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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石漆施工合同剖析

 

翰林首府一期工程

真石漆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

发包人:

福建长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承包人:

签订日期:

2014年7月

 

劳务承包合同

发包人:

福建长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承包人:

为进一步明确责任,保障发包人、承包人的利益,保证工程顺利进行,经发包人、承包人友好协商,在发包人、承包人双方自愿以及完全清楚、理解本合同的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就翰林首府一期工程真石漆、涂料施工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1.工程内容和承包范围

1.1工程名称:

翰林首府一期工程

1.2工程地点:

寿县新一中西侧

1.3建筑面积:

平方米

1.4承包人主要承包范围:

1#、2#、7#、8#、12#、13#、18#、19#、22#、23#、D1#、D2#楼外墙真石漆、涂料工程

2、质量标准:

合格。

3、合同价款

3.1本合同实行固定综合单价,详见报价清单。

该固定综合单价充分考虑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规费、制作费、运输费、施工费、验收费、价差、材料损耗、材料检测费用、检验实验费用、质量保修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其它费用、吊篮费用、机械进退场包干费及吊装转运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包干费、特殊季节施工措施费(包括但不限于雨季、台风季节、夏季)、发电机及其台班费、不可预见费,还应包括保险费用、维修费、安全费、水电费、夜间施工增加费用、建筑垃圾清理、工程期间的物价浮动及一切用以完成本工程有关事务、费用和由税务部门规定应由承包人缴纳的各种税项的税金,包括税金的变更和浮动、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

但不含总包方配合费。

3.2工程量计算方法:

按平面投影展开面积计算;

3.3合同价款(暂定总价):

(小写)RMB

(大写)人民币

3.4合同价款的调整

3.4.1承包人在明确固定综合单价时已经考虑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价格风险,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内,无论物价如何变化,以上固定综合单价均不作任何调整。

3.4.2承包人已视察施工现场,已考虑本工程影响范围内周边建(构)筑物的保护,熟悉现场状况及须完成本工程之详细情况及资料,并取得一切可影响造价的所有有关资料,因此,承包人不得以不清楚现场情况而提出增加任何费用或延长工期的申请。

3.4.3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设备/材料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3.5合同价款支付

3.5.1 本工程无预付款。

3.5.2真石漆和涂料全部完成。

支付至已完工程价款的75%,付款金额需经双方审定,工作量在合同签署完成后1个月内由承包人报送发包人审核确认。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结算审核完毕并出具正式结算书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5%的余款作为工程保修金,承包人完成正常保修工作,返还保修金。

竣工验收满两年后承包人完成全部保修工作,返还至保修金总额的100%,15日内付清余款,不计息。

本合同工程款支付均以转账或电汇支付至承包人指定的帐户,帐户如有变动,则承包人出具书面材料通知发包人。

承包人在每收到发包人一笔工程款前需先提交同等金额的工程发票给发包人。

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项,直至承包人开具工程发票为止。

3.5.3履约保证金:

3.5.3.1履约保证金:

合同金额的5%

3.5.3.2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方式: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0日内无息一次性退还。

3.5.4本工程结算方式:

3.5.4.1固定综合单价,数量按竣工图纸计算。

3.5.4.2经双方协商可办理分段结算,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之日30天内,投标方必须将竣工结算提报给招标方。

3.5.4.3发包人负责提供工程施工所需的水源和电源,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已含在综合单价中,水电费由承包人与总包方自行结算。

结算时,须提供水电费已结清的证明资料,以及与总包方无任何经济纠纷的证明资料;

3.5.4.4结算由发包人自审,最终以发包人集团公司审核金额为准,三个月内办理完结算。

3.5.5承包人必须在总包方外墙抹灰开始时,即派驻技术管理人员进场,对外墙抹灰质量进行同步检查,如发现有不符合外保温基层质量要求或不符合真石漆基层质量要求的情况,必须及时向监理、总包方提出,以便在第一时间进行整改;以保证承包人进场施工之时,保温基层的质量已不影响承包人自身的施工进度和施工质量;避免进场之后才交接检查发现问题,导致大面积的总包返工从而影响外墙保温施工的进度及质量。

作业施工人员进场前20天,必须报《施工方案》及《施工总进度计划》到监理处审批后,再报发包人确认。

施工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真石漆施工方案、质量控制管理措施、质量通病防止措施、半成品成品保护方案、安全文明施工方案、吊篮施工方案等;《施工总进度计划》须分栋编制,除进度计划外、还应包括劳动力计划、材料进场计划、进度控制管理措施、高温及冬雨季施工措施。

承包人必须每月二十日前向发包人书面报送《下月施工计划》和《本月完成工程月报》、《进度、质量完成情况确认表》,下月施工计划必须具体、详细,包括人力安排、材料进场计划、预计完成工程量等。

如不按时、按要求报送,发包人有权不予支付本期进度款或支付时间顺延。

3.5.7当工程未按施工进度计划表的节点任务完成时,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当期的工程款,直到完成该节点任务才予以支付。

3.5.8施工中发现不合格项目时,承包人先把整改措施以书面形式报监理及发包人存档备查,后承包人应及时进行整改。

不合格项目整改工作应在申请进度款之前完成,并请发包人复查通过,否则相应工程款顺延至下期拨付。

不合格项目不计入当期完成工作总量内,即不能申报支付进度款。

3.5.9保修金:

为结算总价的5%,合同范围内容验收合格移交给物业公司签字确认日期计起。

3.5.10承包人审报的进度款或变更签证当与审核结果偏差大于5%时,则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以后任何一次的付款,并对承包人收取超报金额30%的违约金。

如因承包人原因导致付款延误,则顺延至下次付款,发包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3.6支付证明文件

支付证明文件为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款项的主要凭证,因承包人无法及时提供有效的付款证明文件而导致的付款延误,发包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支付证明文件包括:

3.6.1合法的税务发票,进度款或结算款均按发包人审核后实际付款金额开具,发票无法分割的,应在第一次付款时全额提供。

3.6.2交接验收、中间验收、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并应有监理公司总监和发包人代表的签字。

3.6.3物业公司或客户关系部出具的保修期质量、服务合同证明,应有物业公司管理处经理的签字。

此条仅限于保修期满后支付的质量保证金。

4、合同工期

本工程计划开工日期2013年7月10日,计划竣工日期:

2013年8月20日。

开工日期以发包方书面通知为准。

5、图纸

发包人向承包人于进场前一周时间内提供图纸壹套。

6、总包方配合

6.1总包方将优先提供已安装在现场的施工机械、脚手架、梯子、工作台、起重设备(如塔吊)、升降机等临时设施。

6.2总包方将优先提供最近的施工用水、用电接驳点,保证足够容量的用水用电、水电供应不间断、冬季供水不结冰。

由各水、电接驳点引至工作区域的接驳工作由承包人自行负责,水电费用按实际计量并加合理线损路损由承包人向总包方缴纳。

6.3施工期间,总包方将负责现场统一管理,给指定承包人的雇员统一办理工地现场出入工作牌。

6.4施工期间,总包方将负责现场所有的保安、集中清理外运垃圾工作等,提供无偿使用卫生间,提供现场已有的场地和通道。

7、承包人一般权利与义务

7.1承包人驻现场代表:

(联系电话:

)负责施工现场安全、质量、进度、以及现场与总包方协调、管理工作。

承包人驻现场代表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变更。

承包人驻现场代表本人每天至少8小时,每周不少于6天在本工程现场工作,且必须参加相关工程协调会。

如发现承包人驻现场代表一周内无故有二天不在现场或无充分理由不参加工地例会,每次罚金1000元,在进度款中扣除。

发包人有权更换承包人驻现场代表及解除合同,追究承包人违约责任。

7.2承包人自收到发包人书面通知起2天内须严格按照发包人通知要求执行。

7.3承包人应用本工程的所有材料必须及时向发包人、总包方及监理交验质量证明书并提供样品,经发包人签字认可备案后,才能应用到本工程中。

7.4承包人负责配合监理、总包方规范执行工程半成品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工序交接验收、成品保护和验收、竣工验收等。

7.5因产品质量及施工不当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

7.6承包人负责提供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质量证明书(含所有材料)、准用证、资质证明、营业执照等竣工验收资料一式三份,分别交发包人、监理、总包方备案。

7.7承包人负责进场后的材料及已施工但未竣工验收的半成品和成品保护,如因保护不周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

保护措施不能达到发包人或监理的要求,发包人有权委托总包方开展上述工作,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的所有材料亦必须按照总包方指定地点堆放。

7.8承包人负责在本工程施工期间对本单位施工人员严格进行安全文明施工和安全技术防范教育,非因发包人引起的一切安全事故由承包人自负。

如因此而造成发包人损失或发生垫付款项的,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在工程款项中直接予以扣除,如有不足,承包人还应按实向发包人赔付。

7.9施工期间承包人必须听从现场总包方、监理及发包人的正确指挥,根据现场情况对堆场、成品保护、各种检查及工序安排等做好配合工作,否则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进行经济处罚。

7.10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必须在事情发生后3日内书面申报,否则视为弃权。

7.11施工期间承包人必须配合相关单位做好文明施工及安全的工作,否则发包人及总包方有权进行对其经济处罚。

承包人应负责自己施工范围内的垃圾清运至总包方指定地点,由总包方统一外运处理。

7.12承包人负责本工程竣工资料的整理,保证资料符合要求,及时报送总包并配合总包整体工程竣工验收。

因资料移交不及时及工程质量导致竣工验收或竣工备案延误的,按工期延误处理。

7.13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食宿及工人住宿设施设备自行负责解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7.14承包人的施工机具如吊篮的运输、上下楼顶及安装费用自理。

8、发包人一般权利与义务

8.1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

8.2发包人指派,电话:

为发包人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工程质量、进度监督检查,变更签证、验收工程质量、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

发包人代表的任何指令、签证,与本合同的约定有冲突的无效,除非经发包人盖章追认。

发包人代表无权修改、变更本合同,其超越职权或授权的行为无效,但经发包人盖章追认的除外。

8.3发包人负责提供设备、材料堆放及施工场地。

8.4发包人委托监理公司对本工程实施施工全过程监理,监理单位在征得发包人同意或授权的情况下,行使发包人委托的监理职权。

8.5如承包人施工质量不能令发包人满意,

9、违约责任

9.1产品质量责任

1)在产品的质量保证期内,发现的质量问题,由承包人负责处理,实行包修、包换直至产品符合质量要求。

承包人承担维修发生的一切费用和发包人的直接经济损失。

2)无论是在质量保证期内还是质量保证期满后,一旦发生故障,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承包人应在24小时内派人前往发包人工地处理。

3)产品交付前的成品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4)承包人应认真执行省市有关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条例和规定及建设单位的有关管理要求,并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杜绝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做好社会综合治理工作,确保达到发包人文明施工标准要求,并明确具体措施。

发生安全事故,一切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

若发生安全生产重大责任事故,承包人同意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9.2违约赔偿

除不可抗力外,如承包人发生不能按期完工。

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的态度进行协商,妥善解决。

如协商无效,按下列规定处以罚金:

1)因承包人原因逾期完工,每逾期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0.7‰违约金。

2)承包人不能履约则视为毁约,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偿付毁约金。

毁约金按合同总价的5%计取。

3)逾期完工的违约赔偿最高限度为合同总价的5%,如违约金达到最高限额时承包人仍不能完工,发包人可以解除本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支付合同总价7%的违约金。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延期完工和双方友好协商同意无需罚款者不在此例。

4)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不服从发包人、总包方、监理方对工程质量、进度等的管理视为承包人违约,每发现一次发包人将向承包人收取3000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5)承包人必须按本合同履行相关责任,若因承包人行为导致该工程不能保质、保量及如期完成的,发包人均有权拒付工程进度款,直至承包人整改合格为止。

6)如因承包人制作安装的产品不符合要求,相关政府部门检查不通过因此所产生的经济责任(含工程整改、房屋逾期交付使用损失等费用)及相关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

7)如承包人在工程质量上不能另发包人满意视为违约,发包人有权把合同范围内未施工的部分分割出交由其它承包人施工。

除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违约金外,还应赔偿因承包人违约而造成发包人在经济上的损失和为履行剩余工程的一切增加支出(此支出是指发包人聘用其他承包人去完成上述还剩余工程的一切增加费用)。

8)如果承包人在收到工程师发出书面通知以后的7天之内,未能遵守这类工程师指示,则发包人可雇用其他人来进行必须实施的任何有关工作,而这方面发生的经工程师核证的所有费用,应由发包人从承包人处作为债务追回,或者可以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额中扣除。

9)若由于承包人违约或不遵守工程师指示而雇用第三方来执行工程将工程转包或擅自分包,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或从承包人收取在与第三方的合同中列明的该部分工程合同总价的20%的违约金,这笔违约金应由发包人作为欠款从承包人处收回。

10)本合同提前终止或解除的,以发包人书面确认的完成工作,按实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有权在支付工程款前扣除承包人应付的违约赔偿(如有)。

9.3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不得有损发包人或金辉品牌形象,不论是民工集体上告、上访、闹事(如拦马路、爬塔吊),影响公共交通秩序、干扰政府正常办公、扰乱社会秩序或者围堵发包人办公场所、销售现场等不良行为发生或者发生其他被媒体做有损发包人或金辉品牌行为的报道,第一次发生,承包人承担违约金10万元,第二次发生,承包人承担违约金20万元,以此类推、逐倍累加。

承包人每月按实造册编制工人工资表报发包人备案,若遇年底或竣工时的进度款发包人先支付应付金额的70%,在确保承包人支付完工人工资情况下,发包人才予支付余下的30%;年底或竣工无进度款时,承包人应自行支付工人工资。

如承包人拖欠工人工资导致上述行为发生,发包人可不经承包人同意,直接交当地劳动主管部门或由发包人在当地政府见证下直接对其工人支付工资,并在应付承包人款项(包括履约保证金)中双倍扣除发包人支付的金额。

10、安全生产

10.1安全施工与检查:

按现行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执行。

10.2安全防护:

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实施安全防护措施,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

10.3在现场发生事故导致人员死亡或重伤的情况下,每个事故发包人将向承包人收取RMB50,000元,以作为给发包人带来不便和增加工作的补偿,这不包括有关当局由于上述事故而规定的任何罚金或采取措施的费用。

10.4.发包人不负责对承包人及任何分包人所雇用的工人及其他人员的伤害及对其的赔偿。

11、保险

11.1发包人投保内容:

无。

11.2承包人投保内容:

按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且该费用已含在报价中。

12、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指造成工期严重延误、费用明显增加、工程破坏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社会灾害等情形,其中自然灾害指:

六度以上地震

每小时40mm以上降雨并保持48小时以上

大雪持续48小时以上

最低温度平均为摄氏零下5度以下并保持五天以上

13、本合同所订一切条款,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修改。

如一方单独变更、修改本合同,对方有权拒绝生产或收货,并要求单独变更、修改合同一方赔偿一切损失。

14、合同在执行中如发生争议或纠纷,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工程所在地法院起诉。

15、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到承包人施工完毕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并按本合同规定将全部工程款结清以后终止。

16、本合同在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本合同壹式陆份,发包人执肆份,承包人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8、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合同订立地点: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

 

注册地址: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四部份合同附件

附件一廉洁合作协议

附件二《质量保修协议书》

附件三相关图纸(另存)

附件四报价书

合同附件一附件:

廉政协议

发包人:

福建长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包人”)

承包人:

(以下简称“承包人”)

为了在工程建设中保持廉洁自律的工作作风,防止各种不正当行为的发生,结合工程建设的特点,甲乙双方订立协议如下:

一、甲乙双方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地方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的约定,在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的订立、履行过程中廉洁自律。

二、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承包人索要和收受回扣等好处费。

三、发包人工作人员应当保持与承包人的正常业务交往,不得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其个人支付的费用。

四、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对公正开展业务有影响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如发包人工作人员确因实际情况须参加宴请、进行娱乐活动的,须事先按行政隶属关系获得上一级批准。

五、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等提供方便。

六、承包人不得接受发包人工作人员介绍的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发包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

七、承包人应当通过正常途径开展相关业务,不得为获取某些不正当利益而向发包人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或给发包人工作人员报销其个人费用,或邀请发包人工作人员外出旅游和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或为发包人工作人员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等提供方便。

八、承包人不得为谋取私利与发包人工作人员就工程承包、工程费用、材料设备供应、工程量变动、工程验收、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等进行私下商谈或者私下达成协议。

九、承包人如发现发包人有违反上述协议者,应向发包人举报。

举报方式如下:

举报联系人:

电话:

邮箱:

发包人不得找任何借口对承包人进行报复。

发包人对举报属实和严格遵守廉洁协议的承包人,在同等条件下给予承接后续工程的优先邀请投标权。

十、发包人发现承包人有违反本协议或者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行贿发包人工作人员,发包人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追究承包人工程合同造价1~5%的违约金。

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情况严重的,发包人有权终止或解除合同。

十一、本廉洁协议作为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

(盖章)

承包人:

(盖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约日期:

年月日

签约日期:

年月日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合同附件二质量保修协议书

发包人:

福建长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发包人)

承包人:

  (以下简称承包人)

根据国家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 翰林首府一期 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的有关规定,工程竣工交付验收后,施工单位在合同规定的保修期内,进行由于施工质量引起的房屋保修,现发包人、承包人就相关工程保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执行。

一、保修内容及期限:

保修内容:

1、由于设计、施工质量和材料质量(发包人供设备除外)原因引起的工程保修;保修期内承包人负责免费维修保养。

2、保修期限为2年。

3、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二、承包人在保修期内安排专人负责保修事宜

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委派专人常驻现场负责维修协调事宜,若因承包人工程质量原因或维修不及时导致住户提出索赔要求,承包人授权发包人全权代表承包人与业主进行谈判,若承包人拒绝赔偿,发包人有权从保修金中扣除赔偿费外,并从保修金中提取本次索赔费用的20%作为违约金,承包人应无条件服从。

常驻现场维修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上述联系人一旦发生变更,承包人应在当天内通知发包人。

三、保修期间,如承包人的维修质量及服务不能满足发包人要求,发包人有权另行组织人力、物力进行维修,维修的费用及有关赔偿另加收300%违约金从承包人的保修金中扣除,承包人予以无条件承认。

1.在缺陷保修期内,本承包单位须免费提供所需的工作人员和材料,作一般性的定期维修保养,同时提供日夜二十四小时随传随到的紧急维修服务。

2.对于一般性维修,发包人以电话、邮件或书面方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接到通知12小时内给予回复并赶到现场组织维修。

3.不管是紧急维修,还是一维修,无论承包人有什么原因,未按约定时间派人到现场落实维修事宜,则视为承包人默认施工质量问题属实。

发包人有权委派其他维修队伍维修,所发生的维修费用并另加收维修费用的300%由承包人无条件承担在承包人保修金中扣除。

4.一时不能判定责任归属的维修项目,承包人应服从发包人的安排,先行组织维修,不得推诿。

否则,发包人有权直接委托其它专业施工单位修缮,相关损失费用由承包人无条件承担,在保修金中扣除;

5.承包人负责维修的质量,每个维修项目完成后要经业主或发包人验收签字方可;所维修项目应保证在一年内在相同部位不再出现类似问题,否则,发包人有权另行聘请施工单位进行维修,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和责任由承包人负责,费用核定由发包人及监理确认为准,承包人不得有任何异议。

6.维修工作完成后,承包人负责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如维修过程中给业主造成损失,则承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7.承包人维修人员应按发包人制定的维修程序进行维修,服从发包人的管理,服从业主的监督,统一着装、文明施工、文明用语,不得与业主发生任何争执,否则每人次承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元。

四、返修:

承包人对于所维修的项目应尽全力做到一次维修完毕,不得再次接到投诉或出现重复维修。

对于返修的处理,参照以下条款执行:

1.因承包人质量问题承包人维修一次后,同一部位再出现类似问题,发包人有权另行聘请施工单位进行维修,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和责任由承包人负责,费用核定由发包人及监理确认为准,承包人不得有任何异议。

承包人还需按每次每项维修费用的2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2.因承包人质量问题引起的返修,必须在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内完成,如未按时完成,发包人有权指定第三方进行维修,维修的费用由发包人核定后从承包人的工程保修金中扣除并支付给第三方,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外,承包人还需按每次每项维修费用的2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该费用同时在保修金内扣除)。

3.返修项目的质量验收,以国家《规范》,《规程》,《标准》和原设计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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