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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管理与考核办法

工伤事故管理与考核办法

为维护和保障公司及工伤员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工伤管理和考核工作,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特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工伤事故的管理和考核。

1组织机构与职责

1.1成立公司工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党委书记、总经理

副组长:

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分管大安全的公司领导。

成员:

各二级单位的党政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公司安全环保与职业健康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和牵头领导小组研究处理有关临时事项。

1.2职责

1.2.1各二级单位

各单位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必须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公司安全环保与职业健康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生产控制中心);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按职能职责授权范围组织相关人员召开事故分析会,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将事故分析报告于会后3日内报公司安全环保与职业健康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生产控制中心)。

1.2.1.1各二级单位党政一把手负责牵头做好本单位工伤事故发生后的工伤治疗管理和后续涉及医治事项的管理与协调工作,以及工伤管理政策制度宣传教育解释工作。

1.2.1.2各二级单位负责在第一时间将工伤职工送往工伤定点医院就诊治疗,并安排好医疗期间护理及相关工作,同时全程监督管理和向公司安全环保与职业健康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生产控制中心)及分管领导反馈工伤人员的治疗情况(含伤病情控制、医疗周期管理、特殊药品和医疗器械报告审批等)。

负责收集门诊治疗或住院治疗期间医院出具的有关费用发票、病情证明等(初次诊断),报公司安全环保与职业健康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生产控制中心)备案和审查。

1.2.1.3各二级单位负责建立本单位工伤管理档案,做好每季度工伤相关数据的统计,按规定时限上报公司安全环保与职业健康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生产控制中心),含零报告。

1.2.1.4各二级单位负责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医疗费用等材料的收集工作,按规定时限上报公司安全环保与职业健康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生产控制中心)初步审查。

1.2.2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司安全环保与职业健康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生产控制中心)。

作为公司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工伤政策制度解释和工伤事故的统筹管理。

1.2.2.1负责政府工伤政策和公司工伤管理制度的宣传教育与归口解释工作。

1.2.2.2负责牵头工伤事项对外部相关机构的协调沟通工作。

1.2.2.3负责公司管理的工伤事故性质和责任的认定工作;负责向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受伤职工工伤认定工作、办理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工伤医疗费用票据的收集与审核和到工伤保险机构办理费用报销工作;负责工伤待遇的申报、审核、发放工作。

负责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医治的申报工作和公司老工伤档案的查阅和审核工作。

1.2.2.4负责建立公司工伤管理档案,做好工伤相关数据的统计及分析工作。

1.2.2.5负责组织牵头召开公司工伤专题会议,并拟订会议纪要。

1.2.3人力资源处负责办理职工工伤保险参保及缴费工作。

含:

参保人员的登记造册、参保人员的增减报表、保险费的核定以及老工伤待遇的申报、发放等工作。

1.2.4党政办公室工会职能负责职工非工伤伤残的劳动鉴定工作及工亡职工直系供养亲属的核定工作。

1.2.5财务处负责按时足额筹措资金缴纳工伤保险费和工伤治疗涉及的必要垫资费。

1.2.6监审法律处负责工伤保险制度及本公司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工作。

1.2.7职工因工死亡,由党政办公室(工会职能为主)、人力资源处、公司安全环保与职业健康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工亡职工单位等部门会同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国家相关规定处理善后事宜。

1.3公司对老工伤实行定期鉴定制度

经公司劳动鉴定委员会批准的旧伤复发人员,可到指定医院接受治疗。

2工伤待遇及确认范围

2.1公司在岗职工均应参加工伤保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公司按规定向乐山市社保局缴纳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2.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2.2.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2.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2.2.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2.2.4患职业病的;

2.2.5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2.2.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2.2.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2.3.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3.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2.3.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2.4即便符合本办法“2.2、2.3”的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2.4.1故意犯罪的;

2.4.2醉酒或吸毒的;

2.4.3自残或者自杀的。

3工伤认定程序

为了确保职工因公受伤能享受工伤医疗与保险赔付待遇,必须进行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的政策性极强,在程序上包括:

工伤事故报告、申请工伤认定的材料收集、送审与认定三个环节。

3.1工伤事故的报告

3.1.1工伤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第一时间直接或者逐级报告单位负责人。

3.1.2单位负责人接到工伤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第一时间报告公司安全环保与职业健康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生产控制中心)和公司分管领导。

因工死亡事故,除报告公司安全环保与职业健康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生产控制中心)外,还应报公司办公室、人力资源处等职能部门。

3.1.3公司安全环保与职业健康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生产控制中心),按对应事故的严重程度应将事故情况立即第一时间报告属地政府安监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及社会保障险局、劳动鉴定委员会、劳动医疗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和XXX集团公司及公司有关领导。

3.2申请工伤认定的材料收集

工伤发生单位负责人应指定专人并督促收集以下工伤认定材料,并于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报公司安全环保与职业健康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生产控制中心)。

3.2.1负伤者个人出具的工伤认定申请书;

3.2.2两人以上事故现场的证明材料;

3.2.3工伤定点医院初次详细的书面医疗诊断证明材料,开具时间为工伤事故发生当日,盖医院公章;

3.2.4出具二级单位的书面调查证明材料(事故分析报告),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经过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3.2.5负伤者的身份证以及复印件1张;

3.2.6与公司签定的《劳动合同》复印件等资料。

3.3送审与认定

3.3.1公司安全环保与职业健康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生产控制中心)根据二级单位提供的资料和事故分析报告,受理、审查和责令完善工伤认定材料后汇总申报材料,于5个工作日内(不得超过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

3.3.2在递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通知,公司安全环保与职业健康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去领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决定书》,及时返一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决定书》原件给工伤职工本人,另两份做好存档工作。

4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因公受伤认定为工伤的,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并在第一次工伤医疗终结后,存在残疾或影响劳动能力的,可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4.1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必须提交的材料

以下材料由工伤人员所在单位(领导或安全员)负责要求工伤人员提供,齐全后交公司安全环保与职业健康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生产控制中心)初核。

4.1.1工伤就诊医院住院病历或出院证。

4.1.2新工伤认定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决定书》原件。

4.1.3申请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1张。

4.1.4申请鉴定人一寸证件照片5张。

4.1.5鉴定费叁百元。

4.1.6劳动鉴定申请表。

4.1.7申请鉴定人鉴定体检表1份。

4.1.8老工伤职工个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材料,包括事故时间、地点、事故原因、受伤部位及本单位行政一把手签字盖章。

4.2办理

4.2.1公司安全环保与职业健康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生产控制中心)对二级单位提供的资料初审符合要求的,受理劳动能力鉴定材料。

汇总申报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4.2.2根据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排的具体鉴定时间及医院,及时通知各二级单位领导及安全员,由分厂安排安全员通知到鉴定者本人按通知要求的时间和地点接受鉴定。

4.2.3在递交劳动能力鉴定申报材料之日起60日内(最长不超过90日)后,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通知,去领取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及时返一份原件给工伤职工本人,另两份做好存档工作。

4.3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4.3.1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

依次排列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4.3.2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

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

4.3.3符合伤残等级《评残标准》的,生活自理障碍等级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准。

4.4伤残待遇的确定和工伤职工的安置以评定的伤残等级为主要依据。

5新工伤医疗费用报销程序

5.1申请工伤医疗费用报销的材料收集

5.1.1工伤认定书原件;

5.1.2出院证明;

5.1.3住院费用结算发票、住院费用清单;

5.1.4医院门诊费用票据及对应的处方签,每张门诊票据上要盖有医院公章;

5.1.5相关检查费用票据及对应的检查报告单;

5.1.6门诊病情诊断证明书;

5.1.7企业职工工伤医疗费用申报花名册(公司盖章);

5.1.8工伤保险医疗费用结算表(公司盖章);

5.1.9申请新工伤一次性工伤补助金,需提供:

包括劳动能力鉴定上等级的结论书原件、鉴定中心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费收据原件、鉴定医院出具的医学诊断费收据原件及鉴定检查报告单。

5.2特别说明

工伤职工在工伤定点医院门诊医疗或住院医疗的费用,均不能用个人医疗保卡支付费用,否则不能实现工伤保险费用报销。

5.3工伤中属于涉及第三人的交通事故工伤,还需提供下列特殊材料。

5.3.1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5.3.2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

5.4公司安全环保与职业健康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生产控制中心)根据二级单位提供的资料,初审合格后,受理工伤医疗费用的报销材料。

汇总申报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医保局申请工伤保险报销,市医保局在60日内将工伤医疗报销的费用汇入公司财务总账上。

5.5公司安全环保与职业健康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生产控制中心)定期在市医保局领取工伤医疗费用报销结算单,根据市医保局提供的工伤医疗费用报销结算单,做好公司内部工伤医疗费用的报告单。

报告单包括:

①医疗总费用;

②医保报销费用;

③住院伙食补助费用;

④医保局未报销自费项目由公司补差额费用。

工伤医疗费用的报告单必须由公司安全环保与职业健康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生产控制中心)安全职能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办人、及二级单位安全员和主要领导签字。

5.6二级单位安全员按照公司财务制度进行工伤医疗费用的报销。

涉及到工伤职工护理等费用的,附上公司相关的工伤会议纪要。

6新工伤的旧伤复发治疗

6.1填写市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6.1.1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目前主要症状体征及诊断意见;

6.1.2拟采取的检查治疗手段;

6.1.3本次治疗预计所需时间;

6.1.4本次治疗预计医疗费用。

6.2费用报销

经批准旧伤复发治疗的,每出院一次结算一次,均单独报销。

6.3审批

6.3.1门诊治疗或单次费用在5000元及以下或住院治疗期限在10天及以内,由市医保局受理审批;

6.3.2费用超5000元以上或治疗期限超10天及其他情况,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审批。

6.4到乐山市境外治疗,要填报转诊转院治疗申请表报批。

6.5旧伤复发职工做好在本单位请假手续。

各二级单位全程监督管理旧伤复发职工治疗情况及医疗周期。

7工伤待遇

7.1职工因工作遭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7.1.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工伤医疗指定医院就医。

目前公司职工工伤医疗指定医院主要有:

XXX等。

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次日将情况向市人力和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医保局)汇报认可。

7.1.2公司职工治疗工伤或者职业病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任何单位不得更改调整。

7.1.3公司职工在统筹地区(市范围)内住院治疗工伤或者职业病的,市医保局给予报销每天15元的住院伙食补助费。

如伤者为事故主要责任者,原则上只能按市医保局给予报销的每天1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如伤者为事故无责任者,公司可适当调整住院伙食补助费,调整比例原则不超过300%。

公司根据工伤职工伤情和在事故中责任大小的不同按“一事一议”原则,凡在工伤治疗住院期间公司给予的营养补助费(含伙食补助在内)每天高于15元(特殊情况)的,按公司相关规定与职工结算。

7.1.4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市医保局报销),具体标准按市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7.1.5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7.1.2”条规定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7.1.6工伤职工即便是在工伤治疗或旧伤复发治疗期间,同时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非工伤疾病的治疗费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个人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7.1.7对不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药品、标准的,但又与治疗有一定关系的部分费用,必须在发生前报经公司安全环保与职业健康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生产控制中心)与医院和主治医生以及医保部门协调认可后方可办理(抢救时可在第一时间报告),否则医保不予报销的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7.2配置必要辅助器具待遇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但所发生的费用只有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部分,工伤保险基金才予报销支付。

7.3停工留薪治疗期待遇

职工因工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治疗期内,原岗位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7.3.1停工留薪治疗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7.3.2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7.3.3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一律停发原待遇,转按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7.3.4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治疗期满后,经医疗机构认定仍需治疗的,治疗期间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7.3.5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治疗期内经医院认定需要护理的,由公司负责。

7.4生活护理费待遇

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期间需要生活护理费的:

原则上不超过XXX市境内医院每天60元、XXX市境外市境内医院每天80元、市境外医院每天150元。

以上生活护理费均为公司给各二级单位的包干费用,如有其它变化均由各二级单位自行负责。

同时,伤者为事故主要责任者的,住院治疗期间的生活护理费可适当调低。

7.5评定伤残等级后的生活护理费标准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乐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

①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②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③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

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7.6伤残待遇

7.6.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级至4级伤残的,保留与公司的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伤残待遇。

7.6.1.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标准为:

1级伤残27个月的本人工资,2级伤残25个月的本人工资,3级伤残23个月的本人工资,4级伤残21个月的本人工资。

7.6.1.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标准为:

1级伤残本人工资的90%,2级伤残本人工资的85%,3级伤残本人工资的80%,4级伤残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7.6.1.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级至4级伤残且尚未办理退休的,由公司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7.6.1.4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7.6.2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级、6级伤残的,享受以下伤残待遇。

7.6.2.1由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标准为:

5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6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7.6.2.2保留与公司的劳动关系,由公司人力资源处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公司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

5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6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公司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公司补足差额。

7.6.2.3经工伤职工本人申请可以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离法定退休年龄大于5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公司按规定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7.6.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7级至10级伤残的,享受以下伤残待遇。

7.6.3.1由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7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8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9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10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7.6.3.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经工伤职工本人申请可以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离法定退休年龄大于5年的)。

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公司按规定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7.6.4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7.7工亡补助

7.7.1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7.7.1.1丧葬补助金:

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7.7.1.2供养亲属抚恤金:

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和计发的时间界限由公司党政办公室工会职能牵头按国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现行有效的规定予以确认。

7.7.1.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7.7.2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7.7.1.1”规定的待遇。

7.7.3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7.7.1.1”和“7.7.1.2”项规定的待遇。

工伤伤残抚恤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根据省每年调整的比例相应增加。

7.7.4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此类情况,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7.7.1”处理。

7.8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7.8.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7.8.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7.8.3拒绝治疗的;

7.8.4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7.9行政部门和工伤保险机构人员调查了解工伤保险情况时,单位、有关职工、当事人或者家属必须积极主动配合、协助,如实提供情况。

单位及职工或者家属申请工伤待遇时,必须如实反映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经过、现场证人和本人工资收入、家庭成员等情况。

7.10单位和个人冒领工伤保险费的,必须追回冒领金额,并报告政府管理部门追究当事人责任。

8职工及工伤职工或患职业病职工应尽的义务

8.1职工应当主动接受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主动学习提高劳动安全技能水平,正确完整配戴劳动防护用品,服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指导和管理,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8.2工伤职工或患职业病职工经过劳动鉴定确认完全恢复或者部分恢复劳动能力可以工作的,应当服从公司及单位的工作安排。

因违章违纪违规等个人过失、负主要责任的工伤职工或由此受到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必须服从公司及单位的工作安排。

8.3受过不安全行为处罚仍然屡犯的、接受过安全诫勉谈话仍然不改的、不服从职业禁忌岗位调整等的、无故不参加安全学习教育培训的、以及因违章违纪违规等个人过失负主要责任的工伤职工或由此受到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在享受工伤待遇的同时,要严格追究其给企业和他人带来损失和危害的经济法律责任。

8.4违反“8.1、8.2、8.3”规定的,在工伤治疗中违规报销费用的行为一经查实严格追究经济法律责任,同时按照公司《员工谈话教育、停工检查与解除劳动合同考核实施办法》(Q/20695940G04.19—2015)的规定予以考核处理。

9老工伤及治疗管理

9.1本办法所指老工伤系指《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即XXX年10月1日前的工伤和《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至公司参加工伤保险前,即XXX年10月1日至XXX年6月30日在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备案的工伤人员。

9.2对老工伤的认定以工伤档案为依据。

9.3老工伤的旧伤复发治疗(鉴定上等级的老工伤员工)应由工伤指定医院,根据老工伤的伤残部位和伤残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等级进行医疗诊断,确定旧伤复发的老工伤人员的医疗范围、医疗周期、医疗方式(门诊或住院)、医疗地点以及医疗费用的估算。

公司安全环保与职业健康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生产控制中心)负责老工伤旧伤复发治疗医疗费用的审批管理工作。

9.4治疗老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老工伤医疗分为门诊治疗和住院治疗。

9.5老工伤人员旧伤复发需门诊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制度和费用控制制度。

治疗期分门诊三个月和门诊一个月等门诊治疗期。

门诊治疗三个月治疗期费用控制在500元以内(含500元)。

因旧伤复发确需常年门诊医治的老工伤一个月的门诊治疗期费用控制在1000—1500元以内。

上述治疗费用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

9.6因受伤部位或受伤器官病情严重,确需住院治疗的,应提前提出书面申请报公司安全环保与职业健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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