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证据保全怎么进行.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3323925 上传时间:2022-11-21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21.6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医疗纠纷证据保全怎么进行.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医疗纠纷证据保全怎么进行.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医疗纠纷证据保全怎么进行.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医疗纠纷证据保全怎么进行.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医疗纠纷证据保全怎么进行.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医疗纠纷证据保全怎么进行.docx

《医疗纠纷证据保全怎么进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医疗纠纷证据保全怎么进行.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医疗纠纷证据保全怎么进行.docx

医疗纠纷证据保全怎么进行

遇到损害赔偿问题?

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

访问>>

医疗纠纷证据保全怎么进行

近年来我国医患关系越来越紧张,新闻上经常出现患者家属对医生护士进行打骂的情况,出现这些现象一般是发生医疗纠纷造成的,医疗纠纷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那么医疗纠纷证据保全怎么进行?

下面赢了网小编为各位读者进行解释。

一、什么是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疗卫生、预防保健、医学美容等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企事业法人或机构中,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认为另一方(或多方)当事人在提供医疗服务或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时存在过失,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但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对所争议事实认识不同、相互争执、各执己见的情形。

二、医疗纠纷中的证据有哪些

(一)、病历

根据原卫生部发布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规定,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要求:

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就是说,要想证明医疗行为有没有过错,必须要先有病历。

如何取得一份双方都比较容易认可的病历?

封存病历作为证据保全的一种重要方式。

在证据意识越来越强的今天,医患双方都应该重视该种方式的利用。

因为,经过封存的病历相对来说比较容易得到双方的认可。

1、病历封存的提出及办理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

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第十七条是对实物的封存,本文暂不讨论)

根据该规定,患者有权在“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也就是,医院或者患者认为有问题就可以提出封存病历,而病历保存方应当配合,不应拒绝。

封存时,患者必须在场,医院不能单方面封存。

同时,对该条例规定的病历(主要是客观病历),患者有权复印,医院也不能拒绝。

2、封存病历对医患双方均有利

在实践中,患者基于怕医院私自改变病历内容,而提出封存病历。

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封存病历是针对医院的,似乎只对患者有好处。

而事实上,有时候也证明患者的担心不无道理。

(二)、视听资料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人的诚信程度不同,经常出现事实与现有证据不符的情况,在自己没有书面证据能推翻对方证据的情况下,视听资料就派上了用场。

案例1:

患者在某三甲医院治疗,由某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医学生做了小手术,并出现了不良后果。

但在患者复印的病历中,该手术记录却是另一位有资格的医师做的。

于是,该患者在诉讼前找到署名的医师,在探讨病情中获取了该医师否认参与手术的录音。

当然,在随后的诉讼中,患者凭借该录音证据很轻松否定了医院的手术记录。

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视听资料有时候也能成为医生手中的利剑。

案例2:

医院在为患者做某项特殊治疗时,需要患者签字。

患者以手指酸痛为由没签,并许诺一定补签。

当时,医生有所怀疑,于是重复了一遍要求并悄悄做了录音。

当然,患者最终也没有签字,医生也没有再坚持。

后来,患者诉至法院,其中一个重要理由就是认为医院未尽告知义务。

于是,早有准备的医生提供了当时的录音材料。

最终,虽没有患者的书面签字,但并没有妨碍法官认定告知义务已经履行。

(三)、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也是医患纠纷中可以利用的证据。

当然,最好是同病房的患者,其他人很难做到。

因为,患者家属、亲戚朋友等与患者存在利害关系,证言很难被法院认定。

而对方医院工作人员作证的几率更小。

反之,医院如果出具证人证言也面临同样问题。

所以,该种证据常因情面、利害关系等运用较少,且效力较低,在医患纠纷中一般不作为主要证据使用。

三、医疗纠纷证据保全怎么进行

证据的保全,最终是为了进行医疗事故的认定,而进行医疗事故的认定,通常是由医疗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那么在鉴定的时候,哪些证据是由医疗机构提供,那些是由患者提供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这方面有明确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规定: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

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医患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上述就是由小编为各位读者整理有关于“医疗纠纷证据保全怎么进行”问题的解释内容,医疗事故证据的保存应该遵循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

如果读者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赢了网进行法律咨询。

来源:

(医疗纠纷证据保全怎么进行

法律知识.相关法律知识

∙消费者如何收集证据

∙票据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仲裁协会的组成

∙诉讼的程序

∙消费官司如何打

∙反诉的条件

∙视听资料的证据效力

∙被执行人的财产在外地的怎么处理

∙一场官司最多经过几级法院的审理便告终结

∙哪些案件应当进行再审

∙何为“累犯”

∙证据提供规则

∙举证期限是十五天还是三十天

∙诉讼离婚的程序

∙什么情况应当终结执行程序

∙诉讼中的期间的计算

∙发生经济纠纷应向哪个法院起诉

∙各级法院受理经济纠纷案件的管辖范围有哪些规定

∙双方都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

∙证据采信规则

∙当事人承担哪些诉讼义务

∙回避的程序

∙保证人与保证金能否并用

∙房地产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什么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不出示原件

∙法庭调查按什么顺序进行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具备哪些条件

∙为什么要财产保全

∙哪些证据,不能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当事人可以不举证吗

∙除当事人申请再审可以引起再审外,其他引起再审的途径还有吗

∙自诉案件被告人可以提出反诉吗

∙如何为先予执行提供担保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应提供哪些材料

∙新的财产案件受理费速算法

∙延长审限

∙证据有几种,都有哪些

∙申请执行期限如何计算呢

∙怎样写经济纠纷诉讼案件的起诉状

∙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吗

∙律师可以为下述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在什么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如何书写答辩状

∙财产全体的范围有哪些

∙责令退出法庭

∙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及要求

∙依法不追究原则

∙因铁路

∙起诉状主要写什么

∙知识产权案件举证须知

∙当事人的协议管辖违反我国法律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2018怎样处理

∙先予执行后申请人可否撤诉

∙诉讼时效的中止

∙辩护的种类

∙申请支付令的条件

∙第二审程序中的司法审查范围

∙能否要回取保候审的保证金

∙仲裁的基本原则

∙仲裁的特点

∙执行对象

∙诉讼分哪几种

∙法庭辩论应按什么顺序进行

∙调解书的效力

∙第一审程序

∙仲裁和诉讼的区别(2018)

∙代位权诉讼的法律规定

∙借贷

∙特殊地域管辖

∙追诉时效延长的法定事由

∙如果被执行人未按判决

∙执行的条件

∙对不服判决上诉案件的裁判

∙申请执行有无期限规定

∙开庭审理的程序是什么

∙哪些属于应当自行回避的情形

∙时效的意义

∙在诉讼中怎样进行辩论

∙法律对案件的审结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打官司找不到被告怎么处理

∙河北省法院受理案件的级别管辖规定

∙当事人对终审判决能否申请再审

∙被告如何提起反诉

∙仲裁的类型

∙当事人享有哪些诉讼权利

∙申请再审是否要交纳诉讼费用

∙不服法院判决,拒收判决书是否有用

∙申请再审法律上有何限制

∙实物证据在案件移交时应怎样处理

∙哪些期间不计入审理

∙离婚案件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有哪些

∙执行的根据

∙执行程序开始后,案外人可否提出不同意见

∙哪些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哪些案件可以减半交纳诉讼费

∙当事人对生效判决不服可否申请再审

∙购销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仲裁委员会的设立

∙仲裁诉讼须知

∙期间的种类

∙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原则

出师表

两汉:

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

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

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小学教育 > 语文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