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管理服务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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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富邑华庭】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甲方:
【物业服务企业】:
四川盛世中瑞物业服务富邑华庭物业服务中心
乙方:
【业户】:
栋单元号/栋号商铺
丙方:
【装饰装修单位】:
为加强【富邑华庭】小区房屋的装饰装修管理,保证房屋结构安全,标准房屋装饰装修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保证房屋质量和小区公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免受损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令第379号《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令第110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方法》、《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成都市城市房屋装修结构安全管理规定》、《成都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及《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暂行规定》、《成都市消防条例》、成价费[2004]239号“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意见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富邑华庭〔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富邑华庭临时管理规约》,就富邑华庭小区内房屋的装饰装修活动,于乙方和丙方办理房屋装饰装修手续前,甲、乙、丙三方就房屋装饰装修管理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装饰装修工程实施内容
(一)乙方委托丙方〔乙方自装〕对该房屋室内空间、地面、内墙面、天棚面进行外表装饰装修,地面装饰装修材料的厚度不得超过20毫米;
(二)装饰装修不得改变房屋原设计用途、功能及布局,露、阳台装饰装修不得加装护栏、防雨遮阳棚等政府明令禁止的行为;
(三)卫生间装饰装修不得破坏防水层;
(四)底层、顶层私家花园绿化装修方案及安装中央空调须提前5天报甲方审核备案后方可施工;
(五)热水器、抽油烟机、洗衣机等均应按设计位置或指定位置安装;
(六)空调室外机必须在设计位置或指定位置安装;
(七)商铺招牌安装方案、安装中央空调必须提前5天以书面形式报甲方审核通过、备案后方可施工。
第二条装饰装修手续办理
〔一〕申请
1、乙方于装饰装修施工七日前与丙方负责人共同持乙方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以及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证明〔乙方本人未能亲自办理时,受托办理人需带上乙方亲笔签名捺印的书面委托书一份,还应包含乙方身份证复印件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以及丙方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装饰装修方案说明、施工平面图、水电施工图、施工合同〔协议〕等相关资料〔丙方的所有证照、合同及图纸等均必须在复印件上加盖鲜章〕至物业服务中心,填写《装饰装修申请表》,装修方案设计图纸必须详细标明水、电、管线的走向,各种设备、设施的位置及所用建筑材料的材质和防火性能等;
2、租户办理装修申请,必须提供与乙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和《房屋装饰装修委托书》并同时附上租赁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
3、乙方申报自装手续的,必须具备本条第一项中规定的有关资料〔包括装饰装修方案说明、施工平面图、水电施工图等资料〕;
4、安装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商铺,原消防设施不得随意改动,如确须改动:
〔1〕装修前必须报武候区公安消防大队审核,取得《消防审核意见书》,交物业服务中心备案;
〔2〕装修竣工后必须再次报武候区公安消防大队验收,取得《消防验收合格书》,交物业服务中心备案。
5、乙方或丙方未办理装修手续擅自开工的,甲方有权采取暂停水电服务等方式拒绝其施工,有权拒绝其施工人员进入小区,并且将报送房地产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二〕审核
1、凡不涉及改动房屋建筑结构、阻碍相邻、影响外立面等的装饰装修,物业服务中心在接到业主装饰装修申请后,三日内给予审核备案,并与乙方和丙方签订本协议;
2、凡涉及改动房屋主体及承重结构〔拆墙、拆除外门窗、阳台等〕或者超过标准增加楼面荷载的装饰装修方案,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并由乙方或丙方自行申报成都市富邑华庭区房产管理局办理《房屋装修结构安全批准书》,物业服务中心方与乙方和丙方签订本协议;
3、属转租物业的,租户须持乙方的《书面委托书》及《房屋租赁协议》方能办理该房屋的二次装饰装修手续。
第三条允许施工的时间
(一)房屋装饰装修必须在以下规定的时间内进行:
1、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
30—12:
00;下午14:
00—18:
00
2、双休日:
上午9:
00—12:
00;下午14:
00—17:
30
3、国家法定节假日不得施工。
因特殊原因确需施工,必须提前48小时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允许后方可施工,施工时不得使用电开工具,不得影响其他业主的正常生活。
施工时如对其他业主正常生活、经营造成影响的,甲方有权予以提醒或要求停止施工;
4、当小区入住率到达50%以上时,甲方有权要求双休日及节假日停止施工。
第四条施工期限
〔一〕乙方委托丙方〔乙方自装〕对该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其工程施工期限自乙方或丙方到甲方办理完毕有关装饰装修手续,并取得《装修施工证》之日起计算:
平层和商铺60天之内应实施完毕,跃层及花园洋房90天之内应施工完毕;
〔二〕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施工期限的,乙方或丙方必须提前三日至甲方填写《装修延期申请表》,经甲方现场核准后方可延期。
第五条装修施工人员管理
〔一〕施工人员进入小区必须出示本人《临时出入证》,并在小区内将《临时出入证》按规定佩带,便于识别,无有效“临时出入证”的装修人员不得进入小区;
〔二〕施工人员要衣着整齐,不得裸露身体或做出不雅观的行为,否则甲方有权没收其出入证并限制进入;
〔三〕进入小区的施工人员应自觉遵守政府有关治安法规、条例和物业管理有关制度,服从甲方的管理,不得在非工作区逗留,不得随地吐痰、乱丢纸屑、烟头、喧哗或打闹,也不能在小区内饮酒赌博、留宿、在施工现场生火煮饭,更不得有损坏、盗窃小区内设施设备的行为,违者甲方有权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予以制止,同时视情节轻重程度报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施工人员应接受并配合公安机关和甲方的安全抽查,“三无”(无身份证、
无务工证、无暂住证)人员不得进入小区。
第六条装修垃圾清运和处理
(一)装修垃圾按规定于每日下午15:
00—17:
00装袋封好清运至甲方指定的堆放地点,由甲方委托政府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二)甲方按政府颁布的收费标准在装修方办理《装修施工证》时向装修方收取装修垃圾清运费〔政府定价,随政府价风格整而调整〕,收费标准按建筑面积为:
;
(三)装修改建需拆除墙体以及私家花园施工泥土以体积为计算单位加收装修垃圾清运费:
5元/立方米〔此项收费标准甲方已经过仔细测算,如乙方对该收费标准有异议,可自行委托环卫单位单独清运,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与甲方无关〕;
(四)不足1平方米按1平方米计算;
(五)凡违反规定乱扔乱倒装修垃圾者甲方有权予以制止,并责令违规者支付清运费用。
对环境造成污损的,甲方有权对责任方追究赔偿责任。
第七条材料装卸、运输
〔一〕乙方或丙方搬运装饰装修材料、机具进入小区必须持《装修施工证》在甲方处填写《装修材料/机具进入申请表》,并主动接受甲方工作人员的查验并登记,经核实无易燃易爆等违禁品后方可进入;搬运物品出小区前乙方或丙方应先到甲方办理《物品出门条》手续,办理手续时必须出具《装修施工证》、丙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物品清单〔乙方自装的由乙方出具身份证明〕;
〔二〕进出小区的装饰装修材料必须经过包装,油漆、香蕉水等液体材料和易燃、易爆材料必须用密封容器盛装,所有材料不得敞口运输和堆放在公共场所;
〔三〕搬运装饰装修材料时应注意不得污损地面、墙面或其它共用部位,造成污损的,修复费用由乙方或丙方承担;搬运单位造成损害的,乙方或丙方承担连带责任;
〔四〕乙方和丙方不得在公共道路、楼道、楼梯等共用部位堆放水泥、沙、石、灰、泥土、油漆、涂料等建筑材料,如确须临时占用共用部位,必须提前到甲方办理手续并征得甲方的同意,并做好铺垫和遮盖工作,搬运后立即按甲方规定的清洁
标准清洁干净,材料在公共区域停留时间最多不能超过4小时;
〔五〕材料装运车只能停于指定的车行道路,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地下车库或非指定区域〔地下车库限高2米〕。
第八条施工用电
〔一〕装修施工用电不得超过该户设计用电负荷,严禁擅自接、拉电源线;
〔二〕装修施工超容量用电必须到甲方办理申请。
如违章用电,甲方有权责令其停工,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乙方和丙方自行承担。
第九条噪声限制
〔一〕不得使用超过政府环保规定的高噪声电动设备;
〔二〕施工中应尽量减少或防止施工震动、振动;
〔三〕施工期间应关闭进户门,防止影响相邻业主,污染公共环境卫生;
〔四〕假设因上述原因造成环境污染或影响相邻其他业主正常生活、工作和人身安全的,甲方有权没收相关人员《临时出入证》或责令停工整改。
第十条防火
〔一〕乙方和丙方必须指定一名专人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具体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否则由此引发的安全事故和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和丙方负责;
〔二〕施工现场必须按政府有关规定做好易燃易爆物品的存放管理,做好防火工作,杜绝火灾事故发生。
油漆、香蕉水等易燃易爆材料要当日进料,当日用毕,现场不得存放;
〔三〕每套房屋的装修施工现场必须配备有效的灭火器,否则,甲方有权责令停止施工,直至按规定配备为止,配置标准如下:
〔1〕50平方米以内:
不少于4㎏;
〔2〕50—100平方米:
不少于8㎏;
〔3〕100—300平方米:
不少于16㎏;
〔4〕300-500平方米:
不少于20㎏。
〔四〕凡动用明火(如电焊、气焊等),乙方或丙方必须到甲方办理用火申请,并在核批的时间内施工。
一经完工,即将动火工具撤离现场;
〔五〕施工现场严禁吸烟、生火煮饭、留宿,以免造成安全隐患;
〔六〕室外的消防水、消防器材和管道非火警严禁擅自使用,严禁改变、损坏消防设施和管线,违者报相关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房屋外立面设施装修要求
(一)安装空调前必须到甲方申请登记,空调室外机的安装不得影响小区房屋外立面的统一设计,应在原设计位置上固定安装。
如设计无外机位,必须在甲方指定的位置安装。
安装空调室外机必须加装外机接水托盘,冷凝水排水管接入指定位置,并妥善处理好冷凝水的落水,不得任意流淌楼下或污浊墙面,且安装时不得超出本户范围,安装时不得影响相邻住户;室外机运转噪音不得超标,其用电负荷应与户内设计配置相匹配;
(二)升降式金属衣架的安装仅限于阳台内,其伸缩、升降均不得超出阳台空间范围;
(三)未经甲方许可,严禁在小区内任何地方〔包括所有房屋的窗户、墙体上〕以任何方式发布装修等各类广告信息,且其它任何形式的附属物〔含标语、标牌、灯箱、广告等〕均不得粘贴、悬挂、固定于房屋外立面;
(四)露、阳台不得擅自封闭或半封闭〔如确需封闭,必须按照甲方指定的统一样式及规格型号安装〕;
(五)屋顶、二楼及以上平台不得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设物〔如外置晒衣架、遮阳蓬、防护栏等〕,不得封闭成屋、搭棚,改变其外观及用途;
(六)不得改变房屋外墙、阳台〔含阳台内墙〕、外门窗(玻璃)的形状、规格、颜色、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
不得更换进户门和改变进户门位置、开启方向、颜色及式样;
(七)不得对公共露台、天台进行装修,不得改变私家花园围栏的外观设计;
(八)如需在露、阳台部位墙面重新粉刷涂料、吊顶,需参照原外墙面及阳台顶棚的颜色,选择使用色调接近的材料。
如吊顶时无相近的材料,在吊顶施工前必须使用涂料〔油漆〕等处理成与原阳台顶棚相近的颜色,从而使小区到达色彩、形式的统一;
(九)如需在露、阳台装修、放置绿化、盆景及其他物品,必须按照不得高出地面、垂直吊置不超过0.6米规定执行,且不得超过露、阳台空间范围;
(十)商铺店招的安装应严格按照《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未经甲方许可,商铺的其它外立面〔含外墙石材、玻璃、门等〕不得设置任何形式的广告内容。
第十二条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一)乙方和丙方进行房屋装饰装修时,禁止实施以下行为:
1、未与甲方办理完毕装饰装修手续而擅自开工;
2、装修户内未配置相应的灭火器具而擅自开工;
3、改变房屋的主体结构、承重结构。
未经原设计单位和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在结构上〔承重梁、柱、墙、板〕开孔,擅自在承重墙、山墙、抗震墙、楼层现浇板、预制板上开孔、剔槽;
4、用实心砖墙分割室内房间或铺设过重地板材料,增加楼面负荷;
5、将未做防水工程的房间、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破坏屋面和厨房、卫生间的防水层,造成渗漏隐患;
6、改动原有门窗尺寸,在外墙上开窗,拆除连接阳台、混凝土墙体及做出其它影响建筑物结构、使用安全和外观的行为;
7、破坏室内暗埋管线,擅自改动上、下水管和强弱电线路;
8、擅自改动、拆除、包埋煤气管道、气表及擅自安装燃气用具,擅自开启煤气表铅封,将供气软管擅自加长或移入他处使用;
9、改变房屋外墙、阳台、外门窗(玻璃)的规格颜色、功能和布局。
更换进户门和改变进户门位置、开启方向、颜色及式样。
改变房屋立面门、窗的开启方向;
10、擅自拆除、改动阳台护栏和窗台护栏;
11、乱拉乱接电线,超负荷用电,;
12、擅自封闭或半封闭露、阳台,擅自在户外安装网、罩、栏、蓬、花架、晾衣架,架设卫星接收天线,将装修或其它物品悬挂、放置于窗户、阳台外侧;
13、占用共用楼道,天台屋面及消防通道,擅自改动、拆除、装修共用配套设施,擅自改变私家花园围栏的外观设计;
14、擅自在屋顶平台、二层及以上平台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擅自封闭屋顶平台、二层及以上平台,擅自拆除、新建及升高露、阳台、屋顶平台、二层及以上
平台的隔断墙或隔断护栏;
15、擅自改装智能化对讲、门禁系统及煤气报警系统等弱电设备;
16、施工作业现场吸烟、擅自动用明火作业,擅自动用消防设施;
17、向室〔窗〕外抛弃杂物、丢弃建筑垃圾,往排水、排污、通风等管道内和生活垃圾桶内倾倒建筑垃圾及其它物品(如油漆、水泥、沙浆、砖块等);
18、破坏、损坏共用设施设备和公共绿化;
19、擅自利用共用部位、场地加工装饰装修材料。
擅自在楼梯、过道、庭园、天台、屋顶、道路及其它共用部位搭建工棚设施,使用公用水电,堆放装修材料和垃圾;
20、在屋顶绿化时栽种高大树木,在屋顶、平台、阳台上修建超高水池、花槽;封闭底楼私家花园内的井盖;在电缆沟上挖土、安装超重设施;改动和损坏上人屋顶内的公共设施、管、沟、线等;
21、擅自在室外任何位置加装灯、牌、广告等;
22、安装振动及噪声较大的设备;
23、装饰装修施工人员不按时结束装修工作和装饰装修时间结束后不离开小区或夜间擅自在装修户内留宿;
24、安装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商铺,在装修前未取得公安消防部门的《消防审核意见书》并交甲方备案而擅自施工,在装修竣工后未取得《消防验收合格书》,未交甲方备案而擅自入住、经营。
(二)乙方和丙方对房屋进行装修时,应注意如下事项:
1、乙方、丙方负责人在装饰装修施工前应与甲方对户内隐蔽工程进行检测交接〔如:
冷热水管打压试验、通水试验、绝缘检测、通电试验等〕。
如不进行交接就自行施工,一旦施工后,因装修造成的所有责任后果均由乙方和丙方自行承担,甲方概不负责;
2、乙方或丙方负责人有义务做好装修现场的管理工作,应指定专人为装修现场的消防防火责任人,并配合甲方的监督管理工作;
3、搬运装饰装修材料、机具、物品进出小区须持《装修施工证》。
装饰装修材料、机具进入小区需提前到甲方办理装修材料、机具进入申请手续,以便甲
方确认进入的装修材料或机具是否和装修方案相符,是否有政府相关法规中明令禁止的危险物品。
搬运物品出小区前乙方、丙方负责人应先到甲方办理《物品出门条》手续。
否则,甲方有权拒绝相关人员、机具和物品进出小区;
4、底层私家花园、屋顶、二层及以上平台绿化,允许在距任何一方女儿墙1米外搭建通透式花架〔限高〕,不得修筑任何形式的阳光棚〔房〕。
屋面花池泥土不得高于350毫米,水池蓄水深度不得高于300毫米,其它地方均应保持原状,不得进行任何装饰或堆放杂物;
5、闭门施工,防止粉尘污染公共区域;
6、标准用电,装修机具用电容量不得超过该户设计用电负荷;
7、施工期间应封闭排水管口,以免造成地漏、排水管道堵塞,影响相邻;
8、不得使用易燃材料进行装饰装修,以免造成安全隐患;
9、装饰装修材料请自行妥善保管,否则一切责任自负;
10、小区内所有门前、走廊、扶梯间和公共区域均设有足够灯光照明,乙方和丙方不得增加门前灯饰,以免影响观瞻或阻碍相邻;
11、室内卫生间、厨房装修时,回填必须用轻质材料〔如:
炭渣〕,严禁用建筑垃圾回填破坏防水层;
12、尽量缩短装饰装修工程时间,以免影响相邻业户正常生活;
13、装修工人在装修现场施工时须正确佩带《临时出入证》,如无《临时出入证》或未正确佩带《临时出入证》以及《临时出入证》分辨不清不及时补办,甲方有权要求其立即离场。
14、装饰装修完工后应提前两日向甲方申报验收,否则一切后果均自行承担;
15、乙方和丙方有义务于办理房屋装饰装修手续前将本协议内容告之装修施工人员,并于施工期间进行现场监理;因装修施工人员违章造成损失的,由乙方和丙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施工监管、巡视检查
〔一〕装修施工期间,乙方和丙方应进行现场监理,并有义务向施工人员介绍小区内的管理规定,严格遵守政府及小区内有关规定进行装修作业,文明施工;
〔二〕装修施工期间,甲方将派工程技术、秩序维护等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巡视
检查,其工作记录将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乙方和丙方应主动接受现场巡视人员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其进入现场检查。
第十四条竣工验收
〔一〕装饰装修施工完毕后,乙方和丙方应提前48小时向甲方申报,由甲方协助乙方进行查验。
查验内容为:
1、外装:
窗户、阳台、空调、上人屋顶、非上人屋顶、私家花园、阳台护栏和窗台护栏等是否按规定施工和操作,是否有乱搭乱建现象,是否有其它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如有,甲方有权要求其立即拆除,所有费用和风险、责任均由乙方和丙方自行承担。
2、内装:
是否改动过防水层;主体结构、水电气表及管线等是否覆盖、改动、拆除;是否按申请内容和方案进行施工;是否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或水池;是否遗留装修物料于共用区域;是否损坏公共设施设备等;其他禁止性行为的检查;户内电器开关、插座及线路通电测试;给水管试压;排水管通水试验;厨房、卫生间闭水试验等。
〔二〕查验合格后,三方在《装修竣工验收表》上签字确认。
如不合格则限期整改,整改后再行复验,直至合格。
〔三〕装修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和丙方至甲方退还《装修施工证》和《临时出入证》后,三方在《装修退场申请表》上签字确认,装修过程结束。
〔四〕三个月后,乙方和丙方至甲方处,经三方共同检查确认未发现共用部位及设施有损坏、堵塞、渗漏等现象及无影响相邻的情况,无息退还装修履约诚意金。
第十五条装修管理服务费
乙方委托丙方对该房屋进行装饰装修时,甲方向丙方收取装修管理服务费。
乙方自装的直接向乙方收取〔政府定价,随政府价风格整而调整〕:
(一)装修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
1、按每户建筑面积:
2元/平方米·天〔或3元/平方米·天〕;
2、不足1平方米按1平方米收取。
〔二〕甲方预收6的装修管理服务费,并于房屋装饰装修竣工验收合格,装修工人退场之日当日止,按实际装修天数计收费用;
〔三〕装修工程超过本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期限的,甲方另按10元/户·天的标准向乙方或丙方加收超期管理服务费。
〔四〕装修完工后,乙方、丙方应提前48小时至甲方申请装修竣工验收,甲方在接到申请后,两天以内安排工作人员上门协助乙方验收,甲方、乙方验收合格后,乙方和丙方才可申请办理装修退场手续。
第十六条履约诚意金
〔一〕为防止不当装修可能给乙方及小区公共利益带来的损害,乙方委托丙方对该房屋进行装饰装修时,甲方向丙方收取履行本协议的履约诚意金。
乙方自装的直接向乙方收取;
〔二〕平层每套缴纳保证金人民币3000.00元(含:
装修结构保证金1000元,安全与环境维护保证金1000元,防渗漏及外观保证金1000元);跃层每套缴纳保证金人民币4000.00元(含:
装修结构保证金2000元,安全与环境维护保证金1000元,防渗漏及外观保证金1000元);
〔三〕商铺按建筑面积≤100平方米缴纳人民币3000.00元(含:
装修结构保证金1000元,安全与环境维护保证金1000元,防渗漏及外观保证金1000元);100平方米以上的缴纳人民币4000.00元(含:
装修结构保证金2000元,安全与环境维护保证金1000元,防渗漏及外观保证金1000元);
〔四〕竣工验收合格三个月后经检查确认未发现共用部位及设施有损坏、堵塞、渗漏等现象及无影响相邻的情况,无息退还装修履约诚意金。
第十七条装修施工证
〔一〕丙方负责人〔乙方自装的由乙方负责〕持本协议和装修履约诚意金、建筑垃圾清运费、装修管理服务费缴费单等到甲方办理《装修施工证》,使用中不得转借、损坏或遗失;
〔二〕施工期间如造成损坏不便识别或延期须补办的,按10.00元/证收取工本费,遗失须补办的,按20.00元/证收取费用;
〔三〕装修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丙方办理装修退场申请手续时,丙方负责人〔乙方自装的由乙方负责〕负责原样退还给甲方。
因遗失而不能退还的,按2;
〔四〕装修施工期间,因违规施工、超期或其他违反物业服务规定的情况下被甲方没收后,按5收取重新办理费用,假设不重新申办的,甲方有权拒绝进入小区施工并限制装修施工人员进入,直至办理为止;
〔五〕装修施工期间丙方〔乙方自装的由乙方负责〕在进户门外侧张贴《装修施工证》复印件,进户门内侧张贴施工方案及施工图,装修负责人、责任工长及防火责任人的及联系,以便甲方进行装修日常巡检。
第十八条临时出入证
丙方在办理装饰装修手续时,丙方负责人应负责为现场装修人员办理《临时出入证》〔乙方自装的由乙方负责办理〕,作为装修人员进出小区的唯一凭证〔由乙方或丙方指定的装修负责人在装修户内配备有效的灭火器具并且经甲方检查确认后方给予办理〕。
〔一〕装修负责人持《装修施工证》及装修人员身份证、暂住证及免冠照片一张到甲方办理,一人—证,不得转借,在有效期内使用;
〔二〕使用人应将《临时出入证》端正佩带在外衣左胸处,清晰可辩,并妥善保存。
施工期间如造成损坏不便识别或延期须补办的,按收取工本费,遗失须补办的,按收取费用;
〔三〕装修施工期间,因违规施工、超期或其他违反物业服务规定的情况下被甲方没收后,按5收取重新办理费用,假设不重新申办的,甲方有权拒绝进入该装修施工人员进入,直至办理为止;
〔四〕装修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丙方办理装修退场申请手续时,丙方负责人负责统一原样退还给甲方〔乙方自装的由乙方负责〕。
因遗失而不能退还的,应按予以赔偿。
第十九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及丙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以及《富邑华庭〔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富邑华庭〔临时〕管理规约》的相关约定即构成违约,甲方有权及时制止,还可根据情节轻重,要求乙方及丙方支付50.00元~5000.00元人民币违约金〔实际损失大于违约金,按实际造成的损失赔偿〕以及责令赔偿包括修复费用、诉讼费、律师费、其他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在内的经济损失,并可没收《装修施工证》并责令停工、没收《临时出入证》并限制进入小区、责令恢复原状、暂停水电服务、暂扣装修材料/装修工具、责令赔偿经济损失和报请政府相关执法部门处理;
〔二〕因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管线破损,管道堵塞,地、墙面渗漏水、裂纹、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责任方应负责修复并赔偿因此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
〔三〕因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共用部位的设施造成损坏的,责任方限期恢复并应负责承担赔偿责任;
〔四〕因搬运装修材料、物品造成楼道、墙面、地面等公共场所设施〔如墙面乳胶漆、单元门、楼道石材、扶手、铁花、配电箱、电梯轿厢等〕损坏的,责任方应立即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不予修复或赔偿的甲方有权责令其停止施工,直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