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校外托餐机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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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校外托餐机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校外托餐机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校外托餐机构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适用的校外托餐机构,是指受中小学生监护人委托,在学校以外专门为在校中小学生提供餐饮服务且就餐学生不多于30人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本办法未提及的食品安全要求要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就餐学生多于30人的校外托餐机构按照国家相应类别的学校食堂许可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条校外托餐机构餐饮服务实行许可制度。

校外托餐机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并依法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校外托餐机构《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类别为校外托餐机构,并应标注最大供餐人数。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省校外托餐机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市(地)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校外托餐机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县(市、区)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承担校外托餐机构餐饮服务许可受理、审批等工作。

 第三条申请校外托餐机构餐饮服务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区)、用餐间(区)、卫生间等固定场所;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具有合理的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四)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健康从业人员。

第二章申请材料  

  第四条申请校外托餐机构餐饮服务许可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

  

(二)开办人(业主、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餐饮服务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复印件(如房屋租赁合同、房产证等);利用居民住宅小区中的房屋从事托餐服务的,应提供房屋产权人同意的文书;

  (四)经营场所的总平面图和设备设施(含通风设施和食品安全设施)布局平面图;

  (五)使用二次供水或其它非城市管网自来水的,应提交经国家资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加工用水的安全检验合格报告(报告出具时间不超过最近6个月);

  (六)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七)食品安全制度(包括但不仅限于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食品采购索证验收及仓储管理、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设施设备卫生管理、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管理、从业人员健康及卫生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加工操作管理、食品留样、投诉管理等各类管理制度);

  (八)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市(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申请变更校外托餐机构《餐饮服务许可证》记载的单位名称、开办人(业主、负责人)、餐饮服务场所地址名称(门牌号、路段名等发生变更,实际地址不变)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二)《餐饮服务许可证》(原件);

  (三)变更餐饮服务场所地址名称的须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地址变更证明;

 (四)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

  第六条校外托餐机构《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的,应当在《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书面提出延续申请。

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办理。

申请延续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餐饮服务许可证》延续申请书;

 

(二)《餐饮服务许可证》原件;

  (三)餐饮服务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如房屋租赁合同、房产证等);利用居民住宅小区中的房屋从事托餐经营的,应提供房屋产权人同意的文书;

  (四)经营场所的总平面图和设备设施(含通风设施和食品安全设施)布局平面图或布局流程、食品安全设施等内容有无变化的说明材料;

  (五)使用二次供水或其它非城市管网自来水的,应提交经国家资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加工用水的安全检验合格报告(报告出具时间不超过最近6个月);

  (六)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七)食品安全制度(包括但不仅限于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食品采购索证验收及仓储管理、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设施设备卫生管理、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管理、从业人员健康及卫生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加工操作管理、食品留样、投诉管理等各类管理制度);

  (八)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市(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申请补办校外托餐机构《餐饮服务许可证》,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餐饮服务许可证》补办申请书;

  

(二)《餐饮服务许可证》遗失的,须提交县级以上报刊刊登的含许可证证号和发证日期等的作废声明的原件及有关的情况说明;

  (三)《餐饮服务许可证》破损的,提供《餐饮服务许可证》原件及破损原因说明。

  第八条申请注销校外托餐机构《餐饮服务许可证》,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餐饮服务许可证》注销申请书;

  

(二)《餐饮服务许可证》(原件);

  (三)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

第三章许可条件  

  第九条选址要求:

  

(一)选择地势干燥、有上下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距离粪坑、污水池、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二)校外托餐机构不得设在违法建筑内;

 (三)校外托餐机构的建筑面积应在50平方米以上,学生人均建筑面积应当在3平方米以上。

  第十条食品处理区设置、布局和面积要求:

  

(一)食品处理区与就餐区应相对独立,并均应设置在室内场所,且不得在其内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

 

(二)食品处理区应合理布局,并具备合理的加工流程,防止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三)食品处理区地面应使用不透水、不易积垢、易清洗、防滑的材料铺设,墙壁采用浅色、不渗水材料覆涂,有1.5米以上的墙裙;天花板采用防霉、防水材料涂覆,设有防蝇防尘设施;

  (四)备餐场所宜设立独立专间,其出入口处设更衣、洗手消毒设施;无法设置备餐专间的,其就餐场所的出入门口须设防蝇防尘设施,窗户应为封闭式或装有防蝇防尘设备;

  (五)食品处理区的面积与就餐区面积应与最大就餐人数相适应。

其切配、烹调场所的累计使用面积不得小于5平方米。

  

  第十一条设施要求:

  

(一)粗加工操作场所内应设置3个食品原料清洗水池(盆),至少设置1个固定专用食品原料清洗水池,其余可采用专用的盆等食品原料清洗容器,分别用于蔬菜、肉、鱼等食品原料的清洗,各类水池(盆)应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二)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盆)应独立设置,不得与食品原料、清洗用具的水池(盆)混用;

  采用化学消毒的,应设置3个以上的专用水池(盆),至少设置1个固定专用餐用具清洗水池、2个专用清洗水盆等餐用具清洗容器,并分别按清洗、消毒、冲洗等功用标识清楚;

  采用热力电子消毒柜消毒的,至少应设1个固定的专用餐用具清洗水池;  

 (三)消毒后的餐用具应设专用密闭并易于清洁的保洁柜存放备用。

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用具应分开存放,并在餐用具贮存柜上有明显标记;

  (四)粗加工、切配、烹调、餐饮具清洗场所,有完善的防蝇、防鼠和防尘设施;设独立备餐间的,内墙墙裙应铺设到顶,并配设空气消毒装置(如紫外线灯等);

 (五)产生油烟的设备上部加设附有机械排风及油烟过滤的排气装置,过滤器便于清洗和更换,排气口装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

 (六)拖把等清洁工具的清洗水池(桶)应独立设置并专用,其位置应以不会污染食品及其加工操作过程为原则;

  (七)可能产生废弃物的场所应设置密闭的废弃物盛放容器;

 (八)就餐场所应设置洗手设施。

  第十二条设备与工具要求:

  

(一)食品容器、工具和设备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

用于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应分别配置,原料加工中动物性和植物性食品的切配工具和容器应分开并有明显的区分标志,其构造应易于清洗消毒;

  

(二)配置与经营的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食品存储和留样冰箱。

  第十三条管理制度和人员要求:

  

(一)有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二)从业人员身体健康,并具有健康合格证明。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 市(地)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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