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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A576投资管理办法

 

A5.7.6投资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集团渤海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管理作业文件

文件编码:

BHZB/HSE/A5.7.6

投资管理办法

发行版本:

A

修改码:

0

编制人:

石乃忠

规划发展处主要领导审核:

刘泳

公司专业主管领导审定:

舒高新

批准人:

郭孟齐

 

2009-09-01批准2009-10-01实施

中国石油集团渤海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发布

投资管理办法

 

1范围

为了加强投资管理,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和计划管理水平,促进公司的持续有效较快协调发展,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规定了投资管理的职责与分工、管理权限、管理内容、管理程序及要求。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2术语和简略语

本办法采用GB/T28001-2001和Q/SY1002.1-2007标准规定的术语。

3职责

3.1公司机关部门职责

3.1.1规划发展处是公司投资归口管理部门,其职责是:

a)组织制订公司投资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落实;

b)组织编制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滚动规划及资本运营、矿区服务等专项规划,并推动实施;

c)负责公司年度投资建议计划的编制与报批、批次计划的编制与下达,并组织实施;

d)组织编制公司年度无工程建设项目股权投资建议计划,负责无工程建设的股权投资项目管理;

e)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组织审批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f)负责组织投资统计、投资效益分析和项目后评价;

g)负责公司工程造价、投资估算、概算和新项目用地管理工作;

h)参与公司年度财务预算编制,审核年度决算中的投资计划完成情况。

3.1.2总经理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制机关办公设备购置建议计划,并组织实施。

3.1.3财务资产处负责资产收购项目的资产评估和审查,确定收购参考价格。

3.1.4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编制公司年度安全环保隐患治理、节能节水专项规划及年度建议计划,并负责安全环保隐患治理、节能节水项目的审批、报批和组织实施。

3.1.5科技管理处负责编制公司科技专项规划和年度科技投资建议计划、信息化建设专项规划和年度投资建议计划,并负责科技项目、新技术推广项目、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审批、报批和组织实施。

3.1.6生产运行处负责编制公司设备购置建议计划,并组织实施。

3.1.7审计监察处负责对投资项目决策和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检查。

3.1.8公司其他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投资管理的相关工作。

3.2所属单位部门职责

3.2.1所属单位规划计划部门负责归口管理本单位投资管理工作。

a)按照本单位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本单位年度投资建议计划及专项计划;

b)依据公司下达的投资计划,组织实施本单位投资计划;

c)按公司有关规定,编报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d)组织上报本单位年度投资决算;

e)组织开展本单位投资统计和项目后评价。

4管理内容

4.1投资项目管理权限

4.1.1集团公司根据投资项目性质和规模,将投资项目划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和四类项目,并按项目类别划分管理权限。

4.1.2一类、二类、三类项目为限上项目,由集团公司或专业分公司审批。

限上项目主要包括:

a)需要上报国家核准的国内投资项目;

b)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与油气业务相关的装备制造项目、单台(套)非安装设备购置项目(不包括矿区设备)、工程建设项目、生产服务项目、现有生活基地水电暖等系统配套投资项目;

c)社会通用产品的装备制造项目,生产基地搬迁项目;

d)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安全环保隐患治理项目、节能减排项目;

e)集团公司信息化建设项目、集团公司级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和科研项目、集团公司级新技术推广项目;

f)外围生活矿区回迁、矿区整体搬迁、棚户区危旧房翻建、异地安置职工住房项目;

g)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矿区非安装设备购置项目;

h)办公、科研、培训用房等楼堂馆所项目,医院、图书馆、文体活动中心等矿区公共用房项目,小汽车购置;

i)股权投资、资产收购项目;

j)集团公司授权管理的其他项目。

4.1.3四类项目为限下项目,由公司审批。

限下项目主要包括:

a)投资2000万元以下与油气业务相关的装备制造项目、工程建设项目、生产服务项目、单台(套)非安装设备购置项目、现有生活基地水电暖等系统改造投资项目;

b)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安全环保隐患治理项目、节能减排项目、生产支持性科研项目;

c)投资1000万元以下矿区非安装设备购置项目;

d)集团公司及专业分公司授权管理的其他项目。

4.2投资项目中长期业务发展规划

4.2.1安排投资项目和制定年度投资计划,应当以中长期业务发展规划(包括滚动规划)为依据。

未纳入中长期业务发展规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开展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不得列入投资计划。

中长期业务发展规划应当确定投资方向和结构,明确重大项目、投资规模和投资效益预期。

4.2.2中长期业务发展规划每年滚动编制,并建立相应的投资项目库。

公司相关部门和所属单位根据需要提出投资项目建议,经规划发展处综合平衡并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列入公司中长期业务发展规划投资项目库。

4.2.3规划发展处每年以投资项目库为基础,编制年度投资建议。

未纳入公司年度投资建议计划的项目,不得组织立项审批。

4.3投资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

4.3.1投资项目应当编制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其中,限下项目、安全环保隐患治理项目以及经批准直接开展可行性研究的项目可不编制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5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单台(套)200万元以下的非安装设备购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可适当简化。

可行性研究报告未经批准,不得开展下一环节的工作。

4.3.2投资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

其中,限上项目由集团公司规划计划部或专业分公司负责委托编制,限下项目由规划发展处或所属单位负责委托编制。

4.3.3编制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内容及深度应达到集团公司和行业规定的标准。

4.3.4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济部分(包括投资估算和经济评价),执行集团公司石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编制有关规定和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有关规定。

4.3.5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按以下程序审批:

a)建设单位对拟建项目提出项目立项请示,限上项目编制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限下项目编制项目建议书,报送规划发展处;

b)规划发展处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进行研究后,提出审查意见,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c)限上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公司初审通过后,由规划发展处以公司文件形式上报集团公司,并根据集团公司审查、审批意见开展下步工作;

d)限下项目建议书经公司审批通过后,建设单位根据审批要求,对5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和200万元以上的非安装设备购置项目,委托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公司规划发展处;

e)规划发展处组织成立专家组,对限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论证,形成专家组审查意见、编报评估报告。

建设单位根据评估意见,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修改或补充完善后,上报规划发展处;

f)规划发展处根据完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评估报告,对限下项目是否立项以正式文件提出批复意见,上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签发。

4.3.6经批准的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其投资主体、建设规模、场址选择、工艺技术、产品方案、投资估算与经济评价等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或批准超过两年未开展实质性工作的,应按照审批权限重新报批或取消。

4.4投资项目初步设计

4.4.1建设单位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设计委托书,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

限上项目设计委托书需报规划发展处审批同意后,才能正式委托。

初步设计由两家以上设计单位分别承担时,建设单位应指定一家总负责单位,负责制定工程建设项目设计统一规定。

4.4.2初步设计内容及深度应达到集团公司和行业相关规定要求。

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后列入公司年度投资计划。

项目投资必须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额度内。

4.4.3初步设计按以下规定审批:

a)限上项目,建设单位应将初步设计审查文件材料上报规划发展处,由规划发展处组织初评后上报集团公司,按照集团公司初步设计审批程序组织审批;

b)限下项目由规划发展处组织审批,报装备制造分公司备案。

c)初步设计概算原则上应控制在批准的可研投资估算之内。

超过批准可研估算10%及以上的,必须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程序报审。

超过批准可研估算10%以内的,限上项目由集团公司复审,限下项目由规划发展处组织复审。

项目引进范围变化和办公楼、公寓用房增加规模的,比照前款规定办理。

4.4.4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文件材料中应包括:

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报告和预审查意见(各1份);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1份);初步设计文件和概算(各5份);需引进的技术、装备和材料清单(各5份);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勘察报告(各1份);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批准文件(各1份);用水、用电、用地、运输等外部协议文件(各1份);设计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

4.4.5经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其投资主体、建设规模、场址选择、工艺技术、产品方案、概算投资和经济评价等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或批准超过两年未开展实质性工作的,应按照审批权限重新报批或取消。

4.4.6初步设计概算投资批准后,原则上不得调整。

因物价等变化影响,需调增概算投资的,限上项目由集团公司审批,限下项目经规划发展处审查后报公司领导审批。

需调减概算投资的,限上项目由专业分公司审批,限下项目由规划发展处审批。

4.4.7需调整概算的建设项目,应由建设单位分析变化原因,编制调整概算。

4.4.8经批准调整概算投资的项目,要同时调整投资计划。

因调整增减的投资规模,原则上在公司年度投资规模内平衡。

4.5年度投资计划

4.5.1年度投资计划包括投资框架计划和投资分批计划。

框架计划确定年度投资总体安排;分批计划是在框架计划内,根据项目进度确定的执行计划。

4.5.2年度投资框架计划的编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a)所属各单位要把本单位年度投资计划(含本部、本单位受托管理的分公司和子公司)全部纳入年度投资框架计划;

b)所属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折旧额度考虑安排用于维持简单再生产的非安装设备和一般技措项目投资。

4.5.3年度投资框架计划按以下程序编制:

a)按照集团公司及公司的工作部署,规划发展处每年7月15日前下发下一年度投资框架计划的编制要点;

b)所属单位按照公司要求,于每年7月31日前编制本单位年度投资框架建议计划,将总体投资框架建议计划报送规划发展处,专项投资建议计划分别报相关处室;

c)规划发展处于每年8月5日前组织相关处室听取各单位投资框架建议计划编制情况汇报。

公司相关处室于每年8月8日前编制本专业系统年度专项建议计划,经公司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部门印章后,报送规划发展处汇总平衡;

d)规划发展处于每年8月10日前汇总并综合平衡形成公司年度投资框架建议计划,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核后,报集团公司审查;

e)根据集团公司对公司年度投资框架建议计划审查意见,编制公司年度投资框架计划,经主管领导审核后,报总经理办公会审定。

4.5.4年度分批投资计划的编制和下达按以下要求执行:

a)年度分批投资计划按照框架计划确定的规模实行总量控制和项目管理。

所属单位按照规划发展处统一要求,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分批上报建议计划。

专项投资建议计划报有关处室;综合投资建议计划(含专业、专项计划)报规划发展处;

b)规划发展处汇总编制分批投资建议计划,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查通过后,上报集团公司审批;

c)根据集团公司下达分批投资计划,编制公司批次投资计划,报公司领导批准后,下达公司分批投资计划;

d)对特殊急需安排投资的项目,由规划发展处报公司领导批准后,向预算和财务部门提交临时计划安排单,先行拨付资金,再列入分批投资计划。

4.5.5列入年度分批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a)投资包含在年度投资框架计划确定的投资规模内;

b)按集团公司和公司有关规定已经履行审批程序,其中,工程建设项目已批复初步设计和概算;其他项目已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

4.5.6公司所属单位应当严格按公司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及调整投资。

确需调整投资计划的,应当以书面报告形式说明理由,报送规划发展处审查,公司领导审批。

a)限上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调整,由公司统一向集团公司提出调整建议,经集团公司按程序审批后,纳入公司分批投资计划下达;

b)限下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调整,在公司总体投资规模内,由规划发展处进行调整,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报集团公司备案,纳入公司分批投资计划下达;

c)建设项目投资额需要调整时,原则上在本单位内部项目之间先减后增、自行平衡后报规划发展处审核批准,随分批计划下发执行,年底一次性调整;

d)在已下达投资规模内,突发性安全环保隐患治理项目调整,可先行实施,再补充下达调整计划;

e)在下达的投资规模外,需调增项目的,须报集团公司规划计划部平衡确定投资额度,按投资项目管理权限完成项目审批,列入集团公司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后,才能实施。

4.5.7根据年度生产经营形势,需调整公司年度投资规模的,由规划发展处编制年度投资调整计划,经公司领导审查后,报集团公司批准。

4.5.8投资计划资金拨付和结(决)算审查按以下要求执行:

a)财务资产处依据集团公司下达给本公司的投资计划组织向集团公司财务部门申请拨款,依据公司下达的投资计划,分项目、按进度向所属单位组织拨款;

b)年度财务决算,投资计划完成情况由公司所属单位规划计划部门和财务资产部门共同填报,同时上报公司规划发展处和财务资产处审查。

4.5.9所属单位生产过程中急需的零星设备购置和小型一般技措等投资项目,可按照本单位上交折旧额的6%额度内安排,经公司批准后,在投资计划中单独列项。

4.6专项投资管理

4.6.1国内对外合作项目中方年度投资计划,纳入公司年度投资计划管理,由规划发展处组织提出建议计划,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查后,上报集团公司。

4.6.2股权投资管理执行以下规定:

a)股权投资纳入公司规划计划和年度投资计划管理。

有工程建设股权投资项目的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按照投资项目管理权限审批。

b)公司及所属单位的控股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和项目、参股公司增资扩股投资计划纳入公司年度投资计划管理,由授权管理单位报规划发展处,按照投资项目管理权限审批、报批后,按规定程序表决。

4.6.3资产收购项目,分别由财务资产处、规划发展处按照集团公司相关规定组织资产评估和审查,确定收购参考价格。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投资项目管理权限审批后,列入年度投资计划。

4.6.4科技投资管理执行以下规定:

a)由科技管理处根据公司科技发展规划和所属单位上报的建议计划,汇总提出年度科技投资建议计划,由规划发展处汇总纳入公司年度投资建议计划,上报总经理办公会审查后,报集团公司审批;

b)科技项目应当编制项目立项建议书、开题报告和投资估算,有工程建设内容的科研项目,按工程建设投资项目管理,应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c)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科技项目审批立项,应有咨询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d)科技项目开题报告及投资估(概)算审批后方可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科技项目由科技管理处依据下达计划组织项目实施。

项目投资应控制在批准的估(概)算额度内;

e)所属单位在申请年度投资计划时,应提交上年科技投资项目的进展报告或评估、验收报告。

4.6.5新技术推广专项投资管理执行以下规定:

a)需推广应用的新技术,由科技管理处组织筛选、评估,提出公司新技术推广投资建议计划,由规划发展处综合平衡后纳入公司年度投资建议计划,报集团公司审批;

b)公司所属单位在申请年度投资计划时,应提交上年新技术推广投资项目的进展报告或评估、验收报告;

c)公司下达新技术推广项目投资计划后,由科技管理处组织实施。

4.6.6信息化建设投资管理执行以下规定:

a)公司信息化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设计、统一投资、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科技管理处根据公司信息化发展规划和项目进展情况,提出年度信息化建设投资建议计划,规划发展处综合平衡后纳入公司年度投资建议计划,上报审批;

b)信息化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后方可列入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列入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后方可进行招投标;

c)需先试点后推广的推广应用信息化项目应完成试点评估验收后,方可批复。

4.6.7安全环保隐患治理专项投资管理执行以下规定:

a)年度安全环保隐患治理项目投资规模,由规划发展处会同质量安全环保处提出安全环保隐患治理投资建议计划,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查后,报集团公司审批;

b)在年度安全环保隐患治理投资总额内,安全环保隐患治理项目由规划发展处会同质量安全环保处按审批权限审批;

c)对突发性紧急安全环保隐患治理项目,经质量安全环保处同意后可先行实施治理,再补办相关手续;

d)新建、改扩建项目的安全环保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其建设投资纳入项目总投资,不在专项投资中安排。

4.6.8节能减排专项投资管理执行以下规定:

a)年度节能减排项目专项投资规模,由规划发展处会同质量安全环保处、财务资产处审查,报集团公司审批后确定;

b)在年度节能减排专项投资总额内,节能减排项目按管理权限审批;

c)新建、改扩建项目的节能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其建设投资纳入项目总投资,不在专项投资中安排。

4.6.9办公、科研、培训用房等楼堂馆所项目和医院、图书馆、文体活动中心等矿区公共用房项目,上报规划发展处按程序审批。

4.6.10矿区建设投资管理执行以下规定:

a)矿区建设项目包括:

与职工生活相关的供排水、供电、供暖、道路、供气、环卫、文体、托幼、公交、医疗卫生、离退休管理等业务的基础设施及服务设施。

矿区建设项目均纳入公司职工生活基地调整改造专项计划管理;

b)公司矿区建设年度投资计划,由规划发展处根据公司矿区建设规划和所属单位上报建议计划,结合项目进展情况,提出年度矿区建设投资建议计划,报集团公司审批后,纳入公司年度投资计划;

c)矿区内医院、图书馆、文体活动中心等矿区公共用房比照楼堂馆所项目管理。

4.7投资项目实施

4.7.1投资项目由所属单位按照公司招标、合同、质量、HSE等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

4.7.2未列入公司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不得实施。

对确需提前引进工艺技术才能开展初步设计的项目和长周期设备提前采购项目,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由所属单位提出申请,经规划发展处组织审查后,报集团公司审批。

4.7.3工程建设项目具备实施条件后,应当编制开工报告。

限上项目开工报告由规划发展处根据管理权限审批和报批。

4.7.4承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的单位,原则上不得参与该项目工程总承包,特殊情况应报公司领导批准。

4.7.5对于实施IPMT、PMC、EPC等管理模式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履行管理责任,监督承包商严格执行合同,不得以包代管。

4.7.6投资项目的实施应严格按照公司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和批准的项目内容及概(预)算执行。

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内容和建设标准。

重大设计变更,应按管理权限报批后方可实施。

4.7.7投资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依据国家及行业相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限上工程建设项目由规划发展处根据管理权限组织竣工验收,或报请集团公司组织竣工验收;未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由建设单位组织整改,并重新申请竣工验收。

4.8投资统计与后评价

4.8.1根据集团公司统一的投资统计制度,所属单位应当按照投资统计范围和标准、投资指标体系和计算方法及其要求定期上报投资完成情况。

4.8.2凡列入公司投资计划的工程项目,所属单位应按单项工程统计工程实物量和投资完成额,依照公司有关规定上报,并进行跟踪分析。

没有构成工程实体的建筑材料、工程预付款应单独列项。

4.8.3所有投资项目建成投产运营后均应及时组织开展后评价工作,对不能按期建成(超过设计工期1年以上)或建成后长期(1年以上)不能投产项目应组织开展阶段后评价工作。

项目后评价按照集团公司建设项目后评价有关规定执行。

4.8.4公司建立后评价与新上项目挂钩机制,所有新上项目应由规划发展处出具项目后评价方面的意见,其中改扩建项目,应有对原项目的后评价报告,作为改扩建项目立项审批的重要依据。

4.9投资监督与考核

4.9.1公司建立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月度报告、概算检查、年度计划执行效果分析制度。

a)公司所属单位应在每月6日前,向规划发展处报告重点项目进展情况和投资计划执行情况。

规划发展处汇总形成月度投资执行情况,纳入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分析报告;

b)公司所属单位每年1月15日前应将上年度的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报规划发展处,规划发展处汇总形成分析报告,并通报执行效果。

4.9.2投资项目应当落实回报,投资效益结果应当与单位负责人、主管领导的业绩和单位绩效挂钩,并严格进行考核兑现。

投资控制考核细则和投资效益考核办法由规划发展处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4.9.3公司适时开展投资管理工作评优活动,对投资管理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4.9.4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并纳入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领导和单位业绩考核;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按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a)有计划外项目、未经批准或授权对外投资的;

b)未经批准投资项目概算超估算的;

c)未经批准投资项目决算超概算或年度投资规模超计划的;

d)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或引进范围、变更建设内容,造成上下游装置不配套、公用工程与工艺装置不配套、装置内单元不配套等瓶颈的;

e)在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编制和审查中,故意造成单项工程缺漏,或扩大范围搞搭车项目的;

f)在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编制和审查中弄虚作假的;

g)故意拆分项目逃避审批的;

h)新建、改扩建项目安全、环保设施验收不达标或能耗指标测试不合格的;

i)擅自开工建设,或未经批准提前开展设备订货的;

j)在投资管理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的;

k)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5相关文件和记录

5.1相关程序和管理作业文件

5.2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5.3相关技术文件

5.4相关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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