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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经济法学

学习经济法学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注意经济法不同于民商法和行政法的特殊性

(二)注意把握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化和走向

(三)注意经济法的实用性,联系实际

(四)经济法学研究的新动向

经济法的政策性:

表现:

1、经济的法律调整往往以政策先行,并赋予政策以法的效力。

2、政策因经济形势需要而经常发生变化,从而经济法也具有易变性特征。

3、经济法的执法或司法力度受经济政策的影响很大。

绪论

一、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

二、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

一、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

(一)研究对象与调整对象

(二)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

1、法学的研究对象

2、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

法学的研究对象

1、以法律法规为研究对象

2、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

3、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以及与之密切相关的其他社会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法学必须对其研究对象进行全方位研究。

(1)既包括历时性研究:

纵向研究

又包括共时性研究:

横向研究

(2)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和外在方面

(3)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关系、法律行为、法律意识、法律秩序的内容结构,又要研究它们的效力、作用和价值。

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

经济法学是研究经济法产生发展的规律、经济法的内容结构、调整机制、作用、价值,经济法的实施、经济法现象与其他社会现象间关系的一门法学学科。

(1)经济法基础理论(总论):

产生、发展、调整对象等

(2)主体论:

市场主体规制法律制度市场准入

(3)市场秩序:

市场秩序规制法律制度

(4)宏观经济调控和可持续发展法律制度:

产业结构调节、能源、金融、投资、国有资产等

(5)国民收入的二次分配:

社会分配法律制度如财政税收、劳动法、社会保障。

二、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

(一)什么是法学研究方法?

(二)具体研究方法

1、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研究方法

2、历史分析的方法—法律史和法学史研究方法

3、法哲学的方法

4、法经济学的方法

5、法社会学的方法

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

法学研究方法是人们认识法律理论和法律实践的基本性能、发展规律和社会功能的思维方式、工具、规则和程序的总称。

第一编经济法基础理论

GeneralTheoriesofEconomicLaw

第一章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第一节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的提出:

经济法这个概念最早是由法国空想共产主义者摩莱里(Morelly)提出或使用。

1755年著《自然法典》

法国另一空想共产主义者德萨米(Dezamy)在摩莱里思想的基础上,对经济法的语义加以发展。

1842年著《公有法典》

经济法的概念:

二、经济法的定义

(一)资本主义国家学者的不同定义(自学)

(1)垄断禁止法论

(2)国家干预经济论

(3)公私法交错论

(4)普遍经济利益论

(5)企业法论

(6)社会法论

(二)我国学者对经济法定义的观点述评

1、否定说

否定说认为经济法不具备特有的调整对象,人们所谓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其实都是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如民法、行政法,所以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基本部门法。

持该种观点的学者大多为非经济法学者。

肯定说:

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适当干预论)

(1)代表人物:

李昌麒,《经济法――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形式》。

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2)观点:

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需要国家干预论。

内容包括:

微观经济调控关系;市场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社会分配关系。

李昌麒的“需要国家干预论”——这也是本教材的观点。

(3)本观点的含义(教材P37-38)

第一,本质的国家干预性。

它体现了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

第二,调整对象的有限性。

它并不调整所有的经济关系,而只调整具有全局性的和社会公共性的的经济关系。

第三,调整的国家自主性。

即经济法有其理论上的调整对象,在这一对象范围内,国家什么时候、在多大范围内、怎么样干预,这是国家的自由,取决于国家的需要。

(4)评述:

明确了“国家干预经济”在经济法中的意义和地位,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经济法的客观要求。

这一定义,影响较大,在我国经济法学界,是市场经济确立后,西南一派的代表观点。

第二节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一、法律调整的含义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1、定义: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指国家用经济法的形式干预社会经济关系的范围,或者说是指经济法促进、取缔、限制和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

2、具体范围:

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教材)

1、市场主体调控关系

2、市场秩序调控关系

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4、社会分配关系

第二章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调整方法和功能

第一节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本节有三个问题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和特征

二、经济法基本原则构成的观点

三、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构成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和特征

1、含义: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规定于或寓意于经济法律、法规之中,对经济立法、经济执法、经济司法和经济守法具有指导意义和适用价值的根本指导思想或准则。

2、特征:

(1)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反映经济法的本质属性

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

经济法以社会公共利益或整体利益为出发点。

(2)经济法基本原则具有明确的准则性或导向性对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指引作用。

(3)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表明经济法的精神

二、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构成:

适度干预原则,经济民主原则,社会本位原则,经济公平原则,资源优化配置原则,经济效益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

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构成—适度干预原则:

(一)适度干预原则(核心原则)

1、什么是适度干预?

2、为什么要适度干预?

3、适度干预如何把握?

4、适度干预如何衡量?

1、什么是适度干预?

适度干预是指国家在经济自主和国家统制的边界或临界点所作的一种介入状态。

2、为什么要适度干预?

经济人和政府具有有限理性。

有限理性—完全理性

两层含义:

“一方面,个人理性在理解它自身运作方面,有着一种逻辑上的局限,这是因为,它永远无法离开自身而解释它自身的运作;而另一方面,个人理性在认识社会生活的作用方面也存在着极大的限度,这是因为,个人理性乃是一种植根于由行为规则构成的社会结构之中的系统,所以它无法脱离生存和发展它的传统和社会而达到这样一种地位。

【英】哈耶克:

《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51页。

3、如何把握干预的度?

(教材54页)

(1)适度干预必须以市场为基础;

(2)适度干预以保护竞争为目的;

(3)适度干预的手段、程序、范围法定。

4、如何衡量干预是否适度?

(二)经济民主原则

经济民主的不同含义:

从个体经济权利层次上:

经济民主表现为经济上的自主决策权。

①公民个人经济自主决策权②由经济个体组成的经济集合体如公司的经济自主决策权,即体现公司自治(三会、一般多数决,绝对多数决)和管理民主原则。

从整体经济层面上:

经济民主的价值观要求国家的经济决策和经济监督体现民主的观念。

(三)社会本位原则

法律本位:

法律的基本观念、基本目的或基本作用、基本任务。

部门法本位:

“国家本位”、“个体本位”、“社会本位”

如何界定“社会公共利益”?

社会整体利益的含义

徐杰教授的观点:

社会整体利益包括以下涵义:

 第一,社会整体利益不只是国家利益的体现,还包括了国家、地方、集体和个人利益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联系。

而且,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它还会越出国界,成为多个国家(地区)、多种因素构成的更大的整体。

(广泛性、复杂性)

 第二,社会整体利益中的社会不仅仅指当代的、我们生活于其中的静态的社会,而且还包括发展中的、将来我们后代还要生活于其中的动态的社会。

因此,在这个“社会”中,既有“人际关系”,又有“代际关系”。

(发展性)徐杰:

《论经济法的立法宗旨》

(四)经济公平原则

公平作为满足人类需要的一个属性,包括政治公平和经济公平

公平作为法律的基本价值之一,包括形式公平和实质公平。

民法以平等追求形式公平。

平等指机会均等,即:

社会资源平等地向市场主体开放;市场主体平等的不受歧视;市场主体平等的拥有实现其目的的手段;竞争的起跑线均等。

经济公平原则:

经济法以不平等而求得实质公平,即在承认经济主体的资源和个人禀赋等方面差异的前提下而追求一种结果上的公平。

经济公平是指任何一个法律关系的主体,在以一定的物质利益为目标的活动中,都能够在同等法律条件下,实现建立在价值规律基础之上的利益平衡。

经济公平原则的体现:

1、竞争公平----经济公平的第一个层次。

要求经济法律确保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和竞争机会的均等。

(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

2、分配公平----经济公平的第二层次。

强调社会成员对资源成果的分享公平。

(财税法、社会保障法)

3、正当的差别待遇----经济公平的第三层次

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构成

(五)资源优化配置原则

资源:

人力资源(劳动力资源)、财力资源(如资本)、物力资源(如自然物)、技术资源(如科学技术成果)、信息资源(如商业秘密)

市场在配置资源方面具有基础作用,国家在经济法律法规中保证市场基础性作用的发挥。

(六)经济效益原则

从微观经济学意义上来说,产出大于投入或收入大于成本就意味着效益。

这是企业或个人作为经济主体判断自己效益的唯一标准,即经济效益。

经济法作为国家对社会经济实行调控的一个手段,其根本目的是要促进经济的增长。

如,国有资产管理法作为经济法的重要内容,就要求国有企业注重经济效益,要求企业的经营者对国有资产负有保值增值的义务和责任。

(七)可持续发展原则教材61页

第二节经济法的调整方法

一、调整方法的基本含义

经济法的调整方法是经济法律所认可的国家干预经济的具体形式。

(教材P62)

二、具体的调整方法

比较一致的看法:

公权介入的调整方法,私权介入的调整方法

(一)公权干预的方法------最为普遍和传统的干预方式

国家依法凭借自己的权力,以强制的方式,调整经济关系。

包括:

规划的实施、颁发宏观调控令、采取产业调整措施、规范和整顿市场秩序等。

公权介入的具体方式:

指令性调整、指导性调整

1、指令性调整---“刚性调整”

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我国现有的经济法律法规的规定,运用国家权力指令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相对人应予服从的调整方法。

特点:

具有强制性。

这种指令相对人必须服从。

经济法律关系当事人的义务和责任的规定体现了这种调整方法。

(证券监管机构的职责)

2、指导性调整-----“柔性调整”

指国家机关为引导公民、法人的经济活动符合某种既定的经济干预目标而实施的非强制性的调整方法。

特点:

指导本身不具有强制性。

指导对其所涉及的相对人不产生必须服从的法律上的义务。

(二)私权介入的调整方法

私权干预是国家为了引导市场、稳定市场或者克服市场的缺陷,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参与市场活动的干预方式。

私权干预的方式:

私法手段表现形式多样,比较常见的有:

国债制度,政府采购制度,政府储备制度,公共投资制度,其他的私法手段(例如政府入市)

第三节经济法的功能、任务与目标

一、市场失灵的一般分析

二、经济法的功能

三、经济法的任务与目标

经济法克服市场失灵的优势(教材)

市场失灵的一般分析:

(二)市场失灵的表现

1、市场不完全——不完全竞争

不完全竞争就是在该市场上一个企业所占的市场份额能够影响某一物品的市场价格。

不完全竞争的极端表现---垄断,即只有一个供给者,他自己决定某一商品的价格。

现实:

垄断常见的形式是某一大企业或若干大企业达成联合,对某一或若干物品的生产及销售实行独占或操纵。

不完全竞争、垄断的结果:

导致产品的价格背离价值,造成价值规律的扭曲,使价格极大地上升到成本之上,消费者的购买量减少到有效率的水平之下。

太高的价格和太低的产量这种状态的出现,便是垄断力导致市场失效进而导致生产或消费无效率的标志。

不完全竞争甚至垄断,反过来背离了市场自由竞争的精神,扼杀了市场经济活力的源泉。

解决市场机制的这一缺陷的方法:

国家必须运用自己的强制力,引入政府的“看得见的手”(visiblehand)来调整市场主体关系,从而维护市场经济所必需的公平竞争秩序

2、市场不普遍---价格机制缺位

该问题与市场不完全相联系。

不完全竞争、垄断会导致产品的价格背离价值,造成价值规律的扭曲,使价格极大地上升到成本之上,使价格机制不健全,而市场对资源配置的作用是通过价格机制来实现的。

价格机制的缺位使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受到阻碍,市场自身难以克服。

3、信息不充分和不对称

指信息在量上的不充分和分布上的不均匀。

原因:

信息具有公共产品的特性。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或者隐瞒自己所获得的信息,或者用其他不正当的手段制造虚假信息,从而造成信息产出不足或信息失真或信息分布不均匀。

方法:

需要国家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运用国家权力,一方面主动为社会提供信息,另一方面,规范市场主体的信息行为。

4、外部性问题(经济学上的“外在化”externalities)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绝大部分的利益或损失是在市场内完成的,例如当一个企业生产出一种有价值的物品,它在市场上出售,通过交易从购买者手中收回全部的价值或部分的价值。

但是也有许多的利益或损失是发生在市场之外,当企业或人们向市场之外的其他人转移损害或利益时,就发生了所谓的‘外在化”(溢出效应)。

溢出效应包括负的效应与正的效应。

例如,甲企业把一种有毒的化学物品倒入河流中,污染了河流,那些在河流下游捕鱼或游泳的人承担了污染的损失,而甲企业使用了稀缺、清洁的水资源,却没有向受到污染的人支付款项。

这是负的溢出效应。

与之相反,乙企业为其雇员免费种痘,以防止疾病的流行;一旦达到了免疫力,该企业周围的居民从疾病的传染的危险下降中获得了好处。

这是正的溢出效应。

在这两种情况下,企业帮助或伤害了市场交易外的居民,即存在着没有支付对价的经济交易。

5、公共产品供应不足

公共物品(publicgoods),是现代经济学对社会物品或服务进行概括和分类而形成的概念。

所谓公共物品是指其消费具有“不排他性”或“非垄断性”的物品。

只要它存在,许多人可以共享却不需增加成本。

国防、公安、经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系统等等,都属于“公共物品”的范畴。

6、存在经济周期

是指在市场经济的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

周期性的出现经济扩张与市场紧缩交替更迭循环往复的一种现象。

语境的转换:

经济法的功能,也即经济法的作用,或者说经济法存在的必要性,或者经济法存在的正当性,或者说经济法的独立性与优势(相对于行政法与民商法而言)

注:

上述问题都涉及到经济法的实质,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析,知道这个道理之后,就可以从容地应付考试,更可以拓展思路。

经济法的功能领域----市场失灵的领域

基本思路:

1、国家保护市场经济,必要时通过政府干涉市场为公共经济服务。

2、国家的首要任务,不是干预市场经济,而是建立一套公正有效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尤其是经济私法(民法、商法)体系,还有最为重要的就是公正有效的竞争法律体系。

因为法律也属于公共产品,而且是最为重要的公共产品,理由在于,市场经济本身需要制度保障。

3、只有在市场失灵的领域,国家才能授权政府对市场经济进行干涉。

具体而言,当市场经济无效率的时候,可以政府措施促进市场效率,当市场经济出现外部性(不公正)的时候,可以通过政府措施来促进公正,例如环境保护与社会保障。

在以上共识的基础上,就可以得出经济法的两大功能。

经济法的两大功能:

保护功能纠正功能(克服市场失灵功能)

如何理解经济法的保护功能?

含义:

通过建立公正而有效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尤其是公平竞争法律体系来保护市场竞争规则与竞争秩序。

地位:

保护功能是经济法的首要的处于基础地位的功能。

理由:

国家的首要任务,不是干预市场经济,而是建立一套公正有效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让看不见的手充分发挥其作用,因为法律也属于公共产品,而且是最为重要的公共产品,而市场经济本身却无法提供法律制度这种公共产品。

如何理解经济法的纠正功能?

含义:

纠正功能,也即克服市场失灵的功能,是国家以及政府(包括各级经济行政职能部门)采取法律许可的行政政策与行政行为纠正市场的外部性与不公正的市场结果。

地位:

纠正功能是经济法其保护功能基础上的第二大功能,或者说辅助性功能,也是体现经济法本质的功能。

主要体现在市场经济不能有效地或者公正地配置资源的领域,例如环境与资源保护,公共产品的提供以及社会分配与社会保障领域。

第三章经济法律关系

共三节内容:

第一节经济法律关系的定义和特征

第二节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

第三节经济法律关系的确立

第一节经济法律关系的定义和特征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定义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在参加体现国家干预经济的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职权和经济职责、经济自治权限以及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

1、思想社会关系;

2、思想意志关系;

3、市场主体规制、市场秩序调控关系、宏观调控关系和社会分配关系相互作用的关系;

4、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关系。

第二节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定义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拥有经济职权或经济权利、经济自治权限,承担经济职责或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民法的主体为法人、自然人;行政法的主体为: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相对方;把经济法的主体简单的表述为社会实体,被认为是一种有益的尝试。

(二)经济法主体的特征

1、主体广泛性包括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各类企业组织、社会自治组织、消费者、劳动者。

2、主体身份的多重性主要是国家机关主体的多重身份问题:

行政者、管理者、民事主体。

3、主体之间的不平等性(隶属性)

表现为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对各类社会经济组织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社会自治组织对行业内部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三)经济法主体体系的分析框架

两种模式:

1、二元结构:

“政府--市场”框架(简称“两层框架”)。

现代市场经济是市场调节机制与政府(国家)干预机制相结合的体制。

经济法是规范政府与市场互动之法。

经济法主体体系为由政府层次的主体与市场层次的主体所构成的框架。

分析框架

两层主体的分类:

(1)政府层次的主体:

中央与地方,政府与政府职能部门(机构),综合职能主体与单项职能主体

(2)市场主体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户和个人

投资者、经营者、劳动者和消费者

公益性主体与营利性主体、垄断性主体与竞争性主体等多种分类

2、三元结构:

“政府--社会中间层主体--市场主体”框架(三层框架)

产生:

是在政府与市场互动的过程中,由于派生出具有相对独立地位的社会中间层而形成的。

原因:

政府与市场之间不完全是非此即彼的关系,往往通过中介发生联系。

在现代市场经济国家,非政府公共组织大量涌现,既履行了原来由政府承担的某些职能,也替代了原来由市场主体享有的某些职能。

“二层框架”与“三层框架”的关系

“三层框架”是在“两层框架”基础上的进化,是对“两层框架”的超越和修正。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四)经济法主体的种类(三层框架)

1、国家干预主体——政府主体

2、社会中间层主体

3、受干预主体——市场主体,从事商品交易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国家干预主体—国家机关:

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

第一,权力机关—国家经济决策主体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例:

在计划和预算法律关系中《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有权“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权“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第二,行政机关—国家经济执行主体

界定:

是指具有经济职能的行政机关,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的具有经济职能的部门或机构。

它在市场监管、宏观调控关系中具有监管、调控主体资格。

国家干预主体

种类:

综合(职能性)管理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中,其职权范围涉及国民经济各个领域的综合部门,如各级发改委、财政、中央银行、国资、税务等公权力部门。

部门(行业)管理主体:

其职权范围是针对某个行业或某个部门实行管理职能的部门,如中央各经济主管部(局)以及地方主管经济的厅(局)等。

第三、国家干预主体的职能材第76页

社会中间层主体

第一,界定社会中间层主体,又称非政府公共组织或者机构、准公权力主体。

是指独立或相对独立于政府主体与市场主体,为政府干预市场、市场影响政府和市场主体之间相互联系起中介作用的主体。

第二、社会中间层主体的类型

社团性——商会、企业家协会、同业公会、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个体工商户协会、证券业协会

经济鉴证性的(社会评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公证机构

经济调节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国有资产投资机构等特殊企业(教材75页)

市场中介性的——经纪人、经纪机构、职业介绍所、产权交易所、拍卖行

第三、特征:

一是中介性

市场主体之间的中介,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它们主要在市场主体之间充当经纪或起媒介作用。

政府主体与市场主体之间的中介,如地方自治团体、行业自治组织等。

二是公共性

以实现和维护公共利益为宗旨,以提供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为职能,其行为具有公信力,即其行为的可靠性、公正性和正确性一般能够得到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的公认和政府的确认。

公证机构、鉴证机构

三是民间性

它独立存在于政府系统之外,属于民间组织或机构,性质可以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甚至企业组织。

但是,其民间性并不排斥其受政府委托而承担某些带有经济社会管理特征的职能。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过程中,某些社会中间层主体还具有半官方性。

消费者协会

市场主体

(一)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

市场主体是在市场上从事经济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和组织体。

(二)市场主体的类别

市场主体,既是一种民法主体,也是一种经济法主体。

经营者消费者劳动者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1、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经济职权或经济权利、承担的经济职责或经济义务。

2、种类

国家干预主体:

经济职权与经济职责

(1)经济职权——国家机关依法行使其领导和调控职能时所享有的权力。

(2)经济职责——与经济职权相对应,它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律的规定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

社会中间层主体:

经济自治权

社会中间层主体为实现其宗旨而享有的规则制定和实施权,以及防止社会中间层主体的负效应而对其确立的自治权限制体系。

包括:

规章制定权、监管权、处罚权、争端解决权、诉权。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市场主体:

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

(3)经济权利——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依法可以为或不为,要求他人为或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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