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监察工作手册初稿3部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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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监察工作手册初稿3部分

劳动保障监察委托书

委托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全称)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受委托人:

(事业编制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全称)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条规定,委托经编制部门

(批准文件名及文号)批准设立的

(事业编制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全称)以我厅(局)名义,

并在属于我厅(局)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内,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本委托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签发人:

 

年月日

(局公章)

 

备注:

本委托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一份交事业编制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使用说明

1.本文书适用于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事业编制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2.受委托人必须是经省辖市、县(市、区)级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且有正式文件的事业组织。

3.委托人或受委托人变更的,应重新签订委托书。

4.委托事业编制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委托人应统一为受委托人刻制“劳动保障监察专用章”。

涉及多个受委托人的,要通过阿拉伯数字等予以标识,如“劳动保障监察专用章

(2)”,以此类推。

确保受委托人出具法律文书时规范使用劳动保障监察专用章。

5.受委托人出具法律文书需加盖部门公章的,必须是委托人的公章,不能是受委托人的公章。

6.委托高新区、开发区等非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非行政区域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委托乡、镇一级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分局(所)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受委托人必须属于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组织,并且参照此格式填写委托书。

适用法律

1.《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十八、十九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条

3.《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五条

4.《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

 

举报登记表

姓名

性别

联系电话

住所

邮编

其他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码

单位名称或个人名称

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职务

联系电话或其他联系方式

举报人认为被举报人在以下方面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打√)

□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情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情况

□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况

□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

的情况□职业中介机构遵守有关规定情况

□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者申报情况□招用流动人员情况

□职业技能培训、考核、鉴定机构遵守有关规定情况□其他:

举报内容

摘要

举报要求

摘要

证据材料

(包括身份、侵权违法行为等证明,并须盖章或按手模、签名)

承办人意见

本表填写地

举报人签名:

年月日劳动保障监察员签名:

年月日

备注:

1.本表由举报人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述,由劳动保障监察员记录后签名;

2.提供的证据材料须注明原件或复印件及数量;

3.举报人可以匿名举报不填写个人相关信息;

4.经办人员应依法为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保守秘密。

使用说明

1.以匿名方式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反映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或者以实名方式反映但不提出维护其具体权益主张的,按照举报处理。

具有投诉请求主张的,应当填写投诉登记表。

2.举报登记表主要适用于举报人当面举报进行填写。

举报方式还包括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不需要填写举报登记表也属于合法有效举报。

3.举报人要求匿名的,不得强制要求其填写相关个人信息及签名,但必须写明被举报单位的基本情况,确实不知道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信息的,可以不填写。

4.不管是匿名举报还是实名举报,都要为举报人保密,包括不得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不得将举报登记表出示给用人单位等。

5.被举报单位的违法事项不属于填写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应当将举报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部门,不得拒绝其当面填写举报登记表。

6.举报人要求反馈处理情况的,应当填写好“举报人情况”一栏的个人信息并签名进行实名举报,并在“举报要求摘要”一栏写明反馈的要求,否则不予反馈。

适用法律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第一、三款,第十四条第三款

2.《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九、十、十一条

3.《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

投诉登记表

姓名

性别

联系电话

住所

邮编

其他联系方式

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

单位名称或个人名称

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职务

电话及其他联系方式

身份证件种类、号码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在以下方面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打√)

□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情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或者解除劳动

□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合同情况

□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况□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职业中介机构遵守有关规定情况□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者申报情况

□职业技能培训、考核、鉴定机构遵守有关规定情况□招用流动人员情况

□其他:

权益受侵害的事实

明确、具体的投诉请求

证据材料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等,并须盖章或按指模、签名)

承办人意见

法律文书指定送达地址

(投诉人签名确认)

投诉人签名:

年月日劳动保障监察员签名:

年月日

备注:

1.本表由投诉人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述,由劳动保障监察员记录后签名;

2.多人投诉的,各自分别填写。

如果投诉内容一致,也可以付表格注明各投诉人的身份情况,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3.提供的证据材料须注明原件或复印件及数量;

4.指定送达地址如有变更,投诉人要及时告知。

使用说明

1.举报人必须是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反映并提出明确的投诉请求事项的人员。

属于举报的,应当填写举报登记表。

2.投诉必须如实填写投诉登记表,并当面递交身份证明及反映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明材料等。

3.反映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明材料应当从宽理解,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花名册,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工作证、服务证、工卡、工牌、饭卡等证明身份的证件,入职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共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具体可参考《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相关规定。

4.投诉人未当场填写投诉登记表,而是通过信函邮寄等形式或者委托他人提交投诉材料的,应当在接到相关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联系投诉人本人进行核实。

适用法律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三款

2.《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九、十二、十三、十四条

3.《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

集体投诉代表推选书

 

被推选代表姓名:

身份证号:

电话:

被推选代表姓名:

身份证号:

电话:

被推选代表姓名:

身份证号:

电话:

被推选代表姓名:

身份证号:

电话:

被推选代表姓名:

身份证号:

电话:

现就我们投诉(用人单位名称)

(投诉事项等)一案,推选上述代表为集体投诉代表。

投诉代表签名:

 

投诉人签名:

 

年月日

 

备注:

本文书需与投诉登记表一并使用,附有投诉代表及投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使用说明

1.集体投诉代表推选必须是用人单位同一违法行为引发十人以上的集体投诉,且投诉请求属于同一案由的。

2.被推选的代表必须是5人以下,可以是全部的投诉人一并推选,也可以部分投诉人分别推选。

3.被推选的代表本人必须是投诉人之一,投诉案件的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员不能成为集体投诉代表。

4.集体投诉代表的权限包括接受调查询问、核实有关事实、签收法律文书等,其在监察程序中的相关行为对其所代表的投诉人发生效力,但涉及投诉人的权利放弃、变更、和解等内容的,必须经过投诉人本人同意。

5.集体投诉代表与委托投诉的受委托人不同,投诉人需要委托投诉的,必须另外与集体投诉代表签订授权委托书,并注明具体委托权限后才具有效力。

适用法律

1.《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二条

2.《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九条

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视检查情况

记录本

 

起止时间:

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

 

劳动保障监察员:

 

检查时间

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

单位名称

被检查

单位基本

情况

法定代表人

姓名

主要负责人

姓名

劳资负责人

姓名

电话

电话

电话

单位地址

经济类型

职工

情况

总人数人。

其中:

未成年工人,女工人;外来员工人,外来

女员工人

检查

内容

 

存在

问题

 

监察

 

措施

 

主办监察员:

协办监察员:

年月日

被监察

单位意见

 

签名(盖章):

年月日

其他在场人员签名

备注

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材料审查通知书

人社监审通字〔〕第号

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十四条规定,请在年月日前凭此通知并携带本用人单位以下劳动保障管理书面材料前来我厅(局)

接受审查。

□1.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

□3.员工花名册身份证明

□4.月份工资发放签收表□5.月份考勤记录(表)

□6.招用流动人员备案证明□7.份员工劳动合同

□8.外国及港澳台人员在粤就业证明□9.规章制度

□10.劳动保障定期书面审查情况表□11.《社会保险登记证》及社会保险分险种汇总

□12.其它资料:

表等缴费资料

逾期不前来接受审查或者不按照要求携带上述所有书面材料的,我厅(局)将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规定进行处罚。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签发人:

 

年月日

(劳动保障监察专用章)

 

备注:

本通知一式两份,有“签发人”的一份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无“签发人”的一份交用人单位。

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材料审查送审登记表

人社监审登字〔〕第号

用人单位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职务

电话

送审人(签名)

送审日期

电话

接审人

接审日期

电话

送审材料目录

1.

2.

3.

4.

5.

6.

7.

8.

 

备注

备注:

本送审登记表一式两份,由用人单位和审查机构各存一份。

劳动保障监察用工信息采集通知书

人社监采通字〔〕第号

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第一、二款规定,现通知你单位在年月日前凭此通知并携带本用人单位以下劳动保障用工资料前来我厅(局)

,或者登陆报送用工信息。

□1.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

□3.员工花名册身份证明

□4.月份工资发放签收表□5.月份考勤记录(表)

□6.招用流动人员备案证明□7.份员工劳动合同

□8.外国及港澳台人员在粤就业证明□9.规章制度

□10.劳动保障定期书面审查情况表□11.《社会保险登记证》及社会保险分险种汇总

□12.其它资料:

表等缴费资料

逾期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上述用工情况和资料的,我厅(局)将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三规定进行处罚。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签发人:

 

年月日

(劳动保障监察专用章)

 

备注:

本通知一式两份,有“签发人”的一份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无“签发人”的一份交用人单位。

使用说明

1.本通知书主要是配合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实施,相关用工信息可以按照“两网化”的需求增加或者变更。

2.本通知书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一家用人单位进行填写,如果针对不特定的广大用人单位,可以采取通知、须知或者服务指南等形式,但此类形式的通知不能作为劳动保障监察依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三条进行处罚的依据。

用人单位未按照通知、须知或者服务指南等形式的通知要求报送信息的,必须下达本通知书,其仍不提供的,才能予以处罚。

3.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交用人单位的一份不用注明“签发人”。

其他法律文书涉及此类情况的,以此类推。

适用法律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第一、二款,第五十三条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受理立案审批表

人社监字〔〕第号

案件

类型

案件

来源

□举报□投诉□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检查□书面审查□其他:

用人单位名称

用人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职务

电话

经办监察

员意见

建议:

□立案。

□举报案件不具有管辖权,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投诉案件不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

□投诉文书应当载明的事项不明确或者提供材料不齐全,一次性告知补正。

理由:

签名:

年月日

审核人

意见

□同意。

□不同意。

理由:

签名:

年月日

监察机构负责人

意见

□同意立案。

本案由主办,协办。

□同意不予立案。

□其他:

签名:

年月日

行政部门负责人

意见

签名:

年月日

备注:

1.一般案件的立案由机构负责人批准,重大、复杂的应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

2.决定对举报案件移送、投诉案件不予受理或者告知补正材料的,相关文书应经部门负责人批准。

使用说明

1.本表适用于投诉案件的受理立案及其他所有案件来源的立案,不论是投诉案件在受理立案环节审查是否受理,以及举报案件对不具有管辖权的进行移送,全部都必须通过本表进行登记获得案号后,才能启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程序,才能出具相关的法律文书。

2.案件立案之前的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专项执法检查等工作,由于还未发现用人单位可能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因此开展相关工作不用填写本表。

3.登记的案号为案件处理的唯一案号,该案处理中所有出具的法律文书都以此案号为准。

4.劳动者主张中既有举报又有投诉内容的,要分别登记,但可以一并调查,针对举报或者投诉事项分别出具法律文书要按不同的案号处理;对举报事项的调查检查要注意为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保密。

5.举报投诉案件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填写本表,其他案件来源必须在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填写本表。

6.“经办监察员意见”一栏填写“立案”以外的其他意见的,填写本表的同时,举报案件的必须附上《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案件移送通知书》,投诉案件的必须附上《劳动保障监察投诉案件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者《劳动保障监察投诉案件材料补正一次性告知书》,一并呈报审批。

7.“审核人意见”一栏由各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内部流程设置自行决定是否填写。

适用法律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

2.《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八、十九条

3.《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告知书

人社监字〔〕第号

举报/投诉人:

你于年月日向我厅(局)□举报/□投诉

一案有关材料收悉。

经审查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立案条件,我厅(局)已于年月日予以立案。

□该举报事项我厅(局)不具有管辖权,已移送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特此告知。

 

         

 年月日

(劳动保障监察专用章)

 

使用说明

1.本告知书适用于决定立案的举报投诉案件,以及不具有管辖权的举报案件的移送告知。

投诉案件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劳动保障监察投诉案件不予受理决定书》。

2.本告知书必须在接到举报投诉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并送达举报投诉人。

适用法律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条

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案件不具有管辖权移送书

人社监字〔〕第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我局于年月日接到对存在

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举报。

经核查,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条的规定,对该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不属于我局的管辖范围,而是属于你局的管辖范围。

现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将该举报案件移送你局依法予以查处。

需要反馈处理情况的,请径行将处理情况答复举报人。

附:

举报案件相关材料

 

年月日

(局公章)

 

 

备注:

本移送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案卷,另一份交移送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使用说明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接到不具有管辖权的举报案件,必须在接到举报后5个工作日内移送,不能不予受理或者退回。

2.移送前必须核实清楚案件管辖权,必须要有充足证据证明具体的管辖权,避免错误移送给不具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3.作出本移送书必须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受理立案审批表》先登记案号,在呈报审批环节一并附上本移送书,移送后相关案卷材料必须按照归档要求统一归档。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之间就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按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处理。

适用法律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劳动保障监察投诉案件材料补正一次性告知书

人社监字〔〕第号

你于年月日投诉

一案,经审查,属于:

□投诉文书应当载明的事项不明确;□提供材料不齐全。

需要补正如下材料:

1.;

2.;

3.;

4.;

5.;

6.。

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现将这次投诉材料全部退还,请尽快补正投诉材料,补正齐全后我局将依法予以受理。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地址:

签发人:

 

年月日

(劳动保障监察专用章)

 

备注:

本告知书一式两份,有“签发人”的一份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案卷,无“签发人”的一份交投诉人。

使用说明

1.投诉人本人、委托他人或者集体投诉代表当面提交投诉文书时,窗口接待工作人员应当当场口头告知其补正《投诉登记表》相关事项或者投诉材料,其能够当场补正齐全的,补正后按照规定予以受理,不用出具本告知书。

2.投诉人员不能当场补正齐全的,将材料全部退回,不视为有效投诉。

但投诉人不同意退回投诉材料,坚持要求接收相关投诉材料的,或者延后投诉可能导致超过2年查处时效等造成其他不利法律后果的,应当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受理立案审批表》先登记案号,在呈报审批环节一并附上本告知书,相关案卷材料必须按照归档要求统一归档。

3.投诉人通过信函邮寄等形式非当面提交的投诉文书应当载明的事项不明确或者提供材料不齐全的,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处理。

4.投诉人本次投诉用人单位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是在2年查处时效内,出具本告知书后,如果投诉人重新投诉同一违法行为时超过2年查处时效的,视为该违法行为在查处时效内已被投诉,不得以超过时效为由不予立案查处。

新的投诉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受理立案审批表》重新登记案号后依照程序办理。

5.劳动关系的补正材料参照《投诉登记表》的“使用说明”第3点要求。

6.本告知书必须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并送达投诉人。

适用法律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劳动保障监察投诉案件不予受理决定书

人社监字〔〕第号

投诉人:

地址:

我厅(局)于年月日接到你对

(投诉主要内容)的投诉。

经审查,你的投诉属于下列情形:

□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

□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我厅(局)管辖的。

□投诉时间超出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查处期限的。

□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仲裁、提起诉讼,或者已经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

□按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

□对已经按照劳动保障监察程序作出处理的同一事项重复投诉的。

□投诉文书应当载明的事项不明确或者提供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

□投诉人通过信函邮寄等形式或者委托他人提交投诉材料,无法经投诉人本人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其他:

由于该投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如下: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人民政府或

(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年月日

(局公章)

 

备注:

本决定书一式两份,第一份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案卷,第二份交当事人。

使用说明

1.作出本决定书必须是劳动者投诉时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或者调查核实的相关证据材料能够充分证明符合相关情形。

相关证据不能足以证明的,可以先受理立案,经启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程序,充分调查核实后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可以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撤销立案。

2.本决定书要严格依照规定履行相关告知义务,包括但不仅限于下列内容:

第一项要写明属于哪类部门的职权范围及法律依据;第二项要写明具体的管辖厅局名称及规定该管辖权的法律依据;第三项要写明违法行为发生或者终了的具体时间及超过时效不再查处的法律依据;第四项要写明相关行为的具体时间;第五项要写明具体的法律依据及受理相关劳动争议事项的具体部门;第六项要写明曾经投诉的具体时间及相关处理结果;第七项要写明曾经一次性告知补正的具体时间;第八项要写明无法核实的事实或者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具体情形。

3.第六项规定的“已经按照劳动保障监察程序作出处理”应当广义理解,包括责令改正、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不予受理、撤销立案等,但不包括一次性告知补正、告知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但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裁决认为应当通过劳动保障监察程序解决等相关情形。

4.应当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受理立案审批表》先登记案号,在呈报审批环节一并附上本决定书,相关案卷材料必须按照归档要求统一归档。

5.本决定书必须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并送达投诉人。

适用法律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条

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

人社监字〔〕第号

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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