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渠镇农村宅基地及建房管理办法0625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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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西渠镇农村宅基地及建房管理办法0625资料

大西渠镇农村宅基地及建房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保障农村建房需求,规范农村建房管理维护宅基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农村住宅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居富民建房标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西渠镇规划站负责农民建房的审批、放线和依法日常管理及批后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所负责对所占土地的权属和地类进行审核;

执法中队负责未批先建的处理,日常巡查和违反城乡规划法行为法律文书的发放,报镇政府后对简单违建的拆除等;

村委会、片区负责宅基地和建房的申请、审核、上报、选址、建设、利用、危旧房屋拆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村庄居民点建设用地范围内所有建设活动,都应严格按照村庄规划实施,集镇区的建设活动应当按照大西渠镇总规和控规实施。

第四条村民申请宅基地和建房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

2、宅基地申请报告(报告下方村委会签署是否同意意见,并加盖公章)

3、建房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包含位置、层数、结构、面积、长宽,报告下方村委会签署是否同意意见,并加盖公章);

4、两层房屋还需提交设计图纸,批准后放线前再提交地勘报告(需建筑设计乙级资质设计单位出图,岩土勘察资质丙级以上单位出报告,图纸和地勘报告由各片区统一委托单位设计);

5、会议记录(须经片区全体干部、党员和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片区负责人和参会人员签字并加盖村委会公章);

6、公示小样(村民代表会议召开2天内,将会议讨论确定的新申请宅基地和建房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

7、村委会出具的无非法转让宅基地证明。

以上资料要求一式三份

第五条村民申请宅基地和建房审批程序如下:

1、村民申请宅基地、申请建房采取集中申报的方式,以片区为单位分两批进行,各片区应在每年的3月10日、和6月10日前完成第一批和第二批宅基地和建房资料的上报工作,逾期未上报,不予审批;

2、土管所和规划站对上报资料进行初审,应在1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3月20日前、6月20日前)分两批报镇政府审批。

3、镇政府应在10日内(3月30日前、6月30日前)完成审批,交土管所和规划站实施,并将审批后的名单统一公示。

4、镇政府审批后土管所应将审批后的宅基地申请人员名单及时报市土管局及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条土管所和规划站应严格按照镇政府批准的名单,安排人员到实地进行划分放线(划分放线顺序按各片区递交资料的顺序进行),土管所确定宅基地使用范围并附图,镇规划站确定房屋的建设位置并附图。

附图应当详细标明宅基地位置尺寸、房屋方位尺寸、明确附近参照物(两个以上)与宅基地、房屋的位置关系及尺寸,附图土管所、规划站和片区各一份便于日常监督。

第七条在实地划分和放线时,土管所、规划站、片区负责人和申请人必须都到场,缺一方不予划分放线。

第八条在宅基地划分房屋放线时,农户应当先将与规划不符的房屋、棚圈、围墙等拆除并将多占的宅基地退还村委会后再予以划分放线;新申请宅基地村民,必须先拆除老宅基地上所有旧房屋,并将老宅基地交回村委会后再予以划分放线;与规划相符并在自己宅基地以内的危房的也应先拆除后再予以划分放线,未拆除的不应再用作居住。

属于安居富民工程的还应填写《昌吉回族自治州安居富民农户建房档案》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居富民建设标准》进行建设。

在建设期间国土资源所、规划站工作人员应定期检查建房户是否超占宅基地,是否改变房屋建设位置、层数、结构、面积,质量是否合格等,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要求整改,并由规划站下发整改通知书,对拒不整改的按大镇政办【2015】12号《大西渠镇治理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实施方案》执行。

第九条村民宅基地和申请建房应严格按照审批要求进行使用和建设,并遵守以下基本规定。

1、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2亩,可根据各村实际建设用地情况适当减少宅基地面积。

2、超出1.2亩且不够2亩的可以由村委会根据情况由村民有偿使用,使用年限三年为一周期。

超出面积,不得用于建设,村委会有其它用途的该土地将收回。

3、老宅基地面积超过2亩的应进行分户,优先给予符合划分宅基地的亲属(亲属只限兄弟、子、侄、孙、曾孙),如无符合条件的亲属,超出面积,不得用于建设,应无偿交回村委会。

对暂未分户或超出面积暂时无法收回的,也应有偿使用。

4、原有宅基地面积不足现行标准的,一律不予补划。

5、村民退还的原有宅基地或多占的宅基地,符合规划的,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按照规定划拨给符合申请条件的本村其他村民使用。

收回的宅基地有地上建筑物和其它设施的,由村民双方协商补偿;协商不成的,由原使用者自行拆除地上设施并退还原有宅基地。

6、村民建房时主房为地上一层的,主房和附属房屋面积总和不得大于320平方米;主房为地上二层的,其主房建筑面积不得大于320平方米,其它附属房屋面积总和不得大于80平方米。

为降低成本,由各片区统一提交设计图纸及地勘报告(需建筑设计乙级资质设计单位出图,岩土勘察资质丙级以上单位出报告),所需费用由各建房户分摊。

严禁建设地上三层以上建筑,(含三层、局部三层或假三层)。

7、村民在宅基地内建地下室、菜窖、化粪池等地下建筑物时,深度不得大于3米,距离自己宅基地边界必须大于3米,确保道路和四邻房屋安全。

8、村民建房应当按照村庄规划主房前墙和靠道路的边墙应纵向对齐和横向对齐,边墙与后墙都应保留一定距离护坡。

9、村民建房应适当体现地域、民族特色,外立面风格应当统一,应当按照村庄规划外立面效果图建设。

10、村民建房时房屋的正负零(标高)应与道路或附近新建房屋正负零(标高)相同。

11、村民建房时围墙也应同时进行建设,高度、样式应统一。

12、村民建房时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对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旧房进行翻新的要进行抗震加固,抗震标准按照7级烈度设防。

13、杂物间、厨房等附属用房的布局应当按照村庄规划设计的庭园布置平面图示意位置及面积进行建设,附属房屋的面积总和不得大于60平方米。

(取消此段)严禁改变用途建设厂房、仓库等。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划拨宅基地和审批建房:

1、户口已迁出本村、组的;

2、只有一子且与父母同住的;

3、直系亲属中原有宅基地面积超过2亩的;

4、原宅基地已出租、转让的(包括出租、转让给本村村民);

5、不符合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6、宅基地使用人以外其他人申请建房的;

7、申请建设非居住房屋的;

8、未经村委会(片区)集中申报,个人进行申请的;

9、在地质灾害区或距离电力线路、河道、渠道、道路等较近且存在安全隐患的;

第十一条外嫁女户口未迁出的,应根据各片区村规民约和各片区实际情况报镇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土管所和规划站工作人员在宅基地、道路、绿化带等放线时应当严格执行村庄规划,村庄规划规定不明确的应当执行基本规定,审批要求与基本规定不一致的,应严格按照审批内容进行建设。

第十三条各片区新增建设用地的应当提前申请编制村庄规划,编制村庄规划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未编制村庄规划的或未纳入村庄规划区的,不予审批放线。

第十四条村民建房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队伍进行建房,建房施工方必须要有建筑工程施工三级以上资质,并提供资质证明、委托书、承诺书、身份证复印件到镇规划站进行备案,如未按规定备案,造成拖欠工资、建房质量不达标、经济纠纷和未能享受建房补助等问题,全部由建房本人承担。

第十五条经批准的宅基地和房屋,自批准之日起当年内未建设动工的,第二年需重新申请。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村民建房应严格按照建房申请报告内容审批的层数、面积、位置和结构建设,严禁加层、扩大面积、更改位置、改变用途等违反审批要求建设。

对存在违法行为,我镇将依照大镇政办【2015】12号文件《大西渠镇治理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实施方案》依法进行拆除。

第十八条镇、村干部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严禁违反以下规定。

(一)片区负责人及村两委其他成员有下列第1条—第5条行为的每发现查实一次处罚500元并通报;有下列第6条、第7条、第8条行为的每发现查实的按程序给予停职或免职,并转纪检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

1、工作拖拉延报、迟报、漏报造成村民上访的;

2、巡查不到位,发现违建不报的;

3、不及时编制村庄规划,影响村民宅基地划分,造成村民上访的;

4、村上修路、架设线路、绿化、修渠等未按照村庄规划执行影响村民宅基地划分,造成村民上访的;

5、介绍买卖宅基地的;

6、给村民私自指定“宅基地”的;

7、参与建设违法建筑且面积较大的;

8、故意伪造、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宅基地和建房手续的。

(二)规划站工作人员有下列第1条、第2条、第3条行为发现查实的一次处罚500元并通报;有下列第4条、第5条行为的发现查实的调离工作岗位,并转纪检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

1、在村民建房、道路建设、线路架设等规划审批许可时未按照规划或本办法第九条基本规定执行的;

2、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私自放线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3、吃拿卡要的;

4、介绍买卖宅基地的;

5、以营利为目的参与建设违法建筑且面积较大的。

(三)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有下列第1条、第2条、第3条行为发现查实的一次处罚500元并通报;有下列第4条、第5条行为的发现查实向市土管局建议调岗,并转纪检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

1、在宅基地划分时未按照村庄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本办法第九条基本规定执行的;

2、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私自划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3、吃拿卡要的;

4、介绍买卖宅基地的;

5、以营利为目的参与建设违法建筑且面积较大的。

(四)行政执法中队工作人员有下列第1条、第2条、第3条行为发现查实的一次处罚500元并通报;有下列第4条、第5条行为的发现查实向市执法局建议调岗,并转纪检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

1、巡查不到位,发现违建不及时制止的;

2、吃拿卡要的;

3、《大西渠镇治理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实施方案》执行不力的;

4、介绍买卖宅基地的;

5、以营利为目的参与建设违法建筑且面积较大的。

(五)镇政府及各站所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发现发现查实的一次处罚500元并通报,并转纪检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

1、介绍、参与买卖宅基地的;

2、以营利为目的参与建设违法建筑且面积较大的。

第十九条本办法涉及宅基地内容由国土资源所负责解释,涉及建房内容由镇规划站负责解释,涉及违法建设内容由行政执法中队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之前下发的《大西渠镇宅基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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