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课件一法理学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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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档由律师排行网分享,版权属于著作作者,仅限个人学习用途,法学通论法理学,本文档由律师排行网分享,版权属于著作作者,仅限个人学习用途,课程说明,法理学课程是学习法学的基础课程。

主要介绍关于法的和与法相关的基本理论,为其他法学专业课程奠定坚实的基础。

课程的理论性很强,很抽象。

该课程的学习,着重培养学生的法学学习方法、法律思维方式;养成阅读和作阅读笔记的习惯和文献资源的检索和利用能力。

本文档由律师排行网分享,版权属于著作作者,仅限个人学习用途,关于本课程的学习条件,

(一)图书馆资料

(二)报纸等媒体资料(三)网络资源,本文档由律师排行网分享,版权属于著作作者,仅限个人学习用途,本课程的学习内容,第一讲导论(法学、法律现象、法理学)第二讲法的概念第三讲法的历史类型和法系第四讲法的要素第五讲法律关系第六讲法治,本文档由律师排行网分享,版权属于著作作者,仅限个人学习用途,本课程考核方式,平时成绩+期末考试成绩闭卷考试,本文档由律师排行网分享,版权属于著作作者,仅限个人学习用途,第一讲导论,法学与法理学,本文档由律师排行网分享,版权属于著作作者,仅限个人学习用途,一、法学的概念,法学是专门以法律现象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的知识和学科的总称。

本文档由律师排行网分享,版权属于著作作者,仅限个人学习用途,二、法律现象,【材料1】历史学者冯尔康先生写过一本历史著述,称作清人生活漫步,专门叙述中国清朝时期的微观社会生活。

在这本书中,我们看到的不是清朝帝王更替政权交换的“大历史”,而是方方面面的生活细节的“小历史”。

作者提到,清朝初年,相当一批文职官员十分喜好文字写作,由于笔耕不辍、年年勤奋,遂有大批上乘的文字作品不断问世。

书中举出了大量的实例予以说明。

通过作者的描述解释,我们可以发现文职官员喜好文字写作是种生活习性。

作者另外提到,清朝康熙、雍正、乾隆年间,长江中游地区和长江三角洲出现过频繁的米布交易。

长江中游地区生产大米,但是缺乏布匹,而长江三角洲地区织布技术异常发达,只是粮米略显拮据,于是民间便开始了大面积的米布交换。

这是重要的市场经济往来。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米布市场交易的发达,民间的各种娱乐消费方式随之而来,出现了打牌、礼佛、叫堂会、迎神赛会,等等。

政府有时不悦的将其称为“淫糜”。

此外,作者描述了清朝时期的婚事现象。

在作者的描述中,清人结婚的年纪通常是较小的。

男性16岁以后即可迎娶,女性14岁以后就能出嫁。

这对于我们现代人来说是不以想象的。

以顺治皇帝为例,他在14岁结婚。

以康熙皇帝为例,他在12岁娶妻。

后来,清朝政府明确颁布正式规定,男子16岁、女子14岁为法定婚龄(皇帝自是除外),全体臣民遵此办理。

在这本书中,作者还为读者讲述了“寡妇改嫁”的实际状况。

在清朝,信奉“贞节烈女”从一而终者有之,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改嫁者亦有之。

在某些地方,比如上海,根据同治上海县志记载,妇女改嫁者已是“十之八九”。

妇女能否改嫁在当时是个十分复杂的事情,不能一概而论。

不奇怪,对于妇女改嫁的问题,当时已出现了许多论争的分歧意见。

本文档由律师排行网分享,版权属于著作作者,仅限个人学习用途,法律现象,

(一)社会社会现象分为许多种法律现象是其中一种

(二)法律现象是反映法的存在和运作的现象。

本文档由律师排行网分享,版权属于著作作者,仅限个人学习用途,三、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法理学研究的对象主要是法和法学的一般原理(哲理)、基本的法律原则、基本概念和制度以及这些法律制度运行的机制。

具体而言,法理学研究的主要问题包括:

(1)什么是“法”?

“法”以什么形式存在?

我们在哪里去找到或者能够找到“法”?

(2)“法”为什么有效?

它为什么具有强制性?

(3)我们如何看待“法”的本质和价值?

(4)“法”有什么作用?

它要达到什么目的?

“法”是可有可无的吗?

(5)“法”是为谁服务的?

“法”与道德、正义、政治、社会实践或者与赤裸裸的暴力之间有什么联系?

“法”在多大程度上体现公正或者能够体现公正?

(6)谁(有权)创造“法”?

“法”是怎样适用和发展的?

我们为什么应当遵守法律?

本文档由律师排行网分享,版权属于著作作者,仅限个人学习用途,四、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作用与地位,法学体系,也称为“法学分科的体系”,即由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在整个法学体系中,法理学居于非常独特的地位:

一方面,法理学所研究的是法的一般原理、原则、概念、制度,这种研究对象与人类的生活式样、理念、价值和人文的总体精神息息相关。

另一方面,从法学体系的内部关系看,法理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具有“基础理论”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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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无人问我则我知道,如果我欲对发问者说明则我不知道。

圣.奥古斯丁,本文档由律师排行网分享,版权属于著作作者,仅限个人学习用途,一、法的定义,【材料2】在古希腊悲剧家索福克利斯的著名悲剧安提戈涅中,我们可以读到一个故事。

故事发生在底比斯。

主人公名叫安提戈涅,一位女性。

她的一个哥哥在一次战争中背判了自己的城邦,并且在战争中已经死亡。

国王宣布命令,将背叛自己城邦的叛徒暴尸田野,同时,下令宣布谁将叛徒埋葬便被处以死刑。

安提戈涅不顾国王的命令威吓,将自己的哥哥依照宗教仪式予以埋葬。

后来,安提戈涅被带到了国王面前。

面对国王的威严,安提戈涅说道:

我并不认为你的命令是如此强大有力以至于你,一个凡人,竟敢僭越诸神不成文的,且永恒不衰的法不是今天,也非昨天,它们永远存在没有人知道它们的时间上的起源。

本文档由律师排行网分享,版权属于著作作者,仅限个人学习用途,【材料3】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

在这个意义上,一切存在物都有它们的法。

上帝有他的法;物质世界有它的法;高于人类的“智灵们”有他的法;兽类有它们的法;人类有他们的法。

由此可见,是有一个根本理性存在着的。

法就是这个根本理性和各种存在物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是存在物彼此之间的关系。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本文档由律师排行网分享,版权属于著作作者,仅限个人学习用途,【材料4】,一个由四人组成的探险小组正在一个山洞里考察,洞口突然崩塌,还好,探险小组可以用手机和外面联系-救援队、地质专家和生理专家马上赶来,经过测量和研究,地质专家告诉被困在洞内的探险人员,打开洞口需要十天的时间,探险人员问外面的生理专家,说他们没有带任何食物,能够活多少天,生物学家说最多七天,洞里的人又问,如果杀死其中的一个人,其他三个人吃死者的肉,能够活到洞口被打开吗?

生物学家极不情愿地说,是。

这以后,洞里的人就再也没有和外面联系了。

第十天,洞口被打开了,有三个人还活着,原来,这四个人在洞内进行了抓阄,三个幸运者将抽到那个死签的人杀死并把他的肉给吃了。

这三个人身体恢复后,被送到了法庭上,几个不同派别的法官展开激烈的争论。

信奉实证法学的的法官认为,法律应严格遵循条文,不应有特例,只要是故意杀人,就应该问罪;信奉自然法学的法官则认为,探险人员被困在山洞里,与外界隔绝,不应再适用人类社会的法律,而应根据自然界物竞天则、适者生存的法则,也就是他们吃掉同伴和我们平时吃其他的动物一样,不应该问罪。

而信奉社会主法学的人则认为,这个案子应该听听社会民众的意见,不妨搞一个民意调查,看看是大多数人的意见怎么样?

.,本文档由律师排行网分享,版权属于著作作者,仅限个人学习用途,【材料5】,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希特勒的部下被送上了审判台。

在审判中,作为被告人希特勒的部下的律师,在辩护中只问了三个确定无疑的问题便使法官尴尬不已:

1、在二战中,希特勒的部下执行的是不是希特勒的法令?

2、希特勒的法令是不是法律?

3、法律的本质是不是公平正义?

显然,希特勒的部下的辩护律师运用了严密的逻辑推理,前提是建立在已早为西方社会普遍接受并作为公理的观念:

法律是公平正义的象征。

而此刻,恰恰是这个本来无可非议的具体案例,使得这早为西方社会普遍接受的“公理”,陷入了自相矛盾和难以自圆其说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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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词源学的考察

(二)非马克思主义的法的定义

(1)从法的本体下定义,着重以简化或抽象的形式揭示法是什么。

(2)从法的本源下定义,着重说明法的基础或法自何出。

(3)从法的作用下定义,着重说明法的工具性。

本文档由律师排行网分享,版权属于著作作者,仅限个人学习用途,(三)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定义,1、从唯物史观出发,揭示法的本质。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体系。

这种规范体系,依靠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以权力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了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层或人民的意志。

其目的在于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层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

本文档由律师排行网分享,版权属于著作作者,仅限个人学习用途,二、法的特征,【材料6】广西壮族自治区有家报纸,叫做广西广播电视报。

这家报纸,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和中国电视报社的同意,在自己的报刊上,刊登中央电视台的节目预告。

此外,这家报纸还和中国电视报社签订了“独家刊登”的合同。

但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另有其他一些报纸,未经同意,同样刊登类似的节目预告。

经中国电视报社的授权,同时为了保护自己的“合同”权益,广西广播电视报开始追究“侵权行为”,要求其他报纸立即停止刊登类似的节目预告。

一些报纸先后停止了刊登。

然而,一家报社,不顾警告,继续刊登。

这家报社是广西煤矿工人报社。

广西广播电视报认为,广西煤矿工人报社的行为是侵权行为,侵犯了自己独家刊登上述节目预告的权利,于是,在1991年8月,向合山市人民法院起诉。

合山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广西煤矿工人报社的行为不属于侵权行为。

因为,电视节目预告,属于时事新闻,根据著作权法第5条第2项的规定,对于时事新闻,新闻单位的个人不享有著作权。

广西广播电视报上诉至广西柳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柳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时事新闻,是指报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机构对最近期间国内外政治事件或社会事件的报道。

电视节目预告,是电视台为了让观众预先知道在一定时间内的节目以便供其届时选择收看的预报。

电视节目预告,不属于时事新闻。

柳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叛决,广西煤矿工人报社的行为侵犯了广西广播电视报的民事权益,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2款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广西煤矿工人报社必须停止刊登节目预告,赔偿广西广播电视报经济损失5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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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由国家专门机构制定、认可和解释法的国家性法的普遍性

(二)法是调整行为的规范1、思想行为2、规范3、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三)法规定着权利义务(四)程序化的强制,本文档由律师排行网分享,版权属于著作作者,仅限个人学习用途,(四)程序化的强制,【材料7】抗战时期,在陕甘宁边区出现过一起离婚纠纷案。

住在刘家沟的一位农民,一直不从事生产,专门沿街乞讨,并且以此为生。

他叫黄思成。

1938年,他的妻子刘风亭觉得无法共同生活下去,便向当地的边区法庭起诉要求离婚。

法庭认为,刘风亭的要求是有道理的,便判决准予离婚。

可是,由于当时战事十分紧张,无论是刘风亭还是黄思成,都没有收到判决书。

刘风亭私下便与另一男子刘志温同居。

黄思成则是依旧沿街乞讨。

1941年春天,黄思成不能为她提供衣食为由,向绥德司法处起诉要求离婚。

司法处认为离婚并不适宜,同时责令黄思成必须为刘风亭提供衣食。

时隔不久,黄思成继续开始沿街乞讨,不见踪影。

刘风亭没有任何办法,只好再次提起离婚起诉。

8月,绥德司法处判决离婚。

刘风亭随后和刘志温到政府登记结婚。

黄思成回来之后,不服判决,但是也没有提出上诉,只是不断到刘志温家吵闹纠缠。

1942年,黄思成向延安高院提出了上诉,高院判决驳回上诉。

黄思成依旧不服,继续申请改判。

1943年3月,边区高院审判委员会作出裁定,驳回申请。

尽管是驳回了申请,但是,边区高院对此案进行了调解,只是调解依然是不成功的。

此后,边区高院批示绥德分庭处理该案。

绥德分庭和政府秘书一同下到当地,协同地方群众进地调解,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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