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各类人员考核暂行办法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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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各类人员考核暂行办法范文

兰州大学各类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考核工作是深化校内管理体制改革、促进各支队伍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学校准确了解各类人员工作实绩、对教职工实施绩效评价的重要方式;是教职工职务聘任、工资晋升、实施奖惩及津贴发放的重要依据。

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及实施意见,结合《教育部直属高校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有关精神,学校实施岗位管理和聘用制度后,为落实各类人员岗位职责和任务完成情况,重点考核受聘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和聘用合同的情况,科学评价教职工的工作业绩,强化激励约束机制,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考核原则

(一)明晰职责、强化激励原则。

结合各类人员岗位职责,以岗位聘用为基础,加强对履行岗位职责的考核,突出体现激励效能。

(二)分层管理、重心下移原则。

分层考核,各负其责,管理重心下移,发挥各基层单位的积极性,强化其在考核工作中的作用。

(三)程序优化,简明高效原则。

优化考核指标,减化考核程序,将履行岗位职责考核与年度考核有机结合,提高考核工作效率。

(四)宏观指导、促进发展原则。

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将考核与学校导向相结合,建立以岗位职责考核为主的目标考核机制。

二、考核范围和时间

考核范围为兰州大学全体在编教职工。

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在每年的年末进行。

三、组织领导

加强对教职工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各级考核组织。

(一)考核领导小组

学校成立由学校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及教职工代表组成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监督考核工作,审定考核结果,解决考核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考核领导小组下设考核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考核工作日常事务由考核办公室具体负责。

(二)考核小组

各中层单位成立考核小组,具体负责所属单位教职工考核工作的实施,主持述职、民主评议和整体考核工作。

考核小组要根据考核工作要求,形成被考核者的考核意见,确定其考核等次,汇总考核工作情况及结果,并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人。

考核小组成员由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及教职工代表组成,人员一般为7—11人,设组长1名,副组长1-2名,同时确定工作人员1名,并报学校考核办公室审查备案。

考核是对教职工工作情况的全面综合考核认定,是加强学校科学有效管理的前提和保障。

各级考核组织和各单位负责同志都要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按照规定的考核程序,严格对照岗位职责要求,实事求是地对每个教职工做出与其实际表现相符的评价,确保考核结果的公正合理和考核任务的圆满完成。

四、考核内容

学校教职工的考核内容由思想政治表现与履行岗位职责考核两方面组成。

(一)思想政治表现考核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政治态度、思想作风、廉洁自律、职业道德、集体意识以及参加政治学习活动等的情况。

思想政治表现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

(二)岗位职责考核

全校各类人员须以完成岗位职责情况作为本人工作实绩的主要依据,岗位职责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

1.教学科研人员

教学科研人员按照《关于印发〈兰州大学职工岗位业绩津贴分配方案〉的通知》(校人字[2007]42号)和经学校审批或备案的岗位职责的要求,对教学科研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考核。

正高职和具有硕士生指导资格的副高职人员考核从教学、科研、研究生培养、讲座、服务五个指标项目完成情况分别给出岗位职责考核结果;

不具有硕士生指导资格的副高职人员岗位职责从教学、科研、讲座、服务四个指标项目完成情况分别给出岗位职责考核结果;

中职及以下人员岗位职责从教学、科研、服务三个指标项目分别给出岗位职责考核结果,具有硕士生指导资格的中职人员岗位职责从教学、科研、研究生培养、服务四个指标项目完成情况分别给出岗位职责考核结果。

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按照教务处和研究生院的规定执行。

(附件1、2)

2.实验技术人员

总工、副总工根据协议考核。

其它实验技术人员根据学校审批或备案的岗位职责进行考核。

其中工作量考核中包括实验教学与科研实验工作量、准备教学实验的工作量、分析测试服务工作量、实验室管理工作量、实验研究和开发工作以及其它服务工作量。

实验技术人员工作量计算办法按照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的规定执行。

(附件3)

3.图书资料人员

图书资料人员根据各单位确定的岗位职责进行综合考核。

4.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根据各单位确定的岗位职责进行综合考核,其中,担任领导职务的,还要考核领导才能。

副处级以上干部考核内容中要包含学校有关会议的到会情况。

(数据以学校统计结果为准)

5.工勤人员

工勤人员根据所聘工人技术岗位的职责和要求进行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职业道德、服务态度、操作技能、任务完成情况、安全生产等方面。

五、考核方式和程序

(一)考核方式

教职工考核实行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自我总结、群众评议与领导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具体考核办法,各考核小组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注重实效,简便易行、易于操作的原则自行制定。

(二)考核基本程序

1、个人总结和述职

参加考核的各级各类人员都要根据岗位职责和考核内容的要求,实事求是地对自己一年来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结合本单位实际进行述职,述职方式由各单位自行确定。

2、基层单位考核

各基层单位考核小组对考核人员组织群众评议、岗位职责完成状况以及民主测评情况基础上,写出考核小组意见,提出考核等次确定结果,并将考核结果进行公示。

3、学校考核领导小组审定

学校考核领导小组对各考核小组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定。

4、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可在接到单位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30天内,向各单位考核小组申请复核。

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考核领导小组提出申诉。

六、考核等次标准

年度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各单位教职工的考核优秀率控制在参加考核人数的10%以内。

(一)教学科研人员考核等级的确定

思想政治表现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

思想政治表现考核结果为合格的,年度考核等次按以下办法确定:

1、岗位职责考核中1/2以上项目考核为合格且合格项中至少包含教学岗位职责及科研岗位职责考核项其中之一者,年度考核为合格;

2、岗位职责指标项考核中,教学、科研岗位职责考核均不合格者,年度考核不合格;

3、岗位职责指标项考核中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者,年度考核不能定为优秀;

4、岗位职责指标项考核中超过1/2以上项目考核不合格者,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

(二)其他各类人员考核等级的确定

思想政治表现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

思想政治表现考核结果为合格的,年度考核等次由各单位根据考核内容要求及个人完成岗位职责实绩确定考核结果。

(三)考核优秀人员在各单位考核合格人员中择优确定,名额不得突破学校限定比例。

优秀人员评选办法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本着激励先进、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经全体教职工充分讨论、公示通过,报学校备案后执行。

(四)对表现较差,难以确定等次(介于合格和不合格之间)的人员,可先予以告诫,告诫期3-6个月,告诫期满后视其工作情况确定本人考核等次,告诫期满未确定等次者,视为不合格。

七、相关规定

(一)在年度考核合格的前提下,对业务工作成绩显著,取得下列成果的人员,其考核可直接定为优秀,且不占本单位优秀名额比例:

1、当年获得省部级以上先进个人;

2、当年获得国家级教学科研奖励全部人员;

3、当年新增长江学者、国家级教学名师、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以及创新群体、重点研究基地及教学、科研创新团队的三位主要人员;

4、当年以本人为主(排名前两位)取得的教学、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一等奖的人员;

5、当年新批国家重大重点第一、第二层次项目负责人;

6、当年新批的国家精品课程排名前两位的主讲教师;

7、当年入选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提名论文的作者和指导教师;

8、横向科研经费当年到账200万元(文科100万元)以上的人员。

(二)两院院士年度考核直接确定为合格;在聘期内的二级教授以聘期考核为主,全职在岗工作者年度考核直接确定为合格。

(三)国家级教学科研团队(含重大科研项目团队)及省部级以上重点科研基地,可实行目标责任整体考核。

学校教学管理部门明确教学团队专业课程建设任务,由科技处、社科处与教务处协商确定团队、基地所必须承担的教学、科研工作最低任务要求,由所在学院根据学校要求将团队、基地作为一个整体合理安排教学、科研等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科研管理部门明确科研团队、基地各项科研任务要求,由科技处、社科处与教务处协商确定团队、基地所必须承担的教学工作最低任务要求,由所在学院根据学校要求将团队、基地作为一个整体合理安排教学、科研等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团队、基地完成当年学校管理部门和所在学院规定的教学、科研等各项任务后,团队、基地负责人可根据其成员在团队、基地建设中实际完成工作任务及对团队、基地贡献等情况对成员个人进行考核并确定等级。

教学科研团队、基地于年初向教务处、科技处、社科处提出整体考核申请,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并明确按此方式考核团队、基地的任务、人员名单及按此方式考核的期限。

实行整体考核的团队、基地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四)对学校建设和发展做出重要贡献者,由基层单位写出书面报告说明情况,经学校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后,可直接确定为合格。

(五)本年度选留的毕业生及其他来校工作不足一年的人员,参加本单位的年度考核,要有客观评价其进校后工作表现的书面跟踪考核材料,当年岗位职责考核视为合格,单位应根据本人的工作实绩确定年度考核等次。

(六)当年发生专业技术职务变动的人员可按原专业技术职务考核。

(七)公派出国、在外进修、学习人员,在规定期限内,岗位职责完成情况严格按岗位职责要求进行考核,年度考核可以直接确定为合格;逾期未归者,岗位职责视为不合格,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

当年病休人员岗位职责完成情况应严格按岗位职责要求考核,根据岗位职责考核情况确定年度考核结果;其他长期病休人员,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

(八)经组织派出培训、学习、借调或做其它工作的人员,由派出单位参考派往单位提供的有关情况进行考核。

(九)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教职工,只进行年度考核,暂不确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犯有严重错误,受到行政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当年岗位职责和年度考核均为不合格;未经批准不参加考核者、未请假擅自离岗者,岗位职责视为不合格,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

八、考核结果的使用

各单位同时将各类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及岗位职责各指标项考核结果上报学校。

年度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作为晋升受聘、工资调整和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当年不能晋升薪级工资,推迟一年晋升高一级职务;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者,作解聘或辞退处理。

岗位职责考核结果作为个人享受年度岗位业绩津贴的主要依据。

九、第一医院、第二医院人员的考核办法由医院结合本单位实际自行制定并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学校人事处备案。

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兰州大学各类人员及单位考评暂行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附件:

1、兰州大学本科教育教学工作量认定办法

2、研究生教学工作量核算办法

3、兰州大学实验技术人员工作量计算暂行办法

 

附件1:

兰州大学本科教育教学工作量认定办法

本科教育教学工作的认定与统计是学校教学管理的基础工作,是考核教师与学院教育教学工作基本情况的主要依据。

制定规范合理可行的工作量认定办法,是调动广大教师工作积极性,进一步促进和提高我校教学质量的重要措施之一。

全校的本科教学工作形式多样,性质各异,因此,在教学工作的认定办法中,在力求规范合理的同时,要充分考虑计算工作的可行性。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原办法进行修订后,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育教学工作量的组成

教学工作量主要包括课堂讲授、实验、实习、毕业论文(设计)指导、辅导答疑、出版教材、教学研究项目、指导青年教师教学工作、指导大学生创新性研究计划项目、指导大学生参加各类专业大赛等。

二、教育教学工作量认定

为了规范、合理的统计教师的工作量,教育教学工作量统一折算成课堂讲授学时。

每学期教学工作量按照实际工作量的1.1倍进行计算,课程考试、阅卷环节不单独计算工作量。

(一)理论教学

1.根据教学安排每1个计划学时的工作量按1个学时计算。

暑期学校按平时课时的1.2倍计算工作量。

2.公共英语和政治理论课的教学工作量计算公式为:

教学工作量=教学时数×(基本系数+调节系数)

(1)公共英语课标准班设置为50人,基本系数为1。

选修人数每增减10人调节系数增减0.1。

开课班人数最少不低于30人,最多不超过70人。

(2)政治理论课标准班设置为120人,基本系数为1。

选修人数每增加20人调节系数增加0.1,选修人数每减少20人调节系数减少0.1。

开课班人数最少不低于60人,最多不超过200人。

(二)实践教学

1.实验课

实验课原则上一个教师指导20到25个学生(个别实验因仪器设备等特殊原因,每组学生人数可适当调节),计算机上机实习指导人数不低于30个学生。

实验、上机、临床见习时数均以教学计划规定时数为准。

每计划学时的化学类实验课每课时折算0.5学时,医学类见习课每课时折合0.5学时,其他学科每课时折算0.4学时。

2.教学实习

教学实习包括本市实习、外市实习、野外实习以及临床实习等,实习时数按照如下公式计算:

教学实习工作量=实习学分×18学时×班级数×0.5×C

注:

本市实习和临床实习C为1,外市实习C为1.5,野外实习C为2。

(三)非课堂教学环节

1.辅导答疑或交流讨论

配合课堂教学进行的辅导答疑或交流讨论每小时折合0.5学时。

2.指导毕业论文

指导毕业论文,工科每篇按10学时计算,其他学科每篇按8学时计算。

(四)科研训练

1.教育部大学生创新实验计划

指导学生按时完成计划立项项目的指导教师,计8学时。

2.“君政学者”

指导教师的工作量为8学时。

3.指导学生参加各类专业大赛

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参加各类全国性专业大赛(专业大赛的限定)工作量计算公式为:

工作量=8×调节系数。

其中获国家级一、二等奖者调节系数分别为:

5、3,获省级一等奖者调节系数为2,省级二等奖调节系数为1。

若奖项中设特等奖,特等奖等同一等奖,以此递推。

重复项目计最高工作量,不重复计算。

(五)教学研究

获得国家级资助的教学研究项目,每个项目工作量计20学时;获得省级或校级资助的教学研究项目,每个项目工作量计10学时。

(六)出版教材

纳入学校资助范围的重点资助教材每千字按0.5课时计算,一般资助教材千字按0.3课时计算。

(七)其他

1.青年教师教学水平提升计划指导教师的工作量:

每指导一名青年教师按16个学时计算。

2.助教工作量按所承担课程计划学时的1/2计算。

三、教学计划外补贴工作量

除学院计划内教育教学工作量外,由学校下达学院总工作量的5%作为计划外补贴工作量,由主管教学的院长分配。

其中,教学院长的工作量补贴不能超过总补贴工作量的15%,学院领导整体工作量补贴不能超过总补贴量的30%。

 

附件2:

研究生教学工作量核算办法

为科学核算教师从事研究生教育教学工作量,特制定本办法。

研究生教学工作量由课堂教学工作量和指导研究生工作量两部分组成,具体核算办法如下:

1、每指导一名硕士生折合16学时,一名博士折合24学时。

导师小组成员的工作量,由学院具体分配,但总学时不超过所指导研究生折合学时。

2、公共课及基础理论课按照每课时1学时核算,新增公共课每课时按照1.2-1.5学时折算。

3、研究生延长学业期间的指导工作量一般不予计算。

 

附件3:

兰州大学实验技术人员工作量计算暂行办法

实验技术人员工作量的计算是对实验技术队伍进行有效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为了便于科学评价实验技术人员的工作业绩,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实验技术人员工作量组成与工作量

根据工作性质将实验技术人员分为两类,教学类和科研类。

教学类实验技术人员工作量主要包括:

实验教学、实验室建设与管理、仪器设备管理、实验技术研究与开发、其它等。

科研类实验技术人员工作量主要包括:

仪器设备管理、精密仪器操作、研究生指导、仪器与实验室安全、技术研究与开发、其它等。

实验技术人员不同种类和性质的工作量全部折合为实验人时数,参照教师基本工作量216学时,实验技术人员的年基本工作量折合为10800人时。

高职人员原则上在完成10800人时的同时,应完成一项以上的实验技术研究与开发工作,或完成12800人时工作量;中职人员完成10800人时;初级及以下职称人员应完成10800人时的80%,即8640人时。

二、工作量计算

(一)教学类实验技术人员工作量计算

1、实验教学工作量包括实验主讲、实验指导、实验准备、批改实验报告、实验考试与阅卷等环节。

实验主讲人时数=实际讲课时数x授课学生数

实验指导人时数=实际指导时数x指导学生数

实验准备人时数=实验课时数x实验学生数

批改实验报告人时数=批改实验报告次数x学生数x20%

实验考试与阅卷人时数=考试次数x学生数x20%

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按每生50人时计算

指导野外实习按4学时/天x学生数

指导校外单位实习按2学时/天x学生数

2、实验室建设与管理

实验室建设:

主管实验室建设项目(仪器采购、实验室改造维修等的论证、报批、实施),按10-50万元以上(含累计10万元)50人时;50-100万元以上(含累计100万元)100人时;100万元以上200人时。

实验室管理:

800人时(实验室安全、内务管理、行政管理、信息统计与报表等,无事故发生,能按期完成)

3、仪器设备管理:

100人时/万元;

4、实验技术研究与开发

编写实验教材、专著等(正式出版):

40人时/千字

发表论文:

国家级400人时/篇,省级200人时/篇

自制仪器设备:

600人时/项

仪器功能拓展:

400人时/项

申报并完成实验研究项目:

国家级1000人时/项;省级500人时/项;校级300人时/项

获得专利:

国家级1000人时/项,省级500人时/项

5、其它

制定或修订规章制度:

100人时/个

实验室主任、副主任补贴:

300人时/年

(二)科研类实验技术人员工作量计算

1、仪器设备管理

单台200万元以上者按200万元计,按20人时/万元

两台合计200万元以上者,按30人时/万元

两台以上合计200万元以上者按40人时/万元

2、精密仪器操作(按有效机时计算)

单台200万元以上者,按10人时/机时计

两台合计200万元以上者,按6人时/机时计

两台以上合计200万元以上者,按4人时/机时计

3、指导研究生800人时/生

4、仪器与实验室安全、技术研究与开发、其它等工作量计算同教学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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