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法判例研究和实例研习民商法前沿论坛第341期王泽鉴.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3399188 上传时间:2022-11-22 格式:DOCX 页数:13 大小:34.7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比较法判例研究和实例研习民商法前沿论坛第341期王泽鉴.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比较法判例研究和实例研习民商法前沿论坛第341期王泽鉴.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比较法判例研究和实例研习民商法前沿论坛第341期王泽鉴.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比较法判例研究和实例研习民商法前沿论坛第341期王泽鉴.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比较法判例研究和实例研习民商法前沿论坛第341期王泽鉴.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比较法判例研究和实例研习民商法前沿论坛第341期王泽鉴.docx

《比较法判例研究和实例研习民商法前沿论坛第341期王泽鉴.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比较法判例研究和实例研习民商法前沿论坛第341期王泽鉴.docx(1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比较法判例研究和实例研习民商法前沿论坛第341期王泽鉴.docx

比较法判例研究和实例研习民商法前沿论坛第341期王泽鉴

比较法、判例研究和实例研习

——民商法前沿论坛第341期

王泽鉴

上传时间:

2010-1-4

内容提要:

11月27日晚上,明德法学楼601徐建国际报告厅灯火通明、座无虚席,台湾大学资深教授、台湾地区“司法院”优遇大法官、著名华人法学泰斗王泽鉴先生应民商法前沿论坛和明德民商法研习社的邀请来到我校,就其数十年法学学习和研究的经验,为广大师生做了一场名为“比较法、判例研究与实例研习”的精彩讲座。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叶林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民法研究所所长李永军教授,以及德国不来梅大学法学博士、德国马克思——普朗克外国私法和国际私法研究所博士后、德国洪堡总理奖学金获得者、我校法学院朱岩副教授结合王先生讲座的内容以及自己学习法学的经历做了精彩点评。

本次讲座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山东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吴春岐副教授主持。

王泽鉴先生的讲座内容,主要分为五个部分:

首先,王先生强调了比较法研究在现代法学学习和研究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先生回顾了自己年轻时在德国求学的往事,通过自己的亲身经历向大家展示了比较法学习在法学学习和研究中的重要作用。

另外,王先生也指出了比较法的教学研究也与传统的法学教育不尽相同,在课程设置、国际学术交流以及图书资料的需求方面,都有特殊之处。

其次,王先生梳理了比较法的过去现在以及将来的发展趋势。

先生认为比较法的作用在中国大陆主要体现在立法、司法解释以及司法实践过程之中。

在当前,东亚私法整合的构想对大陆地区法学的发展有着特殊的意义。

先生还指出了当下比较法发展趋势的特点,即由以欧洲为中心发展到跨越欧洲,关注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在这之中中国大陆的法律也是很受重视的。

然后,王先生谈到了大家都很关心的民法立法与比较法的问题。

先生即以现在正在立法过程中的《侵权责任法》为例,从中选取若干法律规范,用比较法的方法做了简单评述。

先生如数家珍的从台湾、德国、日本、瑞士甚至是英国美国的法律规范角度,立体的分析大陆现有法律条文,一针见血地指出条文的特点和不足,令在场师生打开眼界。

第四,王先生指出了判例研究在比较法研究中的重要地位。

在讲座过程中,先生不只一次的强调法律是“活法”,而这种活法并不能够仅仅通过所谓的法律条文表现出来,更重要的是要学习研究当地的判决,要讨论在司法实践中,相关的规则究竟是如何运作,这才是学习法律的真正方法。

先生随后通过纯粹经济损失的例子,生动的讲解的了如何通过具体案件分析法律制度的方法,要求研究判例不仅仅要学习判决本身,更要思考在本国的法律制度下应当如何适用的问题。

最后,王老师通过自己的学习、工作经历,向大家解释了实例研习在法学学习和教育中的重要作用。

他回顾自己在慕尼黑师从拉伦茨先生的求学经历,以及在台大和“最高法院”的工作收获,告诉大家实例研习作为德国法学教育的基本方法,对深刻理解和掌握法律概念和体系的重要作用,并且希望大家能够从现在开始,进行实例研习的训练,以助于中国大陆法学未来的发展。

不知不觉之间,王泽鉴先生深入浅出的讲座便已经结束,与会师生无不希望先生以后能够多多来到人大,提携和指导广大后生。

(文/谢远扬)(编辑陈佩佩雍彬)

主讲人:

王泽鉴

台湾大学资深教授

台湾地区“司法院”优遇大法官

著名华人法学泰斗

嘉宾:

  

叶林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李永军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中国政法大学民法研究所所长

朱岩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主持人:

吴春岐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

山东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

时间:

11月27日(周五)19:

00—21:

30

地点:

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601徐建国际报告厅

主办: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协办:

德恒律师事务所

主持人: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民商法前沿论坛和民德民商法研习社联合举办的报告会,今天我们非常荣幸的邀请到享誉海峡两岸的著名民商法学家王泽鉴先生莅临论坛,同时我们很非常高兴的邀请到中国人民大学张新宝教授、叶林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学院李永军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朱岩副教授作为嘉宾出席论坛。

首先,由张新宝教授致辞。

张新宝:

尊敬的王老师、政法大学的李教授和我们法学院的同仁们、各位同学们晚上好!

王老师是我们熟悉的享誉海内外的著名学者,我在这个地方主持过好几次他的讲座,每次都能学到新的知识,体验他的智慧。

王老师的为人为学是不需要我做过多介绍的,我只是希望大家像我一样在听王老师的讲座后会有收获,能够分享他的知识、分享他的智慧,能够从中有所进步。

谢谢王老师、谢谢同学们!

王泽鉴:

诚如张新宝老师所说我每次到北京都要到贵校来和大家交流,因为我和人大有将近20年的友谊,我最早的认识的就是佟柔教授,早在1989年香港举办的中国《民法通则》国际研讨会就认识了他,以后又认识了他几个高门弟子和包括各位同学在内,我感到非常的荣幸。

刚才新宝老师说侵权行为要注意,在某种意义上说啊,中国人民大学是中国侵权行为法研究的重镇,所以我今天来讲的时候有一些问题涉及到侵权行为法,我想啊等于班门弄斧,敬请各位多多指教。

今天我讲这个题目曾经在清华大学讲课的时候讲过一次,今天希望再一次推销这种学习方法。

我在清华大学上了16堂的课,今天讲的是我一堂课的主要内容,希望有助于各位同学学习、研究民法。

今天这个题目“比较法、判例研究和实例研习”,着重从比较法的眼光去看判例研究和实例研习的问题。

记得上次在朱岩老师的课上我特别提到比较法上三个有名的人的话,一个是萨维尼说“我们研究法学要敞开,不要被中国的万里长城所束缚”也就是说要跨越万里长城,这句话被比较法上很多的教授一再提起;第二我引用耶林的一句话就是学习比较法就是让我们能够学习别人的长处,别人的成果我们也能享用;第三句是将来中国在吸收外国的法律之后比较法的研究会有更超前的成就。

首先,先说说比较法的发展趋势。

在巴黎世博会的时候曾经以比较法作为一个主题,到现在比较法有一百年。

比较法从1900年到今天有很大的成就,回想这一百年比较法的成就同时也是中国法律一百年的发展。

如果我们从1900年德国民法施行,巴黎的世界法比较大会到1900年往后一点大清民律的制定到2010年的侵权行为法的制定,这个是中国民法的发展也是比较法的发展。

我被邀请参加即将在上海举行世博的一个法政的论坛,他们给我一个题目就是“民法与法治建设”,所以从这方面来看比较法与中国的法治建设有着密切的联系。

如果我们从比较法整个的趋势来看的话,比较法有三个目的一个是立法;一个是司法解释;一个是法律统一。

比较法主要的功能在于认识自己也在于认识别人,让我们学习如何尊重他人。

比较法三个目的第一个目的在中国立法上有重大的贡献。

张新宝教授送给我一本书《侵权行为法的立法原则》,这本书就体现出中国近年来在侵权行为法上的重大成就,这就是比较法在立法上给我们一个规范模式,可以让我们选择一个适合我们国情的机制,已经尽了很大的贡献。

随着侵权法的制定,随着人格权法跟着制定,中国民法的工作即将完成。

中国民法的完成也就是比较法上立法也就暂告一段落,将来要更向前发展。

中国民法的发展将要进入第二个阶段就是法律的解释适用。

立法总是很短的,但是法律的适用将要持续很长一段时间,德国民法的一百年、法国民法的二百年,所以真正法律发展的重点应该在法律的解释适用上,这也将使中国的法学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尤其是今天所有在座的同学包括年轻的学者,在将来的工作不是花很多时间去讨论立法的问题,你将花更多的时间去考虑这个已经立法完成的法律在中国如何解释适用,让它能够丰富,让它能够持续不断的发展。

第三个目的也在慢慢的开展中,法律的统一是巴黎世博会的一个重要的目的,最近的成就就是欧洲的司法统一,建立一个包括普通法和大陆法的欧洲共同法。

最近在亚洲有一个东亚共同体也要慢慢形成一个共同法。

这个共同法的形成将使中国扮演一个更为重要的角色。

所以比较法的三个目的,立法将要完成,共同法在推进中,司法解释将成为将来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欧洲的司法统一在比较法上是一个伟大的成就:

第一是同一的理念的实现,比较法法学方法的精进,比较法的运用都可以使我们进行学习。

以比较法的发展趋势来看有一个重点就是说,以前比较法以欧洲为中心,慢慢的它会跨越欧洲,包括非洲、东亚等都会受到重视,而且有一个很重要的发展就是所谓的混合法系包括南非、魁北克、苏格兰等,这些国家都有大陆法跟英美法结合的经验,所以结合英美法跟大陆法来适用它是这些国家受到关注的原因。

有一句有名的话就是(这些混合法系国家的法律制度)以前是一个弃婴,现在变成一个宠儿。

国际上有很多的会议和很多的书也在讨论这个问题。

今天我先讲一个简单的问题民法的立法与比较法,刚才说中国民事立法的工作已经快要完成。

《侵权行为法》的制定当然是一个伟大的成就,也有很多问题值得讨论。

从比较法的观点来看的话我们可以说大陆的《侵权行为法》众多的条文都是建立在比较法的基础上,所以通过比较的观点我们可以更清楚的认识它,知道它的优点,也可以知道它值得商榷的地方。

比较法有一个好处就是认识自己知道别人,就我来讲我在某种程度上可能要比你更了解中国的《物权法》或者《民法通则》,为什么呢?

因为你可能只念《物权法》,但当我念《物权法》的时候我会和台湾的比较,和德国的比较,和日本的比较,在这个意义上来讲有一个镜子让我对照,所以我会知道这个条文是哪个国家的,这个条文是别人所没有的,这个条文是综合两国的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等等,所以比较法让我们更认识自己认识别人。

我希望各位同学能好好的读比较法,至少读一个国家的法律,不一定是德国也不一定是美国,让我们有一个比较对照的对象。

大陆《侵权行为法》有两个规定也值得提出来讨论,一个是未成年侵权责任,大陆的《侵权行为法》把它分为两个规定,这在比较法上比较少见。

一个以未成年人作为加害人;一个是未成年人作为被害人。

大陆这个体系有个特色就是将未成年人作为被害人和加害人的情况分别加以规定。

作为加害人来说,大陆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的在比较法上未见其例,在比较法上监护人责任或者是过失责任或者是无过失责任。

第二项说“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那我问各位同学未成年人要不要承担责任呢?

要吧。

那解释上未成年人也要承担责任,那承担侵权责任要不要故意、过失呢?

假设说一个七岁的小孩或六岁以下的小孩因为继承了一大笔财产,假如这个小孩从家里跑出去,一辆游览车为了避让他急转弯掉到河里,车上人死了一半,这个小孩子对应这个损害要不要负侵权责任,负的话这个孩子的财产全部要赔掉了。

大陆规定要由这个法定代理人来负责任,这个在比较法上其例甚少,只有法国比较接近它。

法国之所以采用这种制度是因为其90%的案件都有保险。

将未成年人作为被害人单独规定这个是个特色。

如果说看世界各国的侵权行为法都没有一个专门的规定说未成年人作为被害人的时候如何来规定它。

所以说大陆对未成年人侵权责任在侵权法上是特殊的,当然有它的理由。

下面我再讲一个动物责任,如果说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无过错的时候要承担无过错责任,被害人有重大过失的时候可以减免,可是81条第2项又规定如果违反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管理动物有很多有名的例子,蜜蜂是不是动物啊、细菌是不是动物啊,这些是不是要类推适用呢?

一个有名的案件:

英国剑桥大学实验室的口蹄疫的细菌跑出来,使得当地的交易市场关闭,这些人向实验室请求损害赔偿,像这种情况下要不要类推适用啊。

动物有一些相关管理规定,如果说违反管理规定要负责的话,那到底是过错责任还是推定责任呢?

后面却没有规定。

特别说烈性动物的饲养人承担无过错责任,我不太知道为什么要特别规定烈性动物要承担无过错责任,那么是不是已经包括81条呢?

第1项我不太知道。

是不是要让他没有重大过失可以减免他的责任。

动物园是推定过失是特别规定,可是如果从危险责任的所有原则来看的话,动物园应该负无过失责任,是不是?

第一动物园是一种企业,动物园收门票,动物园要防止危险。

动物园为什么要负推定过失啊,可能是保护动物园。

不然的话怎么是推定过失呢?

这些都要进行研究。

第85条也很有意思,它说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我想它是不是一个请求权基础,还是一个注意规定或者是一个指导原则。

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的话中国大陆《侵权行为法》几乎每一条的规定都可以在比较法上进行分析。

比较法应不应该作为本国法律解释适用的一种方法呢?

最近在美国最高法院曾经发生一个争论,美国最高法院关于残酷刑法的问题啊有引到国际公约,有引到外国的立法,结果引起了美国几个大法官的争论。

在德国联邦宪法法院也会引到外国的判决。

最近最保守的英国也引用了外国的判决。

台湾的最高法院在台湾的民国56年就做了一个判决说外国立法例可以当做民法法第一条法理予以适用。

台湾的第一条是什么呢?

台湾的民法就是民国民法,民事无法律依习惯,无习惯依法理。

就是说比较法可以当做法理,法理有两个功能,第一个是补法律的不备,另一个是供法律解释适用。

所以在台湾从大法官的解释一直到最高法院的判决,一直以比较法作为研究的方法。

所以比较法的判例研究室非常的重要。

有一句话常常被引到“一个法律就像一个身体,判例是它的骨架,学说是它的神经”如果法律只是一个骨架没有判例学说,它是不足以运用,不足以展开。

判例是非常的重要。

判例在立法上非常重要,外国的判例和本国的判例同样的重要。

举动物责任为例,我们最高法院历年的关于动物责任的判决怎么样,要将这些判决收集起来进行分析。

如果引用法国民法1382条,大家都在争论它,那总应该知道法国民法1382条有多少个判决吧,它遇到过什么为题吧,它有几个案例类型在处理吧,它遇到什么困难吧,是不是。

如果你对法国民法1382条有很深刻的了解的时候,你立法的时候要不要参照它你才有掌握嘛。

案例的比较对立法是非常的重要,这方面我们大陆好像有所疏忽,没有对引用的外国立法例在该国解释适用的情况作很深刻的研究。

我有一个建议要制定一个法条文的时候应当先对本国的判决做一个有系统的检讨,要引用外国的立法例的时候对该国立法例的判决做一个有系统的检讨,这样就可使我们的立法可以建立在一个实证判例发展的研究上学说上,更踏实,更能够了解它实际的功用。

判例对司法统一也很重要。

从欧洲司法统一来看,不是条文的统一,而是统一活的法律。

欧洲司法统一在比较法上给我们很大的启示就是在案例的比较研究上。

所以在这个意义上一直强调判例的研究包括本国的判例和外国的判例。

有几本比较法的书介绍一下,一本是Markesinis的GermanLawofTorts德国侵权行为法。

Markesinis是个希腊人,希腊民法是制定于1942年,希腊人在德国念民法的特别多,而很多都很有成就。

这本书是一个伟大的著作,Markesinis的一生只做一件事情,他说以前比较法的研究都没有听众,比较法不受法院的重视,法院的法官也不看比较法。

基于这个认识,就翻译了德国150个侵权行为法的判决,而且和英国法和美国法比较。

德国法学对世界的重大影响之一就是20世纪30年代希特勒上台以后很多的法学家就逃到英国和美国,这就将德国的法学带到英国和美国。

这本书的贡献是使德国法进入了英国的法院判决。

我们在台湾有一个大法官会议,我有一段时间在那里工作,我们翻译了很多书,但是不太翻译教科书了,都翻译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判决、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日本最高法院的判决,一直在不停的翻译和出版。

因为这个对我们最有用,当我们遇到一个案件就看看美国人、德国人、日本人是怎么说的,我们就可以斟酌、参考,这些论证的结构就会慢慢的进入到我们的解释里面来。

这样的一个方法就可以使法律在案例中学习的更快。

另一本是TrentoCommonCoreProjectofEuropeanPrivateLaw,它说要了解欧洲法的异同,欧洲法将来要整合要了解它的共同特性,这个共同特性不在条文,共同性在它的判例学说,这个书的特色在于召集了欧洲有名的学者,契约也好,侵权行为也好,甚至物权也好,召集来之后大家谈谈说这样子,我们要设计二十个题目,比方说诚实信用原则,我们设计二十个题目,题目就是案例,这案例不是凭空创设的,都是德国、意大利、英国等有实际案件的案例,稍微变更一下让这些案例不要那么复杂,排除各地的特色,找寻共同的原则,案例找好了以后就找各国的学者来解答,德国法这个案例是怎么解答,法国法是怎么处理,英国法是怎么处理,然后每个国家的案例都处理好了之后,发现那些一样那些不一样,发现的不是条文的异同而是活法的异同。

那么最大的贡献是解释这个比较法不再说并排分列,而在于为什么会不同。

我提供一个教学的方法,台湾的研究生很少,多也没有关系,如果人数30个、40个,两个人写一个报告,一个人做评论,报告通常要在开学的第一周、第二周要交,而且要送每一个人,20个题目就分配给20个学生,比方说诚实信用原则,一个人要将20个国家的解决方法把它整理分析,但更重要的是这个案子在台湾或在中国法律是怎么解决,这样就使我们很快进入到一个比较法重大的层次里面去,别的国家有不同的解决方法,这个问题在我们中国大陆或台湾会如何呢?

是相同的还是不同的呢?

或者我们没有,那要采那一说呢?

这样的研究对我们比较法的研究帮助是很大的。

比较法让我们明辨异同,让我们知道区别,比较法让我们脑筋更加敏感。

你看全世界动物责任只有两种规范模式一个是英国的;一个是德国的。

英国是以动物是不是烈性为区别,德国是以动物是否奢侈为区别。

这个没有什么好坏,只是一个选择,让我们知道有不同规范的可能,并不是只能是这个样子。

我们这边有一个泸州包二奶案,法院宣告遗嘱无效。

如果受过比较法训练的人会说是这样的吗?

我先看看日本有没有案子、台湾有没有案子,对问题引起疑问,这是需要灵感的,这灵感来自于两个要件,一个是对本国法深刻的认识;一个是对外国法也有一般的了解。

让我们有一个问题意识去寻找。

郑永流教授就写了一篇文章:

“道德立场与法律技术——中德情妇遗嘱案的比较和评析”,中国法学2008年第4期。

这个就是案例的比较,那么发现说德国和我们不一样,德国不是都无效,德国可能要区别你遗赠的目的,遗赠目的是要维持同居关系呢?

还是要照顾她还是要和她分手。

这篇文章从这个题目来讲就是很典型的判例比较研究,希望大家可以找来读一读。

凡是看到这样的文章你要赶快把它印起来,好好读它,这比你读一本教科书都有用。

真正使我们法律思考进步的,教科书是个指引,是一个方法,但是都不如读这种文章。

所谓的判例比较研究可以专以中国判例为对像,当然也可以以外国的判例为内容,这个没有关系,但是更重要的是对判例进行比较研究,我们去找他是不是有一样的理由,学习法律没有比这个更重要,学习法律没有比这个更促使我们进步,可以使我们更快的进入法律思考的境界,教科书说来说去都差不多,是不是。

各位同学要做判例比较研究的时候要有一些基础准备的工作,我这边有一个事情就是各国或地区法院判例公布制度及判例风格的比较研究,当我们重视判例的时候,这个法院自然而然就会公布案例,会收集案例,教科书就会有案例出现,案例判决研究、案例公布,某种程度表示一个国家的法学水准、法学发展的标志,德国的教科书全部是讨论案例,没有教科书不讨论案例,都在讨论案例、分析案例,等于是用理论构造去分析案例,各位同学去看翻译的书大概都是如此,台湾也是一样,所以我们就是希望说如果判例的公布是一个法治的标志的话那迟早会到来。

因为对法院有益,对学者有益、对律师有益、对国家法治发展有益。

所以共同促进判例有系统的公布,学者也应该有系统的研究。

每一个判决都有价值,会成为诉讼都有价值,不然怎么会争讼呢?

因为你不了解它,你不能发现它所含的法律的原则,所以每一个判决都有它的道理,这个问题不是判决好坏的问题,判决是体现一个国家法学的水准,学者不能批评判决写的不好,法官都是从法学院毕业的嘛,这些法官全部看教授的书嘛,是不是?

这种情形判决不好我们就要深刻检讨了,为什么会这样子呢?

你要了解各国的判决的话,你就不能不了解各国判决的构造、法院的构造,判决的风格、论证的方法、学说的运用等等这些都不一样,但是没有人说的话你不一定很了解。

我在清华的时候要学生翻译各国的判决,他们非常高兴。

通过对重要判决的翻译你就会很深刻的了解,会有很深刻的体会。

你就有有读判决的习惯,这样一个能力和习惯的养成就会使你将来受益很多。

中国《民法通则》最重要的一个请求权基础就是第一百零六条解释适用,其是第2项的写法比较法上没有。

比较法上的写法第一个是法国法,它不区分财产和人身。

在德国的话它更是区别各种法益做3个小的条款的比较;在日本最近的修改就是说过失侵害他人权利或受法律保护的利益。

但是像大陆这样把人身和财产两个并列的比较法上没有其例。

这并不是表示不好,可能这比法国民法要明确一点吧。

可是问题也在这边,因为你不说的话还好,说的话解释适用会发生很多的困难,第一人身的意义可大可小。

小的话指生命、身体、健康;大一点的话是指人格权,这个就扩大解释。

第二财产的话又太广,财产里边包括财产权和财产权以外的利益,所以中国大陆我们看判决的发展就是人身尽量扩大,财产区别保护。

这样规定出来就有一个解释适用的问题出来,今天我要举几个例子来说说,先说人身保护。

人身保护有两个好的例子,有一个先生因为手术之中医生的过失丧失性功能,结果太太向医生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我请问各位同学啊,本案请求权基础何在?

第二个案子就是有一个人怀孕到医院检查跟医生说如果孩子有疾病的话就要流产,医生没有发现,结果生下一个残障的儿子,那个判决是2008年的,我们发现大陆的法院有不同的见解,如果你从比较法去看的话,这个是比较法三个基本类型的一个,他母亲去请求精神痛苦和抚养费,那各位同学她请求权基础在哪里啊?

核心在于这个母亲什么受到侵害,另外她能不能请求抚养费。

抚养费能不能请求是比较法上很重要的问题。

这个案子在中国大陆没有引起重视,至少没有人讨论。

你看看比较法的书,哪一个国家有这样的案子就足以登在国际杂志上,因为这个案子是新鲜的案子,可是在中国却没有人注意到它,这个是多么重大的问题,这个是不是生育自主权受侵害呢抚养费能不能请求呢?

子女能不能去请求呢?

这个子女去请求在法国是允许的,但是法国判决说子女可以请求这种情形的话,有30几个教授在杂志上刊登广告严重抗议。

残障的子女显然不是医生造成的。

接下来我讲的是纯粹经济损失,我收集了四个案子,一个是电缆案件;一个是遗嘱无效案件;一个是侵害债权案件;一个是商品自伤案件。

电缆案件英国是不可以;法国可以;德国不可以;中国也不可以。

遗嘱无效案件中国可以,法国、德国可以;侵害债权案件英国不可以、法国可以、德国不可以。

商品自伤什么意思呢?

比方我买一个电视机因为里边零件不良引起失火整个电视机灭失,这个叫商品自伤。

设计案例是一个法学家基本的能力,要培养这种能力,那就要平常多多的读案例。

先说电缆案件,案例是这样的艾克美(Acme)道路工程公司的一位雇员在操作挖掘机时切断了公用电缆设施,该电缆为贝塔(Beta)厂输送电源。

这一意外的停电导致该厂的机器设备受到了损害,工厂还因此停工两天。

工厂所有权人就此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权,请求赔偿的范围不仅包括机器设备损失,还包括因停工而导致的生产损失。

这个就牵扯到106条后面第2项财产的意义了,这个财产到底什么意思,是不是财产权呢?

还是包括全部的财产,所有的财产里面可能有财产权或者有其它不是财产权的利益。

他们用这个案子来测试各个国家法律的规定,就是你法律有没有规定啊,判例如何啊,你的学说如何啊,有什么不同啊。

这个案子我们也可以问中国法怎么解决。

在法国法中,依据《民法典》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PPT模板 > 简洁抽象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