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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讲义

第二章增值税法

  

第一节增值税基本原理

二、增值税的特点

  1.保持税收中性

  2.普遍征收

  3.税收负担由商品最终消费者承担

  4.实行税款抵扣制度

  5.实行比例税率

  6.实行价外税制度

三、增值税的类型

  增值税的类型有三种,区分的标志——扣除项目中对外购固定资产的处理方式不同。

增值税的类型

特点

法定增值额

1.生产型增值税

(我国1994-2008)

不允许扣除购入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的增值税款,也不考虑生产经营过程中固定资产磨损的那部分转移价值(即折旧)

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

(工资+租金+利息+利润+折旧)

2.收入型增值税

购入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的增值税款,可以按照磨损程度相应地给予扣除

相当于国民收人

3.消费型增值税

(我国2009/1/1起)

允许将购置物质资料的价值和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的增值税款,在购置当期全部一次扣除

课税对象不包括生产资料部分,仅限于当期生产销售的所有消费品

四、增值税的计税方法——间接减法计税

  应纳税额=应税销售额×增值税率-非增值项目已纳税额

      =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第二节 征税范围及纳税义务人

  一、征税范围(与营业税的界分)

(一)一般规定

1.销售或进口的货物(有形动产)

2.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划分)

(二)特殊规定

1.特殊项目:

2.特殊行为:

(1)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2)混合销售行为;

(3)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行为

(三)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其它特殊规定

 

1.《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

7项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征免税项目:

20项

3.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

4.放弃免税规定:

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一)一般规定

1.销售或进口的货物(有形动产)  

2.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划分):

  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二)特殊规定

  1.特殊项目:

  

(1)货物期货,应当征收增值税,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应当征收增值税;

  (3)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均应征收增值税;

  (4)集邮商品的生产,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均征收增值税。

  2.特殊行为——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掌握)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代销中的委托方:

  ①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收到代销清单或代销款二者之中的较早者。

若均未收到,则于发货后的180天缴纳增值税。

  

(2)销售代销货物——代销中的受托方:

  ①售出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②按实际售价计算销项税

  ③取得委托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④受托方收取的代销手续费,应按“服务业”税目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3)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之间移送货物用于销售的,移送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处理上述(4)~(8)项视同销售行为,应注意比较它们之间的异同,并与不得抵扣进项税进行区分:

  共同点:

  1.视同销售货物情况下,应计算销项税额,计税销售额为:

同类售价或组成计税价格

  2.视同销售发生时,所涉及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符合规定可以抵扣。

  3.视同销售不仅缴纳增值税,还会涉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

购进的货物用途不同,处理也不同

  1.购进的货物:

用于投资(6)、分配(7)、赠送(8),即向外部移送——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

  2.购买的货物:

用于非应税项目(4)、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5),属于本单位内部使用——不计销项,也不得抵扣进项税;已抵扣的,作进项税转出处理。

 

注意新增的征免税规定:

优惠方式

优惠项目

免征

再生水、污水处理劳务、废旧轮胎为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等

即征即退

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以垃圾及垃圾发酵的沼气为原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以煤炭开采过程中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等自产货物

即征即退50%

以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

即征即退不同比例

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纳税人销售的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秫秸杆、蔗渣等农林剩余物为原料自产的综合利用产品由税务机关实行即征即退办法,退税比例2009年为100%;2010年为80%

先征后退

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

第三节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

  

  一、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

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

2.批发或零售货物的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

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

3.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

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

4.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

  下列纳税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1.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

  2.个人(除个体经营者以外的其他个人);

  3.非企业性单位;

  4.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二、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

  1.对新办小型商贸企业改变以前按照预计年销售额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办法。

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必须自税务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实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现为80万元),方可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般纳税人的纳税辅导期一般应不少于6个月。

(1年+6个月)

  2.对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以及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在进行税务登记时,即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直接进行辅导期。

(6个月)

  3.对经营规模较大、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固定的货物购销渠道、完善的管理和核算体系的大中型商贸企业,可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而直接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第四节 税率与征收率的确定

按纳税人划分

税率或征收率

适用范围

一般纳税人

基本税率为17%

销售或进口货物、提供应税劳务

低税率为13%

销售或进口税法列举的七类货物

零税率

纳税人出口货物

小规模纳税人

征收率

【2009-1-1前】商业小规模纳税人4%,其他小规模纳税人6%

【2009-1-1变化】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不再划分行业,一律降至3%

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办法征税:

  也适用4%或6%的征收率

(三)征收率其他情况

  

(1)纳税人(个人免税除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纳税人

销售情形

税务处理

计税公式

一般纳税人

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未抵扣进项税额,按简易办法:

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售价÷(1+4%)×4%÷2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进项税额在购进当期已抵扣:

按正常销售货物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售价÷(1+17%)×17%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售价÷(1+2%)×2%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

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售价÷(1+3%)×3%

(2)纳税人(专营旧货)销售旧货(非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及其他),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售价÷(1+4%)×4%÷2

(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7种列举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

(4)一般纳税人销售列举的3种货物,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

[2010年多选第14]: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有( )

A.用购买的石料生产的石灰

  B.用动物毒素制成的生物制品

  C.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D.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站生产的电力

【答案】BCD

  本题考核简易办法征税的货物。

用购买的石料生产的石灰不能依照6%的征收率计征增值税,因此,选项A不正确。

第五节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全面掌握)

一般纳税人计算本月应纳增值税额采用当期购进扣税法: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额税的计算,围绕两个关键环节:

一是销项税额如何计算;二是进项税额如何抵扣。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售额税率

正数负数准予抵扣不准予抵扣

含税销售额

1+税率

应纳税额留抵税额当期不计进项税转出

凭票抵扣税额计算抵扣税额

增值税专用发票

收购农产品

海关专用缴款书

运输费用

一、销项税额的计算

  销项税额是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其计算方法为: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公式中税率为13%或17%,而销售额的确定是正确计算销项税额的关键。

  

(一)一般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

  销售额:

是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即价外收入,如手续费、包装物租金、运输装卸费等)。

  1.销售额=价款+价外收入

  2.销售额中不包括:

  

(1)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

①承运者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②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4)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二)特殊销售方式下销售额的确定:

  1.折扣折让方式销售:

 

三种折扣折让

税务处理

说明

  

折扣销售(商业折扣)

可以从销售额中扣减

①售后优惠或补偿:

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实物折扣:

按视同销售中“无偿赠送”处理,实物款额不能从原销售额中减除。

销售折扣(现金折扣)

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发生在销货之后,属于一种融资行为。

销售折让

折让额可以从销售额中减除。

也发生在销货之后,作为已售产品出现品种、质量问题而给予购买方的补偿,是原销售额的减少。

 2.以旧换新销售:

按新货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收购价格(金银首饰除外)。

 3.还本销售:

销售额就是货物销售价格,不得扣减还本支出。

  4.以物易物销售:

双方均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5.包装物押金处理:

  ①销售货物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如果单独记账核算,时间在1年以内,又未过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酒类产品除外:

啤酒、黄酒按是否逾期处理,啤酒、黄酒以外的其他酒类产品收取的押金,无论是否逾期一律并入销售额征税)

  ②因逾期(1年为限)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并入销售额征税。

征税时注意两点:

一是逾期包装物押金为含税收入,需换算成不含税价再并入销售额;二是征税税率为所包装货物适用税率。

6.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见上表征收率的其他情况

二、进项税额的抵扣

  进项税额是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额,它与销售方收取的销项税额相对应。

  

(一)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分两类:

  一类是以票抵扣,即取得法定扣税凭证,并符合税法抵扣规定的进项税额;另一类是计算抵扣,即没有取得法定扣税凭证,但符合税法抵扣政策,准予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

(1)以票抵税

①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②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计算抵税

①外购免税农产品:

进项税额=买价×13%

②外购运输劳务: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7%

计算抵税是进项税额确定中的难点,必须准确掌握计算抵扣的范围和条件:

①购进免税农产品的计算扣税:

 项目

  内容

  税法规定

  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买的免税农业产品或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业产品,准予按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扣除。

 此政策需要注意:

 

(1)向农业生产者购入

 

(2)取得收购凭证

 (3)进项税额为收购价×13%

 (4)计入成本的为收购价×87%

  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13%

收购烟叶可抵扣进项税额=收购价×(1+10%)×(1+20%)×13%

 

②运输费用的计算扣税:

 项目

 内容

 税法规定

 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和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按运费结算单据所列运费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费金额(两含三不含)×7%=(运输费用+建设基金)×7%

运费成本=运费金额×93%

(二)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项目

解析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1、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2、非正常损失货物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在增值税中不得扣除(需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在企业所得税中,可以将转出的进项税额计入企业的损失,在所得额中扣除.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1、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并非所有的外购货物类固定资产均可抵扣进项税额。

5.上述第1项至第4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运输费用的计算抵扣应随货物

上述1~3的购进货物改变生产经营用途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如果在购进时已抵扣了进项税额,需要在改变用途当期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P56)。

  进项税额转出的方法有三种:

 第一:

原抵扣进项税额转出

 应用举例:

  【例题】某生产企业月末盘存发现上月购进的原材料被盗,金额50000元(其中含分摊的运输费用4650元)。

该批货物进项税额转出数额为( )

  A.8013.7元

  B.8035.5元

  C.8059.5元

  D.8500元

  【答案】C

  【解析】进项税额转出数额=(50000-4650)×17%+4650÷(1-7%)×7%=8059.5(元)

  某贸易公司从林厂购进的原木被盗,原木账面成本为25万元,运费占成本8%,购进原木占成本92%。

计算进项税转出额。

  原木进项税转出额=25×92%÷87%×13%

  运费进项税转出额=25×8%÷93%×7%

  进项税转出额合计=25×92%÷87%×13%+25×8%÷93%×7%=3.59(万元)

  如果该原木是从木材公司购进的,变化之处:

  原木进项税转出额=25×92%×13%

第二:

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即买价+运费+保险费+其他有关费用)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转出数额=当期实际成本×税率

应用举例:

 1、购进商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价款200万元、增值税34万元,支付运输单位运输费用20万元,有运输发票,待货物验收入库时发现短缺商品金额10万元(占支付金额的5%),经查实应由运输单位赔偿;

  进项税额=(34+20×7%)×(1—5%)

 2、一个自行车制造企业,生产出来的自行车,盘点时发现有10辆被盗,每一辆的成本为300,料占65%

  进项=300×65%×17%×10

 第三:

无法划分的,按销售额比例: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

有一个制药企业制造抗生素药品收入117万元(含税),有免税药品取得收入为50万元,购料进项税为6.8万元。

  

(三)注意销售额其中不可抵扣进项税与视同销售的划分

必须能够区分一些行为是属于视同销售计销项税还是不可抵扣进项税

货物来源

货物去向

职工福利、个人消费、非应税项目

投资、分红、赠送

购入

不计销项(不可抵进项)

计销项(可抵进项)

自产或委托加工

计销项(可抵进项)

计销项(可抵进项)

三、应纳税额计算的其它问题:

  

(一)应纳税额时间限定

  1、销项税额的“当期”限定

  根据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货款结算方式不同,当期销项税额的时间(即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教材P91)规定为: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要点:

未发货,也要缴税。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要点:

未收款,也要缴税。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要点:

合同约定收款日期未收款也要缴税;

  合同约定时间未收到约定的款项,也要按约定的款项缴税。

  (4)采取以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要点:

收款不缴税,发货才缴税。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

  (6)视同销售业务,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2.进项税额的“当期”限定

  

 取得发票名称

  进项税额抵扣时间

 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自2003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按以下规定处理:

 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海关完税凭证

 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处理——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五)向供货方取得返还收入的税务处理

  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

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六)一般纳税人注销时进项税额的处理

  一般纳税人注销或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例:

(2009年综合题1)位于城市市区的一家电视机生产企业(以上简称甲企业)和一家百货商场(以下简称乙商场)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09年3月份发生以下业务:

(1)甲企业销售给乙商场一批电视机,不含税销售额为70万元,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货物已经发出,托收手续已经办妥,但尚未给乙商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甲企业支付销货运费4万元并取得运输发票。

甲销项(乙进项):

70×17%;进项:

4×7%

(2)因乙商场2008年12月份从甲企业购进一批电视机的货款10万元、增值税1.7万元尚未支付,经双方协商同意,本月乙商场以一批金银首饰抵偿此笔债务并由乙商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乙商场该批金银首饰的成本为8万元,若按同类商品的平均价格计算,该批首饰的不含税价格为l0万元;若按同类商品最高销售价格计算,该批首饰的不含税价格为ll万元。

乙抵债按平均价计算销项(甲进项)=10×17%=1.7

抵偿债务应按最高价计算消费税:

=11×5%=0.55(万元)

(3)甲企业本月依据乙商场上年销售电视机的销售额按1%的比例返还现金5.85万元,甲企业未开具红字发票。

乙商场收到返还的现金后,向甲企业开具了普通发票。

返利冲减进项:

5.85÷(1+17%)×17%

(4)甲企业购进一台气缸容量为2.4升的小汽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金额为20万元、增值税3.4万元。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5)甲企业本月购进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金额18万元、增值税3.06万元。

甲进项=3.06

(6)因甲企业管理不善,从乙商场取得的金银首饰被盗40%。

甲进项转出=1.7×40%

(7)乙商场零售金银首饰取得含税销售额10.53万元,其中包括以旧换新首饰的含税销售额5.85万元。

在以旧换新业务中,旧首饰作价的含税金额为3.51万元,乙商场实际收取的含税金额为2.34万元。

零售金银首饰应缴纳的消费税=(10.53-5.85)÷1.17×5%+2.34÷1.17×5%  =0.3(万元)

零售金银首饰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10.53-5.85)÷1.17×17%+2.34÷1.17×17%=1.02(万元)

(8)乙商场销售粮食、食用植物油、鲜奶取得含税销售额22.6万元,销售家用电器取得含税销售额58.5万元。

销项=22.6÷(1+13%)×13%+58.5÷1.17×17%

(9)乙商场采购商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合计为3.5万元。

(说明:

有关票据在本月均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并申报抵扣;增值税月初留抵税额为0;金银首饰的消费税税率为5%)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每问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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