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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建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

发包人(全称):

信阳市晨发房地产开发

承包人(全称):

河南省五建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根据双方协商已达成公平、自愿的原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湖东花园1#,2#,3#,6#,5#B楼及地下室停车场

2、工程地点:

湖东大道与五星路交汇处

3、工程性质:

商业,住宅及停车场

4、结构形式:

框剪结构

5、层数:

(以施工图纸为准)。

6、工程规模:

(以施工图纸为准)。

7、现场概况:

场地三通一平,已具备开工条件。

二、工程承包范围及承包方式:

1、承包范围:

施工图设计范围内的土建(不含土方工程、户内二次装,电梯),施工图设计范围内包括给排水、电气预埋安装工程、低压配电引入线及室内低压配电设施安装、弱电、消防配电、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联动系统。

建筑智能化均在此合同发包范围。

2、承包方式:

采用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承诺的方式进行承包。

三、合同工期

1、合同工期:

580日历天。

2、开工日期:

2010年月日(以实际验线之日算起)。

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下发的开工通知按时开工。

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3天,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请求。

发包人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

发包人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请求工期相应顺延。

发包人不同意延期请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请求,工期不予顺延。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开工,发包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并相应顺延工期。

3、竣工日期:

以实际开工日期及相应工期计算

以交付给发包人的经信阳市质量监督站签署确认的《竣工验收备案表》的日期为竣工日期。

由于承包人责任未能按本合同约定的日期竣工,承包人应承担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还必须向发包人支付延期违约金。

工期拖延20天内(含20天)每延期一天延期违约金壹仟元,延期超过二十天,每延期一天延期违约金贰仟元,工期超过四十天,每延期一天延期违约金五仟元,延期违约金按实际违约天数计算。

非承包范围内由于其他专业工种原因引起的工程延误,承包人不承担工期违约金。

并且承包人还要向专业工种收取由于工期延误给承包人带来的经济损失。

4、施工阶段控制工期:

基础及地下室封顶日历天;地面以上一至三层商业封顶日历天;高层住宅顶层主体封顶日历天;建筑装饰及安装达到整体竣工条件日历天。

5、暂停施工:

发包人及监理人员认为确有必要暂时停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承包人应当按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

承包人实施发包人及监理人做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发包人及监理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发包人及监理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5个工作日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

因发包人造成停工的,承包人应尽量安排其他工作以减少损失,确属无法安排其他工作,而造成人工、机械停工费用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相应停工的人工工资执行【豫建设标(200)号文】标准的费用,按河南省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0年)中的机械大修理费的标准补偿,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6、工期延误

6.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发包人及监理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及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进行;

(3)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连续延误“施工进度工期网络图中主要工作”工期在5天以上;

(4)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5)不可抗力(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6级以上地震、6级以上大风、10年未发生过持续5天以上的高温、暴雨或暴雪、洪涝等自然灾害,若发生,以当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公告为准)事件影响的工期,连续延误“施工进度工期网络图中主要工作”工期在5天以上;

(6)地下障碍物的处理;

6.2、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及监理人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检查、监督。

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不符时,承包人应接受发包人、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发包人、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款和延长工期。

四、质量标准及质量奖罚

工程质量标准:

以国家法定部门的验收为准,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合格工程质量标准。

若达不到合格工程质量标准,承包人必须无条件地修复或返工直至达到国家规定的合格工程质量标准,并赔偿由此给发包人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还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

五、合同价的确定依据

(一)、合同价的确定依据:

在施工图纸会审后,承包人编制施工图预算造价,交于发包人进行审查核实,经发包人对施工图预算造价确认后,作为编制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之一。

1、工程造价=经发包人审定的“工程竣工结算造价”乘以【壹减承包人优惠让利比例系数5﹪】

2、不因发包人调整标段的划分,或调整本工程的建设规模而改变投标文件中的各项承诺和优惠让利。

(二)、“施工图预算造价”、“工程竣工结算造价”编制依据:

1、建筑工程:

套用豫建设标【2008】50号文件颁发的《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建筑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部分及招标时与其配套的有关文件执行。

3、施工技术措施费:

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费用只计取塔吊及人货电梯进出场及安拆费用其他机械均不计取。

承包人所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所涉及的其它措施费用及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修改施工组织设计调整施工方案中所发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为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4、施工组织措施费:

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取基本费,奖励费与考评费经有关部门评定后按规定计取。

材料二次搬运费不计。

夜间施工增加费及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基均按80%计取。

5、规费:

社会保障费由发包人向信阳市建设工程定额劳保费用管理办公室缴纳。

承包人在工程结算中暂不计取。

社会保障费的返还由承包人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定额测定费、住房公积金不计取。

6、税金:

按3.477﹪计算。

7、场地平整费按定额规定计取。

8、材料价差调整:

(1)、本合同中仅对主体施工阶段钢材、水泥两大主材调差,其他均不作调整,编制施工图预算时,按发包人认可的《信阳市工程造价信息【2011第3期】》中的材料价格编制施工图预算,并以此为据支付工程款。

在主体施工阶段,对施工单位所购两大主材,施工、监理、建设单位三方要按月据实签认采购数量。

根据信阳当月当地造价部门公布的两大主材价格,与编制预算时的两大主材价格做对比,水泥价格浮动在±5%以外,钢筋价格浮动在±1%以外价格予以调整,并计入决算。

水泥价格浮动在±5%以内,钢筋价格浮动在±1%以内,两大主材价格不予调整。

(2)、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及工程中间结算:

按本合同第六项工程价款的支付条款”约定。

在每个月1号将上月按实调差的材料、规格、型号、产地、数量汇总报发包人审核确认,经甲乙双方在5日内签字盖章认可,作为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

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施工阶段应完成的工作量,经发包人对工程量审核认可后,按预算编制价格支付。

工程竣工结算后,再将材料调整后的价格计入结算。

(2)人工费调整执行省、市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同期信息价据实调整;

10、本合同自合同生效后至竣工结算期间,发生的政策性变化按实调整工程造价。

(三)工程竣工结算

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移交工程并提供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备案表》并递交完整的四套竣工验收资料、竣工结算报告作为发包人对承包人进行工程结算的必要依据和条件,发包人收到后,按合同条款的约定审核工程竣工结算。

2、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请信阳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六、工程价款的支付

(一)、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1、本工程不预付备料款,按工程阶段进度支付工程进度款;

2、支付阶段施工进度款阶段划分为为:

第一阶段地上每栋四层主体封顶付款一次;第二阶段每栋第十层主体结顶付款一次;第三阶段每栋第十五层主体结顶付款一次;第四阶段每栋主体完全结顶付款一次;第五阶段每栋二次主体全部验收合格后付款一次;第六阶段每栋装饰工程全部完成后付款一次;第七阶段每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款一次。

(二)、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时间:

1、承包人在完成上述阶段进度后,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计量报告,发包人收到后15天(自然天)内,核实并签署意见,且按发包人批准的已完工程计量价款的85﹪支付工程款。

当工程达到预验收条件时,工程款付至已完工程累计应付款额的90﹪。

当工程达到竣工验收条件时,工程款付至已完工程累计应付款额的95﹪。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备案表》后,按发包人审定确认的最终工程价款为准,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最终依据,包括已支付的工程进度款累计付款额度至最终工程价款的97﹪,留3﹪作为保修金,保修期内如发生质量问题,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保修,而承包人在24小时之内不到现场修理时,发包人有权另安排其它施工人员进行维修,所发生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保修金待竣工验收合格后满一年支付保修金额的70﹪,保修期满五年后余额一次付清(无息)。

3、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先向发包人提供加盖承包人所在公司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正式发票作为支付工程款的凭证,然后发包人将工程款转入承包人所在公司的银行帐户。

4、发包人应在结算后三个月内按合同要求支付应付工程款,逾期未付的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应付工程款每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七、材料设备供应

1、本工程所需材料由承包人采购、运输、保管或由发包人采购、运输、保管。

其质量在使用前必须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认可,并有材料出厂合格证、质量保证书及材质复验报告,并符合图纸设计要求和国家有关质量标准及技术规范,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

2、本工程施工所用材料,因故确需代换时,需经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和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签证认可后方可代用,不得私自代换,否则造成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4、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按河南省2008年定额相关规定执行。

5、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6、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7、承包人采购的用于本工程的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必须在发包人提供的合格供应商目录中选用,否则严禁用于本工程。

由此造成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八、工程变更

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承包人按照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变更施工。

因变更导致的增减工程量可按实调整工程造价。

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私自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

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变更及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同意。

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九、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工程价款。

2、委托监理单位对本工程的施工进行监理。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行使职权时,凡涉及签署工期、发布停工令、罚款、材料调整价差、设计变更、变更合同价款、处理索赔事件、诉讼等文件的,均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后才能行使。

需要取得发包人同意才能行使的职权,必须经发包人加盖公章为准。

未经发包人许可,擅自提供资料的,发包人不为此承担任何责任。

造成的损失由监理单位承担。

3、发包人工作

3.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已具备施工条件;

(2)、开工前将所需的水、电线路接至施工场地;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已开通;

(4)、开工前提供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

(5)、合同签订或以书面形式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移交承包人;

(6)、合同签订后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7)、协调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图纸八套。

3.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若发生费用由承包人及发包人承担各自负责应承担部分。

3.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接到承包人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予以批准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二)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交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期:

基础和主体结构按国家法定规定年限;建筑装修工程为一年。

在保修期内出现任何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承包人保证在8小时内赶到,并承诺成立保修服务小组,随时为该工程保驾护航。

若承包人不按要求履行保修责任,发包人可以另行安排其他施工单位维修,发生的费用从承包方保修金中扣除。

同时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进行处罚。

2、承包人委托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

项目经理:

职称:

证号:

项目副经理:

职称:

证号:

技术负责人名称:

职称:

证号:

3、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向发包人报送当月完成的工程计量报表及下月进行计划,每季末报下季度计划;每个施工控制节点阶段的始末计划;

工程计量必须按本合同条款承诺书中“合同价的确定依据”进行计算和审定。

(2)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费用;

(3)向发包人免费提供两间施工现场办公室;

(4)承包人按当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并承担费用;

(5)承担已完成工程成品保护责任及费用;

(6)承担施工现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7)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令,对现场施工时的“三废”排放和建筑垃圾的清理均应遵守有关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施工场地安全及文明施工负全部责任,并承担费用。

如因承包人施工违反上述法令条例受处罚或因应影响周围居民、企业单位、邻里周边环境,而造成需要赔偿的,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赔偿责任,发包人概不负责,也不支付任何费用。

同时为了确保安全,承包人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承担法律责任和所需费用

(8)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A、承包人负责协调地方关系,包括材料采购、装卸、材料运输、施工及与施工有关的关系,并承担所需费用,确保工程顺利施工;

B、承包人不得向发包人、监理人员进行行贿和其它违法事情,如若发现有此类情况发生,发包人对承包人处以合同价款的1﹪违约金。

(9)、施工用水、用电按表计量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按供水、供电部门实际价格缴纳。

(10)、现场施工管理:

承包人应接受监理工程师在监理合同授权范围内的监理。

承包人按规定编制详尽、完整、可行的施工组织设计,经监理与发包人审定批准后执行。

承包人按发包人与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开工。

承包人必须按施工图纸进行施工,如发现问题,须提出设计变更申请单,并经发包人及设计单位的同意会签后方可施工。

承包人不得任意修改设计、代换材料。

设计院签发的设计变更通知单须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施工图的补充部分,承包人不得拒收。

发包人提出的设计变更也须经过设计单位同意,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进行施工。

现场有几个单位同时施工的情况下,发包人有权组织协调会或调度会,检查进度和计划情况,协调各单位之间的配合协作问题,承包人应按时参加,认真执行会议决定。

服从发包人的统一安排、协调和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在签发交工证书时,承包人应从与交工证书相关的现场清除并运出承包人装备、剩余材料建筑垃圾和各种临时设施,并保证整个现场及工程整洁达到发包人满意的移交条件。

如果承包人未在发包人允许的时限内把所有的承包人装备、剩余材料、建筑垃圾及各种临时设施运走,则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以下两种方式处理:

(A)委托他人将承包人设备、剩余材料及承包人的其它财产易地存放;

(B)委托他人清除并运走建筑垃圾及废料;

因上述工作而发生的费用应有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以从应支付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若不足时;发包人可出售承包人的财产用以抵补;或由发包人依照法律程序向承包人索赔。

(12)其他承包人承包本合同以外的工程,如智能、电梯及户内二次装修、专业工程施工发生的施工配合费,发包人分包的专业工程应向本合同的承包人缴纳专业工程造价5%的施工配合费及3%总包管理费。

发包人分包的专业工程施工用水、电费用由各工种自行承担。

验收费用按实际发生额按比例分摊。

(13)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后10天内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并符合发包人工程项目建设总进度计划要求。

十、工程验收和工程质量管理:

(一)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1、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以国家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国家、省、市发布的现行条例、法规、规定为依据。

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的报告为准,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有责任方承担。

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二)工程竣工验收

1、工程竣工验收前由发包人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物业对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

验收合格的由发包人、施工、设计、监理、物业签署合格文件,未通过分户验收的工程发包人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2、工程竣工验收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共同组织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专业工程承包单位、质量监督部门、消防部门、环保部门等共同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参加验收单位均在《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字盖章,并经市质量监督站签署《竣工验收备案表》,由承包人将《竣工验收备案表》交于发包人作为工程验收合格的依据。

3、竣工资料:

(1)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必须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分户验收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装订成册、整洁美观、一式四份。

(2)承包人承包范围以外的专业工程施工,其竣工资料、竣工图由承担施工者分别编制并由本合同的承包人集中汇编成册、上报备案、归档。

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

4、发包人收到竣工报告后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修复要求。

承包人按发包人的要求和时限进行修改、修复,并承担修改,修复的费用。

承包人若不按发包人的要求和时限进行修改、修复,发包人有权另行组织其它施工单位或施工人员进行修改、修复,其发生的修改、修复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和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并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4、对不在此合同内发包的专业或单项工程,承包人有配合验收的义务。

5、发包人与承包人如对工程质量产生争议且无法解决时,可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裁决;

(三)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设计图纸要求、标准、施工规范以及发包人、监理人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发包人、监理人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2、工程质量达不到预约验收标准的部分,发包人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监理人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3、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检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验收。

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

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发包人、监理人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发包人、监理人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4、发包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

发包人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发包人应承认验收记录。

5、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质量验收评定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经监理工程师验收达到约定标准后,监理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6、重新检验

无论发包人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

检验达到约定标准,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检验达不到约定标准,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7、基础工程±0.000标高以下工程为一个验收段;地面以上层商业用房主体完成并达到提供二次装修条件为一个验收段;主体封顶为一个验收段;工程完工住宅工程分户验收;竣工进行整体验收。

(四)工程质量管理

1、承包人应建立与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体系,包括质量组织机构、质量目标、质量控制手段、质量检验工作流程、试验说明及质量管理职权等。

承包人的质量体系应经质量保证认证机构认证。

2、承包人必须建立质量保证体系、检验机构和质量自检制度,并接受监理、发包人代表的监督。

监理、发包人复检时,承包人需提交自检记录,并对提交的自检记录真实性负责。

3、发包人代表、设计方案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在整个施工过程中有权检查一切与质量安全有关的问题,并参加或组织检查。

4、因承包人原因发生质量事故时,由承包人提出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意见。

报经发包人、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共同研究同意后,有承包人负责处理。

无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能因承包人原因最终使工程质量受到影响,造成工程隐患,延误工期。

否则,发包人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并雇佣其它承包商来完成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和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并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5、按施工组织设计由承包人提供的所有设备、机具和材料一经运至现场,就应视为专门供本工程施工所用,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准将其中任何一部分移出现场。

6、在施工中由于承包人本身原因造成的停工、窝工、返工、材料构件倒运等损失,均应承包人自行承担。

7、承包人违反本合同规定施工,发包人有权发出《停工通知》,承包人不得拒绝,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或延误工期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十一、安全文明施工

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文明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条例规章和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文明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承包人施工区域内发生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十二、违约、索赔和争议

(一)违约、索赔

1、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承包人的违约严重影响工程的质量或进度时,发包人虽然已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承包人仍固执或公然忽视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发包人有权终止与与承包人的合同关系。

发包人向承包人终止合同的书面通知十天后,不论在任何条件下,有权另行委托其他施工单位来完成未完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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