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事关于船舱水处理决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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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事关于船舱水处理决议
MEPC.107(49)决议
(2003年7月18日通过)
修订的船舶机器处所舱底水防污染设备指南和技术条件
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
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关于本委员会职能的第38(a)条,
注意到1992年10月30日通过的MEPC.60(33)决议,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在其第三十三届会议上以此决议通过了经修订的《船舶机器处所舱底水防污染设备指南和技术条件》,并提请各国政府在其认为合理可行的最大可能范围内予以采纳和执行,将执行结果报告本组织,
还注意到《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73/78防污公约》)附则I第16(5)条的规定,其中提到上述技术条件,
认识到技术的进步,以及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于1992年通过并于1993年7月6日生效的关于《73/78防污公约》附则I操作排放要求的修正案,
在其第四十九届会议上审议了船舶设计和设备分委员会根据《73/78防污公约》附则I的要求制定的《修订的指南和技术条件》,
1.通过《修订的船舶机器处所舱底水防污染设备指南和技术条件》,其文本载于本决议附件中,取代MEPC.60(33)决议中的建议;
2.提请各国政府:
(a) 实施该《修订的指南和技术条件》并予以执行,使2005年1月1日或以后装船的设备在合理可行范围内符合该《修订的指南和技术条件》;和
(b) 向本组织提供关于其在执行中所获经验,尤其是关于对照该《技术条件》所作设备试验获得成功的信息;
3.要求秘书处根据收到的信息,保持和更新一份认可设备清单并每年一次将其分发至各国政府;和
4.并提请各国政府签发如该《技术条件》5.2.1所述的合适的《型式认可证书》,并将他国政府授权签发的此类证书视为与其签发的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
修订的船舶机器处所舱底水防污染设备指南和技术条件
1引言
2背景
3定义
4技术条件
5防污染设备型式认可试验技术条件
6安装要求
附件
第1部分–15ppm舱底水分离器型式认可试验和性能技术条件
第2部分–15ppm舱底水报警装置型式认可试验和性能技术条件
第3部分–防污染设备型式认可环境试验技术条件
第4部分–含油量测定法
第5部分–书面认可证明
附录1–15ppm舱底水分离器型式认可证书
附录2–15ppm舱底水报警装置型式认可证书
修订的船舶机器处所舱底水防污染设备指南和技术条件
1 引言
1.1 概述
1.1.1 15ppm舱底水分离器的技术条件被认为适于结合油性舱底水和来自燃油舱的压载水使用,这是由于燃油舱容量较小或中等,且受制于需避免排放含油量超过15ppm的油性混合物。
1.1.2 认识到为处理液货船的液货舱流出物而设计的大容量分离设备的开发和试验有特殊的问题,该设备不需按本技术条件试验。
不应妨碍此类设备的开发和试验,各国主管机关应有所准备,当在此情况下认为有必要时同意偏离本技术条件。
1.1.3 应意识到,15ppm舱底水分离器须能处理来自机器处所舱底的一切油性混合物,并要其对船上可能携载的各种油都有效,令人满意地处理相对密度极高的油或以乳状液形式出现的混合物。
清洁工作所用的清洁剂、乳化剂、溶剂或表面活性剂可能会使舱底水乳化。
应采取适当措施尽量减少这些物质在船舶舱底水中的存在。
由于乳化舱底水始终有可能存在,15ppm舱底水分离器须能分离乳状液中的油,使其流出物的含油量不超过15ppm。
1.1.4 若有一个类别的15ppm舱底水分离器需要按照本技术条件认证,其设计相同,但容量各不相同,主管机关可接受对该类别中的两种容量进行试验,不用对每种规格均作试验,但实际所作的这两次试验应针对该类别中最小和最大的型号。
培训
1.1.5 船舶员工的培训应包括熟悉该设备的操作和保养。
保养
1.1.6 15ppm舱底水分离器和15ppm舱底水报警装置这套系统的常规保养应由制造厂在配套的操作和保养手册中作出明确规定。
所有常规保养和修理保养均应作记录。
1.1.7 本《指南和技术条件》中所指规则系指《73/78防污公约》附则I中的规定。
1.2 目的
1.2.1 本《指南和技术条件》包括第16条所要求的防污染设备的设计、安装、性能和试验要求。
1.2.2 本《指南和技术条件》的目的是:
.1 对第16条的要求作出统一解释;
.2 协助各国主管机关对悬挂其国旗的船舶装设的防污染设备,确定合适的设计、结构和操作参数;
.3 规定防污染设备的试验和性能要求;和
.4 为安装要求提供导则。
1.3 适用范围
1.3.1 本《指南和技术条件》适用于:
.1 在2005年1月1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所设装置;和
.2 按合理可行的范围,在2005年1月1日以前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于2005年1月1日或以后所设的新装置。
1.3.2 A.393(X)和MEPC.60(33)决议通过的《指南和技术条件》不适用于新的本《指南和技术条件》所适用的船舶。
1.3.3 在2005年1月1日以前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所设装置应:
.1 符合A.393(X)决议通过的《关于油水分离设备和油分计国际性能和试验技术条件的建议》,此系针对在1978年11月14日或以后安装的设备(如适用);或
.2 符合MEPC.60(33)决议通过的《指南和技术条件》,此系针对在1994年4月30日或以后装船的防污染设备(如适用);或
符合本《指南和技术条件》的要求。
1.4 各种要求的概括
1.4.1 本《指南和技术条件》规定的防污染设备的认可要求概括如下:
.1 15ppm舱底水分离器的型式认可,应按附件第1部分所述程序进行试验,并按附件第3部分的规定进行环境试验;和
.2 15ppm舱底水分离器排出物的油分计(下文称为15ppm舱底水报警装置)的型式认可,应按附件第2部分进行试验,并按附件第3部分的规定进行环境试验。
2 背景
2.1 《73/78防污公约》附则I关于船舶防污染设备的要求载于第16条,该条规定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应安装经认可的设备。
2.2 第16(5)条规定,15ppm舱底水分离器流出物的含油量不得超过15ppm。
当不能保持这一水准时,15ppm舱底水报警装置应启动显示并在适用情况下自动关停油性混合物的舷外排放。
3 定义
3.1 防污染设备
就本《指南和技术条件》而言,船舶根据第16条安装的防污染设备包括以下部分:
.1 15ppm舱底水分离器;
.2 15ppm舱底水报警装置;和
.3 自动关停装置。
3.2 15ppm舱底水分离器
“15ppm舱底水分离器”可以是一个分离器,一个过滤器,一个凝聚过滤器或其他装置的任意组合,也可以是按流出物含油量不超过15ppm设计的单一装置。
3.3 15ppm舱底水报警装置
第16(5)条规定的报警布置在本《指南和技术条件》中称为“15ppm舱底水报警装置”。
3.4 ppm
“ppm”系指水所含油量的百万分比,按体积计。
3.5 ppm显示器
“ppm显示器”系15ppm舱底水报警装置的数字标示显示器。
3.6 自动关停装置
在适用情况下,自动关停装置系当流出物含油量超过15ppm时用于自动关停油性混合物任何舷外排放的装置。
该自动关停装置应为一种阀门装置,装于15ppm舱底水分离器的流出物出口线处,当流出物含油量超过15ppm时自动将排向舷外的混合流出物引回船舶舱底或污水舱。
4 技术条件
4.1 15ppm舱底水分离器
4.1.1 15ppm舱底水分离器应有牢固的结构,适于船上使用,并要注意在船上的预定位置。
4.1.2 若预定将其设在可能有易燃空气的位置,则应符合此类处所的相关安全规定。
作为15ppm舱底水分离器一部分的任何电气设备应设在非危险区域,或应由主管机关认证为可在危险区域安全使用。
设在危险区域的所有活动部件的布置应避免形成静电。
4.1.3 15ppm舱底水分离器应设计为自动运转,但应有故障保护布置来避免在出现故障时有任何排放。
4.1.4 向15ppm舱底水分离器送舱底水改为送油,送舱底水改为送乳化舱底水,或送油和/或水改为送空气,不得导致排向舷外的任何混合物的含油量超过15ppm。
4.1.5 开动该系统应不需费神。
对用于机舱舱底水的设备,该系统的开动应不需对阀和其他设备作任何调整。
该设备应能在不予照应情况下,以正常功能运行至少24小时。
4.1.6 15ppm舱底水分离器所有易损易坏的活动部件应易于接触,以便维修。
4.2 15ppm舱底水报警装置
4.2.1 本技术条件适用于15ppm舱底水报警装置。
4.2.2 15ppm舱底水报警装置应能在海洋环境条件下抗腐蚀。
4.2.3 15ppm舱底水报警装置若预定设在可能有易燃空气的位置,则应符合此类处所的相关安全规定。
作为15ppm舱底水报警装置一部分的任何电气设备应设在非危险区域,或应由主管机关认证为可在危险区域安全使用。
设在危险区域的所有活动部件的布置应避免形成静电。
4.2.4 15ppm舱底水报警装置不得含有或使用任何危险性质的物质,除非有主管机关可以接受的合适布置来消除由此引起的所有危险。
4.2.5 应设有ppm显示器。
鉴于附件第1部份1.2.4详述的试验液体被认为可代表一种预料会在船舶机器处所舱底水中出现的混合物,ppm显示器不应受到乳状液和/或任何一种油的影响。
应无必要在船上校验15ppm舱底水报警装置,但应允许按制造厂的说明书做试验。
读数精度应始终保持在附件第2部分2.2.1规定的限度内。
4.2.6 15ppm舱底水报警装置的响应时间,即从送至15ppm舱底水报警装置的样品发生变化至ppm显示器显出正确的响应所化时间应不超过5秒。
4.2.7 15ppm舱底水报警装置应设有一种电气/电子装置,该装置应由制造厂预先设定为当流出物含油量超过15ppm时启动。
无论何时15ppm舱底水报警装置失效,需要预热时间或由于其他原因停止工作,该装置也应自动运行。
4.2.8 建议在船上设一简单装置,用以核查仪表的零点漂移、读数的重复性和零位恢复能力。
4.2.9 15ppm舱底水报警装置应纪录日期、时间和报警状态以及15ppm舱底水分离器的运行状态。
记录装置还应储存数据至少18个月,并应能显示或打印官方检查所要求的报告书。
若更换15ppm舱底水报警装置,应有办法确保所记录的数据可留在船上使用18个月。
4.2.10 为防备蓄意操控15ppm舱底水报警装置,应做到以下两点:
.1 在4.2.8的基本要求范围以外,每次接触15ppm舱底水报警装置均需拆去封条;和
.2 15ppm舱底水报警装置的结构应是每当为做清洁工作或恢复零位而使用清水时,均启动警报。
4.2.11 15ppm舱底水报警装置的精度应在IOPP证书换证检验时,按制造厂说明书予以核查。
也可用经校验的15ppm舱底水报警装置替换。
证明上次校验检定日期的15ppm舱底水报警装置校验证书,应保存在船上以备检查。
精度检定只可由制造厂或制造厂授权的人员进行。
5 防污染设备型式认可试验技术条件
5.1 试验要求
型式认可所适用的防污染设备的生产型号,应与按本《指南和技术条件》附件第1或2部分的试验和性能技术条件作了型式试验的设备保持一致。
该设备还应按附件第3部分的环境试验技术条件作型式试验。
5.2 认可和发证程序
5.2.1 各方面均达到本《指南和技术条件》要求的防污染设备可由主管机关批准装船。
批准的形式应为《型式认可证书》,用该证书规定该设备的主要参数和为确保其正常工作而必要的所有限制使用条件。
该证书应按附件第5部分所示格式签发。
设有防污染设备的船舶应始终携有该设备型式认可证书的一份副本。
5.2.2 应签发15ppm舱底水报警装置型式认可证书并将其保存在船上。
5.2.3 其他国家可根据首次试运行情况或在其本国代表监督下进行新的试验后,接受经认可的防污染设备用于其船舶。
如果设备在一国通过试验,但在另一国没有通过同样性质的试验,有关两国应相互协商达成双方均可接受的协议。
6 安装要求
6.1 15ppm舱底水分离器
6.1.1 为以后在船上检查起见,应按实际可行程度在尽量靠近15ppm舱底水分离器出口的排液管垂直部分设一取样点。
应在关停装置舷外出口后面及附近装有再循环设备,使包括15ppm舱底水报警装置和自动关停装置在内的15ppm舱底水分离系统能在舷外排放停止的情况下进行试验(见图1)。
再循环设备的安装应能防止在所有工作条件下出现任何绕过油水分离器的情况。
6.1.2 给送泵的排量不应超过15ppm舱底水分离器额定容量的110%,泵和电机的规格应记在型式认可证书上。
6.1.3 15ppm舱底水分离器应固定装有一个标牌,用以说明制造厂或主管机关认为必要的所有运行或安装限制。
6.1.4 设有15ppm舱底水分离器的船舶应始终携有一份操作和保养手册。
6.2 15ppm舱底水报警装置
6.2.1 安装格局的布置应使总的响应时间(包括15ppm舱底水报警装置的响应时间),即从15ppm舱底水分离器排出物含油量超过15ppm起至阻止舷外排放的自动关停装置开动所需时间尽可能短,在任何情况下不多于20s。
6.2.2 从15ppm舱底水分离器通向15ppm舱底水报警装置的排放管路提取样品的船上布置应以足够的压力和流量,提供有真实代表性的流出物样品。
6.2.3 设有15ppm舱底水报警装置的船舶应始终携有一份操作和保养手册。
图1
附件
本附件提供防污染设备的详细试验和性能技术条件,包括:
第1部分–15ppm舱底水分离器型式认可试验和性能技术条件;
第2部分–15ppm舱底水报警装置型式认可试验和性能技术条件;
第3部分–防污染设备型式认可环境试验技术条件;
第4部分–含油量测定法;和
第5部分–书面认可证明。
第1部分–15ppm舱底水分离器型式认可试验和性能技术条件
1.1 概述
1.1.1 本《型式认可试验和性能技术条件》适用于15ppm舱底水分离器。
此外,15ppm舱底水分离器的电气和电子系统应按本附件第3部分《环境试验技术条件》进行试验。
1.1.2 所试验的15ppm舱底水分离器应符合本《指南和技术条件》4.1中的技术条件的相关要求。
1.2 试验技术条件
1.2.1 本技术条件适用于15ppm舱底水分离器。
不论送进15ppm舱底水分离器的废液含油量为多少,它应能产生含油量不多于15ppm的流出物排入海中。
1.2.2 该系统实际所须处理的流入物无论乳化或未乳化,其情况取决于:
.1 泵吸处所内相对于吸入点的油/水界面位置;
.2 所用泵型;
.3 循环路径内任何控制阀的关闭类型和程度;和
.4 该系统的总体尺度和结构。
因此,试验装置的结构必须不仅容纳15ppm舱底水分离器,还须容纳如图2所示的各种泵、阀、管件和配件。
应将其设计为可试验附装或不附装给送泵的15ppm舱底水分离器。
- 试验不附装给送泵的15ppm舱底水分离器,要用离心泵“A”(图2)向15ppm舱底水分离器送液,阀4和6打开,筏5关闭。
调节离心泵“A”的排出阀可使该离心泵的流速适应15ppm舱底水分离器的设计通量。
- 若15ppm舱底水分离器附装给送泵,不需使用离心泵“A”。
- 应设有离心泵“B”来使柜内的试验液体C再循环,确保试验液体C在整个试验期间保持稳定状态。
试验液体A和B不需再循环。
- 为确保试验液体与水充分混合,应紧邻15ppm舱底水分离器前部装设一个本附件第1部分1.2.5规定的调节管。
- 应按图2所示,给试验装置装设其他阀、流量计和取样点。
- 管道应按最大液体流速为3米/秒设计。
图2-试验装置
1.2.3 试验时的送液速度应相当于15ppm舱底水分离器的最大设计通量。
1.2.4 试验应用三种等级的试验液体进行。
.1 试验液体“A”是一种符合ISO8217的残余船用燃油,型号RGM35(密度在15℃下不小于980kg/m3)
.2 试验液体“B”是一种符合ISO8217的船用蒸馏燃油,型号DMA(密度在15℃下不小于830kg/m3)
.3 试验液体“C”是一种油和淡水的乳化混合液,混合比例为1kg该液体由以下成分组成:
- 947.8g淡水;
- 25.0g试验液体“A”;
- 25.0g试验液体“B”;
- 0.5g干型表面活性剂(十二烷基苯磺酸钠盐);
- 1.7g“氧化铁”(“氧化铁”一词用以描述黑色氧化正亚铁(Fe3O4),其粒度分布状况为90%小于10微米,其余的最大粒度为100微米)
注:
试验液体C的制备程序:
(见计算示例)
- 制备
(1) 按1.2.11所述,量出“用试验液体C进行试验”所需表面活性剂量的1.2倍;和
(2) 将其在一个小容器(例如烧杯或水桶)内与淡水混合并充分搅拌至表面活性剂彻底溶解,制成混合液(“混合液D”)。
- 在试验液体柜内制成试验液体C(图3)
(3) 以1.2.11所述试验所需试验液体“C”内总水量之体积的1.2倍向试验液体柜注入淡水。
(4) 开动运行速度(额定转速)不小于3,000rpm的离心泵,流速为每分钟至少更换全部试验液体一次。
(5) 先向柜内淡水添加“混合液D”,然后按要求数量的1.2倍分别添加油和悬浮固体(氧化铁)。
(6) 为使乳化状态稳定下来,让离心泵B运行一小时,确认试验液体表面无浮油。
(7) 在以上(6)所述一小时之后,让离心泵B减速运行,流速约为原来的10%,直至试验结束。
图3-试验液体“C”柜
注:
(1) 该柜应为圆柱形。
水位应为:
2D≥H≥0.5D,在制备试验液体“C”时。
(2) 通向离心泵B的出口应尽量设在该柜的低位。
(3) 该柜的进口应设在柜底的中心位置,使混合液向上流动形成均匀的乳化液。
如果15ppm舱底水分离器设有加热设备,用以在自动排出阀启动时排放留在分离器内的油,则应在型式认可证书上的“所附限制条件”栏签署如下声明:
“该15ppm舱底水分离器设有加热设备。
”
1.2.5 如果15ppm舱底水分离器包括一个附装的给送泵,应用该泵对该15ppm舱底水分离器进行试验,按该15ppm舱底水分离器额定容量并按所要求的数量向其给送试验液体和水。
如果15ppm舱底水分离器要用船舶的舱底水泵送液,则对其所作试验为向一个运行速度不小于1,000rpm的离心泵的进口按所要求的数量给送试验液体和水的混合液(见图2的虚线)。
该离心泵的排量在试验所要求的排出压力下,应不小于15ppm舱底水分离器额定容量的1.1倍。
调节邻近离心泵吸口的试验液体和水抽吸管上的阀,可改变试验液体和水的比例,对试验液体和水的流速或向15ppm舱底水分离器给送的试验液体含量应予监控。
如果使用离心泵,该泵的剩余排量应用该泵排放试验液体一侧的节流阀予以控制。
在所有情况下,为确保达到一致的条件,紧邻15ppm舱底水分离器前部的管系布置应使15ppm舱底水分离器流入物的雷诺数按淡水计算不小于10,000,流速不小于每秒1米,从试验液体注入点至15ppm舱底水分离器的给送管长度不小于其直径的20倍。
应在15ppm舱底水分离器进口近旁设一混合液进口取样点和一个温度计插孔,并应在其排放管上设一出口取样点和一个观察窗。
1.2.6 为大致做到等动能取样(即样品以流速进入取样管),取样布置应如图4所示,若设有管塞,在取样之前应让液体自由流动至少一分钟。
取样点应位于管道垂直部分。
图4-取样布置示图
A 间距A,不大于400mm
B 间距B,足以插入取样瓶
C 尺寸C,直线长度应不小于60mm
D 尺寸D,管壁厚度应不大于2mm
E 细部E,锐边斜面(30°)
1.2.7 对于主要依靠重力作用的15ppm舱底水分离器,向该系统给送的试验用水和试验液体的混合液应保持不大于40℃的温度,如有必要,应装有加热和冷却盘管。
水的密度在20℃下应不大于1,015。
在其他分离方式的分离效率对温度的依存性没有确定的情况下,应在一定温度范围内对流入物进行试验,该温度范围要能代表船上正常的10℃至40℃工作温度范围,或按此范围内已知对分离效率最为不利的温度进行试验。
1.2.8 在有必要为15ppm舱底水分离器将水加热至规定温度并供热保持该温度的情况下,应在该规定温度下进行试验。
1.2.9 使用试验液体“A”的试验应按以下方式进行:
.1 确保在试验开始时,15ppm舱底水分离器的注油部分注满试验液体且给送管充满试验液体,在15ppm舱底水分离器注水(密度在20℃下不大于1,015)以后和运行工况下,向其给送纯试验液体不少于5分钟。
.2 应向15ppm舱底水分离器给送试验液体和水的混合液,试验液体在其中的含量为5,000至10,000ppm,直至确立稳定工况。
稳定工况设为在泵送不少于15ppm舱底水分离器容量两倍的试验液体和水的混合液流经15ppm舱底水分离器之后确立的工况。
然后试验30min。
应在自这段时间开始起的第10min和第20min,在流出物出口取样。
在试验结束时,应打开泵的抽吸一侧的气塞,如有必要,应缓慢地一起关闭油阀和水阀,并在停流时(可从观察窗查看)对排出物取样。
.3 应按1.2.9.2所述,用约25%*试验液体和75%*水组成的混合液进行同样试验,包括打开气塞。
.4 应向15ppm舱底水分离器给送100%*试验液体至少5min,在此期间应从观察窗查看是否有油排出。
应向15ppm舱底水分离器给送充足的试验液体,以开动自动排油阀。
排油阀开动后,应继续试验5min,给送100%*试验液体以核查排油系统的效能。
.5 应向15ppm舱底水分离器送水(密度在20℃下不大于1,015)15min。
在试验开始以及第一个10min以后对分离出来的流水取样。
.6 实验应至少持续2h,以核查15ppm舱底水分离器能否连续和自动运行。
该试验应以15分钟周期循环进行,每次均逐渐由送水变为送试验液体含量约25*的油性混合液,再恢复送水,并应充分试验所设任何自动装置。
整个试验序列应安排为连续进行。
试验结束时,应在向15ppm舱底水分离器给送含25%*试验液体的混合液情况下对流出的水取样作分析。
1.2.10 使用试验液体“B”的试验应按以下方式进行:
.1 应向15ppm舱底水分离器给送试验液体和水的混合液,试验液体在其中的含量为5,000至10,000ppm,直至确立稳定工况。
稳定工况设为在泵送不少于15ppm舱底水分离器容量两倍的试验液体和水的混合液流经15ppm舱底水分离器之后确立的工况。
然后试验30min。
应在自这段时间开始起的第10min和第20min,在流出物出口取样。
在试验结束时,应打开泵的抽吸一侧的气塞,如有必要,应缓慢地一起关闭油阀和水阀,并在停流时(可从观察窗查看)对排出物取样。
.2 应按1.2.10.1所述,用约25%*试验液体和75%*水组成的混合液进行同样试验,包括打开气塞。
1.2.11 使用试验液体“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