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费率监管机制的回顾和改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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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费率监管机制的回顾和改革
中国保险费率监管机制的回顾和改革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指出,“健全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制度体系,以经济体制改革为重点,加快完善各方面体制机制,破除一切不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为发展提供持续动力”。
价格形成机制的改革是中国经济金融改革的一个核心部分,这在保险业中表现为保险产品费率监管机制的市场化改革。
本文梳理和总结4个大类险种——寿险、意外伤害险、商业车险和“交强险”的费率监管机制的发展历程,分析在当前时期,对这些险种的监管机制进行市场化改革的内容、影响以及应当注意的主要事项。
一寿险产品费率监管机制
寿险是中国保险业收入占比最大的一项业务(见表1)。
2016年全年,中国寿险业务保费收入17442.22亿元,同比增长31.72%,寿险保费收入占所有业务保费收入的56.27%。
此外,寿险业务还有两项未计入保险合同核算保费收入的内容——保户投资款新增交费(对应于万能寿险)和投连险独立账户新增交费,二者在2016年分别达到了11860.16亿元和938.97亿元。
表1人身险主要险种保费收入和占比
单位:
亿元,%
普通寿险
分红寿险
投连寿险
万能寿险
意外伤害险
健康险
2016年1~11月
16557
(78.50)
693
(3.29)
3842
(18.21)
2015年
6627
(26.15)
6410
(25.30)
418
(1.64)
9295
(63.69)
430
(1.70)
2156
(8.50)
2014年
4191
(38.72)
6510
(60.14)
9
(0.08)
114
(1.06)
370
(3.42)
1399
(12.92)
2013年
1090
(11.68)
8136
(87.21)
4
(0.05)
90
(0.97)
311
(3.33)
983
(10.54)
2012年
850
(9.65)
7859
(89.18)
4
(0.05)
99
(1.12)
259
(2.94)
771
(8.74)
2011年
825
(9.62)
7667
(89.42)
5
(0.05)
77
(0.90)
229
(2.67)
618
(7.21)
2010年
854
(10.51)
7179
(88.36)
6
(0.07)
87
(1.07)
190
(2.33)
473
(5.81)
2009年
821
(11.46)
5246
(73.20)
112
(1.57)
987
(13.77)
156
(2.18)
514
(7.18)
2008年
825
(12.65)
3805
(58.37)
425
(6.52)
1458
(22.37)
131
(2.01)
520
(7.98)
注:
括号内数字为该人身险险种占人身险整体保费收入的比重。
资料来源:
《中国保险年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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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人身险主要险种保费收入和占比
1.寿险费率监管机制的回顾总结
中国人身险业自1982年复业以来,在此后近20年中经营的都是普通寿险产品(即纯粹保障型产品),如简易人身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及养老保险业务,为居民提供了早逝和养老风险的保障。
1996年起,中国经济增长减速,出现一定程度的通货紧缩,中国人民银行多次宣布下调基准利率。
由于当时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渠道狭窄,绝大部分资金用于获取固定收益的银行协议存款和国债,资金运用收益水平低于负债成本——主要是指保单的预定利率,遭受了“利差损”。
这迫使寿险公司下调保单预定利率,而为了应对行业兑付风险,1996年5月,金融监管部门要求寿险产品预定利率不得超过6.5%;到1998年6月,保险监管部门将预定利率上限进一步下调为5%;直到1999年6月,保险监管部门发布通知,要求各公司销售的人身险产品的预定利率不能超过2.5%,同时禁止销售“利差返还型”人身险产品。
[1]随着普通寿险产品预定利率的提高,产品的价格相应大幅上调,使得中国寿险业经营一度陷入困境。
为了稳定市场需求,同时为了应对加入WTO后外资保险公司进入带来的市场挑战,多家寿险公司借鉴发达国家寿险业发展经验推出了投资型产品。
这些人身险产品将保障属性和投资属性适度分离,将保险资金投资风险的部分或几乎全部转给投保人一方,从而降低了原来由保险公司承担的利率风险。
1999年10月,平安公司首先推出了“投资连结保险”,随后不久分红寿险(1999年)、万能保险(2000年)出现,投资型人身险逐渐主导了市场。
2.当前寿险监管机制市场化改革的主要内容
①对于普通型人身险的费率监管机制,2013年8月,中国启动了市场化改革。
该类产品的预定利率改为由保险公司按照审慎原则自行决定;明确法定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标准,规定新生效的普通型人身险保单的法定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不能高于保单的预定利率,也不能高于3.5%。
同时,养老年金等保单的准备金评估利率可以在15%之内进行上浮;由保险公司自主确定佣金水平,优化费用支付结构;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水平作为监管部门对保险条款和费率审批、备案的重要依据。
②对于万能型人身险的费率监管机制,2015年2月,中国启动了市场化改革。
取消万能保险不超过2.5%的最低保证利率限制,同时,要求最低保证利率更高的产品计提更高的准备金,将最低风险保额与保单账户价值的比例提高3倍。
[2]③对于分红型人身险的费率监管机制,2015年9月,中国启动了市场化改革。
放开分红型人身险的预定利率限制,同时,对分红险死亡保额要求增加至投保人已缴纳保险费的120%。
至此,按照“普通型、万能型、分红型”分3步走的中国人身险费率监管机制的市场化改革全面开启。
3.当前寿险费率监管机制市场化改革的机遇和挑战
在机遇方面。
①增强寿险公司自主经营活力。
将保险产品最核心的权利——定价权还给公司,交给市场,由市场主体根据供求关系自主确定,让公司完全掌控自主经营权。
②提升寿险公司改革创新动力。
费率严格管制抑制了寿险公司的创新动力,引发业务增长乏力、销售误导、社会形象不佳等问题,而费率市场化改革促进公司设计符合自身经营策略和适销对路的产品,促进行业有序竞争。
③激发寿险公司结构调整的潜力。
实施费率改革将倒逼寿险公司加强经营管理,提升保险产品和服务的竞争力,促进风险保障和长期储蓄业务发展,改善保险行业业务结构和盈利状况。
在挑战方面。
①存量业务的退保风险。
改革实施后,一些消费者会退掉原有保单再重新投保。
②增量业务利差损风险。
费率管制放开,寿险公司自主定价,管理能力较差的寿险公司可能会出于预定利率偏高、实际投资收益不佳等原因出现利差损。
③恶性竞争与误导宣传的风险。
改革实施后,不排除个别公司恶性竞争,在销售时过分解读费率改革政策,甚至利用费率改革政策进行恶意炒作。
二意外伤害险费率监管机制
意外伤害险在中国起步早,现已形成了航空意外伤害险、学生平安意外伤害险、旅行意外伤害险、建筑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险等险种,经营主体很多。
2016年1~11月,中国意外伤害险保费收入693亿元,同比增长17.37%。
2009年8月,《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规范了意外伤害险业务,但是意外伤害险的定价仍然比较粗放,基础不足。
当前要进行的意外伤害险费率监管机制改革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建设意外伤害险的保险基础设施
①编制保险行业意外事故发生率表。
意外事故发生率是意外伤害险科学定价的基础,而目前保险企业在意外伤害险定价上对风险因素的考虑不充分。
两次生命表的修订、首套重大疾病经验发生率表的编制完成促进了寿险和健康险的合理定价,而车险标准化数据的建立也促进了车险改革发展,因此应当集合保险行业力量编制意外事故发生率表。
②建设意外伤害险保单登记平台。
由于意外伤害险的投保渠道分散,单位保单的保费收入较低,续期业务相对不稳定,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相对较少,所以其保单登记平台建设较为滞后。
车险信息共享平台的运行促进了车险发展,而要推动意外伤害险的精细化发展仍然需要建设保单登记平台。
2.建立意外伤害险赔付率调节机制和定价回溯制度
意外伤害险费率市场化改革后,保险公司应当每隔一段时期对费率方案与实际经营结果的偏差进行回溯分析,并向保监部门提交意外伤害险费率的回溯分析报告,以便及时分析费率厘定的精算假设是否合理、责任准备金提取是否合规以及财务业务数据是否真实等问题,最终防范由费率厘定不科学、不公平、不合理带来的风险隐患,主要包括因费率过高而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和由费率过低而造成不正当竞争、扰乱市场经营秩序。
3.监管部门应当推动的其他工作
①加强赔付率和费用率的信息披露。
有些意外伤害险的赔付率较低而费用率较高,引起了消费者和社会的关注。
保险监管部门应当通过规范信息披露制度,为消费者提供客观、公正、准确、及时的意外伤害险资讯与信息,增强公众对保险业的信任和信心,同时优化承保理赔程序。
②规范经营和销售行为。
意外伤害险经营中较多地存在过于依靠高费用、高手续费的竞争行为,产生了虚列中介手续费、虚列营业费用、虚假电销以及不当利益输送等问题,并且意外伤害险涉及大量的大众消费者。
因此,保险监管部门更要完善市场行为监管,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三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监管机制
1988年中国车险保费收入超过20亿元,占财产险业务保费收入的37.6%,此后,车险一直是中国财产险业的第一大险种。
由于车险业务涉及众多普通消费者、产品复杂多样、占财产险业务收入的比重大,因此车险条款费率市场化改革是保险市场费率改革的难点。
车险业务包括商业车险和“交强险”,其中,商业车险业务收入占中国车险保费收入的约七成,所以,商业车险占中国财产险市场的半壁江山。
1.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监管机制经历的主要阶段
从1979年起,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监管机制经历了“监管部门审定到监管统一,到公司自主化,再到回归行业统一”的4个阶段。
(1)监管部门审定车险条款费率阶段(1979年11月至1995年2月)。
1979年11月中国保险业复业,起初车险的条款费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审定。
1988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依法加强人民银行行使国家保险管理机关职责的通知》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各级分行分别负责审定全国性的和地方性的保单的条款和费率。
1991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关于对保险业务和机构进一步清理整顿和加强管理的通知》,规定基本保险费率可以在一定幅度内浮动,上下最多浮动30%。
在1988年之前,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唯一一家保险公司,该公司在1983年9月前属于中国人民银行的局级专业子公司,至1983年9月转变为国务院直属局级经济实体,仍然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
(2)监管部门统一制定车险条款费率阶段(1995年2月至2003年1月)。
随着保险市场经营主体增加,车险市场出现恶性价格战,车险赔款支出的增速持续超过保费收入的增速,1995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以正式发文的形式颁布了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简称“1995年版”车险条款费率),并要求各保险公司严格执行。
[3]1995年10月颁布实施的《保险法》第106条规定:
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制定商业保险主要险种的保单的基本条款和费率,金融监管部门要备案由保险公司拟订的非主要险种的保单的条款和费率;而车险自然属于商业保险的主要险种。
1998年中国保监会成立,于2000年发布的《财产保险条款费率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除非经过中国保监会批准,任何经营主体不得变动主要险种的基本条款和费率。
此时,保险监管以产品和市场行为监管为主(尚未正式引入偿付能力监管和公司治理监管),而产品费率监管又可以说是产品和市场行为监管的核心。
“1995年版”车险条款费率实施后,保险业的价格竞争从直接对产品打折降价到改变了形式,包括向代理经纪等渠道支付高额的手续费佣金、给予无赔款退费、提前给予无赔款优待等,甚至出现了“鸳鸯保单”“撕单”“假保单”等违法行为,车险业的综合成本率居高不下,且市场秩序混乱。
此后几年,保险监管部门开始治理这些不规范、不正当的市场竞争行为,整顿车险市场秩序。
1998年新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颁布,形成了基本险与附加险的条款体系,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2个基本险及全车盗抢险等9个附加险,确立了以新车购置价为基础的费率体系,费率整体上分为营业和非营业两大类。
此阶段后期,车险业务的价格战和手续费战有所缓和。
(3)车险条款费率市场化改革阶段(2003年1月至2005年12月)。
为了给消费者提供更多选择、增加保险市场活力,同时为了应对即将加入WTO后外资保险公司的进入,并受到周边国家和地区的改革的影响,中国保监会启动了车险条款费率监管机制的市场化改革。
2003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允许各财产险公司可以采用自主开发的车险条款和费率;2003年4月1日,停止使用原来统颁的车险条款和费率。
在此之前,2002年《保险法》相关条款的表述已经被进行了相应的修改。
[4]此阶段,中国车险市场上产品更加丰富,服务水平提高,保险公司竞争意识增强,各家公司开始重视积累统计数据和吸引精算人才。
然而,车险市场的价格竞争和手续费竞争更加激烈,车险价格下降,行业陷入亏损状况。
(4)回归到行业协会统一条款费率阶段(2005年12月至2015年6月)。
为了规范车险市场秩序,2005年12月,中国保监会颁布的《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办法》提出,机动车辆保险的条款和费率应报保险监管部门审批,这标志着车险条款费率市场化进程受挫。
2006年7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统一制定了两个主要商业车险险种(车辆损失险和商业三者险)的A、B、C三类基本条款,并厘定相应的费率,中国保监会要求各家保险公司择一执行。
与此同时,中国保监会又出台了车险的“限折令”规定,通过无赔款优待、随人因素、随车因素等方式给予投保人的所有优惠总和不得超过车险产品基准费率的30%。
2007年4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又发布了6个常见的附加险种产品的行业条款,要求各保险公司执行。
自此,车险条款费率改革进入了由行业协会统一颁布的阶段。
2.当前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监管机制市场化改革的主要内容
各保险公司使用全行业统一的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使得车险市场的价格竞争有所缓解,促进了行业的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的提高。
然而,这终究与中国经济体制市场化改革的原则不相符,减少了车险市场活力,不利于车险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
自2015年6月起,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改革(简称“商车费改”)试点在6省市正式实施,在此之前,全行业上下都进行了精心准备,多家保险公司已经向中国保监会申报了新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
自2016年1月起,试点地区扩大到18个。
在总结前期试点改革经验的基础上,自2016年7月起,“商车费改”试点在全国范围内实施。
按照“先条款后费率、先统一后差异”的原则,此次“商车费改”试点包括3项主要内容:
①建立健全商业车险条款形成机制,包括行业示范条款制度和创新型条款形成机制;②建立健全商业车险费率形成机制,包括建立行业基准纯风险保费的形成、调整机制,逐步扩大保险公司在费率厘定上的自主权;③加强和改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监管,主要包括建立对条款费率的动态监管机制和完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
3.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监管机制市场化改革的影响和注意事项
首先,“商车费改”能够促进行业增长和保持稳定。
①改革前车险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对“风险”因素的考虑不够,各家公司的车险费率标准仅与座位数、车龄、新车购置价等因素相关,频繁出险的车辆与长期不出险车辆间的费率差异不大。
此次改革方案纳入了车型风险因素,同时给予财产险公司更大的费率制定权。
因此,改革后,各家公司可以更科学地设定车险条款费率,对不同消费者提供与其偏好和风险状况相适宜的产品,减少逆向选择和不同消费者之间的“交叉补贴”。
②保险行业协会基于全国大数据制定的行业费率比较精确,引入渠道因子便于遏制渠道上的不规范、不理性行为。
并且,相对于十年前的上一轮改革,财产险公司过于重视“规模”“速度”而不计成本的经营理念已有很大改善,如今的偿付能力和公司治理监管已有很大改进。
因此,改革后,公司之间不会出现大范围的非理性竞争,不会威胁行业的偿付能力。
③车辆保险信息共享平台于2006年7月开始建设,运行良好,该平台通过计算机网络和远程信息系统,实现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保险监管部门、保险行业协会及各省级保险公司之间的车辆保险动态数据信息互联共享。
因此,车险精细化定价的数据支持条件基本具备。
其次,“商车费改”将在多个方面改善消费者权益。
①增加保险责任,例如,将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和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的家庭成员纳入了第三者的范围,更清晰地界定了车上人员范畴;将冰雹、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和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导致的车辆损失纳入承保责任。
②车损险引入了代位求偿的索赔方式,出险后被保险人可以选择向责任方索赔或向责任方的保险公司索赔和代位求偿。
③改革前,商业车险的经营惯例是“次日零时生效”,而改革后,允许投保人在“零时起保”和“即时生效”之间做出选择,允许有条件的公司自行设计投保单;遵循契约自由原则,删除了常见的“次日零时生效”的规定。
④市场竞争和产品差异化会提高消费者的投保率,提高消费者剩余。
再次,“商车费改”会产生一系列的“外部”效果。
①作为改革的一部分,保险行业协会建立商业车险损失数据的收集、测算和调整机制,实时发布商业车险的基准纯风险保费表,保险监管部门建立商业车险费率厘定和使用情况的回溯分析机制。
这些举措有助于车险业务的数据积累和信息化管理,对于发展其他保险业务也是有益的。
②改革后,车主的费率与上一年或上两三年的出险情况紧密挂钩,通过保险费率的激励惩罚机制改善驾驶习惯,减少机动车事故。
③此次改革将推动互联网和保险业的融合。
例如,推动整个车联网的发展,促进第三方车险比价机构的发展以及消费者通过互联网渠道购买车险产品。
最后,“商车费改”过程中应当注意如下事项。
①把握好放开两个费率浮动系数、条款开发自主权等,加强财产险的产品管理制度建设,实施备案产品自主注册改革,建立产品的注册平台和数据库。
②根据德国、韩国、日本、中国台湾地区以及美国很多州的经验,车险条款费率改革后,整个车险的综合成本率将上升、市场集中度将提升,在此过程中必然有一些保险公司陷入经营困境,甚至扭亏无望,这需要加快完善中国保险市场的退出机制。
③改革后的纯风险定价将引入车型定价,而汽车维修零配件价格目前仍然不透明,因此,保险业、汽车业和消费者应当共同努力提升各种车型的零配件价格的透明度。
四“交强险”条款费率监管机制
关于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的保险是各国财产险行业的重要构成部分,中国的道路交通安全的第三者强制责任险(以下称“交强险”)于2006年7月1日起实施。
[5]根据《交强险条例》的规定,“交强险”采用全国统一的条款和由中国保监会按照“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的基础费率。
1.当前“交强险”条款费率管制带来的问题
不同地区自然地理条件、道路交通状况、社会生活方式、文化风俗以及驾驶人资质不同,在全国各个地区采用统一的“交强险”费率会产生问题。
①赔付风险的地区差异明显。
东部地区车辆保有量较大,交通拥堵程度较高,人身伤亡赔付金额较高,拥有更多的赔付率高而保费较低的营业客车、营业货车、拖挂车和拖拉机等,使得这些地区“交强险”业务亏损严重;西部地区的“交强险”则赔付率较低。
根据《中国机动车保险市场发展报告2014》,中国商业车险的赔付率和综合成本率在华东地区大幅高于西南地区、西北地区。
因此,发达地区其实在享受着来自落后地区的补贴,这与社会公平原则不符。
②“交强险”在全国范围内采用统一的赔付限额,然而,中国不同地区和不同人群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存在差距,对道路交通安全的第三者责任的保障程度的需求自然也不同。
③“交强险”的风险分类比较粗糙。
在“交强险”制度运行时期较长的发达国家,“交强险”的风险因子有几十种,而中国的“交强险”精算在数据积累和技术水平上都还很不足。
2.当前“交强险”条款费率监管机制改革的注意事项
中国推进“交强险”制度改革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是,完善“交强险”费率调整机制。
①综合考虑各省区市经济发展程度、交通状况及司法环境等因素,分地区制定“交强险”费率。
②明确费率调整的触发条件、调整程序、调整频度和调整主体等,及时调整地区及车型费率,逐步实现整体不盈不亏。
③仿照商业车险模式建立保费调节系数,综合考虑交通违章、驾驶人情况等风险因素,设定使消费者支付与其自身风险状况相匹配的价格。
二是,优化“交强险”经营核算规则。
保险监管部门应严格规范和监督各公司“交强险”的经营核算情况,调整不合理的管理费用和理赔费用分摊规则,使核算结果更准确地体现“交强险”实际经营情况,为下一步市场化定价改革积累充足、准确、有效的数据。
三是,做好“交强险”市场化定价改革的前期准备工作。
特别是,在全国推广“商车费改”的基础上,积累车险产品市场化定价和经营经验。
四是,调查研究分责体系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对于是否取消“交强险”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分责项目的拟定,是否提高人身伤害赔偿限额等问题进行进一步的调查研究,明确“交强险”的产品定位和制度设计目标。
表2为“交强险”经营情况。
表2“交强险”经营情况
年份
承保车辆次数(万辆次)
保费收入(亿元)
赔付(亿元)
赔付/收入(%)
经营费用(亿元)
费用/收入(%)
投资收益(亿元)
赔案件数(万件)
案均赔款(元)
2015
18435
1571
1081
68.80
489
31.10
93
2694
4411
2014
16496
1418
983
69.30
430
30.30
63
2447
4401
2013
14655
1259
880
69.90
385
30.60
45
2253
4464
2012
12905
1114
821
73.70
338
30.30
29
1886
4642
2011
11375
983
749
76.20
299
30.40
20
1579
5101
2010
10141
841
621
73.80
257
30.60
25
1535
5121
2009
8502
668
472
70.70
206
30.80
24
1500
3147
2008
6930
553
371
67.10
180
32.60
7.3
1342
2765
资料来源:
历年保监会关于“交强险”业务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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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交强险”经营情况
五保险费率监管机制改革的配套措施
发挥市场在保险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事前监管要更多地转向事中事后监管。
保险监管部门应当在不断健全完善规则、提高制度执行力的基础上,明确保险公司市场主体的定位和责任,引导公司立足消费者保险保障真实需求、自身经营和市场实际,科学合理地开发、设计、销售保险产品。
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各类新型的保险需求不断地涌现,不同人群的保险需求的个性化、差异化特征更为明显。
①监管部门应当鼓励保险公司提供个性化、定制化的产品服务,引导保险公司走创新发展之路,根据客户的风险偏好、职业规划和行业特点等设计定制化、多层次的产品,提升客户满意度和忠诚度。
②监管部门应鼓励保险公司积极运用网络、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促进保险业销售渠道和服务模式创新,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