四周增利理财产品合同》(以下简称“理财产品合同”)不可分割之部分。
2、本理财产品仅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说明书规定可以购买本类理财产品的合格投资者发售。
3、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前,请客户确保完全理解本理财产品的性质、结构及产品所涉及的风险等。
客户若对本产品有任何疑问或投诉,请拨打银行的咨询投诉电话95568或到中国民生银行营业网点进行咨询或投诉。
4、本理财产品根据产品说明书所载内容进行操作。
5、本产品说明书的解释权归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行”)所有。
一、产品基本规定
1、产品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非凡资产管理四周增利理财产品
2、产品类型:
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3、投资币种:
人民币
4、目标客户:
本理财产品适合有投资经验客户及无投资经验客户投资
且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风险承受度评级二级(含)以上的个人客户/□机构客户
5、周期长度:
____周
6、产品结构:
本产品为持续运作型产品,除非银行根据本产品说明书的规定提前终止。
在产品存续期内,客户可以在每个投资周期起息日开始至该周期结束日前一日进行下一周期的约定购买;已购买本理财产品的客户可以在上述期间通过约定赎回交易在本周期结束日赎回全部或部分本金。
若客户未约定赎回全部理财产品,则客户理财本金(或剩余本金)自动进入下一投资周期,下一投资周期的预期年化收益率由银行重新公布。
7、认购期:
年月日至年月日。
8、销售地区、规模:
面向全国销售,存量规模上限为亿元。
9、成立日:
产品认购期结束后,如果银行判定本理财产品成立,则本理财产品的成立日为年月日。
10、投资周期起息日、到期日、周期日:
自成立日起,每周为一个投资周期(简称周期),每投资周期的结束日(每周期到期日)为下一周期的起息日,称为周期日。
银行在周期日分配本期收益。
如遇法定节假日,则周期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下一周期长度相应减少;各周期按实际持有天数计息。
银行有权在特殊情形下调整按上述规则确定的周期日,银行将在调整之前3个工作日进行公告。
11、产品收益率:
民生银行将在产品每投资周期到期日公告当周期实际理财年化收益率,在每投资周期到期日前至少一个工作日公告产品下一周期预期年化收益率。
预期年化收益率为测算收益率。
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12、个人投资者初次购买(或全部赎回后再次购买)金额和递增金额:
本理财产品的起点认购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单笔递增金额为1万元的整数倍。
其中认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万元(含5万元)且不高于20万元的理财产品为普通型;认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万元(含20万元)且不高于100万元的为理财产品为高端型;认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含100万元)的理财产品为尊享型。
13、机构投资者起点认购(或全部赎回后再次购买)金额和递增金额:
机构投资者购买本理财产品的起点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含50万元),单笔递增金额为1万元的整数倍。
14、个人投资者持有期间购买/赎回起点金额与递增金额:
普通型产品投资者最低持有份额5万份,高端型产品投资者最低持有份额20万份,尊享型产品投资者最低持有份额100万份。
个人客户单笔购买、赎回起点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万元,单笔递增金额为1万元。
15、机构投资者最低持有份额为50万份,单笔购买、赎回起点金额为1万元,单笔递增金额为1万元。
16、工作日:
银行对外办理一般对公业务的任何一天及银行间债券市场正常营业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银行有权在特殊情形下调整工作日,银行将在调整之前3个工作日进行公告。
17、资金到账日:
分配时实际资金到达客户交易账户日期。
18、提前终止日:
在产品持续运作期间内,银行有权视产品运行情况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提前终止日为银行依约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之日。
详见本合同第六条第3款“产品提前终止”条款。
19、收益计算基础:
Act/365,指每个投资周期的实际计息天数乘以该投资周期年化收益率除以365。
20、理财资产总值:
指银行依约对本理财产品进行投资形成的资产价值总和。
21、理财产品份额:
本理财产品将平均划分为等值份额,其中每份称为一份理财产品份额。
本理财产品每份的购买、赎回份额价格均为1元。
22、理财账户:
指银行系统内为客户在本产品说明书下交易而开立的账户。
23、交易账户:
指客户在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用于转出理财本金、收取理财收益等。
二、投资范围
本理财产品主要投资但不限于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符合银监会规定的信托受益权及信托计划等。
具体投资比例为:
债券5%-35%、符合银监会规定的信托受益权产品及信托计划60%-90%、现金及货币市场工具0%-30%。
三、理财产品费用、收益
1、本理财产品的投资收益来源为:
投资资产所得的利息、买卖资产的差价、信托受益权转让产生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投资所得。
2、在不出现风险揭示书所述风险的情况下,购买本理财产品的客户在投资周期结束后将获得理财本金及投资收益,理财收益的计算公式如下:
理财收益=(理财产品实际投资收益率-交易费用率-销售费用率-托管费用率-固定管理费用率-浮动管理费用率(如有))×实际投资天数÷365×客户理财本金
其中销售费用率约为0.20%-0.50%,托管费用率为0.06%,固定管理费用率为0.8%,浮动管理费用率0%-1.8%。
(上式中各收益率、费用率均为年化数值,下同。
)
3、客户收益分析:
我行2011年7月-9月同类产品所实现的平均收益率(在计算时该平均收益率已剔除因小概率事件而实现的收益率),具体如下表:
款别
四周收益率
个人普通款
4.88%
个人高端款
4.90%
个人尊享款
5.01%
对公款
4.83%
(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构成新发理财产品业绩表现的保证)
在不出现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中所列示的风险的情况下,扣除交易费用、销售费用、托管费用、固定和浮动管理费用后,不同投资周期长度理财产品在投资周期结束后投资者可以按照银行公布的预期年化收益率获得理财收益。
4、在每个投资周期,如果理财产品实际投资收益率扣除相关费用率后高于客户预期年化收益率,则银行最多按照1.8个百分点收取浮动管理费,超过1.8个百分点的部分归客户所有。
如果理财产品实际投资收益率扣除相关费用后低于客户预期年化收益率,则银行不收取浮动管理费。
5、民生银行将在产品的周期日前至少1个工作日公布本理财产品在下一投资周期的预期年化收益率。
在投资周期内如果不出现《中国民生银行非凡资产管理四周增利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中所列示的风险,则在周期结束后投资者可以按照预期年化收益率获得理财收益。
如发生市场变动或政策调整等对理财产品收益产生影响的情形,银行可对前述收益率予以调整并公布,上述调整按公布的生效日期起生效。
6、在理财产品合同期间,客户应保证交易账户状态正常,因任何原因造成该银行账户销户或状态不正常,客户有义务对银行做出合理说明,并书面申请变更。
如因客户原因导致资金不能及时入账,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7、若由于国家政策、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募集不成功,或其他非因银行的原因导致本次理财产品未能投资于本交易合同所约定投资范围,或本理财产品在认购期内市场出现剧烈波动,可能对产品的投资收益表现带来严重影响,或发生其他导致本理财产品难以成立的原因的,经民生银行谨慎合理判断难以按照理财产品合同规定向客户提供本理财产品,民生银行有权宣布本理财产品不成立,客户将承担投资本理财产品不成立的风险,理财本金将将会返还客户交易账户,本交易合同自行终止。
银行亦有权在上述事件发生的情况下延长本理财产品认购期,本理财产品成立日亦将相应延迟,本理财产品的其他条件仍按本交易合同条款执行。
上述事件发生后,银行将及时在银行网站或营业网点向客户公告。
8、本理财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
在投资周期内,如果出现了《中国民生银行非凡资产管理四周增利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中所列示的风险且导致本理财产品的理财收益无法实现事先公布的产品预期年化收益率甚至发生本金损失时,银行将按照对理财产品所投资产进行处置与变现后的余额按照每一客户理财本金占本理财产品项下所有客户理财本金总额的比例向客户进行分配。
但在此种情形下,银行保留向发生风险的主体进行追偿的法定权利,若这些权利在未来得以实现,在扣除为实现权利而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后,将按上述比例继续向客户进行分配。
9、在投资周期内,银行将对理财本金按照理财产品合同约定进行管理和运用,不另计付存款利息。
在客户发起约定购买或认购之日起至起息日前1日,理财本金按活期存款计算利息。
客户约定赎回部分对应的理财本金和全部投资收益(如果投资发生损失,则为理财本金扣除投资损失后的余额)将在投资周期到期日后2个工作日内划回到客户的交易账户中。
投资周期到期日(含当日)或提前终止日(含当日)至资金到帐日之间客户的理财本金及投资收益不计付存款利息。
10、每周期实际理财年化收益率:
本理财产品收益率根据市场利率的变化及银行实际投资运作的情况计算。
银行在每周期的结束日公告本周期的实际理财年化收益率(扣除各项费用后,下同),当投资发生亏损时,实际理财年化收益率可能低于预期年化收益率甚至可能发生本金亏损。
11、理财收益测算及分配示例:
例:
四周增利理财产品的上一周期中,银行公布本周期预期年化收益率为4%,客户约定购买本理财产品10万元。
银行在本周期起始日确认客户购买成功,开始投资运作。
本周期到期日银行公布本周期实际理财年收益率为4%,达到预先公布标准。
则:
在不发生风险揭示书所述风险的前提下,本理财产品在本周期到期日,客户可获得的理财收益=100,000×4%×28÷365=306.85元
若客户在本周期未约定赎回,则客户在本周期结束日的当日收到理财收益306.85元。
若客户在本周期全额约定赎回,则客户在本周期到期日收到理财本金与收益合计100,306.85元。
若客户在本周期约定赎回2万元,则本周期到期日收到理财本金与收益合计20,306.85元。
(以上示例采用假设数据计算,并不代表客户实际可获得的理财收益,不是产品最终业绩的可靠依据)
四、理财产品认购与约定购买
1、在产品认购期内,客户可以通过网上银行或银行营业网点办理本理财产品的认购,银行将在产品成立日确认客户认购是否成功。
2、在理财产品的存续期间,客户可以通过网上银行或银行营业网点办理本理财产品的约定购买,银行将在下一投资周期的起始日(即起息日)进行约定购买生效确认。
3、客户通过银行营业网点认购或首次约定购买本理财产品时,需要先签订《中国民生银行非凡资产管理四周增利理财产品合同》,然后提交《中国民生银行理财业务申请书(非凡资产管理-增利系列理财产品专用)》进行约定购买。
4、客户通过网上银行首次约定购买本理财产品时,需要先通过网银签订《中国民生银行非凡资产管理四周增利理财产品合同》,然后在相应的交易界面中进行约定购买。
5、银行受理客户认购或约定购买申请并确认后,则理财资金将从认购期结束后的投资周期或约定购买成功后的下一个投资周期的起息日开始参与投资、获得理财收益,银行于起息日将理财本金从交易账户转入理财账户进行投资。
理财本金在客户认购或约定购买之日起至起息日前将自动冻结。
在冻结期间,认购资金或约定购买资金按照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冻结期内产生的利息不参与本理财产品的投资。
6、在银行最终确认前,客户的约定购买可以撤销,但是募集结束日当日不允许客户撤销约定购买。
五、理财产品的收益分配与约定赎回
1、在每投资周期结束日,银行根据客户每投资周期参与投资本金金额和实际理财年化收益率,向客户分配投资收益。
2、客户投资后,本理财产品持续运作,客户可以在每投资周期起息日开始至该周期结束日前1日在银行网点、网上银行进行约定赎回。
约定赎回之后的份额应大于最低持有份额,否则客户必须全额赎回。
约定赎回经银行确认成功后客户所约定赎回的本金部分和未分配收益在周期结束日返还客户账户。
3、客户的理财本金和投资收益(如果投资发生损失,则为理财本金扣除投资损失后的余额)将在到期日或提前终止日后2个工作日内划回到客户的交易账户中。
4、下一投资周期起息日之前客户未全部约定赎回理财产品的,客户理财本金(或剩余本金)自动进入下一投资周期,下一投资周期的预期年化收益率由银行重新公布。
5、在银行最终确认前,客户的约定赎回可以撤销。
六、客户换卡与产品终止
1、个人客户同一银行客户号下可更换银行卡,变更后原卡所有产品全部对应到新卡,且原卡不可再购买或查询非凡资产管理-增利系列理财产品。
当原卡有预约中的交易时(包括约定购买与约定赎回),不可以换卡,但原卡有在途资金时不影响换卡,在途资金划入新卡。
2、在产品存续期间,如出现但不限于以下情形,银行有权利根据其自身的合理判断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
(1)国家政策出现重大调整并影响到本理财产品的正常运作。
(2)市场收益率大幅波动,并有可能或实质影响到产品所能实现的投资收益。
3、当银行决定提前终止本产品时,应至少在提前终止日前3个工作日通过营业网点或银行网站进行公示,并按如下规则进行清算和分配:
(1)银行将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资产在提前终止日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变现和收益分配,如遇市场发生重大波动或其它非因银行的原因导致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资产未能在前述期限内变现,银行可延长变现和收益分配期限,但应在银行网站或营业网点进行公告。
(2)银行根据客户在产品提前终止日当天所持有的本理财产品的份额比例对清算后的余额进行分配。
(3)理财产品提前终止日(含当日)至资金到账日(含当日)期间,理财本金不计付利息,银行将在银行网站及时公布清算工作进展。
七、信息披露
1、本理财产品的公开信息披露将通过营业网点或银行网站或银行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地点进行。
2、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和时间为:
1)如本理财产品不成立,则银行将于募集期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网站或营业网点向客户进行公告。
2)银行于产品每个投资周期到期日在银行网站或营业网点公告本周期实际理财年收益率。
3)银行于每个投资周期到期日前至少一个工作日在银行网站或营业网点公告产品下一周期预期年化收益率。
4)如银行决定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银行需在提前终止日前3个工作日在银行网站或营业网点进行公告。
5)银行有权在特殊情形下调整周期日,银行将在调整之前3个工作日在银行网站或营业网点进行公告。
6)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银行有权通过我行网站、电话、短信等信息平台、渠道发布临时公告,客户应定期通过上述相关渠道获知有关本理财产品的相关信息。
7)如客户无法通过银行网站的方式了解在银行网站披露的信息,客户可拨打银行的咨询电话95568查询。
特别声明:
银行在上述渠道披露的信息,客户应主动、及时通过上述渠道获取该信息。
客户签署本理财产品合同即视为其已认可并知晓银行信息披露渠道;如客户怠于或未能及时查询相关信息,而导致其无法及时知晓有关信息,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客户自行承担。
3、在本产品存续期间,银行有权通过银行网站或营业网点或银行认为适当的其他渠道根据相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对本产品说明书条款进行补充、说明和修改,修改之后3个工作日生效;客户有异议的,应当在修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银行允许客户提前赎回理财产品,产品收益参考提前终止条款。
投资者在此不可撤销地委托并授权银行在产品说明书的范围内,管理和运用客户资金并自行确定及调整所投资的资产及其具体数量和比例等相关交易条件。
八、其他
1、客户首次购买本理财产品,需与银行签署《中国民生银行非凡资产管理四周增利理财产品合同》。
客户赎回或再次购买本理财产品,银行与客户无需再重复签订理财产品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合同的约定为准。
2、个人客户使用银行网上银行渠道,需先签约开通中国民生银行个人网上银行贵宾版;机构客户使用银行网上银行渠道,需先签约开通中国民生银行企业网上银行标准版(或中国民生银行企业网上银行中小企业E管家)。
3、银行对理财产品资产单独设置账户,对理财产品资产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理财产品资产与其自有资产相互独立。
4、银行和客户应各自承担其本理财项下应交纳的税费。
理财本金所产生的理财收益,银行暂不代扣代缴税,但若根据法令的规定或税务等国家机关的命令或要求,银行有义务代扣代缴客户承担的税费时,银行将进行代扣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