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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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

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基础管理,促进纳税人自觉、如实、全面申报纳税,提高税收遵从度,加强国税机关对纳税申报的监控力度,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纳税评估是指国税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报资料及其他征管信息,按照一定的程序,运用一定的手段和方法,进行审核、比对、分析、核查,对纳税人一定时期内申报纳税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综合评估的工作。

包括行业评估和个案评估。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国税机关管辖范围内各税种的纳税评估。

第四条市、县级国家税务局应指定一个业务部门负责本地区纳税评估的组织、协调、计划安排、考核等工作,相关业务部门要密切配合。

第五条纳税评估属于税务机关日常性税源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在纳税评估中,要将案头资料分析与必要的实地核查结合起来,对纳税评估发现需要进一步核实的问题,评估人员可进行实地核查。

第六条纳税评估分为对象确定、评估分析、约谈说明、实地核查、评估处理和评估复核等六个步骤。

纳税评估的结果应并入“一户式”纳税信息资料管理系统。

第七条纳税评估业务管理部门应建立与稽查部门的信息交换制度和与税收管理员的工作联系制度,加强部门配合,减少对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第八条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纳税评估工作的考核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健全考核机制。

要加强对评估人员业务技能培训和责任意识的教育,不断提高评估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

第二章对象确定第九条纳税评估对象确定是指纳税评估业务管理部门,按照一定的方法,对纳税人进行筛选并确定纳税评估对象的过程。

纳税评估对象确定的方法分为利用资料稽核的结果确定和根据其他信息来源直接确定两种。

第十条资料稽核是市、县级国税机关按设置的参数利用计算机进行分析、筛选,并产生结果的过程。

利用资料稽核结果确定对象是指国税机关利用资料稽核结果按异常程度从高到低确定或按特定要求确定评估对象。

资料稽核参数的设置由省、市、县国税机关根据规定的权限确定和修改。

第十一条直接确定对象是指各级国税机关根据日常管理所掌握的信息、资料,认为需要进行纳税评估而直接确定评估对象的方法。

直接确定对象包括上级交办、责任区管理部门和税源监控分析部门等其他职能部门认为需要进行评估的纳税人或项目。

第十二条纳税评估对象的确定,一定时期内可以省辖市国税机关确定为主,并在加强业务培训、指导的基础上,逐步过渡到以区(县)级国税机关确定为主。

省局也可以根据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确定不同时期的纳税评估重点及评估方法,由省辖市国税机关确定具体评估对象。

县(市、区)税源管理部门可以结合上级下达的评估任务和本地实际情况,除上级下达的必评任务外,在保证税源管理质量的前提下,可结合工作量和实际税情自行调整并确定当前的重点评估对象。

第十三条省辖市及县(市、区)国税机关的纳税评估业务管理部门在确定纳税评估对象时,应与本级稽查部门进行信息交换,对已纳入稽查对象或拟列入稽查对象的纳税人不作为纳税评估对象,但必须将有关疑点告知稽查部门。

对已确定的纳税评估对象应分税种制作《纳税评估对象清册》和《纳税评估项目建议书》,并下达给具体纳税评估工作单位或部门。

第三章评估分析第十四条评估分析是指评估人员采取人机结合方式,利用所掌握的信息对纳税评估对象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综合分析,查找并初步确定申报中存在问题的过程。

第十五条在评税分析过程中,评税人员对发现的疑点问题,应利用“一户式”系统所提供的相关信息,以及日常管理所掌握的信息逐一进行审核分析,并将审核分析的详细情况列入《纳税评估工作底稿》。

第十六条评估分析过程中,评估部门因信息不全,需要补充收集评估对象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信息的,应将所需信息列出清单,交相关责任区管理部门调查了解。

责任区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了解的情况反馈给纳税评估部门。

第十七条纳税评估岗位人员在对评估对象评估分析后,应根据评估分析结果,区别不同情况分别按如下原则处理:

(一)疑点全部被排除,未发现新的疑点的,直接转评估处理环节;

(二)发现评估对象明显存在虚开或接受虚开发票现象的,应直接转入评估处理环节;(三)明显存在不符合税前扣除条件及减免税条件事项的,应直接转入评估处理环节;(四)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额小于评估分析判断的应纳税额,且差异额?

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应直接转入实地核查环节;(五)其他情形的,应转入约谈说明环节处理。

第四章约谈说明第十八条约谈说明是评估人员在评估分析的基础上,就需要纳税人说明的疑点问题,约请纳税人进行说明的过程。

第十九条评估部门可采取信函、电话两种方式向纳税人提出约谈建议。

采用信函方式提出约谈建议的,应统一采用《纳税评估约谈说明建议书》;采用电话联系方式提出约谈建议的,应及时做好电话记录,内容包括接电人姓名、电话号码、通话内容和时间等。

约谈对象应为纳税人的代表人或其授权的财务负责人.为保证约谈说明的效果,主管税务机关在向纳税人提出约谈建议时,可将要求说明的主要问题一并告知纳税人,但不得涉及发现疑点的具体评估方法。

第二十条约谈说明可以采用当面说明、电话说明、书面说明、电子邮件说明等多种形式。

当采用当面说明形式的,原则上要有二名评估人员同时参加,并做好《纳税评估约谈说明记录》;当采用电话说明形式的,可由一名评估人员负责交流,并做好《纳税评估约谈说明记录》。

如约谈后纳税人愿意自查补税的,应将此意见作为约谈说明内容,在《纳税评估约谈说明记录》上进行记录。

对通过当面说明或电话说明等形式仍不能说明问题的,可要求纳税人提供书面说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纳税人因某种合理原因不能按税务机关建议的时间说明情况,需要延期的,可在税务机关建议的时间到期前1日向税务机关的联系人说明情况,重新约定说明时间。

重新约定的说明时间到期后,纳税人未能履约的,视同纳税人拒绝约谈。

第二十二条为减少约谈工作量,税务机关在向纳税人提出约谈建议时,如纳税人主动选择以自查补报代替约谈说明的,应在约定的约谈日到期的前1天提出,并在约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纳税评估部门反馈自查补税资料(包括自查补税的项目内容、纳税申报表、完税凭证的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在完成与纳税人的约谈说明后,评估人员应就疑点问题的评估结果提出初步的处理意见,及时转入评估处理环节。

第二十四条在实施约谈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应转入实地核查环节:

(一)纳税人拒绝主管国税机关约谈建议或不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约谈承诺的。

(二)纳税人在约谈说明中拒不解释评估人员提出的问题,或对评估人员提出的问题未能说明清楚的。

(三)约谈后同意自查补税,或者选择以自查补税代替约谈说明,但未在约定的期限内自查补税且无正当理由的。

(四)省辖市国税局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实地核查第二十五条实地核查是指评估人员根据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问题按照日常检查的要求,对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及纳税等情况进行实地检查的过程。

评估人员对评估对象的有关问题进行实地核查时,可根据需要会同责任区管理员参与核查,责任区管理员应积极配合评估人员开展核查工作。

第二十六条实地核查完成后,评估人员应将核查的有关情况及处理建议书面记载,与相关证据材料一道转入评估处理环节。

第二十七条纳税人拒绝评估人员实地核查,或者以各种方式阻挠、刁难评估人员核查的,评估人员不得强行核查,应以书面形式说明未能实施实地核查的原因,直接将该纳税人转入评估处理环节。

第六章评估处理第二十八条评估处理是指评估处理岗位人员根据评估分析和约谈说明、实地核查过程中所掌握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对评估对象存在的疑点问题做出相应处理意见的过程。

第二十九条评估处理应按以下原则进行:

(一)疑点全部被排除,未发现新的疑点,由评估分析环节的评估人员制作《纳税评估拟办意见书》,并注明“未发现违法行为,审定后归档”的建议。

(二)税务机关发出约谈建议后,凡纳税人已按期进行约谈说明,而且对税务机关提出的疑点问题已说明清楚,并同意自查补税的,由评估人员制作《纳税评估拟办意见书》,并注明“由纳税人自查后补税”的意见和少缴税款的项目内容以及估计应补交的税额。

(三)税务机关发出约谈建议后,凡纳税人选择以自查申报代替约谈说明,并已按期自查补税,而且自查结果与税务机关的评估结果基本一致的,由评估人员制作《纳税评估拟办意见书》,并注明“纳税人自查后已补税”的意见和纳税人少缴税款的项目内容以及实际补交的税额。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估人员制作《纳税评估拟办意见书》,并注明“转稽查部门进一步检查”的意见。

1、明显存在虚开或接受虚开发票现象的;2、纳税人拒绝评估人员实地核查,或者以各种方式阻挠、刁难评估人员核查的;3、纳税人主动选择以自查申报代替约谈说明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自查补税且未向税务机关说明正当理由的,以及自查补税结果与税务机关的评估结果差距较大且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4、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行为;5、在一个年度内,发现评估对象在以前纳税评估时已被发现并得以纠正的问题再次发生的。

第三十条纳税评估部门在评估处理中,如发现税收征管中存在明显薄弱环节,应将存在的问题和管理建议填写《管理建议书》,并提交管理部门。

第七章评估复核第三十一条评估复核是指对评估处理环节已提出处理意见的评估资料进行审查复核的过程。

评估复核岗位的人员不得兼职同一评估对象的评估分析、约谈说明、实地核查和评估处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纳税评估复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纳税评估工作程序是否符合规程要求,评估所涉文书资料是否齐全并按规定制作;

(二)评估分析和约谈说明环节对应分析、说明的问题是否都进行了分析、说明,有无遗漏;(三)评估处理环节提出的拟办意见是否符合规定,有无不恰当之处;(四)省辖市国税局确定的其他复核内容。

第三十三条、复核人员对规定的复核内容必须认真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提出复核意见。

(一)对评估工作程序不符合要求,或者工作程序虽符合规程要求,但评估资料不全的,应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退回相关资料,限期补正。

(二)发现评估分析和约谈说明环节对疑点问题未分析、说明不清楚的,以及分析、说明时将疑点问题遗漏的,应指出存在的问题,并退回相关资料,限期补充分析、说明材料。

(三)对《纳税评估拟办意见书》的拟办意见有疑义的,应在复核人员意见栏签注自己的意见后,报分局领导审定。

(四)对拟办意见中包含“自查补税”意见的,如未说明应补税的项目内容,退回评估处理环节补充。

(五)对《纳税评估拟办意见书》的拟办意见无疑义的,应在复核人员意见栏签“同意拟办意见”后,报分局领导审定。

第三十四条复核岗位人员还应完成下列工作:

(一)根据纳税评估工作情况登记《纳税评估处理情况登记表》,并向上级机关反馈。

(二)对纳税评估后需转交稽查部门进一步检查的纳税人,制作《纳税评估转办单》,经分局领导审定后,向稽查局办理移交手续。

(三)对已完结的纳税评估户的评估资料整理归档。

其中,自查补税纳税人的纳税评估档案资料,应有纳税人自查补税的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和税收缴款凭证(复印件);移送稽查部门进一步检查纳税户的纳税评估档案资料,应有稽查局接收的有关资料。

(四)向相关管理部门发出《管理建议书》。

(五)完成纳税评估中典型案例的收集整理工作。

(六)上级机关要求报送的各项资料。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五条纳税评估工作所涉文书,除发给纳税人或其他部门以外,均可用电子文档形式进行保存,并及时做好备份工作。

第三十六条各级国税机关及从事纳税评估工作的人员要加强对纳税评估中所涉指标和指标运用方法的保密,不得外泄。

第三十七条各省辖市国税机关应建立纳税评估工作的复查制度,定期开展对所属县(市、区)国税机关纳税评估工作的检查,复查面不低于5%。

并将其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加大考核力度。

第三十八条国税机关对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评估对象存在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予以处罚的,应按法定程序给予处罚。

第三十九条各税种的具体评估方法、评估工作考核指标及考核方法等,由省局相关业务部门另行制定具体的指导意见。

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规程及各税种纳税评估指导意见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四十条本规程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案评估因评估对象的不同分为一样程序和简易程序。

一样程序适用于评估分析发觉疑点但非偷、逃、骗、避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重大问题嫌疑的评估对象,包括评估分析、约谈举证、调查核实、评定处置四个环节。

简易程序适用于评估分析未发觉疑点的和存在偷、逃、骗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重大问题嫌疑的评估对象,包括评估分析、评定处置两个环节;在一样程序的约谈举证环节发觉存在偷、逃、骗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重大问题嫌疑的参照适用简易程序,直接转入评定处置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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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治理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适应税收治理精细化的需求,提高纳税申报质量,增强税源治理,提升纳税效劳层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及其实施细那么和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治理方法》,结合我省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依照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和日常把握的各类涉税信息资料,运用科学的手腕和方式,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准确性、真实性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查找处置具有普遍性和规律性的税源转变情形及异样问题的一种税源治理手腕。

同时为税务稽察提供选案信息,为领导决策和纳税信誉品级评定提供依据。

第三条纳税评估工作是强化税源监控、推动税源精细化治理的重要内容和手腕,是纳税效劳的有效形式,贯穿于大企业、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源治理始终。

第四条纳税评估工作应与业务能级治理相结合,遵循分类实施、因地制宜、强化治理、优化效劳、人机结合、简便易行的原那么。

第五条纳税评估包括宏观评估和个案评估。

宏观评估对象包括,行业税负的调查与对照分析,本地GDP水平与平均税负的调查与对照分析,税基与实际税收的调查与对照分析等。

个案评估对象包括大企业、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大企业的评估要紧以资金流、物流、关联交易等为重点内容;中小企业的评估要紧以行业指标操纵体系为重点内容。

个体工商户的评估要紧以区分不同情形采纳关键因素,测算定额为重点内容。

个案评估应在评估分析其要紧税种缴纳情形的同时,注重分析其他关联性税种的相关情形。

第六条宏观评估的程序要紧包括评估分析和评定处置。

第七条个案评估因评估对象的不同分为一样程序和简易程序。

一样程序适用于评估分析发觉疑点但非偷、逃、骗、避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重大问题嫌疑的评估对象,包括评估分析、约谈举证、调查核实、评定处置四个环节。

简易程序适用于评估分析未发觉疑点的和存在偷、逃、骗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重大问题嫌疑的评估对象,包括评估分析、评定处置两个环节;在一样程序的约谈举证环节发觉存在偷、逃、骗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重大问题嫌疑的参照适用简易程序,直接转入评定处置环节。

第八条各级征管部门是纳税评估的综合治理部门;各基层治理分局(科室)是纳税评估的具体实施部门,要紧负责个案评估的具体实施。

跨区域评估由各自所在地的一起上一级国税机关征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纳税评估应依托信息化技术,可运用征管流程操纵系统、综合征管软件评估子系统、个体双定户定额核定治理信息系统等软件开展纳税评估。

第二章评估分析

第十条评估分析是依照国家税收政策和搜集的纳税人信息资料,通过指标测算、审查对照、综合分析等方式,对行业或区域等税源转变的规律性和个案纳税申报的准确性、真实性做出初步分析判定的进程。

第十一条纳税评估应用的信息资料包括:

(一)“一户式”存储的纳税人各类纳税信息资料,要紧包括:

纳税人税务记录的大体情形;各项核定、认定、减、免、缓、抵、退税审批事项的结果;纳税人申报纳税资料、财务会计报表和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增值税交叉稽核系统各类票证比对结果等。

(二)税收治理员通过日常税源监控治理所搜集的纳税人一辈子产经营实际情形信息,要紧包括:

生产经营规模、产销量、工艺流程、本钱、费用、能耗、物耗情形等各类与税收相关的数据信息。

(三)上级国税机关发布的宏观税收分析数据,行业税负的监控数据,各类评估指标的预警值等。

(四)本地域的要紧经济指标、产业和行业的相关指标数据,外部互换信息和与纳税人申报纳税相关的其他信息等。

第十二条宏观评估分析内容主若是:

依据涉税的相关经济指标,对行业和某一类纳税人或某一区域的税源状况及其转变趋势进行监测和分析评判,目的是把握和了解税收与经济关系,使税收预测加倍准确,同时为纳税评估成立评估指标体系、科学确信预警值、挑选评估分析对象、进行评估分析提供科学依据。

个案评估分析要紧内容是:

(一)纳税申报情形:

通过纳税人的申报信息,对涉税指标和财务指标进行分析。

(二)生产经营情形:

通过搜集纳税人的生产经营信息,对企业生产能力、资金收支、存货转变和本钱利润等情形进行分析。

(三)政策执行情形:

通过对照现行税收政策法规,对纳税人执行政策的情形进行分析。

(四)关联交易情形:

通过搜集关联交易信息,对纳税人的避税情形进行分析。

(五)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在评估对照分析中发觉有问题或疑点的纳税人要作为重点评估分析对象;重点税源户、特殊行业的重点企业、税负异样转变、长时刻零申报和负申报、纳税信誉品级低、日常治理和税务检查中发觉较多问题的纳税人要列为纳税评估的重点分析对象。

第十四条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原那么上在纳税申报期以后进行,评估的期限以纳税申报的税款所属当期为主,特殊情形能够延伸到往期乃至以往年度。

第十五条评估分析工作应利用搜集的信息资料,采纳如下相应的方式:

(一)操纵比对分析法:

对某一评估对象,通过搜集的信息,采纳物耗等因素测算出的指标值与其申报的该项指标值比较,以分析其合理性的分析方式。

如:

应税销售额操纵法、应纳税额操纵法等。

(二)比率比较分析法:

将某一评估对象的某项相对(比率)指标与测算的同类纳税人平均水平进行比较,超出峰值的初步认定为疑点问题的分析方式。

如:

税负率、销售毛益率等。

(三)变更率比较分析法:

将某一评估对象当期某项变更指标(变更率)与测算的同类纳税人的平均水平进行比较,对指标值变更幅度超出正常峰值的初步认定为疑点问题的分析方式。

如:

销售额变更率、税负率变更率等。

(四)变更率趋势比较分析法:

将某一评估对象的当期变更指标(变更率)与测算的历史持续假设干期平均变更水平进行比较,分析增减转变方向和幅度,对指标值变更幅度超出正常峰值的初步认定为疑点问题的分析方式。

如:

销售额变更率、税负率变更率等。

(五)配比比较分析法:

将某一评估对象存在内在配比关系(理论上应该同方向、同步转变)的两个变更率指标对照,分析增减转变方向和转变幅度,对异方向转变或同方向转变超过峰值的,初步认定为疑点问题的分析方式。

如:

销项税额变更率、应纳税额变更率等。

(六)绝对指标比较分析法:

将某一评估对象同一指标在不同属期的指标值进行比较,对有增加额的,分析其有无不按税收政策规定处置的分析方式。

如:

长期投资增加额分析、待处置流动资产损益增加分析等。

(七)结构百分比分析法:

测算各组成部份占整体的比重,分析组成内容的转变和进展趋势的分析方式。

如:

某一产品的销售收入占总销售收入的比率。

(八)关联交易分析法:

审核比对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和资金往来情形,分析其是不是存在避税问题的分析方式。

如:

关联企业交易价钱的公平性分析等。

(九)批件校对分析法:

将纳税人的各类批件信息与纳税人申报信息进行关联校对分析的方式。

如:

财产损失、呆帐损失等。

(十)环形追踪分析法:

对因购销紧密、业务紧密等具有类似关联关系的多家商贸企业,以彼此对开发票为重点,进行一一跟踪分析的方式。

(十一)其他分析方式。

第十六条在大企业、中小企业、个体双定业户等税源治理方法中,应依照不同的情形,以设备生产能力、耗材、费用、资金周转、发票利用等为重点因素,成立评估指标测算公式或数学模型,做好评估分析方式的具体应用。

第十七条对实行按期定额征收税款的纳税人和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可参照其生产经营情形,利用相关评估指标按期进行分析,以判定定额的合理性和是不是已经达到起征点。

第十八条评估分析方式的适用范围

(一)按评估对象分类

大企业、中小企业一起适用:

比率比较分析法、变更率比较分析方式、变更率趋势比较分析法、配比比较分析法、绝对指标比较分析法、结构百分比分析法、批件校对分析法。

大企业个别适用关联交易分析法。

中小企业个别适用操纵比对分析法、环形追踪分析法。

个体双定业户个别适用操纵比对分析法。

(二)按税种分类

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一起适用:

操纵比对分析法、比率比较分析法、变更率比较分析方式、变更率趋势比较分析法、配比比较分析法、绝对指标比较分析法、结构百分比分析法、关联交易分析法。

增值税个别适用环形追踪分析法。

企业所得税个别适用批件校对分析法。

第十九条通过以上分析方式将超出指标峰值等分析异样的问题,制作《纳税评估分析草稿》,并对评估对象做出初步判定:

(一)未发觉疑点的和存在偷、逃、骗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重大问题嫌疑的,依照简易程序直接转入评定处置;

(二)发觉疑点且非偷、逃、骗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重大问题嫌疑的,依照一样程序转入约谈举证。

第二十条纳税评估分析报告和纳税评估工作草稿是税务机关内部资料,不发纳税人,不作为行政复议和诉讼依据。

第三章约谈举证

第二十一条约谈举证是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提出的分析疑点和质询问题,进行陈述申辩,需要时提供举证资料,进一步确认疑点及问题性质的进程。

第二十二条对需要约谈的纳税人,事前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将约谈的时刻、地址、内容等事项通知纳税人。

在约谈进程中应认真听取纳税人的陈述,做好《约谈笔录》。

纳税人针对税务机关提出的疑点问题,按自己的主张进行举证的,税务机关要认真审核举证资料。

第二十三条在实施约谈举证时,税务人员应很多于2人,并要做好宣传税收政策法规等工作。

纳税人因特殊缘故不能按时同意约谈的,可说明情形,经税务部门同意后延期。

纳税人能够委托具有执业资格的税务代理人进行税务约谈。

税务代理人代表纳税人进行税务约谈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人委托代理的合法证明。

第二十四条纳税人能够依照税务机关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进行自查,填写《纳税评估自查报告》及时报送税务机关。

第二十五条经约谈疑点问题能够排除的,纳税人对评估发觉的疑点问题未提出异议并自觉纠正的,或经约谈发觉纳税人涉嫌重大偷、骗税、虚开专用发票等重大违规问题的,直接转入评定处置环节;对拒绝和不按时同意约谈的、对经约谈疑点问题仍不清楚无法定性或纳税人自查举证税务部门以为出入较大不能认可,需进一步伐查核实的,可向纳税人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将调查的事项通知纳税人,就相关问题进行调查核实。

第四章调查核实

第二十六条调查核实是指税务人员针对评估疑点问题,深切纳税人一辈子产经营等场所进行调查和核实的工作进程。

第二十七条调查核实人员同意任务后,填发《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纳税人实施实地核查。

第二十八条调查核实原那么上仅限于核实疑点问题的有关数据,一样不实施全面检查。

实地核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评估人员在场,核查终止后形成《纳税评估实地核查笔录》。

第二十九条对采纳电子记账的纳税人,利用财务审核软件对其有关纳税情形进行核查。

对账目进行审核进程中,对纳税人的实物数量和账面数量也要进行比对核实。

第三十条调查核实终止后,制作《纳税评估实地核查结论》,转评定处置环节进行处置。

第五章评定处置

第三十一条评定处置是就宏观评估的结论提出建议转有关部门处置和就个案评估的约谈举证、调查核实等情形,依照有关税收政策法规及权限做出相应处置的进程。

评定处置环节收到宏观评估环节的综合评估工作报告后,应依照报告涉及内容相应提出有关部门落实的意见和要求,报经分管领导签批后转各部门。

个案评估中,评定处置要紧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评估分析未发觉疑点或发觉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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