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入黔省外企业从业资质核验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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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入黔省外企业从业资质核验管理规定.docx

贵州省入黔省外企业从业资质核验管理规定

QFGD-2012-06001

黔建建通〔2012〕211号

QFGD-2012-06001

黔建建通〔2012〕211号

关于印发《贵州省入黔省外企业从业资质核验

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直有关厅(局),各有关单位:

《贵州省省外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入黔管理规定》(黔建施通〔2009〕342号)实施以来,入黔省外企业建筑活动得到有效规范,针对实施过程中各方反馈的意见和存在的问题,我们重新制订了《贵州省入黔省外企业从业资质核验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本规定在施行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们。

同时,为做好过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已办理入黔备案手续并在有效期内的省外企业

无违法行为、不良行为记录和本规定第九条所列情形行为的企业,提供本规定第五条所列资料办理核验手续,原《分支机构备案证》核验人员可不再核验原件。

同时按照《入黔省外企业从业资质核验表》要求的格式,提供2011年度在黔建筑活动记录表、在黔承接业务记录表的纸质和电子文件;2012年开展建筑活动和承揽业务情况,应补充记录于《入黔省外企业从业资质核验表》,并提供记录内容复印件和电子文件。

二、新入黔的省外企业

新入黔的省外企业应按本规定办理从业资质核验手续。

三、联系电话

勘察、设计企业从业资质核验:

(0851)5360396

施工、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从业资质核验:

(0851)5360009

监理企业从业资质核验:

(0851)5360095

招标代理机构从业资质核验:

(0851)5360733

园林绿化企业从业资质核验:

(0851)5360264

 

附件:

贵州省入黔省外企业从业资质核验管理规定

入黔省外企业从业资质核验表

季度报表(样表)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

贵州省入黔省外企业从业资质核验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省外企业在本省从事建筑活动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省外企业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省外企业,是指企业工商注册地不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取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设计与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园林绿化等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入黔省外企业从事建筑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入黔省外企业从事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入黔省外企业从事建筑活动中合同行为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入黔省外企业从事建筑活动中合同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省外企业入黔从事建筑活动,应履行告知义务,到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领取并填写完整本规定所附《入黔省外企业从业资质核验表》(以下简称《核验表》,详附表1)中相关信息,办理从业资质核验。

第五条办理从业资质核验,应按下列要求一次性提交资料目录所列的资料,并出示原件核查。

(一)资料目录

1、企业法人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出省介绍信。

2、法定代表人授权办理从业资质核验的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法人公章制作时公安机关备案证明文件复印件。

5、在黔从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中级以上职称证、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及执业印章、岗位证复印件。

其中,施工企业应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要求设立在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根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6、法定代表人签署近3年无不良行为记录(包括:

无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或生产安全事故、未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无合同欺诈行为等)的承诺书、企业入黔从业人员到位履职承诺书。

省外企业可选择在黔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除以上资料外,还应提供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分支机构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办公场地房屋所有权证明(或在公共建筑物内的租赁合同)复印件。

上述资料的复印件均应加盖法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

(二)资料装订要求

核验资料应按资料目录的顺序排列装订,逐页编写页码并编制标明页码的总目录。

复印资料关键内容必须清晰、可辨,资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盖章或印鉴齐全、字迹清晰。

第六条资料齐全的,入黔从业资质核验手续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对从业资质核验合格的入黔省外企业,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放《核验表》壹本。

资料不齐全或未出示原件核查的,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需补充完善的资料。

从业资质核验有效期从核验合格之日起计1年。

入黔省外企业可在核验有效期届满前30日,持《核验表》原件和《核验表》中上一年度已记录内容的全部复印件到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从业资质核验。

第七条入黔省外企业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本企业在黔项目从业人员,应是经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验、记载于《核验表》的人员,并到岗、履职,未核验人员不得在黔从事建筑活动。

入黔从业人员应接受本省地方行业相关法规、政策和地方技术标准的继续教育。

投标承诺人员、合同所列人员应与项目实际从业人员一致,确需变更的,须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并按分级管理原则到项目监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记录于《核验表》。

各企业应根据工程项目类型、规模配备符合相关规定和规范要求的数量和资格的技术人员,各类技术人员应持本企业有效证件方可上岗。

其中,施工企业应配备建造师、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资料员、安全员;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应配备建造师(与资质相应的其他注册执业人员)、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资料员、安全员;监理企业应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安全监理员;招标代理机构应配备注册造价师(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招标代理专职人员;园林绿化企业工程项目应配备市政工程专业建造师、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

(二)从事建筑活动(项目投标)时,应主动向发包人、监理单位和项目监管部门出示《核验表》,并按分级管理原则报项目监管部门记录在黔从事建筑活动信息;在签订承包合同或委托合同之日起30日内,填写完整项目相关信息,按分级管理原则报项目监管部门办理项目备案,并记录于《核验表》。

(三)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5日内将《核验表》记录内容制成电子版报表(详附表2),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其中,省外招标代理机构在单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结束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装订成册的工程招标代理委托代理合同、中标通知书、评标报告、业主评价意见等。

(四)《核验表》中表一至表四中的信息变更,应在15日内到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验变更;表五和表六的信息变更,应即时按属地管理原则到项目监管部门核验变更。

(五)省外企业在黔从事建筑活动,应依法签订合同,按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六)省外施工企业应将劳务作业分包,并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劳务企业。

(七)将企业建立的业务管理、档案管理,以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等制度和措施落实到位。

(八)从事各类建筑活动中,遵守国家和本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定,履行相应职责到位,接受、配合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入黔省外企业从事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对已核验人员监管。

对投标承诺人员、合同所列人员与项目实际从业人员不一致,或是未到位履职的,或是未核验人员从事建筑活动的,应当责令整改,作不良行为记录,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面向全省公布。

(二)加强从业资质核验和项目备案的监管。

未按规定办理从业资质核验和项目备案从事建筑活动的,各主管部门应按照《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规定予以处罚,作不良行为记录,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面向全省公布。

(三)认真做好记录工作。

将省外企业在黔的每项建筑活动和承接业务情况,以及人员变更情况予以记录和评价。

(四)加大对本辖区从事经营活动的省外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招标投标、合同订立及履约、质量安全管理、劳务管理等市场行为实施动态监管力度。

对问题比较突出的企业和从业人员,采取预警提示或约谈等措施,督促其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的,采取进一步措施予以处理,作不良行为记录,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面向全省公布。

第九条入黔省外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行为的,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从业资质核验,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向社会公布。

(一)提供企业或人员虚假材料办理从业资质核验、项目备案的,或不配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其中,存在伪造印章等严重违法行为的,移交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理。

(二)未按本文第七条规定履行职责的。

(三)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或生产安全事故并对事故负有责任的;或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的。

(四)其他违反国家和本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入黔省外企业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时将相关情况抄送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企业资质或人员资格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第十条本规定自2012年5月28日起生效,原《贵州省省外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入黔管理规定》(黔建施通〔2006〕130号)、《贵州省省外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入黔管理规定》(黔建施通〔2009〕342号)、《贵州省建设厅关于省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入黔资质核验的规定》(黔建招标通〔2007〕324号)、《关于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办理分支机构入黔备案事项的公告》(黔建景通〔2011〕152号)同时废止。

附表:

1、入黔省外企业从业资质核验表(样表)

2、季度报表(样表)

入黔省外企业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

 

使用说明

一、本表是省外企业入黔从事建筑活动核验用表。

企业应将信息填写完整,将在黔开展每项建筑活动(项目投标)、承揽业务情况记载于本表,并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5日内将记载内容按要求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二、取得不同类型资质的,应分别领取和填写本表。

三、《在黔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核验表》中,人员注册执业证书专业应填写在备注栏中。

四、《在黔建筑活动记录表》和《在黔承接业务记录表》中,项目成员编号应填写对应于《企业入黔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核验表》中的人员编号。

五、《在黔承接业务记录表》中,建筑活动记录编号应填写对应于《在黔建筑活动记录表》中的项目编号。

六、表一和表四中的信息变更,应在15日内到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验变更;表五和表六的信息变更,应即时按属地管理原则到项目监管部门核验变更。

七、本表只限本企业使用,不准伪造、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

八、本核验表使用载满后,应交回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并换领新表。

表一企业基本情况表

企业名称

电子信箱

企业类型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设计与施工□园林绿化□招标代理□

资质范围

和等级

 

注册地址

联系人及手机

法定代表人

技术负责人

组织机构代码

营业执照编号

资质证书编号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及账号

驻黔机构基本情况

在黔办公地址

联系座机

在黔负责人

照片

在黔技术负责人

照片

姓名

姓名

手机

手机

分支机构情况(如设立)

机构名称

机构营业执照编号

核验登记编号

黔建外验〔〕号

核验从业资质范围:

 

从业资质核验有效期截至年月日前止。

年月日

在黔使用印鉴

企业法人公章

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

企业合同专用公章

企业财务专用公章

分支机构公章(如设立)

在黔负责人印章

表二变更记录表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表三核验记录表

核验意见

 

年月日

核验意见

 

年月日

核验意见

 

年月日

核验意见

 

年月日

核验意见

 

年月日

核验意见

 

年月日

表四在黔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核验表

编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岗位

证书类别

证书编号

本人签名

备注

表五在黔建筑活动记录表

编号

项目名称

核验意见:

 

(机构公章)

年月日

项目地址

发包类别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直接发包□其他□

工程规模

造价(万元)

项目成员

姓名

编号

姓名

编号

姓名

编号

姓名

编号

姓名

编号

姓名

编号

姓名

编号

姓名

编号

编号

项目名称

核验意见:

 

(机构公章)

年月日

项目地址

发包类别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直接发包□其他□

工程规模

造价(万元)

项目成员

姓名

编号

姓名

编号

姓名

编号

姓名

编号

姓名

编号

姓名

编号

姓名

编号

姓名

编号

表六在黔承接业务记录表

编号

建筑活动记录编号

项目类别

房建□市政□其他□

核验意见:

 

(机构公章)

年月日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工程规模

合同价(万元)

项目成员

姓名

编号

姓名

编号

姓名

编号

姓名

编号

姓名

编号

姓名

编号

姓名

编号

姓名

编号

编号

建筑活动记录编号

项目类别

房建□市政□其他□

核验意见:

 

(机构公章)

年月日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工程规模

合同价(万元)

项目成员

姓名

编号

姓名

编号

姓名

编号

姓名

编号

姓名

编号

姓名

编号

姓名

编号

姓名

编号

季度报表(样表)

入黔省外企业建筑活动和备案登记报表

填报单位企业类别: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设计与施工□园林绿化□招标代理□填报时间:

年月日

建筑活动登记编号

承接业务登记编号

项目名称

项目类型

发包类别

工程规模

投标价(万元)

合同价(万元)

项目成员及编号

项目成员变化情况

备注

1

2

3

4

5

6

7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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