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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磷安全规程

黄磷安全规程

(GBZ24784-2009)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的附录A、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由全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由全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起草单位:

中海油天津化工研究设计院、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马龙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瓮福(集团)有限总公司、云南省化工研究院。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主要起草人:

刘幽若、陆思伟、王慰慈、明兵、杨亚斌、李成林、甄云军、杨光明、潭唯

1范围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规定了黄磷安全生产企业的选址和总体布置、建、构筑物结构、生产装置和设备、安全装置和设施、安全标识、消防设施、照明与电气安全、起重设备、防雷防静电、安全生产管理、安全作业、设备维修、黄磷的贮存与运输、职业卫生和事故应急处理的要求。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主要适用于电炉法生产黄磷生产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的设计,生产过程安全管理和控制以及安全评价。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引用而成为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然而,鼓动根据本指导性技术文件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指导性技术文件。

GB2893安全色

GB2894安全标志

GB4053.1固定式钢直梯安全技术条件

GB4053.2固定式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

GB4053.3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

GB4053.4固定式工业钢平台

GB4387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

GB6067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GB6222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GB7231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160-199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87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19358黄磷包装安全规范、使用鉴定

AQ∕T9002-2006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HG∕T20649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

HG∕T20675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导性技术文件。

3.1磷蒸汽

磷矿石、硅石和焦炭或无烟煤在电炉中高温加热,产生的大量含元素磷的气体。

3.2磷炉尾气tailgasinphosphorusfurnace

生产黄磷时磷蒸气回收元素磷后所产生的废气(尾气),主要成分是CO,一般CO含量在85%~90%。

3.3磷铁ferrophosphorus

磷矿中的氧化铁被还原生成金属铁,熔融的铁与磷反应生成磷铁。

3.4清槽作业slotcleaningup

在清理受磷槽、预沉槽、精制槽、磷储槽、磷泥槽中的磷泥或其他杂质的作业。

4一般要求

4.1黄磷生产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设计、生产过程安全管理和控制以及安全评价、职业卫生评价应按本指导性技术文件执行;本指导性技术文件未作规定的,应执行相应的现行国家标准及规范的要求或规定。

4.2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的投资应纳人建设项目概算。

4.3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应有职业安全健康专篇。

安全设计应贯穿于各专业设计之中。

4.4黄磷生产应选择先进的生产工艺方法或从生产装置上积极采取行之有效的综合防护措施,防止有害因素对工作场所的污染,对于生产过程中尚不能完全消除的有害因素,亦应采取综合预防、治理措施。

4.5建设项目施工应按设计进行。

变更安全设施,应经设计单位书面同意。

工程的隐蔽部分,应经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检查合格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

施工完毕,施工单位应将竣工说明书及竣工图交付建设单位。

4.6工程筹建时应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包括各种技术图纸、安全操作规程、安全规章制度、设备运行档案、特种设备档案、电气设施检测数据、安全部件检测记录等。

4.7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竣工后,应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

5选址和总体布置

5.1新建黄磷厂的厂址选择应符合GB50187、HG/T20649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5.2黄磷厂应建在城郊或重工业区,并位于当地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下游。

5.3劳动条件较差的主要生产车间,设备应单排布置。

高温操作岗位,应布置在热源的上风侧。

5.4建在重工业区内的黄磷厂,宜位于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5.5新建厂厂区边缘与居住区的卫生防护距离不应小于表1要求,在卫生防护距离内,应设卫生防护带。

表1黄磷厂卫生防护距离

近5年平均风速/(m/s)

卫生防护距离/m

<2

1000

2~4

800

>4

600

5.6在总图布置中应考虑各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安全疏散以及自然条件等方面的问题,确保其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装置区设环形道路,和界区外道路相连,以利于事故状态下人员疏散和抢救。

5.7厂区布置和主要车间的工艺布置,应设有安全通道,供消防车和救护车在异常情况或紧急抢救情况下使用。

5.8遵循厂区规划办公生活区与生产区严格区分的原则,生产区不应在设置职工宿舍等生活设施(即使是临时性质)。

生产用房、仓库内不应有职工宿舍。

5.9在总图布置中应设置高位安全水池或水塔。

5.10黄磷生产企业应有专用渣场,并进行规范设计和防渗透处理。

6建、构筑物结构

6.1地震烈度按当地最高等级设防。

6.2具有易燃、易爆介质的生产厂房应遵守防火、防爆等安全规范、标准的规定,建筑物按GB50016的规定进行设计,对易泄漏有害介质的管道及设备尽量露天布置。

6.3根据火灾危险性等级和防火、防爆要求,建筑物按一、二级耐火等级设计,满足建筑防火要求。

主要生产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见表2。

表2主要生产场所火灾危险性分类

车间、建筑物名称

火灾危险性类别

产品储存区域

甲类

泥磷回收装置厂房

受磷槽、预沉槽、精制槽、泥磷池

原料烘干

乙类

配电室

办公用房及生活设施

废水处理系统

戌类

消防水池、清水池

6.4电炉制磷厂房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条件换气,在环境、气候条件允许下,可采用敞开式或半敞开式结构。

应采用框架结构,必要时局部砖墙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5h的非燃烧体墙。

不宜采用自然通风或采用自然通风有困难的场所应采取通风换气措施。

6.5黄磷厂的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出口及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GB50016的要求。

6.6配电室的结构、基础应根据水文地理状况进行建设,预防遭大水淹没或山体滑坡、泥石流的影响,引起电器短路事故。

在电气操作现场应配置经检验合格的电气安全防护用品,操作实行监护制度,以防发生人身电气安全事故。

6.7应根据建构筑物不同的火灾危险性类别设置相应的消防设施。

其中设置小型灭火装置的数量,应符合GB50140的规定。

7生产装置和设备

7.1黄磷电炉应采用微正压生产。

黄磷生产应选择先进的生产工艺方法或从生产装置上采取措施使工厂车间的卫生和环境条件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7.2磷炉变压器短网在电极上闭合,固定部分铜排保持安全间距,铜管通水冷却,可绕部分电缆用绝缘材料保护,通冷水冷却。

动力电缆和控制电缆采用电缆桥架和穿管敷设。

7.3冷凝塔用O.3MPa~0.4MPa、20℃~60℃工艺水喷淋,塔体材料内壁采用防腐钢板制作或作防腐处理,外壁涂防腐涂料。

7.4压力容器使用单位购买压力容器或进行压力容器工程招标时,应选择具有相应制造资格的压力容器设计、制造(或组焊)单位。

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对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负责,并指定具有压力容墨专业知识,熟悉国家相关法规标准的工程技术人员负责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工作。

7.5黄磷储罐应设置安全围堰,并配备相应安全设施,黄磷储罐应定期进行壁厚检测。

8安全装置、设施

8.1报警装置

8.1.1在生产中可能突然逸出大量有害物质或易造成急性中毒或易燃易爆的化学物质的作业场所,应设计自动报警装置、事故通风设施。

黄磷生产过程中危险有害因素参见附录A。

8.1.2原料制备、电炉制磷、制磷主厂房顶层、尾气处理等主要生产岗位应设置可燃气体、防火自动报警装置。

8.1.3产生黄磷尾气作业场所,如原料制备、电炉制磷、制磷主厂房顶层、尾气处理等岗位的CO浓度应定期测定。

8.2通风设施

8.2.1磷蒸气、黄磷尾气外逸场所,应根据不同的外逸、污染情况配置相应的通风装置。

8.2.2生产装置要求密闭,整个磷炉周围应保持空气流通。

8.2.3料柜与磷炉连接部少量的CO顺着料管从料柜上逸出,应保持良好的通风。

8.2.4清槽作业时人员进入槽内的人孔前,应进行强制通风,操作人员应带防毒面具。

8.2.5根据生产工艺和粉尘、毒物特性,采取防尘防毒通风措施控制其扩散,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不应超过容许浓度。

8.3尾气设施与设备

8.3.1尾气设施与设备的计划、制造、施工安装、生产和检修应遵守GB6222的规定。

8.3.2尾气管道应设压力自动调节和事故紧急切断装置,尾气管道上的防爆孔、闸阀、放散管,应与其他管道保持一定距离,并应设有冲洗管内残存尾气的设施。

8.3.3从电炉引出的尾气管道,应设有隔断装置,并保持完好。

8.3.4尾气管道下面,不应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设置供人停留和操作的建筑物。

8.3.5点火口装有紧急事故切断阀,在尾气调节操作地点,应设有一氧化碳检测报警装置。

8.3.6尾气从磷炉输送到烘干系统应采取微正压(O.1kPa~O.35kPa)操作。

8.3.7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和适用,应符合国家现行压力容器的有关规定,并应设有安全阀、放空阀、液位计、压力表等装置。

8.4防护设施

8.4.1走梯、栏杆和平台(含检修平台)应符合GB4053.1、GB4053.2、GB4053.3、GB4053.4的规定。

8.4.2坑、沟、井、池应设有防护围栏或盖板。

8.4.3设备外露的运转部分和有危及人身安全的部位,均应设防护罩、防护栏杆或防护挡板。

8.4.4易泄漏磷蒸气、磷炉尾气等有毒气体的处所,应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9安全标识

9.1危险场所、要害部位、铁路与道路的平交道口,以及道路路口等,均应设清晰醒目的安全体志。

安全色和安全标志应分别符合GB2893和GB2894的规定。

9.2电缆走向、管道等,应有明显标志,不同介质管线的外壁颜色标志应执行GB7231的规定。

管道应标明介质流向,反扣(向)阀门应指示旋向。

9.3高温设备和高温管道应设立隔离栏,并有警示标志。

9.4厂内应划出专用车辆行使路线,设置限速标志。

9.5生产、储存场所的紧急疏散出口应当设置明显标志。

9.6凡有不安全因素的部位应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9.7黄磷贮罐区围堰上应设置明显标志,注明名称、黄磷中毒的急救方法、发生泄漏和燃烧时的处置措施、应急管理部门的电话和联系人。

10消防设施

10.1黄磷生产、黄磷尾气装置防火应按GB50016的规定设置消防车通道、消防给水和固定灭火装置,应根据火源及着火物质性质配备适当种类、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

10.2根据建构筑物不同的火灾危险性类别,设置相应的消防设施。

其中设置小型灭火装置的数量和种类,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设置小型灭火装置的数量和种类

类别

设置数量/

(个/m2)

灭火器种类

泥磷回收装置厂房

1/50

水型灭火器、磷酸铵盐

干粉灭火器、泡沫灭火器

受磷槽、预沉槽、精制槽、泥磷池

办公用房及生活设施、配电室、原料烘干

废水处理系统

1/100~

1/150

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

泡沫灭火器

产品储存区域

1/80

建、构物面积不足m2的,至少设置一个灭火器。

10.3根据GB50016、GB50140等规范要求,定期对消防器材进行检测和更换,确保其状态完好。

10.4黄磷仓库按GB50016设置相应的消防器材。

10.5黄磷贮罐区应配置喷淋装置、安全桶、消防栓等安全设施。

灭火时应采用雾状(开花)水。

10.6根据生产过程中消防用水量及消防污水的产生量,厂方应设计足够池容的污水事故池,防止消防污水直接外排。

11照明与电气安全

11.1电炉制磷系统的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设计、安装、运行应符合GB50058的要求。

尾气回收、加工系统按二级区域场所要求选用防爆型电器。

11.2电炉制磷系统的动力、仪表、照明和冷却水系统等应有备用电源,并应具备防止停电的安全措施。

11.3生产装置的临时电缆、仪表线应加强管理,生产现场不应使用临时线,并结合检修对不符合要求的电缆、仪表线及时进行更新,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11.4厂房的自然采光和照明,应能保证安全作业和人员行走的安全。

11.5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的最低照度值,不应低于国家标准的1.5倍。

11.6车间的配电及电气控制盘均应设在单独的房间内。

12起重设备

12.1通廊坡度为8º~12º时,检修道及人行道均应设防滑条,超过12º时应设踏步。

12.2胶带输送机应设有下列装置:

a)安全绳等胶带事故停车装置;

b)倾斜胶带的逆止装置;

c)启动信号装置;

d)头、尾轮清扫器;

e)密封罩。

12.3同一轨道上相向运行的两台桥式起重机,间距不应小于2m。

12.4起重机应设有符合GB6067的安全防护装置。

12.5吊具必须在容许的安全系数范围内使用,并应定期检查。

钢丝绳和链条的安全系数应分别符合GB6067的规定。

13防雷防静电

13.1厂(车间)内各类建构、筑物、露天装置、贮罐应按GB50057的规定设置防雷设施。

干燥窑、磷矿烧结机、尾气净化、三级冷却塔系按第二类防雷建筑物设置防雷设施。

13.2厂(车间)内的尾气回收设备、管道应按HG/T20675要求采取防静电措施,并在避雷保护范围之内。

13.3防雷接地线与防静电接地线应分别设置,单独接地。

防雷的接地电阻值不大于10Q,防静电的接地电阻值不大于100Ω。

14安全生产管理

14.1黄磷生产厂(部)车间、工段应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熟练掌握工艺过程设备性能和安全技术,并指挥事故处理。

主要操作室和岗位之间,应设有电话或对讲机。

14.2黄磷生产企业应结合黄磷生产的特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值班制和交接班制。

14.3黄磷生产企业应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和安全法规,加强业务技术培训。

职工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14.3.1新职工应接受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由熟练工人带领工作至少三个月,熟悉本工种操作技术并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

14.3.2调换工种和脱岗三个月以上重新上岗的人员,应事先进行岗位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14.3.3外来参观或学习的人员,应接受相应的安全教育,并应由专人带领。

14.4特种作业人员和要害岗位、重要设备与设施的作业人员,应经过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方可上岗,并保持生产装置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对稳定性。

14.5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有关生产人员,应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14.6黄磷生产企业应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职工应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14.7黄磷生产企业应建立对厂房、机电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和清扫制度。

要害岗位及电气、机械等设备,应实行操作牌制度。

14.8按时对设备管道进行巡回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黄磷生产企业应认真执行安全检查制度,对发现的问题应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

14.9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不应擅自拆除。

14.10黄磷生产企业发生伤亡或其他重大事故时,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厂长(经理)或其代理人和各岗位负责人应立即到现场组织指挥抢救,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14.10.1发生伤亡事故,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和处理。

14.10.2事故发生后,应及时调查分析,查清事故原因,并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的措施。

14.11加强动火、起重、登高、设备内作业、抽堵盲板、动土、电气等检修作业的安全管理。

14.11.1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动火前应进行检测,必要时专人监护,并准备消防器材。

14.11.2起重作业人员作业时应遵守GB6067等有关规定、要求。

起重机操作期间,运行区域内地面不应有人员操作或通行。

划定警戒线,并有专人监护。

14.11.3登高大于2m的高处作业应办理相应等级的高处安全作业票。

14.11.4进入有毒有害气(汽)体、液体、固体和可能伤害人身安全的塔、罐、槽、炉、地沟(坑)、管道等容器内的作业应办理进入设备内安全作业票,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a)申请、办证,并得到批准;

b)进行安全隔绝;

c)切断动力电,并使用安全灯具;

d)进行置换、通风;

e)按时间要求进行安全分析;

f)佩戴规定的防护用具;

g)有人在器外监护,并坚守岗位;

h)具备抢救后备措施。

14.11.5凡生产装置所属气(汽)体、液体管网(含总管、支管)上所有盲板的抽插作业应办理抽插盲板安全作业票。

14.11.6凡在生产区域内进行与装置设备、生产系统、地下工艺管线、电缆地沟、生产、生活建构物、厂区道路、交通、有直接影响的动土、断路、爆破作业深度超过O.5m,应办理相应许可证。

14.11.7电气作业严格执行作业票制度。

电工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培训,非电工作业人员不应从事任何电工作业。

14.12重大危险源的黄磷贮存区(库房、储罐区),应制定重大危险源目标安全管理与监控方案。

15安全作业

15.1原料岗位的干燥机点火时,应有专人负责。

15.2严格控制袋除尘器温度在60℃~100℃。

15.3配料与吊料人员应经常保持联系,吊料时料桶下不应有人员停留。

15.4炉壁、炉底及水冷口出现烧红现象应立即停电,水冷夹套漏水应立即更换。

出渣前检查渣水泵、渣槽是否完好,出渣时渣槽两侧不应站人、不应跨越渣道。

15.5受磷槽溢流管应保持通畅,避免堵塞而引发火灾。

15.6精制黄磷时应保证蒸汽压力不超过0.4MPa,控制阀门应视精制槽内磷的位置变化进行适当调节。

15.7应有专人定期对产生的磷泥进行回收,避免槽内磷泥积存过多造成溢流管堵塞。

15.8与磷或磷泥有接触的管道,使用前应认真检查管道是否畅通,每次作业完毕后应对管道进行疏通。

15.9蒸气管道突然停气时,应立即将与磷直接接触的管道拉出,并及时疏通排空。

若发生管道堵塞现象,不应用蒸汽或热水对管道口直接进行加热,应采取间接加热的方法使其均匀熔化进而疏通。

15.10回收泥磷装置管道应定期清理,保持畅通,泥磷回收设备的锥底阀门应完好,无泄漏。

15.11烘干作业时不应使用明火,引风系统应确保畅通。

操作过程中应随时观察火焰燃烧情况,防止火焰突然熄灭,同时记录供气和排空压力(即保证供气正压,排气为负压,均为o.05kPa~o.10kPa),若火焰熄灭应立即关闭阀门,切断气源,待引风继续运转15min后停机。

15.12每次排放磷渣(磷铁)前都应清理疏通渣槽,铺牢渣槽(磷铁槽),防止沟槽产生泄漏等以保证磷渣能顺利地进入渣池水淬,杜绝磷铁流入水淬池。

15.13在撬渣(取磷铁)过程中应严格按作业规程进行。

15.14应保证其磷铁冷却时间,要待磷铁完全冷却后才能实施撬渣。

不应采取用水强制降温的办法冷却磷铁。

15.15磷炉尾气回收和尾气加工系统应保证正压操作。

15.16磷炉尾气放空应点燃。

15.17尾气点火前应吹扫管道并进行空气转换、气体分析,合格后进行点火作业。

15.18使用尾气时应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即送气、点火、引风等遵循开关的顺序。

15.19抽堵盲板的设备管道内温度应在60℃以下,凡有毒有害气体的设备管道,应泄压后抽堵盲板,抽堵盲板时最大压力不应超过9.8kPa。

16设备维修

16.1设备检修应停机进行,悬挂检修标志。

16.2进入尾气系统检修,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a)用蒸汽或惰性气置换尾气管道;

b)保持良好通风;

c)取样分析合格;

d)戴好防毒面具;

e)现场周围不应有明火作业;

f)作业时不应少于两人,并有专人监护。

16.3厂区路面和铁路专用线的施工,应经有关部门批准,施工时应设安全围栏的标记,夜间应设红灯。

16.4车间的厂房,应根据厂房的实际情况及时进行维护。

16.5电炉的修筑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a)电炉基础应一次完成;

b)检修工作地点有良好的照明与通风;

c)同一点多工种交叉作业和高处多层交叉作业,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由专人统一指挥;

d)在炉内、地沟或坑井内工作时,设专人监护;

e)作业人员穿戴全副防护用品。

16.6在受磷槽、磷储槽、精制槽、预沉槽、磷泥槽或密闭设备检修前,应监测作业环境空气中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如磷化氢浓度和一氧化碳(CO)浓度的变化,在检修过程中至少每隔2h检测一次。

注:

车间(作业场所)环境空气中可接受的磷化氢气体最大浓度值为o.3mg/m。

,一氧化碳(CO)气体最大浓度值为30mg/m。

16.7在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的电气设备上作业,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a)办理动电气检修工作票;

b)停电并采取开关加锁等防止突然来电措施;

c)验电和放电;.

d)装设接地线,各相短路接地;

e)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和装设遮栏。

17黄磷贮存与运输

17.1贮存黄磷的库房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应符合GB50016要求。

17.2黄磷应贮存在冬暖夏凉的一、二级防火建筑的库房,库温在1℃~30℃,单独贮存,与酸,碱,氧化剂,还原剂,易燃物,爆炸品等分库存放。

库房内不应设置办公室、休息室。

17.3黄磷贮存的养护:

a)入库验收:

检查包装是否完整无损,不应沾污稳定剂,水位应高于产品。

b)堆码苫垫:

码垛时下垫石条或水泥条,垛高1.jm,垛距80cm~90cm,墙距、柱距30cm。

c)在库检查:

仓库管理人员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按比例抽查,发现问题扩大抽查,做好记录。

d)温湿度管理:

密封库房,通风降温,应防止稳定剂结冰:

17.4黄磷贮罐材质应为碳钢,设有保温层,罐内设有加热盘管.黄磷表面有约1m高的水封以隔绝空气,必要时以氮气封保护液封水,延缓液封水酸化的时间。

17.5贮罐根据GB50160一1992的5.3.7规定,设置贮罐围堰和防火堤.堤匀夸效容积应符合要求。

17.6围堰容积应满足可以容纳贮罐内全部黄磷和黄磷面上保留1m高度液封水的要求。

17.7黄磷包装桶应由定点生产单位提供并符合GB19358的规定,并附由国家授权的检验单位出具包装检验合格证书或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

17.8罐装黄磷的罐车应有合格质量标准,并进行严格的进厂和出厂检验。

17.9黄磷装车时,装卸人员应轻装轻放。

17.10火车和机动车辆在厂区内的行驶速度应遵照GB4387的规定。

17.11运输黄磷的车辆应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证书。

18职业卫生

18.1黄磷厂应对尘毒进行综合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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