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江都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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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江都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扬州市江都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规
章
制
度
二○一三年五月三十日
第一条会议、学习制度
一、会议:
1、主任办公会:
每月召开一到二次,全年不少于十五次。
2、大办公会:
每季召开一次。
3、科长会:
每月召开一到二次,全年不少于十五次。
4、职工大会:
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随时召开。
5、科务会:
不少于一次。
二、学习:
1、每周五为中心/科室学习日。
2、政治学习:
中心每季度集中学习辅导一次,制订季度计划,由相关职能科室组织;科室每月安排一次以上(不少于两个学时),其内容由中心统一安排或自行选择。
3、业务学习:
实行集中学习和自学相结合的原则。
集中学习由中心和科室根据年度计划分别进行,中心集中学习全年不少于十二次,由相关职能科室组织;科室每月一次以上。
4、提倡职工每人订阅一份业务或政治杂志。
第二条岗位工作制度
1、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
上班期间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2、坚持文明办公,接待外来联系工作人员和来访者,态度热情,使用文明用语。
提高工作效率,杜绝拖拉作风。
3、本区内出差由科长统一安排,扬州市范围内出差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外出参观学习及扬州市外出差须经主任同意。
4、中心领导因公外出应向办公室通报去向,以便工作联系。
中层以上干部应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上班时间保持移动通讯工具畅通。
第三条清政廉洁制度
1、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严格执行中心事务公示制度。
2、严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不循私情,不谋私利。
确需在被检查指导、服务单位用餐的,一律吃工作餐,不得要吃、要喝、要物。
对外业务往来不得收受回扣、不得向相关单位推销产品,严禁到相关单位报销任何费用。
被举报有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3、中心及科室不得设有“小金库”,任何以集体名义返还的钱物,都应向中心报告入账,严禁私分。
4、严格执行会议、接待支出标准及管理制度。
第四条考核评比制度
1、实行中心、科室两级考核,即中心对科室、科室对个人考核。
2、中心考核科室:
考核分业务和行政考核。
行政考核每季度考核一次,业务考核半年一次,考核结果与奖励性绩效工资挂钩。
3、科室考核个人:
以科室奖励性绩效发放为基础,科室每月对工作人员考核一次,得分情况报办公室,其考核内容为中心制订的工作人员绩效考核评分细则;科长由分管领导考核。
4、民主评议:
中心每年组织中层干部进行述职与民主测评,测评由中心领导与中层干部以无记名形式进行或由全体职工进行测评,测评结果以适当方式向全体职工公开。
5、年终考评:
中心每年对所有工作人员德、勤、能、绩表现进行测评,确定等次,归入个人档案,作为工资、晋升职称、奖惩、培训、职务调整的依据。
6、评比:
中心每年评比先进个人、先进科室。
先进个人不超过职工人数20%(7人以下科室1人、8-12人科室2人、13人以上科室3人),先进科室不超过科室数的30%。
第五条考勤、休假制度
1、考勤:
由各科主要负责人或指定专人负责,公开考勤,按时记载,每月底将当月“职工出勤统计表”报办公室。
中心办公室每月汇总后将缺勤情况抄送财计科。
科长(含副科长)实行集中签到,每周由中心领导带队对出勤等有关制度执行情况检查2-3次,检查结果计入考核。
2、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20年以上(含20年),年休假15天(经中心科室同意函授和自考学习需占用工作时间而不计缺勤的、按规定不享受当年的带薪年休假);放射人员保健假:
每年21天;职工婚、产、丧、探亲假:
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中心鼓励职工正常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各科室根据工作情况,结合职工本人意愿,制定休假计划,在当年内分批安排休假日期,经中心分管领导批准,原则上一次休完,10天以上的假期不得超过二次。
4、假期计算:
自休息之日起至报到上班止,期间法定休息日、假日计算在内(带薪年休假除外)。
5、请销假程序(含外出学习):
职工请假(三天以内)由科长批准。
科长、副科长请假及职工请假三天及以上由分管领导批准。
三天及以上请假应具书面手续,并报办公室备案,期满到办公室销假。
6、经中心批准的函授、自考等学习,学习时间超出年体假的视为出勤,凭入学通知到中心办公室登记核定时间。
7、未经中心批准的函授、自考等学习,均不安排迎考学习、面授和考试时间,实际所需时间按事假申请假期,擅自外出学习者按旷工计。
第六条加班超勤制度
1、加班是指因工作需要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由领导安排或同意的出勤。
加班必须在加班前一天填写加班单(临时紧急情况在正常上班后第一天补加班单),由科长申请,分管主任批准,报办公室登记,次月五日前公示。
2、合理安排工作,原则上不鼓励休息日加班。
对确需星期六、星期日、节日加班的特殊工作,原则上实行补休制,一般在当月补休完毕(在当月上中旬加班者,科长应在当月安排补休,当月下旬加班者,应在下月上旬安排补休)。
除经分管领导同意可推迟补休外,其余作奉献对待。
科室已安排休假而职工本人未及时休假的,其假期作奉献对待。
3、白天加班不满半天的计半天,超过半天不满1天的计1天。
夜晚加班不超过12点计半天,超过12点计1天。
第七条值班制度
1、总值班:
值班人员由中心领导轮流担任,负责处理各类突发事件和检查出勤、违纪、治安、卫生等情况。
2、治安保卫班:
由传达人员担任,下班后负责关闭大门,晚上十点关闭小门,并负责开关路灯,凡来历不明人员禁止进入中心。
3、节假日保卫班:
值班人员和班次由办公室安排。
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负责节假日中心保卫工作,处理电话和正常事务,遇有特殊情况随时报告总值班。
4、疫情班:
由有关科室科长实行24小时值班制(保持电话转移呼叫畅通),晚10:
00-晨6:
00实行坐班,根据工作程序处理突发事件。
遇有重大暴发疫情、突发事件和其它工作需要时,由中心统一调度,由中心全体人员轮班,中心工作人员必须无条件服从。
5、值班时间,值班人员必须保持通讯畅通。
疫情班人员保证呼叫转移畅通。
第八条接收分配安置人员制度
1、按照“按需招聘、定岗定人、双向选择”的原则,接收分配、安置人员。
2、招聘人员一般应是大专以上预防医学专业人员或需求专业人才。
3、凡新招聘、分配、安置进本中心的人员,一年内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等福利待遇。
特殊人才,办公会另行研究决定。
4、确因工作需要招聘的临时工,试用期一年,按国家相关规定缴纳养老、医保、工伤保险,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
试用期满后,专业技术岗位按其所在科室奖励性绩效工资的30%发放;驾驶岗实行公里补助,不再享受其它福利。
在编驾驶岗位享受出差补助,不再核发公里补助。
第九条学历教育制度
1、中心按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需要,选派优秀卫技人员离岗接受本科以上对口专业学历教育。
2、中心按计划支持对口专业学历教育。
由个人申请,中心学术委员会实行按需择优选报,中心给予面授、考试假期(工作日按出勤计)、费用自理。
批准学习人数总量控制在职工总数的10%以内。
各科室学历教育在学人数控制在科室人数的20%,总数不超过2人。
3、个人要求脱产接受学历教育(专业对口或不对口),由本人申请,经中心批准,费用自理,学习期间不发放工资福利,四险一金个人承担部分自理。
第十条进修、培训制度
1、中心鼓励业务人员参加业务培训,有计划地安排人员参加上级组织的对口专业和本职岗位业务培训,培训前到业务办登记,领导批准。
参训人员经培训后,业务办公室根据计划组织参训人员对相关人员进行再培训。
脱产学习一个月以上者,需经中心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
2、由中心选派、中心学术委员会批准的优秀卫技人员或选拔学科带头人入校学习、进修,学杂费及一年二次假期往返车旅费全部由中心报销。
3、分配、调入本中心工作人员上岗前参加人事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费用自理。
第十一条论文交流、学术活动制度
1、由省内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业务指导部门、预防医学会举办的学术活动,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有与专业对口的论文,由个人申请,附举办单位信函,经科室同意、中心主任批准可以参加。
2、由卫生部及省外卫生厅、局、疾控中心、预防医学或对口专业学会举办的学术活动,有对口专业论文或本学习周期内在省级以上正式杂志发表专业论文的中高级职称人员,由本人申请,附举办单位文件、信函,经科室同意、中心学术委员会批准,中级人员每四年、高级职称人员每二年可以参加一次活动(国内)。
3、中级职称以下人员原则上不安排参加学术活动,个别论文立意新颖,有独到见解,实用性强,由本人申请,并附信函,中心学术委员会作特例处理。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职务管理制度
1、中心根据《江苏省卫生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管理指导意见》、上级有关文件及《中心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工作需要,确定职称晋升、考工定级等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名额。
2、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制度,执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实施办法》,可以低职高聘/高职低聘。
3、中心学术委员会根据职务岗位设置标准和计划、晋升名额,按德、能、勤、绩等综合因素确定晋升人员,报主任办公会批准。
4、学术委员会按质量管理人员技术评定要求每年对全体技术岗位人员实行任职资格合格评定。
5、职称晋升、考工定级相关报名、辅导、资料等费用全部自理。
有关执业医师等资格认定费用自理。
第十三条学术委员会工作制度
1、在主任办公会领导下,负责中心论文交流、人员培训、学历教育、职称评定与晋升等相关工作。
2、成员要认真、及时学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业务知识,确保及时、准确、公正履行工作职责。
3、定期和不定期开展活动。
讨论通过表决事项时,实到人数应不少于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由主任委员或授权人负责召集。
4、根据表决事项性质,以实到人数的三分之二多数赞成或赞成人数顺次方式通过表决。
第十四条奖励制度
1、各种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辅以适当物质奖励。
2、先进奖:
中心综合先进个人奖100元,先进科室每人奖50元,不足300元的按300元发放;本系统、扬州疾控综合表彰:
个人奖励200元(个人单项奖励100元),集体奖励300元;区委、区政府、扬州卫生系统、省疾控综合表彰:
个人奖励400元(个人单项奖励200元,个人单项子项目奖励100元),集体奖励600元;扬州市委、市政府、省卫生厅综合表彰:
个人奖励600元(个人单项奖励400元,个人单项子项目奖励200元),集体奖励800元;省委、省政府、卫生部综合表彰:
个人奖励800元(个人单项奖励600元,个人单项子项目奖励400元),集体奖励1000元;外系统和单项表彰:
按综合表彰标准降低一级给予奖励,同一奖项,不重复发放,就高不就低。
3、竞赛奖:
由中心安排参加的各种竞赛,对获奖者按同等级综合表彰标准给予奖励。
4、科研奖:
科研成果获科技进步奖,凭获奖证书到办公室登记,原则上按1︰1奖励。
承担县级以上科研项目,原则上按1︰1给予配套经费,一般县级不超过5000元/项、市级不超过10000元/项、省级不超过20000元/项;积极鼓励职工争上科研、重点工程等项目。
在职人员在省级以上正式期刊上(双期刊号)发表专业论文,800元以内版面费、审稿费凭发票按实报销,另按100元/篇给予奖励。
专业论文在省级以上交流或获三等奖的,奖励200元/篇;扬州市级奖励150元/篇;县级奖励100元/篇;获奖等次每增减一个等次,奖励标准增减50元/篇(无版面费、审稿费)。
其它对口专业论文参照执行。
5、科普奖:
文章在各种科普读物上刊登(市以上刊物),稿件被电台、电视台、内部刊物录用,凭稿费通知单或相关刊物到办公室登记,按1:
1奖励;没有稿费的,按本市刊物10元/篇、扬州市级刊物15元/篇、省级刊物20元/篇、国家级刊物30元/篇。
6、各奖项间按就高原则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十五条处罚制度
1、党员、干部违背有关管理规定或不服从组织分配,给工作造成影响,除按干部管理条款处理外,给予职称低聘或延期晋升、晋级的处罚。
2、在岗时间做私活、带小孩发现一次扣50元;打牌等一次扣罚1000元。
3、无原则地争吵、打人、攻击侮辱他人人格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500—1000元的经济处罚。
4、不服从工作分配或变相抵触,除给予教育外,每次扣200元,教育无效并影响工作者,扣罚400元,同时按聘用合同相关条款给予处理。
5、未经领导批准或无正当理由,未完成交办工作者,每次扣200元。
6、工作人员上班时间在电脑上玩游戏、登录娱乐网站,发现一次扣当事人50元,所在科室科长、副科长各扣50元。
7、上班迟到、早退与脱岗每次扣50元,开会迟到、早退、溜岗加倍扣罚。
8、贪污、受贿、赌博等违法违纪事件,由中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被司法机关拘审关押,免予处罚的扣发一个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并行处罚者,扣发半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触犯刑法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9、人为地损坏或因个人原因遗失中心物资、仪器者,按购买价赔偿。
10、驾驶员私自出车除补交油耗外,一次罚200元。
发生事故的,后果全部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11、除带薪年休假、产假和制度中视为出勤的休假外,包括病、事假、旷工等任何原因的缺勤扣发当事人津贴。
其标准为:
病假按基础性绩效(岗位津贴+生活补贴+设区补贴+特岗津贴)日工资的20﹪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实际天数扣发;连续病假6个月以上的,其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从第7个月起改按本人岗位对应标准的50﹪计发,生活补贴按标准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发放;事假加倍扣发;旷工按10倍扣罚。
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岗视为旷工。
未涉及内容按聘用合同相关规定处理。
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从事有偿收入活动其它工作的,停发其病假期间的全部工资。
12、经个人申请,中心批准的脱产学习、进修等,停发学习期间奖励性绩效工资(单位选派除外)。
13、执行控烟、禁烟制度。
单位禁止吸烟,在非吸烟区吸烟,发现一次罚款50元。
第十六条职工福利制度
1、职工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岳父母)病故,送花篮,给予500元补助慰问金。
2、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生养)住院者,中心给予慰问金500元,(一年一次)。
3、职工家庭有特殊困难或发生突发事件,中心视情给予适当补助。
4、中层干部退休前两年原则上不再担任职务,待遇不变,如确因工作需要可延聘。
具体年限为专业技术人员男58周岁、女53周岁;工人男58周岁、女48周岁。
第十七条计划生育制度
1、提倡晚婚。
晚婚年龄女二十三周岁、男二十五周岁以上,中心办公室凭结婚证审批婚假。
2、职工婚、产假假期及待遇按国家规定执行。
婚假3天,符合晚婚年龄的初婚夫妻增加婚假7天;产假90天,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增加女方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难产另加女方产假15天;符合晚育年龄生育第一胎或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和晚育年龄生育第二胎的,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出勤计。
3、育龄妇女必须自觉采取避孕节育措施。
采取节育措施后怀孕者,享受一次15天人工流产假,超过者,按病假请假;未采取节育措施后怀孕者不享受假期。
4、符合晚育年龄未曾生育妇女或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和晚育年龄可以生育第二胎的妇女怀孕3个月内流产的,给予30天假期(视为产假);3-7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假期;7个月以上的给予90天假期。
5、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费用和生育费用按《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执行:
城镇实行计划生育的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的,所需费用在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但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由中心支付90%的医药费和100元(7天内住院床位费)。
6、育龄夫妇应严格履行计划生育义务。
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7、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职工享受每年40元独生子女费(至子女14周岁)。
独生子女和含计划生育政策的非独生子女幼托费,凭据向单位报销每学年300元(统一在每年9月份报销),报销总次数不超过3次;高中以下在校职工子女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报销30元/学期。
第十八条会议管理制度
1、各科室召开基层防保工作会议,必须在上月工作月报中填写,经主任办公会批准,业务办登记。
会议原则上当天来回,临时特殊增加会议需经中心主任批准。
2、会议费在科室包干经费中支出,标准一般按每人每餐30元执行,不安排酒水。
3、会议食宿安排由办公室出具接待通知单,一般由办公室负责联系,承办科室协助。
第十九条接待制度
1、招待费在科室包干经费中列支,接待标准从严控制,不得超出接待费总数。
2、接待基层单位工作人员只提供快餐(标准为15元/人),餐券到办公室登记领取,不安排陪同人员;接待基层单位领导,安排工作餐标准为30元/人,陪同人员从简,由对口科室负责人填写接待单,分管领导同意;接待上级单位、外县市相关单位领导,经主任同意,按每人不超过50元/人标准安排接待工作。
每季度由招待单位持签单交办公室核定。
未经领导批准的接待单,办公室不得接收、不予报销。
3、接待活动中不得含有沐浴、休闲娱乐等活动(参见区卫生局有关规定)。
4、招待费由办公室和相应科室共同签字后,经主任批准予以报销,一般每季度结算一次。
超出总接待费控制标准的,办公室不予接收,并及时向有关科室、分管领导通报接待费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旅差费报销制度
1、出差报销范围、标准按区财政局、卫生局有关规定执行。
2、出差不得乘坐出租车、摩托车等高价车,确需乘坐,事先经分管领导批准;乘坐火车软卧、飞机事先按上级有关规定,并经中心主任批准方予报销。
3、出差费用在出差结束后一周内报批,由出差人签字,科长初审,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二十一条财务监督制度
1、中心成立财务监督小组,由三名熟悉财务的非会计人员组成,选组长一人,对中心、科室的一切财务活动进行监督。
2、监督小组对中心、科财务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及不足之处有权提出整改意见,提请中心办公会研究。
3、监督小组有责任协助财计科完善财务工作中的各项管理制度,督促其严格执行财经纪律。
4、财务监督检查每半年一次,并将财务制度执行情况的审查结果在职工大会上通报。
第二十二条发票、收据管理制度
1、发票、收据一律由财务审计科专人申领、管理,连号使用。
科室、个人不得私自印刷发票、收据。
2、各种发票、收据不得外借,过期作废的发票由分管领导、主管会计及财务监督小组组长封存,需拆封必须有上列人员在场;遗失票据,要及时报告,查明原因,经财务监督小组核查后,报中心研究处理。
3、科室因工作需要使用发票时,由科长申请,分管领导批准,到财计科领取,加盖财务专用章生效。
科室收费必须在本周内交财计科入账,逾期作挪用公款论处。
4、票据用后,存根联全部交财计科由专人逐页核查无误后入库封存。
5、财计科对发票的使用情况必须建立详细完整的记录。
第二十三条物价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门诊药品(生物制品)一律按零售价销售,库房药品(生物制品)以镇防保所为单位以批发价销售,不得随意更改收费标准。
2、各项收费标准由中心根据上级物价政策核定后到科室执行。
3、严格区分有偿与无偿服务项目界限,中心规定的无偿服务项目,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
4、所有收费项目及标准必须由财务审计科负责提请市物价局核批,科室无权制定。
5、科室和个人都必须持证按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免收、少收、多收,特殊情况须经分管领导批准。
第二十四条现金、支票管理制度
1、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公安部门关于现金管理规定,尽量采用转账方式结算,减少使用现金。
2、当日现金当日送银行,现金库存量不得超过上级规定的数额。
3、现金支付应当在库存现金限额中支取,或在银行提取,不得坐支,500元以上必须使用转帐支票。
4、现金不得私自借给个人,对因公出差及其它特殊情况借现金的,必须由分管领导批准,借款人填写二联式借款单,由会计入账,不得白条充库,严禁公款私存。
5、出纳人员对领导批准报销的发票有疑问的,由财计科长审核同意后方可报销。
6、会计签发支票,应按顺序号,印鉴必须与留银行的印鉴相同,转帐支票的金额不能低于规定的起点。
7、会计不得签发空白、空头、远期支票,作废的支票要妥善保管和处理,遗失支票应及时挂失。
第二十五条财务结算制度
1、一切经费开支,要执行预决算制度,先批准后使用。
2、一切收支凭证,均应手续完备,支出单据由经手人、审核人签字,主任批准后方可报销。
3、禁止发生虚报冒领经费行为,一旦发现,除责令其退回全部金额外,要作深刻检查,情节严重者,要给予一定处罚。
4、会计根据凭证记账,按月、按年结算账目,当月报表需在下个月8日前报出,季报在下一季度第一个月8日前报出。
月报、季报除报上级部门外,并分别报一份给主任、分管财务领导。
分科账目还需报相关科室。
5、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政策,各预算项目资金不得相互占用。
6、创收活动中的中介费,必须由经纪人到财务审计科领取,如由有关科室代领,须有两个人以上签字证明,不得冒领或弄虚作假,否则按贪污论处。
第二十六条财务审计科安全保卫制度
1、财务审计科科长对全科的安全保卫工作负有领导、教育、检查、督促的责任。
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层层落实,责任到人”。
2、每个工作岗位的安全工作由负责该岗位工作的人员负责,离开岗位时要认真进行安全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会计凭证、各种票据、印鉴、现金、有价证券是否妥善保管;库存现金是否在规定的限额内;保险柜、水电开关和门窗是否关好等。
印鉴与票据等应分开保管。
3、计算机、保险柜等重要设备实行“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
4、严禁将个人现金、贵重物品存放在办公室内,如有失窃,责任自负。
大量现金的转送,应按规定请求中心保卫部门做好保卫工作,中途不得逗留。
5、财务审计科全体工作人员必须熟悉财会安全有关规定,自觉遵守,并认真贯彻执行。
6、因玩忽职守、造成国家财产损失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对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排除、抢救险情者,给予表扬。
第二十七条公文收发制度
1、所有外来公文均由办公室专人拆封登记,呈中心领导阅示后,送有关科室办理。
2、文件送交科室阅办时应有签收手续,签收后应在一周内交回办公室,并注明拟办意见或办理结果。
3、公文借阅,要办理借阅手续,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外单位借阅文件资料,未经中心领导同意,不得借出。
4、本中心发文由相关科室拟搞,办公室初审,经分管领导签发,办公室登记、编号、核稿,并将原稿和二份打印件送办公室存档。
5、为上级机关拟文、方案、典型材料等,由有关科室拟稿,交办公室初审,经分管领导审核,报送上级有关部门。
6、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各类文件和资料应及时送交办公室,由档案管理人员按有关要求集中整理、立卷、归档。
7、个人撰写的材料需加盖公章,必须经分管领导同意。
第二十八条文印工作制度
1、打印材料必须执行保密规定。
2、各科根据需要从保管室领取打印纸,确需复印纸的经分管主任批准。
3、各科室材料原则上只能在各科室打印,确需到外出打/油/复印的,需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后到指定单位打/油/复印。
第二十九条档案管理制度
1、档案分类:
档案管理人员应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和本中心实际情况建立档案。
2、档案保存期限:
分为永久、定期(长期、短期)两种。
销毁档案,必须在登记造册,经中心领导评定,上级主管机关备案后进行,并组织有关人员监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