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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夏商周的法律制度

第一章夏商周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法律概况

一、周礼在古代典籍中,一般分五类:

1.吉礼:

祭祀方面的礼

2.凶礼:

丧葬方面的礼

3.军礼:

征战方面的礼,还包括需要动员大量人力活动方面的礼

4.宾礼:

诸侯对周王的朝见

5.嘉礼:

宴饮婚冠等吉庆活动方面的礼

二、周礼的基本原则

“亲亲”和“尊尊”

“亲亲”指家族内部的人必须亲爱自己的亲属,卑亲属必须尊从尊亲属,尤其是儿子必须孝顺父亲,即所谓“亲亲父为首”(目的在于维护家族内部的等级关系)

“尊尊”指地位低的人必须尊从地位高的人,尤其是要尊敬和服从最高统治者君主,即所谓“尊尊君为首”(目的在于维护整个国家的等级制度“)

三、春秋战国时期成文法的制定与公布

1、春秋时期的“刑书”(子产铸刑书)

2,、战国时期的《法经》

公元前445年,魏文侯李悝编纂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内容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诗经》

《诗经》六篇即:

一盗法、二贼法、三囚法、四捕法、五杂法、六具法

《盗》法:

有关维护私有财产和惩处盗窃犯罪行为的法律

《贼》法:

有关惩罚伤害他人身体和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行为的法律

《囚》法:

有关于诉讼、审判和刑罚执行发面的规定

《捕》法:

关于追捕违法犯罪者的法律

《杂》法:

关于违犯礼制发面的行政法规和惩罚盗、贼之外的各种犯罪的法律规定

《具》法:

关于加重或减轻刑罚方面的规定

第二节行政法律

一、关于王权的法律制度

实行王位世袭制(废除了禅让制)

嫡长子继承制

二、关于职官管理的法律制度

管理畜牧业

牧正

管理制造车子

车正

管理厨房膳食

疱正

夏:

第三节刑事法律

一、刑法思想

夏朝

与神权观念相结合的刑法思想

商朝

惩治官吏犯罪的刑法观点

西周

“明德慎罚”的思想

1、孟子:

继承了孔子重德轻刑的刑法思想,

他主张治国必须先德后刑

2、荀子最早提出:

罪行相适应

3、商鞅: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重刑

4、韩非:

法不阿贵

二、刑法原则

比较系统的刑法原则到西周时期才逐渐形成

西周时期已经形成以下一些刑法原则:

1、区分过失与故意、偶犯与惯犯的原则

如果是过失或偶犯(初次犯),虽罪行较重也可以减轻处罚。

如果是故意和惯犯,虽罪行较轻也不能减轻处罚

2、刑罚世轻世重原则

西周的统治者总结了法制历史的经验,认为刑罚适用的差异来决定。

3、罪疑从赦的原则

证据不够、不充分,从轻处罚

4、宽严适中的原则

5、正当防卫原则

6、罪责自负原则

一人犯罪,罪责自负,不得株连亲属。

(创举)

7、矜老恤幼原则

凡七岁以下、八十岁以上的人,即使实施了构成犯罪的行为,也不处以刑罚。

三、刑罚制度

以下几种刑罚是夏商周的正刑,反应了当时以肉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

1、墨刑(黥刑):

在受刑人的面部或额头刺刻后涂上墨成为永久性标记的刑罚。

2、劓刑:

是割掉鼻子的刑罚

3、剕刑(刖刑或膑刑):

是截断受刑人足部的刑罚

4、宫刑(淫行或腐刑):

是毁伤受刑人生殖器的刑罚

5、大辟:

是死刑的统称,有斩、杀、磔(分裂肢体或碎割的酷刑)

除此之外,夏商周还有一些值得注意的刑罚

1、赎刑:

是法律规定犯人可以用财产折抵刑罚的一种制度

2、流刑:

是将罪犯放逐到偏远地区的刑罚

3、徒刑:

是将罪犯置于一定场所并强迫其服劳役的刑罚

4、拘役:

是将罪犯短期拘押并强迫其服劳役的刑罚

四.罪名制度

1.侵犯国王的罪名

2.侵犯尊长的罪名

3.侵犯人身的罪名

4.侵犯财产的罪名

5.妨害农业生产管理的罪名:

西周就有务农时罪

6.妨害社会秩序的罪名

还有官吏贪污渎职方面的罪名和违反军法方面的罪名

第四节经济法律

一、关于土地的法律制度

夏商周时期的土地都属于国王所有

西周中叶以后,法律允许土地进入交换领域,贵族已有处分土地的权利。

春秋战国时期,商鞅在秦国实行变法,秦国确立了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土地制度

二.关于赋税的法律制度

夏朝的创始人禹将国土分为九州、分为三等九级,又根据土地的等级确立了赋税的制度

夏商西周的赋税制度在春秋战国时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例如:

鲁国的初税亩、秦国的出租禾

三、关于货币的法律制度

西周时期已经经常使用铜制的货币

春秋战国时期,货币迅速发展

四、关于手工业和商业的法律制度

1、西周时期国家对手工制品的规定相当严格,产品上要刻上工匠的姓名,如不和规格,制作的工匠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2、有关商业的法律,可能在氏族社会就以习惯的形式存在于民间了。

西周已设置有专门负责管理市场贸易的官吏,如“司市”和“质人”

3、交易的时间也有具体的规定:

朝市

商人交易

大市

百姓交易

夕市

小贩交易

3、春秋战国时期,最突出的就是盐铁专卖法

由国家垄断盐铁等重要资源的专卖权

五、关于农业的法律制度

凡废田不耕者,要罚交粮食。

闲游不务农事者,要罚交布和粮。

住宅周围不种桑麻者,要纳宅地之税。

不耕田者,祭祀不可用谷。

不植树者,死后不准用槨。

不养蚕者,不准穿丝绸等等

第五节民事法律

一、关于民事主体的法律制度

根据西周礼制的规定,男、女二十岁都视为成人,也就具有了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关于所有权的法律制度

1、现代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是指所有人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2、夏商西周时期,国王享有最高的土地所有权,各级贵族对国王所封赐的土地,只有使用权和收益权,但没有处分权。

3、西周时对无主物的处理是遵循先占的原则(大的归公,小的归个人所有)

三、关于债权的法律制度

西周的契约形式:

傅别和质剂(写在长简上的叫质,短简上的是剂)

西周至战国时期的契约:

1、交换契约(以物易物)

2、买卖契约

3、租赁契约

4、借贷契约

A、附有利息的贷款,当时称作“称责”,用“傅别”作为其契约的形式

B、官府出借财物而不计利息的贷款

C、借人债后再转借他人的借贷

5、雇佣契约

6、合伙契约

四、关于婚姻与继承的法律制度

1、一夫一妻多妾制是夏商周时期贵族阶级的基本的婚姻制度

2、婚姻关系的成立在西周时就已有了制度化的条件

3、“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西周时代婚姻关系成立的最重要的条件

4、西周时期,婚姻关系的成立还必须经过六礼的程序。

“六礼”是:

a、纳采:

男向女送求婚礼物,一般要求用雁作为采礼,表示守信的意思

b、问名

c、纳吉

d、纳徵

e、请期

f、亲迎

5、西周时期婚姻关系的缔结还必须遵守“同姓不婚”的原则

6、西周时期婚姻关系的解除,在礼制中已形成一些原则

妇有七去:

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盗窃

只要妻子有七去中的任何一条,丈夫就可以解除婚姻关系,也叫:

“七出”

有三不去:

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7、关于继承方面的法律制度

父死子继的身份继承制度在夏已出现,主要表现在王位的继承制上

周代实行的是以父死子继为主,间有兄终弟继制度

有关财产方面的继承制度,在夏商周时期是附属于身份继承制度的

第六节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夏朝的最高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都集中在夏王的手里,夏王之下的中央司法长官叫“大理”

商朝的司法机构和夏朝相似,商王之下的中央司法长官叫“司寇”

二.诉讼审判制度(重点)

1、商朝的重大案件要报商王才能决定,重大案件要三级三审才能决定,商朝时的疑难案件的处理,要召集官民,征询意见,做出从宽或免除处罚

2、西周时的诉讼制度有很大的发展,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已有了初步的区分

A、西周时,诉讼的提起需遵循宗法伦理的原则,父子之间不得诉讼

B、西周时期有“五声听狱讼”的审判方式:

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C、西周的法官也注重物证的检验和供词的核对(最早的证据运用)

D、案件审讯十天以后,才正式做出判决,有三种情况应当从宽处理:

不识、过失、遗忘

E、以下三种人犯罪,可以赦免:

幼弱,老髦、蠢愚

F、法官在审判中,如有五过之疵,而故意出入人罪的,要以同样的罪惩治法官

G、法官做出判决后,要向犯人宣读判决书,叫“读鞠”不服上诉叫“乞鞠”

H、庶人判死刑的,要在闹市公开处死,并示众三天

I、夏商西周时期已建立有囚禁罪犯的监狱。

夏:

圜土商也一样周代:

囹圄

西周的圜土是用来关押扰害百姓不听教化但罪行较轻或未达到定罪程度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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