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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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长春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响应程序和应急救援管理,明确有关部门职责,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反应迅速的应急管理机制,进一步增强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风险的应对能力,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长春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长春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长春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要始终把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工作的科学指挥和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在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市政府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统一领导下,实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分级管理。

县(市)区、开发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按照职责和权限,具体负责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对工作,有关部门和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首长负责制,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由地方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专家提供技术支持,发生事故的企业是事故应急救援的第一响应者。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相结合。

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要求,做好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物资和经费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做到常备不懈。

将日常管理工作同事故预防工作相结合,充分利用现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努力实现一队多能,同时培养兼职应急救援力量并发挥其作用。

(5)依靠科学,依法规范。

遵循科学原理,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现科学民主决策。

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装备、设施和手段。

依法管理、规范应急救援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确保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加强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对工作。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等过程中发生的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易燃易爆物质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

1.5事故等级

危险化学品事故按照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影响大小,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

)、一般(Ⅳ)四个级别。

特别重大事故(Ⅰ级):

是指已经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100人以上重伤(中毒),或者疏散转移10万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或者造成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重大事故(Ⅱ级):

是指已经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者疏散转移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较大事故(Ⅲ级):

是指已经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者疏散转移2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一般事故(Ⅳ级):

是指已经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者疏散转移2万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下,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事故。

1.6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体系框架

长春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预案体系由长春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废弃处置单位应急预案组成。

长春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由长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并负责管理与实施。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由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管理与实施。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废弃处置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由各单位负责制定、管理与实施。

长春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是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之一。

主要明确长春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管理、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和应急资源的职责,以及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行动整体的计划和程序。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主要明确本地应急管理职责、指挥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计划、程序,是全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废弃处置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主要是本单位应急救援的行动计划和技术方案。

事故灾难发生时,根据应急响应级别,各级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单位,各司其职,按照各自预案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一般事故启动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和县(市)区、开发区政府应急救援预案,较大事故启动本预案。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长春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资源共享、条块结合”的原则,负责指挥和组织实施本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对工作。

长春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由长春市主管安全的副市长、长春市政府主管安全的副秘书长、长春市安监局局长和成员单位组成,下设办公室和专家顾问组。

各县(市)区、开发区设立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具体组织和实施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对工作。

2.2 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市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为市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局长担任。

市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本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预防和应对工作。

2.3 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成员单位包括市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县(市)区、开发区政府,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职责分工如下:

(1)市委宣传部:

负责组织指导市属新闻单位对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宣传报道工作,组织协调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及处置情况的新闻发布工作,组织市属新闻单位进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宣传,加强互联网信息管理。

(2)市民政局:

负责配合县(市)区、开发区政府做好受灾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组织、发放灾民生活救济款物,妥善安排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3)市财政局: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为危险化学品事故防治、应急演练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4)市交通局:

严把运输企业市场准入关、运营车辆技术状况关和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和肇事车辆处置工作。

(5)市商务局:

负责组织协调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的储备、供应和调拨工作。

(6)市卫生局:

负责在事故现场(洗消缓冲区)设置临时医疗急救区(点)。

负责对伤员进行分检及紧急医疗处置,并迅速将需要进一步救治的伤员转送到指定医院;负责统计伤亡人员情况。

(7)市国资委:

负责督促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型企业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配合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8)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负责提出事故现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

(9)市环保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环境应急监测。

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的措施,组织现场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

(10)市安全生产监督局:

组织指导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调查处理。

(11)市信息办:

负责为处置本市危险化学品事故提供有线、无线政务专网通信保障及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

(12)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

(13)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支队:

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

必要时,采取相应的交通管制措施。

(14)市公安局消防支队、长春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中心:

负责扑灭事故现场火灾,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对现场失踪人员进行搜救。

(15)市工信局:

负责组织协调公共通信网受损通信系统的应急恢复;当事故造成指挥通信系统损坏时,统一协调各种通信资源,为抢险救灾应急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16)市气象局:

负责提供事故现场或者现场附近的风向、风速、温度、湿度、气压、雨量等气象资料。

(17)14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本辖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4 专家顾问组及其职责

市事故应急指挥部聘请专家,组成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专家顾问组,主要职责:

(1)参加事故灾难救援方案的研究。

(2)研究分析事故信息、灾难情况的演变和救援技术措施,为应急救援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3)提出防范事故措施建议。

(4)为恢复生产提供技术支持。

2.5 现场指挥部

由市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适时组建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等级和性质等因素确定现场总指挥。

根据需要,现场指挥部可由指挥处置组、社会面控制组、后勤保障组、医疗救护组、综合信息组、新闻发布工作组和专家工作组等组成。

3预警及响应

3.1预警级别

按照危险化学品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由低到高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4个预警级别加以表示。

3.1.1蓝色预警:

危险化学品发生少量泄漏或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等过程中发生的火灾事故或爆炸事故,危险化学品尚未发生扩散,不会造成社会影响。

  3.1.2黄色预警:

危险化学品发生一定量泄漏或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等过程中发生的火灾事故或爆炸事故,危险化学品发生扩散,由于扩散距离较近,不会影响到周边居民,可能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3.1.3橙色预警:

危险化学品发生较大量泄漏或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等过程中发生的火灾事故或爆炸事故,危险化学品发生扩散,可能影响到周边一定范围内的居民,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3.1.4红色预警:

危险化学品发生大量泄漏或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等过程中发生的火灾事故或爆炸事故,危险化学品发生扩散,可能影响到周边较大范围内的居民,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3.2预警发布和解除

3.2.1蓝色和黄色预警:

县(市)区、开发区政府发布和解除,并报市应急办备案。

3.2.2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

由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建议,报市应急办,经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由市应急办发布和解除。

3.3预警响应

3.3.1蓝色预警响应:

市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事发地县(市)区、开发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人员到岗,确保通信畅通,通知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原地待命。

3.3.2黄色预警响应:

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市事故应急指挥部通知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调运事发地县(市)区、开发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物资到现场。

3.3.3橙色预警响应:

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市事故应急指挥部通知相邻县(市)区、开发区危险化学品物资储备库做好准备。

3.3.4红色预警响应:

在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市事故应急指挥部及时调运相邻县(市)区、开发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物资到现场。

4应急响应

4.1基本响应

4.1.1接警

县(市)区、开发区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在第一时间内接到危险化学品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市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1.2现场处置

由市、县(市)区、开发区两级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通知同级成员单位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

参与事故处置的各相关单位,应立即调动有关人员和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2分级响应

4.2.1一般事故(Ⅳ级)响应:

由事故所在县(市)区、开发区事故应急指挥部或县(市)区、开发区应急办启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响应。

4.2.2较大事故(Ⅲ级)响应:

由市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启动相应级别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响应。

4.2.3重大以上事故(Ⅱ级)响应:

由市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省应急办,由上级应急办启动相应级别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响应。

4.3现场紧急处置方案

4.3.1危险化学品事故紧急处置措施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类别和特点、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当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3.2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不同的引发物质以及应急人员的职责,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

4.3.3群众的安全防护

根据不同危险化学品事故特点,组织和指导群众就地取用毛巾、湿布、口罩等,采用简易有效的防护措施保护自己。

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疏散程序。

4.4扩大应急

如果危险化学品事故进一步扩大,仅依靠本市现有应急资源和人力难以实施有效处置时,应以市应急办的名义,请求有关部门参与处置工作。

4.5响应结束

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基本消除,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5善后恢复

5.1后期处置

在应急办统一领导下,由政府相关部门和县(市)区、开发区政府组织实施后期处置工作。

5.2奖励和责任

市事故应急指挥部对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对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会同相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3总结与评估

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市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一周内写出应对工作总结报告。

6信息管理

6.1信息监测与报告

6.1.1危险化学品重要防护地区所在县(市)区、开发区政府、重点企业和重大危险源防护单位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建立日常监控和定期监测工作机制,落实监管安全责任制,加强监控措施,并确保监测数据的质量。

6.1.2市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于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应立即上报应急办;发生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要立即向市应急办报告,最迟不晚于事故发生后2小时报告,事故情况暂不清的,可先报事故概况,并及时跟踪续报,信息(包含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6.1.3市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报告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的原则,对于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要第一时间向市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最迟不晚于事故发生后2小时报告,信息(包含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并及时续报相关情况。

6.1.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

6.2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6.2.1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应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本市有关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的相关规定,由市委宣传部具体负责。

7保障措施

7.1指挥系统保障

建立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技术支撑体系,以满足各种复杂情况下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指挥要求。

7.2救援物资保障

各县(市)区、开发区政府设立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库,针对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储存一定数量的常备应急救援物资。

7.3应急抢险救援队伍保障

依托现有资源、结合行业特点,在长春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加挂长春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中心牌子。

7.4救援装备保障

长春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中心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

7.5资金保障

市、县(市)区、开发区财政为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应急演练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8宣传、培训和演练

8.1宣传

由市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面向公众和职工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及危害,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基本常识的宣传教育。

8.2培训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业务培训;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员工进行应急培训;市、县(市)区、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应急救援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3演练

市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应急演练包括演练准备、演练实施和演练总结三个阶段。

9附则

9.1 预案管理

9.1.1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长春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市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9.1.2预案审核

本预案由市应急办组织审核。

9.1.3预案修订

本预案原则上每三年至少修订一次。

9.1.4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0附件

10.1长春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通讯录

10.2长春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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