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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培训补贴办法

职业培训补贴办法

一、职业培训补贴的范围和对象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四类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四类人员(含创业初期的四类人员,下同)参加创业培训,用人单位新录用四类人员参加岗前培训,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大中专院校就业指导老师参加创业师资培训,劳动者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并取得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技能鉴定证书(补贴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可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本办法所称高校毕业生是指海南省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以及省外全日制普通高校海南籍毕业生。

本办法所称的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时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本办法所称的创业初期是指四类人员实现创业并已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的期限。

二、职业培训补贴的资金来源

职业培训补贴的资金主要来源是就业专项资金。

其中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参加培训的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

三、职业培训补贴的申请

(一)就业技能培训

⒈四类人员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自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特殊工种可用特种行业上岗操作证替代,下同)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下同)后,在6个月内向当地就业经办机构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培训补贴拨付至申请人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

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⑴《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个人申请表》;

⑵《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⑶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复印件或学校的有关证明;

⑷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复印件;

⑸培训合格后6个月内实现就业创业的,提供劳动合同、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就业创业证明材料;

⑹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⒉就业经办机构组织四类人员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应在培训合格后6个月内,可由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培训补贴拨付至职业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⑴《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表》;

⑵培训计划大纲、课程表;

⑶培训人员花名册(包括姓名、性别、学历、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家庭住址、培训工种、培训时间、联系电话等信息,下同);

⑷《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⑸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⑹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复印件及其签领表;

(7)就业率达到60%以上的培训就业承诺函;

(8)培训合格后6个月内实现就业创业的,提供劳动合同、营业执照等其他就业创业证明材料。

(二)创业培训

⒈四类人员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自费参加创业培训(SIYB培训),应在培训合格后6个月内,向当地就业经办机构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创业实训的申请材料、补贴标准等参照创业培训相关内容执行,下同)。

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⑴《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个人申请表》;

⑵《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⑶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复印件或学校的有关证明;

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⑸已领取营业执照的创业人员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等自主创业证明材料。

⑹培训合格后6个月内实现创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等自主创业证明材料。

⑺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⒉就业经办机构组织四类人员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参加创业培训,应在培训合格后6个月内,可由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培训补贴拨付至职业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⑴《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表》;

⑵培训计划大纲、课程表;

⑶培训人员名单及培训工种;

⑷《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⑸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⑹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及其签领表;

⑺已领取营业执照的创业人员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场地租赁合同等自主创业证明材料;

⑻创业率达到20%以上的承诺函;

⑼培训合格后6个月内实现创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场地租赁合同等自主创业证明材料;

(三)岗前培训

用人单位新录用四类人员,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用人单位组织到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取得证书后1个月内可以向各级就业经办机构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培训补贴拨付至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⒈《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表》;

⒉培训计划大纲、课程表(用人单位和职业培训机构提供);

⒊用人单位和职业培训机构提供的培训人员花名册;

⒋《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⒌录用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复印件或学校的有关证明;

⒍劳动合同复印件;

⒎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复印件及其签领表;

⒏社会保险缴费明细凭证。

(四)劳动预备制培训

具有海南省户籍的城乡未继续升学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到职业培训机构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在培训合格取得证书后1个月内,可由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⒈《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表》;

⒉培训计划大纲、课程表;

⒊培训人员花名册;

⒋《居民身份证》、初(高)中毕业证复印件;

⒌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复印件及其签领表;

⒍培训合格后6个月内实现就业创业的,提供劳动合同、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就业创业证明材料。

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员的生活费补贴,可由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

申请时应附:

《劳动预备培训学员生活费补贴申请表》,申请人员《居民身份证》、初(高)中毕业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复印件和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等凭证材料。

(五)创业师资培训

就业经办机构组织大中专院校就业指导老师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参加创业师资培训并取得全国创业培训工作指导委员办公室颁发SIYB教师培训合格证书的,应在培训合格取得证书后1个月内,可由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培训补贴拨付至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⒈《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表》;

⒉培训计划大纲、课程表;

⒊《创业师资培训学员登记表》;

⒋培训人员花名册;

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⒍SIYB教师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四、职业培训补贴的标准

(一)四类人员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二)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培训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就业技能培训和岗前培训的培训课时详见附表1《海南省就业再就业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创业培训和创业师资培训时间不少于160个课时。

劳动预备制培训的期限不少于3个月。

(三)就业技能培训根据技能培训的难易程度分A、B、C、D四类标准,其中A类2000元、B类1600元、C类1200元、D类800元(详见附表1《海南省就业再就业职业培训补贴标准》)。

(四)四类人员参加的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按前款规定标准核定;创业培训补贴标准按前款规定的B类标准核定;创业师资培训补贴标准按前款规定的A类标准核定;岗前培训补贴标准按前款规定标准的50%核定。

(五)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标准按300元/人.月核定,最高不超过3000元/人。

农村学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生活费补贴按150元/人.月核定,最高不超过1500元/人。

(六)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按《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七)各市县可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根据本地实际合理确定补贴标准,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

对于新增培训项目,须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核准后执行。

五、职业培训补贴的拨付

(一)四类人员在职业培训机构自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6个月内实现就业”条件之一的,补贴80%,两个条件均满足的,补贴100%。

城乡未继续升学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到职业培训机构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职业培训补贴的拨付按前款核定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四类人员在职业培训机构自费参加创业培训,培训合格后“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6个月内实现就业”条件之一的,补贴80%,两个条件均满足的,补贴100%。

对已领取营业执照的初期创业人员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80%给予一次性补贴。

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员的生活费补贴,由培训机构收集申请材料后送当地就业经办机构初审,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后向财政部门申请生活费补贴资金,财政部门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定的补贴金额拨付补贴资金,并委托培训机构将生活费补贴发放给学员本人。

培训机构必须按月公布生活费补贴发放情况,并抄送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

(二)就业经办机构组织四类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培训班开班后可申请补贴资金的30%。

60%以上的培训学员满足“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6个月内实现就业”条件之一的,再补贴50%,两个条件均满足的,补贴70%。

就业经办机构组织四类人员参加创业培训,培训班开班后可申请补贴资金的30%。

60%以上的培训学员满足“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6个月内实现创业”条件之一的,再补贴50%,两个条件均满足的,再补贴70%。

(三)用人单位组织四类人员到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60%以上的培训学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一次性支付培训补贴资金。

(四)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具有海南省户籍的城乡未继续升学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培训开班后,可先支付培训补贴资金的50%;培训结束后1个月内取得证书的,再次支付培训补贴资金的50%。

(五)就业经办机构组织大中专院校就业指导老师参加创业师资培训,80%以上的培训学员取得SIYB教师培训合格证书的,一次性支付培训补贴资金。

(六)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按《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拨付。

六、职业培训的监管

具备资质条件的各类培训机构,可向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开展定点职业培训。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社会各级各类职业培训机构,通过评估认定承担培训任务的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并将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名称、培训专业(工种)及等级、培训期限、收费标准等向社会公示。

建立职业培训机构动态管理机制和退出机制,获准开展职业培训的定点培训机构应建立参加培训学员台账,增强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培训质量和培训后的就业率,承担起组织培训对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的责任并积极帮助学员就业。

要加强对定点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其工作进行指导、质量评估、监督检查。

对不按要求、不能履行培训职能等评估不合格的培训机构,取消其定点培训机构资格,并向社会通报,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附表:

海南省就业再就业职业培训补贴标准

 

 

 

 

 

 

 

附表

 

海南省就业再就业职业培训补贴标准

 

 

 

 

类别

 

工种名称

补贴标准(元/人)

标准学时(个)

 

 

A类

    汽车驾驶员、贵金属首饰手工制作工(珠宝加工)、数控机床操作工、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工、油画工、黎锦制作工、挖掘机操作工

 

 

2000

 

 

不低于180

 

 

 

 

 

B类

    制冷设备维修工、调酒师、钳工、车工、铣工、磨工、机修钳工、电焊工、汽车维修工、计算机调试维修工、中式烹调师、西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西式面点师、农机修理工、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摩托车产品维修工、机电设备安装与维修、美容师、美发师、服装设计工、服装裁剪工、服装缝纫工、海水养殖工、维修电工、沼气设备安装调试工、冷食品制作工、药品制剂工

 

 

 

 

 

1600

 

 

 

 

 

不低于160

 

 

 

 

 

C类

    装饰装修工、食品检验工、玩具制作工、模具制造工、工艺品制造工、眼镜定配工、眼睛验光员、纸业生产操作工、办公自动化设备操作员、线路工、美甲师、汽车美容师、茶艺师、建筑工、砌筑工、架子工、钢筋工、多媒体作品制作员、育婴师、家政服务员、养老护理员、营养配餐员、水电工、物业管理员、电动自行车修理工、计算机文字录入处理员、保安员、商品营业员、营销员、餐厅服务员、客房服务员、前厅服务员、卫生护理员

 

 

 

 

 

1200

 

 

 

 

 

不低于140

 

 

 

D类

    花卉工、绿化工、公路养护工、保健按摩师、仓库保管员、职业指导员、收银员、话务员、高尔夫球童、劳动保障协理员、超市理货员、足底按摩师、保洁员、行李服务员、日用抽油烟机、医药商品购销员、割胶工、家禽饲养工

 

 

 

800

 

 

 

不低于120

    注:

每天按7个标准学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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