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落实《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云浮市环境保护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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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落实《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附件1

云浮市落实《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

方案(2014-2017年)》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粤府〔2014〕6号),《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重点任务分解和重点项目清单》(粤环〔2014〕12号),持续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17年,全市空气质量明显好转,重污染天气较大幅度减少,优良天数逐年提高,全市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比2012年下降10%;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到国家标准要求,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不超过60微克/立方米、细颗粒物年均浓度不超过35微克/立方米。

二、重点实施任务

(一)深入推进电厂污染减排。

加强电厂二氧化硫减排工作,新建火电机组不得设置脱硫旁路,2014年底前全市现役燃煤机组脱硫设施全部取消烟气旁路;到2015年全市所有12.5万千瓦以上燃煤火电机组综合脱硫率达到95%以上;2014年底前全市12.5万千瓦以上现役燃煤火电机组(不含循环流化床锅炉发电机组)全部完成低氮燃烧和烟气脱硝改造,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循环流化床锅炉发电机组要增加烟气脱硝设施,综合脱硝效率达到85%以上;从2014年7月1日起,所有燃煤机组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烟尘排放限值。

责任单位:

云浮发电厂(A厂)有限公司、云浮发电厂(B厂)有限公司、广东省粤泷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云浮供电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环境保护局、市经济信息化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科技局、市对外经济贸易局,各县(市、区)政府,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

(二)全面推动锅炉污染整治。

1.加快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使用高污染燃料锅炉,要在2017年底前完成。

保留的锅炉要在2015年底前通过改进燃烧方式、改燃清洁能源或建设烟气治理设施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并按要求安装在线监测设备或中控系统。

责任单位:

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科技局、市对外经济贸易局、各县(市、区)政府,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

2.积极推行工(产)业园区集中供热。

2017年底前,全市有用热需求的工(产)业园区全部实现集中供热,全市集中供热量占供热总规模80%左右。

责任单位:

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信息化局、市环境保护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县(市、区)政府,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

(三)强化其他行业污染综合治理。

2000吨/日以上规模的现役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按要求完成低氮燃烧和烟气脱硝改造。

2000吨/日以下(不含本数)规模的现役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逐步实施低氮燃烧改造。

2015年底前,规模大于70万平方米/年且燃料含硫率大于0.5%的建筑陶瓷窑炉、平板玻璃生产企业必须改用清洁能源或安装烟气脱硫设施及高效除尘设施。

加大石材企业和水泥行业粉尘治理力度。

责任单位:

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政府,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

(四)实施典型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治理。

2014年底前全市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以及化工企业储罐区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及油气回收在线监控系统建设,2017年底前,完成重点企业治理任务。

责任单位:

市环境保护局、市经济信息化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政府,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

(五)开展生活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

在建筑装饰装修行业推广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水性或低挥发性建筑涂料、木器漆和胶粘剂,淘汰开启式干洗机,2015年底前,我市建成区所有排放油烟的餐饮企业和单位食堂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

责任单位: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政府,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

(六)加强城市交通管理。

大力推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示范工程,加快各行业老旧车辆更新。

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政府、市交通运输局,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

(七)加强机动车污染治理。

1.全市机动车环保管理数据须与省环境保护厅联网,2014年底前各县(市、区)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率应达到80%以上,全市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率应达到90%以上;2015年底,全市“黄标车”限行区面积占城市建成区面积的比例不低于30%。

责任单位:

市环境保护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政府,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

2.2015年底前,全市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的营运“黄标车”,到2017年基本淘汰全市范围的“黄标车”。

责任单位:

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政府,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

3.加强新车登记注册和外地车辆转入管理,严格按国家环保达标车型目录进行新车登记和转移登记,按照环保车型公告的型式核准技术指标对拟注册车辆污染控制装置进行实质性技术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一律不得注册登记或转入;在限行区域内推广设立电子执法系统,对进入限行区的“黄标车”进行实时抓拍并依法处罚;加大机动车停放地抽检、道路抽检力度,2015年底前完成省下达的超期未年检车辆清查专项行动任务。

责任单位:

市公安局、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政府,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

(八)加快油品质量升级。

2014年起,全市加油站全部销售粤Ⅳ车用汽油和国Ⅳ车用柴油;2015年6月底前全市全面供应符合第

阶段排放标准的车用汽、柴油。

加大力度对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车用成品油质量开展执法检查。

责任单位:

市经济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县(市、区)政府,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

(九)推进船舶、港口及其他机械设备减排。

2017年底前,全市原油、成品油码头完成油气综合治理,基本完成内河主要港口轮胎式门式起重机(RTG)的“油改电”工作。

2014年1月1日起实施国家第Ⅰ阶段船用发动机排放标准,2017年底前工作船和港务管理船舶基本实现靠港使用岸电。

责任单位:

市交通运输局、云浮海事局、广东省渔政总队云浮支队、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政府,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

(十)加强扬尘污染治理。

各县(市、区)主城区内施工工地渣土和粉状物料应逐步实现封闭运输并配备卫星定位装置;建筑总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施工工地须规范安装扬尘视频监控设备。

积极推行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

责任单位: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政府,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

(十一)严控有毒气体排放。

对重点行业实施二噁英减排示范工程。

禁止露天焚烧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的物质或将其用作燃料。

把有毒空气污染物排放控制作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重要内容。

责任单位:

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县(市、区)政府,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

(十二)控制大气污染物增量。

严格实施环评制度,强化污染物总量控制,实行污染物削减替代,提高重点行业大气排放标准。

责任单位:

市环境保护局、市经济信息化局、各县(市、区)政府,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

(十三)调整产业发展格局。

制定主体功能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建立健全适应主体功能分区的重点行业准入机制并严格落实。

责任单位:

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信息化局、市环境保护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县(市、区)政府,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

(十四)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

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环境敏感地区及城市建成区内已建的钢铁、石化、化工、水泥、平面玻璃、有色金属冶炼等重污染企业和污染排放不能稳定达标企业的环保搬迁和提升改造工作。

同时,加大市城区石材企业搬迁力度。

责任单位:

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信息化局、各县(市、区)政府,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

(十五)推进产业集聚发展。

坚持集聚发展和区域统筹协调,严格落实产业园区项目准入和投资强度要求,积极促进产业向园区集中。

责任单位:

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信息化局、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管理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

(十六)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全面推行清洁生产。

到2017年,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2年降低20%以上,50%以上的各类国家级园区和30%以上的各类省级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主要有色金属品种以及钢铁的循环再生比重达到40%以上,重点行业排污强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

责任单位:

市经济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政府,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

(十七)培育绿色环保产业。

制定实施全市环保产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有利于环保产业发展的政策体系,推进大气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

推行环境监测社会化,推进大气污染第三方治理。

责任单位:

市经济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政府,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

(十八)严格高污染行业新增产能。

严格限制“两高”行业新增产能,新、改、扩建项目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

实施严格的节能评估审查制度。

责任单位:

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信息化局、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政府,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

(十九)淘汰压缩污染产能。

在提前一年完成国家下达的重点行业“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基础上,继续按省的要求完成每年淘汰落后产能任务,争取设立市级淘汰落后产能配套资金,鼓励企业自主淘汰高能耗高污染设备。

责任单位:

市经济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政府,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

(二十)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推广使用清洁能源。

实行煤炭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目标责任管理,到2017年煤炭占全市能源消费比重下降到36%以下。

实施新建项目与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挂钩机制,耗煤建设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

推进全市天然气主干管网规划和燃气管网规划,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任务。

责任单位:

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信息化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县(市、区)政府,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

(二十一)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

从2014年起,全市禁燃区面积应达到城市建成区面积的60%以上;2017年底前,全市所有城市建成区均要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逐步将禁燃区范围扩展到近郊。

禁燃区内已建成的不符合要求的各类燃烧设施要在2014年底前拆除或改造使用清洁能源。

责任单位:

市环境保护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

(二十二)加强监管能力建设。

完善市、县、乡镇(街道)三级环境监管体系,提升环境监管能力。

2014年底前完成市、县两级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建设任务,强化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

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政府、市环境保护局、市财政局,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

(二十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按照上级考核要求,定期督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并对社会公开。

责任单位:

市环境保护局、市监察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十四)严格环境监管。

加强与各部门的执法联动和信息共享,实行挂牌督办,坚决取缔无证经营企业,重点打击重污染企业超标排放、施工扬尘管理不规范、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等行为。

完善环保信用体系建设。

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政府、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信息化局、市司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局、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人行云浮市中心支行、云浮银监局。

(二十五)完善执法衔接机制。

建立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部门执法联动机制,完善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移送、受理、立案及重大案件会商、督办制度,严惩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

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政府、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市环境保护局、市公安局。

(二十六)完善协调和预警应急机制。

2015年底前完成大气重污染监测预警系统建设任务。

建立完善区域大气污染预测预警机制,各县(市、区)抓紧制订本地区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完善管理体系。

责任单位:

市环境保护局、市气象局、各县(市、区)政府,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

(二十七)完善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体系。

完善规范性文件,健全标准体系,强化技术支撑。

责任单位:

市法制局、市环境保护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县(市、区)政府,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

(二十八)完善环境经济政策。

完善资源环境价格体系,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财税支持力度,创新环保金融政策。

责任单位:

市环境保护局、市财政局、云浮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市发展改革局、云浮国家税务局、市地税局,各县(市、区)政府,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

(二十九)完善全社会参与机制。

从2014年起,定期公布空气质量状况,全市所有国控、省控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实时向社会公众发布空气质量信息。

各县(市、区)要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

开展宣传科普和教育培训,提高公众参与大气环境保护的积极性。

鼓励公众监督和举报大气环境污染行为,支持环保社会组织和环保志愿者开展社会监督活动。

责任单位:

市环境保护局、市教育局、各县(市、区)政府,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

各县(市、区)政府为辖区内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的责任主体。

本文第一顺位的责任单位为牵头单位。

三、保障措施

(一)完善协调和预警应急机制。

1.完善防控协调机制。

建立全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健全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定期召开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会议,协调解决重大环境问题和跨县大气污染纠纷,指导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体系。

各县(市、区)之间要建立统一规划、统一监测、统一监管、统一评估、统一协调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商合作机制,加强协调联动。

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按各自职责全力支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2.健全监测预警体系。

完善全市大气环境监测网络,环境保护、气象部门要加强合作,建立健全大气重污染监测预警体系,共同推进空气质量预报工作。

3.完善应急处置机制。

要抓紧制订本地区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主体、组织机构、工作职责、预警及响应程序、保障措施等,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各县(市、区)政府要将大气重污染应急处置纳入本地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主要负责人负责制。

建立完善监测预报—专家会商—上报审批—响应执行的区域大气污染预测预警机制,当预报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各县(市、区)政府要及时采取应急响应措施,组织各有关方面按要求开展工作。

(二)加大环境执法力度。

1.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各地环境空气质量指标纳入环境保护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按照国家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考核要求,定期督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并对社会公开。

对工作责任不落实、项目进度滞后、环境空气质量不合格的地区予以约谈问责。

2.从严整治环境违法行为。

完善现场巡查、交叉执法、联合执法、抽查稽查等环保执法方式,加强环境保护部门与相关部门的执法联动和信息共享,健全环境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协作机制。

突出监管重点,对各地重点环境问题进行挂牌督办,强力整治大气污染。

坚决取缔小炼油、小锅炉等无证经营企业,重点打击重污染企业超标排放、施工扬尘管理不规范、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等行为。

探索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完善环保信用体系建设。

(三)完善全社会参与机制。

1.及时公开环境信息。

从2014年起,全市所有国控、省控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实时向社会公众发布空气质量信息。

各县(市、区)要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及时主动公布新建项目环评审批、排污收费、监督执法处罚、重点企业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运行等信息,定期发布重点污染源环保信用评级结果。

2.动员全民参与。

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科普和教育培训,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知识,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提高公众参与大气环境保护的积极性。

通过开通举报专线电话、聘请大气污染防治特约监督员等措施,鼓励公众监督和举报大气环境污染行为,支持环保社会组织和环保志愿者开展社会监督活动。

各县(市、区)政府、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要根据本实施方案,认真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各县(市、区)政府应于每年3月10日前向市政府报送上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并抄送市环境保护部门。

附表:

1.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治理工程项目表

2.电力行业氮氧化物治理工程项目表

3.燃煤电厂高效除尘改造项目表

4.燃煤锅炉污染综合整治任务表

5.平板玻璃、陶瓷行业污染整治项目表

6.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改造任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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