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复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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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复习
民诉期末总复习
第七章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1.合议制度:
是指由三名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体,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2.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的基本的审判组织。
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简单民事案件外,其他案件一律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人数必须是单数。
3.回避制度:
是指审判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遇到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时,退出对某一具体案件的审理或诉讼活动的制度。
★回避的条件: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③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以上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员。
4.公开审理制度:
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活动,除合议庭评议以外,依法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的制度。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①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②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③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第八章诉讼主体
5.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是双方当事人和法院之间的一种统一的,逐步发展着的法律上的关系。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特征:
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由审判法律关系和争讼法律关系构成的特殊社会关系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体现了法院审判权与当事人诉权的结合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在多个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的多面法律关系
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诉讼权利的享有者和诉讼义务的承担者。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多元的,包括: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②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
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③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
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6.民事诉讼法律事实,是指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
依其是否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为标准,可以将民事诉讼法律事实分为诉讼行为和诉讼事件。
1.)诉讼行为:
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所实施的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上效果的行为。
2.)诉讼事件:
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一定民事诉讼上法律效果的客观事实。
第九章法院
7.民事审判权:
是法院审判权中的一种,是指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权力。
它是国家司法权的组成部分,属于国家基本权利的一部分。
具有如下特征:
1.)民事审判权的独立性
2.)民事审判权的中立性
3.)民事审判权的被动性
4.)民事审判权的强制性
5.)民事审判权的终局性
6.)民事审判权行使主体的专门性
7.)民事审判权行使对象的特定性
第十章民事案件的主观和管辖
8.民事案件的管辖:
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它是在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划分和确定上下级人民法院或者同级人民法院中具体人民法院对某一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的制度。
确定管辖的原则:
⑴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原则
⑵便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原则
⑶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原则
⑷兼顾各级人民法院的职能和工作负担的均衡原则
⑸确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
⑹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原则
9.管辖恒定:
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管辖权的确定,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
管辖恒定包括级别管辖恒定和地域管辖恒定。
(1)级别管辖恒定,是指某一案件在起诉时按照诉讼标的金额确定了级别管辖后,不因在诉讼过程中诉讼标的金额增加或减少所造成的对原级别管辖标准的突破而变更级别管辖。
(2)地域管辖恒定,是指某一案件在起诉时按照法律规定确定了管辖法院后,不因在诉讼过程中确定管辖因素的变动而改变。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包括以下三种:
(1)重大涉外案件。
(2)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该类案件包括:
(1)海事,海商案件
(2)专利纠纷案件
(3)商标纠纷案件
(4)著作权纠纷案件
(5)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和期货纠纷案件
(6)涉及港,澳,台同胞及其企业、组织的经济纠纷案件。
(7)诉讼标的大,或者诉讼单位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
10.一般地域管辖:
又称普通管辖,是指以当事人所在地与人民法院辖区的关系来确定管辖人民法院。
当事人包括原告与被告。
我国《民事诉讼法》以被告所在地确定法院管辖原则,以原告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为补充,确定了一般地域管辖。
(一)一般地域管辖原则
1.被告为公民时的一般地域管辖。
《民事诉讼法》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的一般地域管辖。
《民事诉讼法》22条规定: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
根据《民事诉讼法》23条规定: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11.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管辖,是以引起诉讼的诉讼标的所在地或者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诉讼案件的管辖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
以下九种诉讼适用特殊地域管辖。
(一)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关系
(三)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有票据支付地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由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七)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八)因海滩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九)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人民法院管辖
12.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特定类型的案件只能由专门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人民法院无管辖权,当事人也不得协议变更管辖法院的制度。
13.管辖权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将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下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上级人民法院的制度。
管辖权的转移与移送管辖有本质性区别,主要表现为:
(1)性质不同。
管辖权转移改变的是案件管辖权,是将管辖权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转移到原本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而移送管辖中移送的是案件,是将案件从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2)作用不同。
管辖权转移是对级别管辖的补充和变通,只能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而移送管辖是为纠正地域管辖中的错误,一般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但并不排除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的情形。
(3)程序不同。
管辖权转移应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否则不得转移;移送管辖无须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同意或者决定。
第十一章诉讼当事人与代理人
14.民诉上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诉讼行为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人。
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特征:
(1)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关系
(2)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3)受法院裁判的约束
15.原告:
是指为维护自己或者自己所管理的他人的民事权益,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从而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的人。
被告:
是指被原告诉称侵犯原告的民事权益或与原告发生民事争议,而由法院通知应诉的人。
→原告与被告具有如下特征:
(1)原告是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的人
(2)被告是被法院通知应诉的人
(3)原告与被告处于相互对立的诉讼地位
16.诉讼代理人,是指以一方当事人的名义,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授予的权限范围内代替或者协助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人。
诉讼代理人的特征:
(1)有诉讼行为能力
(2)始终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并为被代理人的利益进行诉讼活动
(3)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诉讼行为
(4)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5)同一诉讼代理人在同一案件中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
17.法定诉讼代理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的人。
法定诉讼代理人适用于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诉讼。
法定诉讼代理人具有以下特征:
(1)代理权产生的基础特殊
(2)代理的对象特殊
(3)代理人的范围特殊
18.委托诉讼代理人;是指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并以当事人的名义在该授权范围内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特点:
(1)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而产生。
(2)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不存在监护与被监护的关系
(3)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和代理事项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由委托人自己决定。
(4)委托诉讼代理人进入诉讼必须向法院提交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这是委托诉讼代理人取得代理权的依据。
第十二章多数当事人
19.共同诉讼代理人,是与一个原告和一个被告单独进行的诉讼相对应的复数诉讼形式。
共同诉讼具有以下特征:
(1)诉讼主体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
(2)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是同一种类的。
→普通共同诉讼人与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区别:
普通共同诉讼人与必要共同诉讼人都属于共同诉讼人,二者都具有共同诉讼人的基本特征,存在着许多相似之处,但二者的区别也十分明显,主要体现在:
(1)诉讼标的的性质。
必要诉讼共同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而普通共同诉讼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
(2)诉是否具有可分性。
必要共同诉讼人之间存在的是不可分之诉,必须合并在一起审理;普通共同诉讼人之间存在的诉具有可分性,由数个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组成,这些诉讼标的均具有独立性。
(3)是否需要经过当事人同意。
必要共同诉讼无需经共同诉讼人同意即可合并审理,且适用追加当事人的规定;普通共同诉讼则必须经共同诉讼人同意才能合并审理。
(4)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内部关系。
必要共同诉讼人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后,对全体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否则仅对行为的实施者产生效力;而普通共同诉讼人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只对自己发生效力,不影响其他的共同诉讼人。
20.代表人诉讼制度:
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法律允许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出代表人参与诉讼,代表人所为之行为对本方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的诉讼制度。
代表人诉讼制度的特征:
(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人数众多。
(2)由诉讼代表人参与诉讼。
(3)多数当事人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同一种类的。
21.诉讼代表人与诉讼代理人和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关系(简答)
(1)诉讼代表人与诉讼代理人。
在代表人诉讼中,代表人代替他人直接实施诉讼行为,这是其和诉讼代理人制度上的相同点,但俩者具有本质的不同。
①诉讼地位不同。
代表人诉讼制度中,代表人与诉讼标的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是本案当事人;而诉讼代理人并非当事人,其与诉讼标的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②保护的利益范围不同。
代表人诉讼制度中,代表人不仅维护所代表的其他当事人的利益,同时也在维护自己的利益;而诉讼代理人只是维护被代理的当事人的利益,不包括自身权益。
③法律后果不同。
代表人诉讼制度中,法院的判决及于诉讼代表人和其代表的全体当事人;而诉讼代理人因为不是本案的当事人,所以不受判决的约束。
(2)诉讼代表人与共同诉讼人。
代表人诉讼制度建立在共同诉讼制度基础上,主要目的在于通过一个诉讼解决多数人的纠纷,这是它和共同诉讼的联系,但两者也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①产生的基础不同。
诉讼代表人是基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人数在10人以上产生的,而共同诉讼人则基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
②保护的利益范围不同。
代表人诉讼中,并非全体当事人直接参加诉讼,而是由选定的代表人实施诉讼行为。
因此,诉讼代表人不仅要维护自身利益,同时维护着所代表的全体被代表当事人的利益;而在共同诉讼中,全体共同诉讼人都必须参加诉讼活动,直接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因此共同诉讼人维护的仅仅是自身利益。
③诉讼行为的效力不同。
代表人诉讼中,代表人的诉讼行为除基于代表人自身外,还及于被代表的同一方的其他当事人;而共同诉讼中,普通共同诉讼人一人的诉讼行为对他人无约束力,必要共同诉讼人一人的诉讼行为只有经其他当事人的一致同意才对该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产生效力。
④受裁判约束的效力范围不同。
代表人诉讼中,裁判的效力不仅及于诉讼代表人,向法院登记的全体权利人都受裁判的约束,而且在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裁判的效力范围还扩张至虽没有向人民法院登记,但在诉讼时限期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其他权利人。
而在共同诉讼中,裁判的效力对全体共同诉讼人有效。
22.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关系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中的人。
第三人可以划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第三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可以是单一的民事主体,也可以是多数人。
第三人的法律特征:
(1)第三人是参加已经开始但尚未结束的诉讼中的人。
(2)第三人是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
(3)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形式,依照第三人的类型不同,可以自己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4)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目的是维护自身的利益。
第十三章诉权与诉
23.诉权,民事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争议的司法保护或者司法解决请求权,也可以叫司法救济权。
其特征如下:
(1)诉权总是就某一具体纠纷而言的,“无争议便无诉权”
(2)诉权只能在法院行使
(3)诉权为双方当事人所享有,“纠纷双方都有诉权”
(4)诉权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
(5)诉权以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为依据,但从本质上讲,诉权是一种程序上的权利
24.★诉,是指当事人根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向法院提出的,解决民事争议,保护其实体法上的权利的请求。
诉权是诉存在的基础,诉是诉权的外在表现形式。
25.反诉,是指原告起诉后,被告于同一诉讼程序对原告起诉。
反诉具有以下特征:
(1)反诉的主体的特定性
(2)反诉的诉的独立性
(3)反诉目的的对抗性
★反诉的条件:
(1)反诉必须由本诉的原告提起
(2)反诉必须是在一定的诉讼阶段提出
(3)反诉必须是向审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起
(4)反诉必须与本诉为同一诉讼程序
(5)反诉必须与本诉在事实与法律上有牵连性
★★26反诉与反驳的区别
反诉,是指原告起诉后,被告于同一诉讼程序对原告起诉。
反驳是被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出各种有利于自己的事实和根据,以否定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的诉讼行为。
(1)性质不同。
反驳是被告对原告提出的独立的诉,具有素的性质、具备诉的条件。
而反驳只是被告对抗原告的诉的一种手段,不是独立的诉,不具备诉的条件,当事人提出反驳也无需向法院预交诉讼费。
(2)前提不同。
反诉是以承认本诉的存在为前提,被告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并不直接加以否定。
而反驳是当事人直接否定对方提出的某项事实、证据部分或某项诉讼请求,而不以承认本诉的存在为前提。
(3)目的不同。
被告反诉的目的在于以其独立的诉讼请求抵销、吞并原告提起的诉讼请求,使本诉的原告败诉,并使自己独立的主张得到支持。
反驳的目的只是否定原告提出的事实、证据或者请求,没有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
(4)提出的时间与次数不同。
反诉只能在法定的诉讼阶段提出,而且反诉只能提出一次,不允许对反诉再反诉。
反诉则可以在诉讼的任何阶段、由任何当事人提出,而且次数没有限制。
27.诉的变更与追加,是诉的要素的变更与追加,即诉讼标的的变更与追加以及诉讼当事人的变更与追加。
原告进行诉的变更与追加,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诉的变更与追加,须经被告同意。
(2)诉的变更与追加,不得妨碍被告的防御和诉讼的正常进行。
(3)追加和变更的诉,不得包含有非受诉法院专属管辖的诉讼标的
(4)追加和变更的诉,必须能够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第十五章证据
28.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或诉讼参加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措施,对可能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予以调查收集和固定保存的行为。
证据保全的条件
①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
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第十七章期间、送达
29.事诉讼中的期间;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行为的期限。
广义的诉讼期间包括期日和期限。
狭义的诉讼期间仅指期限。
以期间是由法院直接规定还是人民法院指定为标准,可分为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
法定期间,是指由法律明文规定的诉讼期间。
指定期间,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职权指定完成某项诉讼行为的期间。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期日,是指人民法院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会合进行诉讼行为的日期。
30.民事诉讼中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
送达是人民法院的一种重要的诉讼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①送达的主体只能是人民法院。
②送达的对象是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
③送达的文书是讼文书
④送达必须依法定程序和方式进行。
第十八掌
31.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或必要时依职权对一定财产采取特殊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生效判决有得以实现的物质保障的法律制度。
财产保全制度的实施,必须具有以下条件:
(1)确有实施财产保全的客观需要。
(2)必须有人申请实施财产保全。
(3)实施财产保全时,必须严格遵循其范围。
32.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一方当事人预先付给申请人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或者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的一种制度。
申请先予执行的主体通常是原告方,但不排除在特定情况的被告方申请先予执行的情形。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当事人之间所争之诉须是给付之诉
②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③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
④被申请人有履行义务能力
第十九章対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33.対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为了排除干扰,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保障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顺利进行,对有实施妨害民事诉讼秩序行为的人,所采取的具有制裁性质的强制手段。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有以下特征
(1)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性手段,其目的在于排除妨害,保证民事诉讼顺利进行。
(2)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适用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既包括审判阶段,也包括执行阶段
(3)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适用的对象比较广泛,既包括案件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也包括妨害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外的人。
(4)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在适用时,依照行为人妨害民事诉讼的程度轻重不同,即可单独适用某一种强制措施,也可以将几种强制措施合并适用。
34.妨碍民事诉讼行为,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故意干扰、破坏民事诉讼程序,阻碍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
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有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发生。
(2)应当是诉讼过程中实施的行为。
(3)必须是出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
(4)必须是足以妨害民事诉讼的进行。
35.拘传,是指民事法院在法定情况下强制被告到庭的一种强制措施。
适用拘传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即:
(1)必须是必须到庭的被告。
(2)对必须到庭的被告已经两次传票传唤
(3)必须到庭的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第二十一章第一审普通诉讼程序
36.第一审普通诉讼程序,通称普通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适用的程序。
普通程序具有以下特点:
(1)普通程序具有程序的完整性
(2)普通程序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3)普通程序具有广泛的适用性
37.起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与他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人民法院予以审判的诉讼行为。
起诉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38.审理期限,是指一个民事案件从立案到审结所能持续的最长时间。
39.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况应按撤诉处理:
(1)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2)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又不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4)未交诉讼费的,法院亦未批准缓交,免交的。
40.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进行中,由于某种法定事由的出现,使诉讼无法继续进行,由人民法院裁定暂时停止诉讼程序,待引起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再恢复诉讼程序的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第二十五章第二审程序
41.第二审程序,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所适用的程序。
★★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异同
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同属于审判程序,有着密切的关系。
二者的联系主要表现在:
第一审程序是第二审程序的前提和基础,第二审程序是第一审程序的继续和发展。
二者实质上是对同一法律关系案件的审判。
二者的区别主要是:
(1)程序发生原因不同。
第一审程序的发生,是基于当事人的起诉权和人民法院的管辖权;第二审程序的发生,是基于当事人的上诉权和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的监督权
(2)审级不同。
第一审程序是案件在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的程序;第二审程序是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的程序。
他们是两个不同审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