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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说明】

 

作者姓名:

×××

 

专业名称:

会计学

 

指导老师:

×××

 

摘要

个人所得税是政府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收入征收的一种税。

依法纳税是每个纳税人应尽的义务,但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有效的纳税筹划,可以合理地避税,达到收入相对增加的目的。

随着中国经济日益发展,个人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个人收入来源渠道的多元化,税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越来越密切,个人涉税事项逐渐增多,个人应纳税款所占个人所得的比重日益增大。

税收已成为个人固定支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如何才能减轻自己的税负,是我们每一个人关注而又渴望知道的答案。

本文主要介绍了纳税筹划的理论知识,并且通过各种不同的方法对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以及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及承租经营、承包经营所得进行纳税筹划,以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说明】

关键字: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税负【说明】

 

说明】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税收征收过程中,政府和纳税人之间存在着利益冲突和相对一致的关系:

政府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尽可能地多收税,而纳税人则要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少缴税。

纳税筹划主要是站在纳税人的角度,通过不违法的、合理的方式以减轻自身税负、防范和化解纳税风险,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如何使纳税人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减轻个人所得税的税负,获得最大收益?

这就是本文所要讨论的中心问题。

说明】

 

1纳税筹划概述说明】

1.1纳税筹划的含义

所谓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或其代理人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自觉地运用税收、会计、法律、财务等综合知识,采取合法合理或“非违法”的手段,以降低税款,达到节税的目的。

也就是说纳税人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从多种纳税方案中进行科学合理的事前选择和规划,利用税法给予的对自己有利的可能选择与优惠政策,选出合适的纳税方法,从而使本身税务得以延缓或减轻,以实现税后收益最大化的目标而采取的行为。

纳税筹划是以不违反国家税法为原则的,其主体是纳税人,手段是“计划和安排”,目的是减轻税负并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1.2纳税筹划与避税、节税、偷逃税等相关概念的区别

理论界将纳税筹划与避税或节税混同使用或是将其视为是避税的子概念。

一种观点认为:

广义上的避税分为“正当避税”和“不当避税”,“节税”、“纳税筹划”就是所谓的“正当避税”;狭义上的避税专指“不当避税”。

第二种观点认为:

纳税筹划就是节税,一般指纳税人采用合法的手段通过技巧性的安排达到不交税或少交税的目的。

本论文采用第一种观点中广义避税的定义。

1.避税与纳税筹划的区别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为了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事先对筹资、投资、经营等活动进行的筹划与安排。

纳税筹划具有合法性、预期性、风险性、收益性、专业性五个基本特征。

一般来讲,纳税人充分利用税法提供的各种优惠政策、差别和税法的不完善,以减轻税收负担,获得自身利益最大化是合法的。

而避税包括正当避税和不正当避税,正当避税事实上是纳税人在熟知税法及其规章制度的基础上,在不直接触发税法的前提下,通过对筹资活动、投资活动、经营活动、等的巧妙安排,达到规避或减轻税负的行为。

避税行为人往往打税法的“擦边球”,并不会直接触犯法律规范。

而不当避税是指偷逃税这一违法行为,它不属于纳税筹划的范畴。

2.节税与避税的区别

节税是指纳税人充分利用税法的优惠政策和差别待遇,采取法律许可的正当的手段以减轻税负支出的行为。

避税与节税最主要的区别在于,节税行为符合国家的立法意图和政策导向,各国政府都持有支持的态度。

而避税则不仅包括节税,还包括纳税人利用税法上存在的漏洞,钻法律的空子,通过巧妙的隐蔽的行为安排其经济活动,虽可暂时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但不利于长期经营和发展。

因为漏洞一旦被堵上,纳税人将无能从中获利。

因此,节税才是纳税人的首选。

3.偷逃税与纳税筹划的区别

关于偷逃税,我国税法有明确的规定并给予严厉的惩罚。

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明确规定: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叫偷税;逃税是指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用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防碍税务机关追缴税款的行为。

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偷逃税的三个基本特征是:

非法性、欺诈性、事后补救性。

偷逃税直接触犯税法的规定,导致政府当期预算收入的减少,有碍政府职能的实现。

偷逃税与纳税筹划都有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的特点,但是偷逃税是违法行为,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2纳税筹划的意义说明】

目前许多纳税人已从过去偷偷地采取各种方法来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发展为积极地通过纳税筹划来减轻税收负担。

但是,纳税筹划在某些人的观念中往往和投机取巧联系在一起。

同时有人提出疑问:

“纳税筹划在不违法的前提下进行,但筹划本身是不是违背了国家的立法精神和税收政策的导向呢?

纳税筹划可取吗?

”在这种背景下,正确认识纳税筹划对纳税人及我国税收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1有利于增强公民纳税意识

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的目的是为了少缴或缓缴税款,以减轻自己的税负,但纳税人的这种安排采取的是不违法的形式,这不仅“钻”了国家的财税政策空子,而且学到了财税政策、法规知识。

此外,为了进一步提高纳税筹划的效果,纳税人还会自觉地进一步钻研财税政策、法规,从而进一步激励纳税人提高政策水平、增强纳税意识、自觉抑制偷、逃税等违法行为。

2.2有利于增强税收的公平性

纳税筹划通过各种税收方案的比较,选择纳税较轻的方案,减少纳税人的现金流出,增加可支配资金,有利于纳税人的发展。

纳税筹划可避免纳税人缴纳“冤枉税”。

中国市场经济的健全过程是税法体系不断健全的过程,税法的健全伴随着税法的日益复杂,如果对税法研究得不透,就既有可能漏税,也有可能多缴税。

2.3有利于促进税法的改进和完善

避税包括正当的避税和不当避税,纳税筹划和节税均属于正当避税,此外正当避税还包括利用税法的漏洞少缴税。

纳税筹划和节税行为符合国家的立法意图和政策导向,各国政府都持有支持的态度;而纳税人利用税法上存在的漏洞,钻法律的空子,通过巧妙的隐蔽的行为安排其经济活动的行为,各国政府都不支持。

因此为了能减少这种情况的出现,国家只能不断完善税法,不让纳税人有打“擦边球”的机会。

 

3个人所得税的基本特征和纳税筹划总体思路

说明】

3.1个人所得税的基本特征

1.从纳税人的角度看,个人所得税是统一所得税,纳税人既包括工薪阶层,也包括个体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既包括中国居民,也包括非居民。

2.从征税对象看,个人所得税属于分类所得税,个人所得分为11项所得,实行分项扣除,分项定率,分项计征。

3.从税率角度看,既有比例税率,又有超额累进税率。

4.从收入角度看,有每月收入、每年收入和每次收入。

5.从扣除角度看,有定额扣除、定率扣除、限额扣除、限率扣除、据实扣除和零扣除。

6.从税额抵扣看,个人所得税境外所得实行分国不分项抵扣法。

3.2纳税筹划的总体思路

纳税筹划的总体思路是:

悉心研究税法,精心安排经济活动,并将税法与经济活动相结合,最终实现纳税筹划的目标。

1.纳税筹划可以从纳税人角度筹划。

因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可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其税收待遇不同,居民纳税人就其全球所得承担无限纳税义务,非居民纳税人就我国境内所得承担有限纳税义务。

2.纳税筹划可以从征税对象角度筹划。

个人所得税属于分类所得税,个人所得分为11项所得,实行分项扣除,分项定率,分项计征。

不同所得项目其税收待遇不同。

3.纳税筹划可以从税率角度筹划。

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实行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则实行加成征收。

当纳税人的所得分布不均匀的时候,可能导致适用较高的税率。

如果平均分摊则可降低税率,减轻税收负担。

4.纳税筹划可以从收入角度筹划。

纳税人取得的收入有很多种形式,有每月、每年、每次收入。

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收入平摊为每月收入或是汇总到年终一次取得。

纳税筹划还可以从扣除角度、税额抵扣角度等方面进行合理的筹划。

本文主要介绍的是纳税人就个人所得税从征税对象角度、税率角度和收入角度三方面进行分析筹划。

 

4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具体方法

4.1工资薪金的纳税筹划

我国对工资、薪金所得实行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工资收入越高,适用的税率越高,税收负担也越重。

如何有效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自然是大家非常关心的问题。

我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做好纳税筹划,达到节税的目的。

4.1.1通过降低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筹划

由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等于个人每月收入额减去税前扣减项目金额,从而可得出以下两个操作要点:

1.增大税前扣减项目金额

2006年6月27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文《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5%——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是许多单位仍然按7%的较低比例缴付住房公积金。

因此,在不增加企业负担的情况下,可以利用住房公积金对个人所得税进行纳税筹划,高住房公积金计提比例,减少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从而提高职工的实际收入水平。

例如:

某企业职工李某每月工资7500元,目前公积金计提比例为7%,不考虑其他税前扣除因素。

李某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额为7500×7%=525元,李某的应纳税额为:

(7500-525-2000)×15%-125=621.25元;公司的实际负担为7500+525=8025元;李某的实际收入为7500+525-621.25=7403.75元。

若公积金提取比例提高到12%,为不增加企业负担,则职工工资A满足下列公式:

7500+525=0.12A+A;得出:

A=7165.18元。

此时李某住房公积金为7165.18×12%=859.82元;李某的应纳税所得额为7165.18-859.82-2000=4305.36元;李某的应纳税额为4305.36×15%-125=520.8元;李某的实际收入为7165.18+859.82-520.8=7504.2元。

可见提高住房公积金提取比例后,李某实际收入提高7504.2-7403.75=100.45元。

由此可见,各企事业单位应尽可能地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提足“四金”。

这样,既减少了税款缴纳,又让员工得到更多实惠。

2.降低个人名义收入额

由于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采用的是九级超额累进税率,随着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其适用的税率也相应提高。

因此,降低个人名义收入可以节税,但并不是说就要减少收入,员工获得的实际收入还是不变的,只是用福利或费用形式来代替原本应是工资的那部分收入。

例如:

杨某报名就读ACCA,学费为18000元/年,月收入为7000元.则杨某每年应纳税额为:

[(7000-2000)×15%-125]×12=7500元。

若改为公司为其报销学费,但将工资降为5500元/月。

则杨先生每年应纳税额为:

[(5500-2000)×15%-125]×12=4800元,这样可节税2700元。

企业为职工提高福利的途径通常有以下几种:

(1)为职工提供交通便利。

如免费接送职工上下班;

(2)为职工提供免费午餐;(3)提供教育福利,如为职工提供培训机会,为职工子女提供助学金、奖学金等;(4)增加公共服务(浴室、理发)等等。

以上这些项目,虽然没有增加职工的名义工资,但却实实在在提高了职工的福利待遇,又减少了纳税支出。

4.1.2通过降低适用税率进行筹划

1.均衡各月收入

由于工资、薪金所得税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如果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越多,其适用的最高边际税率就越高,从而纳税人收入的平均税率和实际有效税率都可能提高。

所以,在纳税人一定时期内收入总额既定的情况下,除年终奖外,工薪发放单位应运用收入分劈技术,将工资薪金尽量在每个月平均发放,不能大起大落,在累进税率下,可以降低适用税率,实现纳税最小化,可以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例如:

2008年4月初,公司经理决定给每位职工发放季度奖15000元,于当月发放工资时一并发放。

员工李某月工资为3000元,4月应纳税所得额为:

15000+3000-2000=16000(元)。

适用的税率为20%,其应纳税额为:

16000×20%-375=2825(元)。

如果该公司能够将15000元季度奖分三个月各月发放,即4、5、6三月每月发放5000元,则李某三个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3×[(5000+3000-2000)×20%-375]=2475(元)。

采用按月均衡后,李某三个月可以节约纳税支出为{2825+2×[(3000-2000)×10%-25]}-2475=2975-2475=500(元)。

2.一次性发放的年终奖最佳的个税筹划途径。

目前企业员工的收入主要包括三项:

工资、补贴与奖金。

工资、补贴每月发放,各月差别不大,比较集中发放的主要是奖金。

根据国税发[2005]9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向其雇员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仍作为单独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具体为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先进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在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本文将分析奖金的不同发放方式,以寻求最佳的个税筹划途径。

例如:

2008年王先生的每月工资为4500元,该年王先生的奖金预计共有36000元。

下面我们对奖金按月发放、年中和年末两次发放及年终一次性发放三种不同方式进行比较分析。

方式一:

奖金按月发放,每月发放3000元。

则王先生每月应纳税所得额为4500+3000-2000=5500(元),5500元适用的最高税率为20%,则王先生年应纳税总额为(5500×20%-375)×12=8700(元)。

方式二:

年中7月份发放一次半年奖10000元,年末再发放一次全年奖26000元。

则除7月外,王先生应纳税所得额为4500-2000=2500(元),2500元适用的最高税率为15%,每月应纳税额=2500×15%-125=250(元)。

7月份发放半年奖时,7月应纳税所得额为4500+10000-2000=12500(元)。

7月份应纳税额=12500×20%-375=2125(元)。

发放年终奖金26000元,根据26000/12=2167元确定其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5%和125,此时,年终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额=26000×15%-125=3775(元)。

因此,年应纳个人所得税总额=250×11+2125+3775=8650(元)。

方式三:

年终一次性发放36000元。

则王先生每月应纳税额为(4500-2000)×15%-125=250(元)。

发放年终奖36000元,根据36000/12=3000元确定其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5%和125,于是,年终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36000×15%-125=5275(元)。

因此,年应纳个人所得税总额=250×12+5275=8275(元)。

由此可见,在现行奖金计税政策下,“年终奖金分期发放”方式已成为税收负担最重的情形,比年中和年末两次集中发放多纳税款8700-8650=50(元),比年终一次性发放多纳税款8700-8275=425(元)。

因此,我们得出这样的结论:

结论一:

在现行政策下,奖金按月发放的方式税负最重,而年中和年末两次发放及年终一次性发放两种方式的税负则较轻。

那么,在年中和年末两次发放及年终一次性发放之间,还存在差异吗?

我们再看一种发放方式。

方式四:

年中7月份发放一次半年奖12000元,年末再发放一次全年奖24000元。

此时,除7月份外,王先生应纳税额为(4500-2000)×15%-125=250(元)。

7月份发放半年奖时,7月应纳税所得额为4500+12000-2000=14500(元),7月份应纳税额=14500×20%-375=2525(元)。

年终奖金为24000元,根据24000/12=2000元确定其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10%,25,于是,年终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额=24000×10%-25=2375(元)。

此时,年应纳个人所得税总额=250×11+2525+2375=7650(元)。

由此可见,方式四与方式二相比,虽然都是分两次集中发放奖金方式,但方式四应纳税款少了8650-7650=1000(元);与方式三年终一次性发放,第四种方式也少纳税8275-7650=625(元);若与方式一即原先的筹划方式相比,我们能看到更大的差别,整个少纳税8700-7650=1050(元)。

方式二和方式四均为年中发放一次、年末发放一次,但由于发放数额的不同,两种方式的纳税数额又有不同,这里的筹划技巧是什么?

关键还是对国家税务总局现行税收政策的充分利用。

在方式四中,我们看到,在确定年终发放奖金的适用税率时,2000元刚好是适用税率10%的临界值。

但方式二中2167元虽然刚超过2000元没多少,但仍应按15%的税率全额计税,从而使得整个应纳税额一下子增加了不少。

结论二:

通过合理分配奖金,尽可能降低年终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

尤其是在求得的(年终奖金/12)的商数高出较低一档税率的临界值不多的时候,减少年终奖金发放金额,使其商调减至该临界值,降低适用税率。

除此以外,还有另一种发放方式,即每月奖金与年终奖金都有发放。

这种发放方式对节税有什么帮助呢?

以下通过方式五与方式六对比进行分析。

方式五:

王先生的奖金发放分成两部分,一部分为月奖,每月2000元,另一部分为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12000元。

则王先生每月应纳税额为(4500+2000-2000)×15%-125=550(元)。

年终一次性奖金纳税12000元,根据12000/12=1000确定其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与25,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应纳税额为12000×10%-25=1175(元)。

这样,年应纳税总额为550×12+1175=7775(元)。

比较上述5种方法,我们看到,方式五较方式一、方式二、方式三节税,但仍比方式四多纳税125元(7775-7650)。

究其原因,是因为本例中年终奖金适用税率并未发生改变,而各月适用税率高于年终奖金适用税率,将奖金分摊至各月反而增加了税负。

如果我们稍微调整一下,情况会如何呢?

方式六:

王先生的奖金发放分成两部分,一部分为月奖,每月1000元,另一部分为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24000元。

则王先生每月应纳税额为(4500+1000-2000)×15%-125=400(元)。

年终一次性奖金纳税24000元,根据24000/12=2000确定其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与25,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应纳税额为24000×10%-25=2375(元)。

这样,年应纳税总额为400×12+2375=7175(元)。

由上可以看到,经过调整后,方式六比方式五少纳税600元(7775-7175),并且是所有方式中最节税的,是最优的筹划方式。

它较方式五节税的原因在于各月适用税率15%较年终奖金适用税率10%高,因此要通过适当减少各月分配的奖金,归集到年终发放,以适用年终的低税率。

需要注意的是,年终一次性奖金若要适用10%的税率,需要满足条件:

年终一次性奖金/12≤2000。

将年终一次性奖金确定为24000元,可以使年终一次性奖金与12的商数满足该条件同时达到了该条件的临界值——2000元,最大限度地利用了10%的低税率。

如果年终一次性奖金超过24000元,其适用税率将会提高到15%,将不能达到节说的目的。

结论三:

在年终奖的适用税率高于月收入适用税率的情况下,将年终奖金分出一部分作为每月发放,降低年终奖的适用税率,同时使月收入适用的税率保持不变,可以降低税负。

本案例分析得出的各项结论不一定适用于所有的情况,但总的筹划原则是:

年终奖的节税方法既要考虑每月的工资水平,又要考虑年终奖的收入水平。

在月收入适用税率不低于年终奖金适用税率条件下,只要不使年终奖金的适用税率提升一级,我们应尽量将各种奖金都放入年终奖金一起发放。

但如果月收入适用税率本身已低于年终奖金适用税率,那么我们又可以将奖金调换成月收入。

这里,临界值是筹划的关键。

4.1.3特殊政策纳税筹划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五条中分别规定了有关个人所得税的减、免税政策。

结合一些补充规定,在考虑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时,应该充分利用这些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

税法及其补充规定中提到的一些减、免税政策。

归纳起来主要有下列几项:

1.对于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的免税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2.对于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4)托儿补助费。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4.2劳务报酬的纳税筹划

4.2.1通过收入次数均衡进行筹划

劳务报酬收入采取按次纳税,而且对一次收入畸高的还要实行加成征收,纳税人便可以将本该一次取得的收入分次取得。

这样在全部收入不减的情况下可以降低个人所得税税额,实际等于净收入的绝对提高。

例如:

某公司一项工程预计工期10个月,请设计师万先生在业余时间为其设计图纸,预计时间为1个月,劳务报酬2.5万元。

公司还要请万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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