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公安局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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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公安局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驻马店市公安局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消防工作实际,制定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公安派出所在县、市公安局、分局领导下,依法对本辖区实施消防监督管理,业务上接受上级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公安派出所应明确一名所领导分管消防工作;消防工作实行责任区民警负责制,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为本辖区消防监督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第二条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范围

(一)辖区内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

(二)上级公安机关授权管理的单位。

具体是:

在城市规划区内,除上级公安消防机构列管的重点单位、2台以以上加油机的加油站、液化气站、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公众聚集场所外,其余各单位、场所由辖区派出所负责监督管理;在城市规划区外,除上级公安消防机构列管的重点单位、液化气站、4台以上加油机的加油站外,其余各单位、场所均由辖区派出所负责监督管理;

(三)对辖区内发现的新建、扩建、改建、改变用途的建筑工程或室内装饰装修以及易燃易爆场所等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验收或办理开业审批手续的,公安派出所应督促其向公安消防大队申报。

(四)公安派出所应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对列管单位划分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和一般监督管理对象。

对列管的重点监督管理对象的消防安全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对一般监督管理对象可实施不定期的抽查,但对公共场所每年的监督检查应不少于一次。

第三条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的内容

(一)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或者场所在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是否依法办理了有关消防审核、验收或者检查手续;

(二)已经通过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合格的下列项目使用、改变情况:

(1)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中涉及消防安全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

(2)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耐火等级;

(3)建筑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4)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5)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材料;

(6)其他经消防设计审核、验收的内容。

(三)消防安全管理的下列内容

(1)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2)防火安全责任制及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落实情况;

(3)职工及重点工种人员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

(4)防火检查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以及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

(5)值班人员在岗情况和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6)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确定和管理情况;

(7)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

(8)防火档案的建立健全情况;

(9)每日防火巡查的实施和巡查记录情况;

(10)消防设施定期检查测试维修保养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消防器材配置及有效使用情况;

(11)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灭火预案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定期组织演练情况。

第四条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的方法

(一)询问单位的防火工作和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二)查阅有关消防安全的文件、资料;

(三)查看消防设施、设备的外观、运行情况;

(四)抽查测试消防设施功能;

(五)检查灭火、疏散预案等的操作情况。

第五条公安派出所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可以根据需要,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下列资料、文件:

(一)有关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的文件、资料;

(二)各项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三)防火检查、培训教育记录;

(四)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五)消防设施定期检查测试维修保养的报告;

(六)与消防安全有关的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静电、防雷)等记录资料;

(七)燃油、燃气设备安全装置和容器检测的记录资料;

(八)其他与消防安全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六条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

(一)公安派出所的执法人员在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必须是二人以上,并向当事人出示《消防监督检查证》,表明执法身份;

(二)公安派出所依法受理管辖范围内的下列场所使用、开业或者举办活动的申请;在收到《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后三日内应当前往检查;检查后五日内应当发出《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1)歌舞厅、影剧院、音乐茶座、酒吧、电子游戏厅、录像厅、网吧等公共娱乐场所;

(2)宾馆、饭店、招待所;

(3)商场、集贸市场;

(4)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活动;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

(三)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下列违反消防法律。

法规行为之一的,检查人员应当责令其当场改正,填发《责令当场改正通知书》:

(1)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人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2)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

(3)公共场所在营业时将安全出口锁住,疏散通道不畅通的;

(4)消火栓、灭火器材被挪作它用的;

(5)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消防安全巡逻人员脱岗的;

(6)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隐患的;

(7)违法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大量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

(8)其他应当当场改正的行为。

(四)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下列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填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1)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开业的;

(2)违反规定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宿舍的;

(3)违章搭建临时建筑,影响消防安全布局,占用防火间距,阻塞消防车通道的;

(4)建筑内安全出口、楼梯、疏散诵道被封堵、占用的;

(5)疏散指示标志缺少、损坏或者标识错误,影响人员安全疏散的;

(6)消防水源、消火栓、灭火器材不足或者损坏的;

(7)室外消防设施被埋压、圈上、损坏,影响使用的;

(8)消防安全责任人不明确,消防安全制度不健全,防火检查不落实的;

(9)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或者线路、管路的敷设不符合安全技术规定,危及消防安全的;

(10)电工、焊工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未经消防安全培训考核持证上岗的;

(11)单位职工缺乏消防安全基本知识,本岗位消防安全职责不落实的;

(12)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不履行法律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的;

(13)其他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的行为。

(五)《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在检查后四日内发出;

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填发《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在检查后三日内送达被检查单位,同时报公安消防大队(科)备案;限期改正时间届满时,应当进行复查,填发《复查意见书》,同时对在限期内未能按要求整改火灾隐患的,依照有关规定,立即立案处罚。

第七条公安派出所在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对发现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进行处罚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凡给予处罚的,应向当事人开具《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二)拟处警告或者对个人处50元以下(含50元)罚款,由公安派出所所长审批;

(三)拟对个人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含100元)罚款、对单位处3000以下(含3000元)罚款等行政处罚的,应由各派出所经办人提出处理意见,经公安派出所所长审核后,将有关材料报送公安消防大队(科),由公安消防大队(科)行政负责人签字审批,交公安派出所负责实施;审批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公安消防大队(科)留存;

(四)对存在严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的,拟对个人处l000元以上罚款或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罚款及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由公安消防大队(科)负责立案处罚,公安派出所应将有关调查材料报送公安消防大队(科);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消防大队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由公安消防大队(科)执行;

(五)依据《消防法》的规定,对给予拘留的处罚,公安派出所办理的,应将有关证据材料报公安局法制室法核后,由公安局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裁决,各公安派出所负责实施;

公安消防支(大)队、消防科办理的,将有关材料报公安局裁决,公安消防支(大)队、消防科负责实施,辖区派出所积极配合;

(六)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管理时,所制作的法律文书,依照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公安派出所所长签发,加盖公安消防大队(科)印章;处罚时使用的法律文书由公安消防大队(科)行政负责人签发。

消防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情况每季度向公安消防大队(科)汇报一次。

第八条消防行政处罚罚没款的管理

(一)消防行政处罚的罚没款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实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

(二)公安派出所宣布消防行政处罚裁决时,应向当事人开具《税收人缴款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到银行缴纳罚款后,凭缴款通知书到公安消防大队(科)开具《河南省罚没款统一收据》;

(三)消防行政处罚案件必须由公安消防大队统一向当事人开具《河南省罚没款统一收据》;

(四)《河南省罚没款统一收据》和《非税收人缴款通知书》由公安消防大队(科)到当地财政局领取;《河南省罚没款统一收据》由公安消防大队(科)统一保管,《非税收人交款通知书》交给各公安派出所管理;

(五)公安派出所消防罚没款应用于消防监督检查的业务经费返还,具体办法由公安消防大队(科)与当地财政局协商解决。

第九条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职责

(一)依法对辖区住宅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上级公安机关授权管理的单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和不安全因素,依法查处消防违章、违法行为;

(二)督促指导辖区列管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制度,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

(三)积极组织辖区列管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并负责组织以辖区各类人员的消防培训,提高辖区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

(四)参与组织辖区火灾扑救,维护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

(五)建立和完善消防监督管理档案,协助做好辖区上级公安消防机构直接管理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工作;

(六)完成上级公安消防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条分管消防工作的公安派出所领导职责

(一)在所长的领导下,认真学习消防法律知识,贯彻上级关于消防法制工作的指示;业务上接受公安消防大队的指导,并定期向公安消防大队汇报工作;

(二)监督、检查、指导本所的消防行政执法工作;

(三)复查、复核本所的消防行政执法文书,纠正错裁错处、减少行政诉讼;

(四)指导内勤整理消防行政处罚案卷,认真核实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及定性量罚幅度;

(五)指导本所按照法定程序填发法律文书,规范法律文书的填写;

(六)完成领导和上级公安消防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公安派出所辖区民警消防管理职责

(一)掌握辖区内各单位的消防工作情况,及时向领导提出改进和加强消防监督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二)协助列管重点单位制定消防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和指导分管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三)积极开展防火安全检查,监督整改火灾隐患,督促分管单位按国家标准配齐消防设施和器材;

(四)认真开展消防宣传,积极推进消防知识进万家活动,提高辖区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五)组织辖区居民和义务消防队开展灭火演练;组织扑救初起火灾;

(六)做好消防工作的各项数据的统计工作;

(七)完成领导和上级公安消防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文档管理制度

(一)公安派出所应建立档案资料柜油内勤对档案资料分类管理,统一保存;

(二)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法律文书由内勤统一管理;法律文书使用完毕后,存根联和填错的法律文书应交回公安消防大队,交旧领取新的法律文书;

(三)派出所应建立消防行政处罚立案、归档、保管、移交制度;

(四)建立档案资料借阅手续,一切档案资料不得擅自外借,严防丢失。

第十三条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报告制度

(一)由内勤负责信息的综合、上报,分管所长严格把关;

(二)凡发生重、特大火灾,必须及时报当地119指挥中心值班室;

(三)凡规定的报表、文书、审批表等资料要按要求统计上报,不得漏报、误报,上报情况要求数据准确、内容详实、项目填写清楚;

(四)重大情况要按时逐级报告,凡不报、迟报、漏报、误报重大情况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公安派出所消防宣传制度

(一)进行经常性的消防法律法规*防常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消防安全意识;

(二)制定消防宣传工作计划,对于重大防火宣传活动应有具体实施方案;

(三)利用实物、图片、音像资料等宣传普及防火、灭火常识,广泛开展防火宣传教育,提高广大群众的防火意识;

(四)作好消防新闻报道工作,设置消防报道通讯员;

(五)作好消防报刊的征订发行工作,积极动员社会各界订阅消防报刊;

第十五条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廉政建设制度

(一)在消防监督检查中,严禁利用职务之便为被监督单位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或品牌,不得经营、销售消防产品和器材;

(二)严禁违反规定接受被监督单位的现金、等价证券、财物礼品,吃喝招待等;

(三)在消防执法中,秉公办事,实事求是,实行错案追究制度、立案制度、办案审批制度;

(四)消防执法中贯彻执行调查人员和决定处罚人员分开制度,以及公开办事制度。

第十六条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公开办事制度

(一)消防监督人员有执行公务和办理有关手续时要做到说话和气、文明礼貌、热情服务;

(二)执法程序公开,做到不违反法定程序,不滥处、滥罚;

(三)执法依据必须公开,依法告知当事人应享有的各项权利;

(四)不准利用职权乱收费、乱摊派、不准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收费必须使用合法的收据;

(五)执法人员身份必须公开,执行公务必须出示有效证件,即出示《消防监督检查证》;

(六)对违法乱纪事件,要公布和通告查处结果,对改进工作的建议要认真研究,公开答复。

第十七条各县、市公安局、分局要将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列人公安基层基础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领导,并将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工作纳人基层基础业务工作日常考核、年终评比的范围,所占比例不低于总分数的15%。

对在消防监督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做出显著成绩的,上级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各县、市公安局、分局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公安派出所干警的消防业务培训,提高干警的消防业务能力。

分管消防工作的公安派出所领导由市公安局法制处会同公安消防支队负责培训;其他人员由各县、市公安局、分局负责培训。

考试合格后,均发放省公安厅统一印制的《消防监督检查证》。

第十九条公安派出所要切实履行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职责,要建立工作台帐,在审验有关手续,督促整改隐患以及日常管理工作中作好文字记录。

第二十条公安派出所在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必须使用公安部统一格式、加盖公安消防大队(科)印章的法律文书。

所需法律文书由各派出所到公安消防大队(科)领取,同时在法律文书底部加盖“XX派出所制发”字样,以示区别。

第二十一条县。

市公安局、分局及公安消防大队要切实加强对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

上级公安消防机构对公安派出所管辖的单位可以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并可对被抽查单位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公安派出所执法人员在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行政处分:

(一)对依法应当进行检查、审批的项目,故意刁难,拖延不办,超过规定时限,经指出不改正的;

(二)对依法受理消防安全检查申请的场所,未经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同意使用、开业或者举办;

(三)发现重大火灾隐患不按规定填发法律文书、不按时送达或者到期不复查,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没有法律依据、违反法定程序以及本规定的程序,实施处罚和采取强制措施的;

(五)利用职务或监督管理之便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品牌的;

(六)索要、接受和无偿占有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财物的;

(七)向被检查单位强行摊派各种费用、乱收费的;

(八)其他违法、违纪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驻马店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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