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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合同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

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集合资金信托合同

 

鉴于委托人需要将资金交付受托人管理并谋取相应利益,受托人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专业从事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委托人、受托人现经平等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就信托管理有关事宜达成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受托人保证本合同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一条释义

本合同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信托合同:

指《百瑞恒益号集合资金信托合同(信贷资产转让)》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本信托:

指根据信托合同设立的百瑞恒益号集合资金信托。

资金信托:

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信托当事人:

指根据本信托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

1.4.1受托人百瑞信托:

指百瑞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1.4.2委托人:

指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合同且将信托资金交付受托人的合格投资者。

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

()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1.4.3受益人:

指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及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本信托的委托人为惟一受益人。

信托资金:

指委托人加入本信托交付的资金。

本信托计划信托计划:

百瑞恒益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贷资产转让)。

信托计划说明书:

指百瑞恒益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即百瑞信托制订的关于本信托计划设立、信托计划财产管理、运用和处分等相关内容的说明书。

信托计划专户:

指受托人在银行开立的信托计划资金专用账户。

信托计划资金:

指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的总和。

指定管理资金信托:

指委托人设立信托时,在信托计划文件中就信托计划财产的运用方式、运用期限等明确指定,由受托人根据信托计划文件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计划财产的资金信托业务。

信托计划文件:

指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认购风险申明书。

受托人报酬:

指受托人依据信托合同的约定收取的报酬。

工作日: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工作日。

信托单位:

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委托人交付的每元信托资金为一个信托单位。

保管人:

指承担本信托计划财产保管职责的商业银行,即银行。

受益权证明书:

指受益人依法主张所享有受益权的证明文件。

第二条信托目的

委托人自愿将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资金,以信托的方式委托受托人为受益人利益进行管理;受托人同意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受托人将本合同的信托资金和其他委托人的信托资金集合起来,以投资商业银行信贷资产形式集合运用,在信托资金闲置时用于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和存放银行。

信托计划财产的投资收入,扣除信托计划财产应承担的税费、其他费用和受托人报酬后,作为信托利益的来源,分配给受益人。

第三条受托人和保管人

受托人名称:

百瑞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受托人住所: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路号润华商务花园座

保管人名称:

保管人住所:

第四条信托资金和合同期限

见本合同第款。

第五条信托计划规模和期限

规模:

信托计划最低规模为万个信托单位。

期限:

年。

第六条信托计划财产

信托计划财产的构成:

()委托人交付受托人管理的信托资金;

()受托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计划资金形成的财产;

()前述财产取得的收益、赔偿和其他收入;

()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属于信托计划财产的财产。

信托财产

()信托计划财产扣除其应承担的税费、其他费用和受托人报酬后,为信托计划财产净值;()信托单位净值=信托计划财产净值信托单位总数;

()信托财产=信托单位净值×每份信托合同的信托单位数。

第七条信托计划财产管理、运用

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

受托人建立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制定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保障信托目的的实现。

7.1.1信托计划的决策机构

受托人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的最高决策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董事会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公司信托业务长期发展战略进行规划和研究;决定提交的信托业务是否实施;确定并调整信托经理,并对信托经理进行授权。

()风险管理委员会根据监管政策的调整及公司经营情况的变化,责成风险管理部门就信托业务的风险管理体系及制度提出调整方案,并督促公司经营层贯彻实施;对信托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就可能发生的风险事项,向公司经营层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其加以改进;审议公司经营层提交的重大风险处置预案,并督促加以实施。

7.1.2信托计划的执行机构

()信托业务二部负责执行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对本信托计划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处分。

()计划财务部负责本信托计划的财务核算,并协助客户服务部门对加入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受益人提供相关服务。

()信托市场部为本信托计划的客户服务部门,负责为加入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受益人提供相关信息服务。

()稽核监察部负责监督检查本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的合法性、合规性。

7.1.3信托计划的管理团队

本信托计划的投资与管理由信托业务二部组成的管理团队全面负责。

信托经理:

信托助理:

7.1.4信托计划财产的保管

()信托计划财产的保管账户和信托计划专户为同一账户。

()受托人和保管人签署《保管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保管的场所、内容、方法、标准;保管报告内容与格式;保管费用;保管人对信托公司的业务监督与核查;确保信托计划财产的安全,维护本信托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保管人主要职责

①安全保管信托计划财产;

②对所保管的不同信托计划分别设置账户,确保本信托计划财产的独立性;

③确认与执行受托人管理运用信托计划财产的指令,核对本信托计划财产交易记录、资金和财产账目;

④记录信托资金划拨情况,保存受托人的资金用途说明;

⑤定期向受托人出具保管报告。

信托计划财产的运用

信托计划财产由受托人以投资商业银行信贷资产方式集合运用,在信托计划财产闲置时用于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和存放银行。

第八条信托计划财产的核算和信托利益的分配

信托利益的分配

()信托计划终止时一次性分配信托利益。

()受益人按其持有的信托单位份额乘以信托单位净值分配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利益。

信托单位净值

信托单位净值信托计划财产净值信托计划信托单位总份额。

信托计划财产净值为信托计划财产价值减去信托计划应承担的税费、其他费用和受托人报酬。

第九条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税费和其他费用

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税费

信托计划管理、运用和处分过程中产生的税费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如印花税、监管费等,根据实际发生金额核算,在信托计划财产中据实支取。

信托计划财产应承担的其他费用

()信托计划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管理费,包括交易佣金和费用、信息披露费、文件制作费、印刷费、资料费、邮递费、差旅费、信托计划财产保管费、银行账户监管费等;

()信托计划发行和终止清算费用,包括收付代理机构的代收代付费、推介费、销售服务费、账户管理费、机手续费等;

()审计费、律师费;

()依法可以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费用根据实际发生金额核算,在信托计划财产中据实支取。

受托人因违反本合同和信托计划说明书所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本计划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得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

第十条受托人报酬

基数:

信托计划初始资金。

比率:

年。

方法:

每季度初的十个工作日内,提取上季度受托人报酬。

受托人报酬=信托计划初始资金××上季度计划运行天数当年实际天数

信托计划清算后的信托计划专户销户利息计为受托人报酬。

第十一条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计划财产的处分

信托计划终止后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本信托计划清算报告由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部审计。

受托人在清算报告披露后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托计划财产的分配。

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计划财产分配采取现金形式,受托人将现金划入本合同约定的受益人银行账户。

信托计划期限届满时,若本计划尚持有未上市交易的中签新股,则受托人将先行对不包括该未上市新股的其他信托计划财产进行清算,并向受益人分配;等该新股上市卖出后,再对该新股相应的信托计划财产进行清算,并向受益人进行再次分配。

在此种情形下,受托人在信托计划期限届满后,不再提取受托人报酬。

信托财产交付前,由受托人负责保管。

保管期间的收益归属于信托财产,保管期间的费用由代保管财产承担。

因受益人原因导致信托财产无法交付的,受托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二条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2.1.1委托人的权利

()了解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但委托人行使上述权利应以不影响受托人正常管理和运作信托计划财产为限;

()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资金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计划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计划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予以赔偿;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计划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计划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依照信托计划文件的规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对信托计划财产强制执行时,委托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信托计划文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2.1.2委托人的义务

()向受托人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收入或财产证明文件;

()按本合同规定交付信托资金;

()保证其所交付的信托资金是其合法所有的财产;

()签署包括本合同在内的信托计划文件的行为需要获得批准或授权的,保证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权手续;

()保证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合法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本信托未损害债权人利益;

()本合同、信托计划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2.2.1受托人的权利

()要求委托人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收入或财产证明文件;

()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计划财产;

()按照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收取受托人报酬;

()根据实际情况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本合同、信托计划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2.2.2受托人的义务

()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受托人须恪尽职守,本着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原则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根据本合同、信托计划的规定,以信托计划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因处理信托事务必须披露的情形除外;

()妥善保管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资料;

()本合同、信托计划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受益人的权利

12.3.1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据本信托计划文件享有信托受益权;

12.3.2了解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因处理信托事务必须披露的情形除外;

12.3.3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进行转让和依法继承;

12.3.4本合同、信托计划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信托受益权

本信托计划成立后,受托人制作受益人名册。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益人可以向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信托受益权。

但:

()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

()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

()受益人一旦转让信托受益权,视为将委托人的相应权利义务与信托受益权一并转让至受让人。

受让人将信托受益权再次转让时,其同时享有的委托人的相应权利义务亦随信托受益权一并转让。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持信托合同、受益权证明书、受益权证明书载明的身份证明文件,受让人持身份证明文件共同到受托人营业场所办理转让登记与受益权证明书变更手续。

如受让人不能亲自办理,可委托其他人持上述文件原件、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资金交付凭证到受托人营业场所办理。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按照转让信托单位初始金额的‰分别向受托人缴纳转让手续费。

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继承。

发生继承事由时,继承人应持有效的继承证明文件到受托人营业场所办理受益权转移登记与受益权证明书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信托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除信托合同或信托计划说明书另有规定外,受托人或委托人受益人不得擅自变更、撤销、解除或终止本信托。

信托终止事由

本信托因下列原因终止:

()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不能实现;

()信托被解除;

()信托被撤销;

()信托合同期限届满;

()信托计划终止。

信托计划因下列原因终止:

①受托人认为新股发行环境发生不利于实现信托计划目的的重大变化;

②受托人认为信托计划财产继续存续面临较大风险或有确切理由认为信托计划财产继续增值的可能性较小;

③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

④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

⑤受托人职责终止,未能按照有关规定产生新受托人。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由。

第十五条受益人大会

受益人大会由本信托计划的全体受益人组成。

本信托计划出现以下事项而信托合同和信托计划说明书未有事先约定的,召开受益人大会审议决定:

()提前终止信托计划或者延长信托计划期限;

()改变信托计划财产运用方式;

()更换受托人;

()提高受托人的报酬标准;

()依法需要召开受益人大会的其他事项。

受益人大会由受托人负责召集,受托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代表信托单位百分之十以上的受益人有权自行召集。

召集受益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个工作日公告受益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受益人大会就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受益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每一信托单位具有一票表决权,受益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受益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受益人大会应当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参加,方可召开;大会就审议事项做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但更换受托人、改变信托计划财产运用方式、提前终止信托计划,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全体通过。

受益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十六条新受托人的选任

受托人职责终止

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责终止: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依法解散或者法定资格丧失;

()辞任或者被解任;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受托人职责终止时,其承继机构或者清算人应当妥善保管信托计划财产,协助新受托人接管信托事务。

新受托人的选任

受托人职责终止时,其承继机构或者清算人应提名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专业信托机构作为新受托人的候选人,并由参加受益人大会的受益人全体通过,方可决定本信托计划的新受托人。

第十七条风险揭示及防范

管理风险

17.1.1风险揭示:

在计划管理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判断等主观因素会影响其对相关信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计划收益水平。

17.1.2防范措施:

受托人将通过严格的管理制度及控制措施对管理人评价约束,建立公司内部评价体系;建立完整的投资决策流程;加强对信托计划交易涉及公司的跟踪评价,及时降低和化解投资中的管理风险。

操作风险

17.2.1风险揭示:

本计划的投资管理涉及多个交易主体,包括托管银行、证券经纪服务机构以及受托人等,虽然参与各方在信托计划设立时均满足相关法律的规定,但无法保证其本身可以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符合监管部门的监管条例。

如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参与各方无法继续从事相关业务,则可能会对信托计划产生不利影响。

17.2.2防范措施:

受托人在选择参与信托计划投资管理的有关机构时已经充分进行了甄选,并制定了相应的约束机制;在信托计划持续期间,受托人将密切关注这些参与机构的经营动态,及时调整策略,以最大限度地保障信托计划财产的安全可靠。

其他风险

17.3.1风险揭示:

战争、自然灾害、金融危机、重大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以及其它不可预知的意外事件可能导致信托计划财产遭受损失。

防范措施:

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计划财产导致信托计划财产遭受损失的,其损失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

受托人违反信托文件的规定处理信托事务,致使信托计划财产遭受损失的,受托人予以赔偿。

受托人在资金信托合同里对各种风险已进行了充分的揭示,委托人在签署资金信托合同时对项目运行中可能受到的风险已有充分的认识,并同意承担因此对信托计划财产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通知与送达

地址变更的告知

信托当事人任一方通讯地址、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应在发生变化后的日内通知其他方。

信托利益划付账户变更的告知

受益人获取信托利益的银行账户即信托利益划付账户发生变化,受益人应当持信托合同、受益权证明书、受益权证明书载明的身份证明文件到受托人营业场所办理信托利益划付账户变更手续。

如因受益人账户发生变更却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而导致信托利益无法划付的,将由受托人暂为保管,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由代保管财产承担。

信托事务处理情况的告知

受托人以公司网站发布或其他适当方式,就处理信托事务过程中需要通知的重大事项通知委托人和受益人,并存放受托人的营业场所备查。

第十九条违约责任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

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严重失实或不准确,视为该方违反本合同。

本合同的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信托计划项下其他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应向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其他事项

合同组成

根据本合同形成或附加的其他一切补充(修改)协议、文件,以及根据本合同做出的凭证、报告、清单、承诺和放弃文件都构成对本合同的附加,并与本合同形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信托计划说明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不可分割,本合同未规定的,以信托计划说明书为准;如果本合同与信托计划说明书所规定的内容冲突,优先适用本合同。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自然人委托人在本合同签字法人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本合同签字(或用印)并加盖公章其他组织的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在本合同签字(或用印)并加盖公章,且受托人加盖百瑞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信托合同专用章之日起成立,自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生效。

特别提示

信托受益权证明书是指受益人依法主张所享有受益权的证明文件,需妥善保管。

第二十一条填写事项

受托人:

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免费咨询电话:

传真:

网址:

委托人受益人

姓名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移动电话:

固定电话:

电子邮箱:

收益划付账户开户行:

账号:

信托资金金额及信托合同期限

信托资金(大写):

人民币万元整,(小写):

¥元

期限:

一年

受托人以公司网站发布的方式进行信息披露,告知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发布清算报告。

同意□不同意□

如不同意,请列明其他替代方式

―――――――――――――――――――――――――――――――――――――――

 

(以下为合同签署部分)

 

委托人:

(自然人签字或机构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

年月日

 

受托人:

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盖章)

 

签署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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