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集团专业技术岗位聘任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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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集团专业技术岗位聘任管理办法

医疗集团专业技术岗位聘任管理办法

1总则

1.1为进一步规范医疗集团专业技术岗位聘任管理工作,在全医疗集团范围内营造优聘劣汰、重实绩、求上进的良好氛围,实现专业技术人才的合理配置,充分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及XX区卫生系统人事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本集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2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是指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职数,设置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及需要具备的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按规定程序从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进行聘用,并享受相应待遇。

专业技术资格是指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和条件取得的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表明专业技术人员在一定时期内具有受聘该专业技术职务所需的学术、技术水平。

1.3在编人员专业技术岗位职数由新区组织人事局核定,聘用后按照上级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聘用人员专业技术岗位职数由医疗集团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委员会根据岗位职责、任务、专业技术工作难度、知识密集度及人员数量按比例核定,聘用后按照医疗集团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当在编人员专业技术岗位职数不足时,可由医疗集团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委员会根据医疗集团的需要核定一定职数,由医疗集团根据设置的条件进行聘用,获得聘用的人员按照医疗集团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1.4聘任原则

1.4.1坚持评聘分开,强化岗位意识,坚持以岗定聘、无岗待聘原则。

1.4.2坚持专业与岗位相符,坚持聘任与各类考核紧密挂钩。

1.4.3坚持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重团队考评原则,个人申报与考评相结合。

1.4.4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和层级负责、权责明确原则。

1.4.5各类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均做到政策公开、岗位公开、条件公开、量化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

1.5聘任范围

1.5.1聘任人员范围:

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在编及聘用人员。

1.5.2聘任管理范围:

包括首聘、续聘以及聘期管理。

2组织管理

由医疗集团成立的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委员会负责专业技术岗位聘任的组织管理,并对专业技术人员首聘、续聘、缓聘、解聘等提出具体考核意见。

3聘任条件

3.1聘任(首聘、续聘)的基本条件:

3.1.1在医疗集团岗位职数或岗位设置限额范围内。

3.1.2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医德医风端正。

3.1.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3.1.4取得、省、市规定的相应专业技术岗位聘用资格和(或)职业资格。

3.1.5符合所担任专业技术岗位的条件要求。

3.1.6在编人员必须未达退休年龄或达到退休年龄经批准延长退休年龄。

3.1.7继续教育学时及学分符合岗位要求。

3.1.8符合《执业医师法》或《护士条例》等的执业注册要求。

3.1.9年度考核、医德医风考核、医师考核、护士考核、进修培训考核、试用期考核等各项考核合格,未发生缓聘、低聘及解聘等条件。

对于有违医德、行业作风、法律法规行为者采取一票否决制。

3.1.10依据岗职相符原则,需在本专业岗位方可申请聘任,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外。

3.1.11上级及医疗集团要求的其他聘任条件。

3.2其他条件

3.2.1医务部门考核要求

3.2.1.1住院医师晋升主治医师,须在本院院前科轮转3个月及以上。

3.2.1.2主治医师晋升副主任医师,须在本院急诊科轮转半年及以上;并参与医务科PDCA项目1项。

3.2.1.3副主任医师晋升主任医师,须专家下社区工作次数不少于30次每年,参与医务科PDCA项目2项。

3.2.2护理部门考核要求

3.2.2.1完成卫生计生委制定的《新护士入职培训大纲》规定的临床护理操作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

3.2.2.2完成《XX区医疗集团各层级护理人员培训计划》内容并考核合格。

3.2.2.3护理部的必须参加的各项业务学习无旷课。

3.2.2.4无受到处罚的护患纠纷发生。

3.2.3科教部门考核要求

3.2.3.1专题授课:

对下一级卫生技术人员进行临床技能培训,每年高质量的专题授课(科教科备案,每次制作PPT和教案)。

a)高级职称:

每年授课6次以上(至少院级1次)。

b)中级职称:

每年授课4次以上。

3.2.3.2带教要求(有教学资料备查)

a)中级职称:

每年带教6人以上,且无拒绝带教记录;完成教学查房、病例讨论等教学任务。

b)高级职称:

完成教研室规定的所有教学任务。

3.2.3.3按时完成继续医学教育规定学分,特别是医疗集团规定的听课时间。

3.2.3.4科研工作:

现阶段至少有医疗集团内科研立项。

正高必须是项目主持人,副高及中级前3名参与立项即可。

4聘任管理

4.1聘任方式

对所有拟聘人员采用考核及计分相结合的方式。

当岗位职数不足时,按照客观计分和主观计分相结合及临床科室优先的办法,对于考核合格人员根据岗位职数按总分由高向低择优聘任,未获聘人员予以缓聘或低聘一级。

对于医疗集团核定的岗位,在编人员与聘用人员同等对待。

对于考核不合格人员不能聘任。

4.2计分方法

专业技术岗位聘任评分分主观分和客观分计算,由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委员会组织进行,其中客观分权重80%、主观分权重20%。

4.2.1客观分计算方法如下:

A、学历、学位:

博士10分、硕士8分、本科6分、大专4分、中专2分。

B、工龄每年计1分(超过半年不足1年的按1年计)。

C、取得现技术资格时间每月计0.25分(以证书批准时间为准,不足1月的按1月计)。

D、院龄:

每月计0.2分(按入职时间计算,不足1月的按1月计)。

E、行政职务:

书记、院长计10分;副院长计8分;科主任计6分;副主任及护士长计5分;组长计3分。

F、获得级先进、优秀或奖励者计10分、省级计6分、市级计3分、区级计2分。

奖励以最高分计,但不累加。

G、离法定退休年龄:

1年内不需打分,本人向人事科提出申请,有职数的情况下直接聘任。

H、论文:

(以五篇为限,杂志要有ISSN标志)每篇1分,取得现职称后出版论文(第一作者,下同)。

I、支援灾区、扶贫、援疆、援藏等,1月内加3分,1季加6分,半年加10分,1年加15分。

J、科研立项:

级立项第一、二、三作者分别计10、8、6分;广东省级立项第一、二、三作者分别计4、3、2分;XX市级立项第一、二、三作者分别为计3、2、1分,XX所辖区级立项第一、二、三作者分别计2、1、0.5分。

多项立项分可以累计。

K、科研奖励:

获一、二、三等科研奖励者分别计40、30、20分;省部级一、二、三等科研奖励者分别计20、15、10分;XX市市一、二、三等科研奖励者分别计10、7、5分;XX所辖区级(仅限于前二名负责者)科研成果分别计5分、3.5分。

其家级指前15名责任人,省部级者指前10名责任人,市级者指前5名责任人。

三名以后省市级名次每低降1位,其得分降低20%,而级名次每降低1位得分降15%,6名以后均只得第一名的25%。

多项成果分可以累计。

L、任现职以来违反医德医风政策被病人投诉属实或被查证属实的其他情况一次扣1分,影响较为严重者一次扣3分,被投诉到区级主管或行政部门经查属实一次扣5分,市级及以上一次扣10分。

两年有效。

M、讲课:

科教科认可的医疗集团外讲课一次计1分,医疗集团内讲课一次计0.3分。

N、医疗纠纷:

由医疗集团专家技术委员会进行评分扣分,最高15分,两年内有效。

4.2.2主观评分法:

由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委员会按照每个拟聘对象现实表现采取无记名办法进行评分,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总分为100分。

评分标准为:

①德(20分):

包括思想道德、廉洁自律;

②能(30分):

包括专业能力、创新能力、管理能力;

③勤(20分):

包括敬业勤政、工作态度;

④绩(30分):

包括办事效率、完成任务、突出贡献。

4.2.3临床一线科室优先原则:

临床科室加3分;医技科室加2分;行政加1分;后勤不加分。

4.2.4初级职称者不参加初始打分。

说明:

奖励分、论文分、科研立项分、科研成果分均以取得现职称后为准,且应提供证书原件核查。

4.3聘任程序

4.3.1公布岗位情况和聘任条件。

4.3.2符合聘任条件的应聘人员提出申请,填写《XX区医疗集团专业技术岗位聘任考核申请表》,由所在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

同时领取《XX区医疗集团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考核聘任评分表》进行自评。

4.3.3对拟聘人员进行考核

所在科室进行初评。

各科室负责人作为初评的第一责任人,根据申请人条件和岗位需要进行考核,并审核申报人所提供的聘任周期内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业绩成果、论文等材料的真实性,形成的意见要在申报人填写的申请表“科室考核情况”栏中予以体现。

经科室初评同意方可提交人力资源管理部。

4.3.4聘任资格考核审查。

人力资源管理部会在科室考核的基础上组织相关职能科室负责对申请人进行考核,并审核申请人的业绩、成果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并将审核结果提交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委员会审议。

4.3.5将确定的拟聘人员上报医疗集团领导班子会议审批。

4.3.6对医疗集团领导班子会议审批通过的拟聘专业技术岗位人员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4.3.7经公示无异议者,由人力资源管理部按照管理权限办理聘任手续,需上报审批人员按规定逐级上报审批。

4.3.8正高职称岗位聘任的特殊规定。

正高岗位聘任采取宁缺勿乱、采用聘学术及技术带头人的原则。

所聘人员必须被认定为学术或技术带头人才有资格聘任,获得聘任资格后再按照上述聘任程序进行。

学术及技术带头人的确定:

4.3.8.1XX市杰出人才、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XX区“鸿鹄人才”及XX区卫生系统高端人才。

备注:

如新区对这类人才岗位聘任有规定按照新区人才政策执行。

4.3.8.2在职的医疗集团领导、正副职能科主任、临床科主任。

4.3.8.3其他人员:

由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委员会民主评议,实行无记名投票,将得票数超三分之二的人员提交医疗集团领导班子会议审议,获得通过的人员可认定为学术或技术带头人。

4.4专业技术岗位聘期一般为三年,不足三年达到退休年龄的,聘期自退休之日起终止。

专业技术岗位聘期届满,需参加聘期考核,否则不予续聘。

4.5聘期待遇

4.5.1聘任后,专业技术人员在聘期内按规定享受相关聘期待遇。

4.5.2聘期待遇自获得聘任的下一月起执行,但需上级部门审批的按照上级部门批准的时间执行,待遇标准由医疗集团按相关标准核定。

具体标准为:

4.5.2.1按照上级部门核定的编制岗位职数聘任的在编人员按照上级部门规定的待遇标准执行。

4.5.2.2按照医疗集团核定的岗位职数聘任的其他在编人员工资及住房补贴参照编制岗位职数聘任的在编人员待遇执行,差额部分由单位发放。

4.5.2.3按照医疗集团核定的岗位职数聘任的聘用人员按照医疗集团规定的待遇标准执行。

4.5.3聘期待遇只在聘期内享受,聘期结束或解聘后按重新聘任的岗位待遇标准执行。

4.5.4聘期内因个人申请转岗从事非聘任专业岗位的,予以解聘,按低一级职务待遇标准执行。

4.6聘期考核

主要考核专业技术人员在聘期内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和所取得的工作实绩,考核结果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档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晋升、解聘或续聘的重要依据。

聘期考核合格者,晋升、续聘专业技术职务。

聘期考核不合格者,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低聘或调整工作岗位。

4.7专业技术人员在聘任周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予以缓聘或者低聘,但低聘不超过二级:

4.7.1年度考核、医德医风考核、医师考核、护士考核等相关考核为基本合格及以下者;

4.7.2发生医疗纠纷造成医疗损害赔偿的责任者(其他处理依照医院相关规定执行);

4.7.3不服从工作安排,无理取闹影响工作受受记过及以上处分不满二年者;

4.7.4一年内发生有效投诉累计达2例及以上者;

4.7.5有不能胜任现专业技术岗位相应工作者(如停处方权、停手术权等);

4.7.6一年内出现丙级病历2份者;

4.7.7一年内累计病假、事假超过3个月者;

4.7.8不积极参与教学及继教活动者、或教学考核不合格者;

4.7.9正高职称人员未被认定为学术或技术带头人者。

5附则

5.1专业技术岗位聘任管理如遇政策调整,届时按相关政策执行。

5.2聘任评分的职称取得时间和入编时间均截止为每年6月30日。

5.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未尽事宜由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委员会研究决定,此办法的解释权归人力资源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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