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事厅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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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事厅文件
江西省人事厅文件
赣人发[2002]10号
关于印发《江西省事业单位专业
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及岗位
设置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
现将《江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及岗位设置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人事厅
二oo二年四月十八日
江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
职务结构比例及岗位设置实施意见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2]14号)精神,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专业技术职务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现就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及岗位设置,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专业技术职务是指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专门知识和技术水平才能担负的工作岗位。
制定科学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是强化专业技术职务
聘任制度的前提和条件。
二、从2002年起,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实行结构比例分类管理。
经费全部补助的事业单位在政府人事(职称)部门核定的职数限额内,严格按岗位设置聘任;经费部分补助
的事业单位的结构比例可在全部补助事业单位结构比例的基础上上浮5%;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可参照结构比例自主设岗,自主聘任。
三、结构比例基数计算办法。
凡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均可列入基数。
对于超编单位,可按实有专业技术人员数计算;对于
未超编单位,可按编制数扣除10%的工勤管理人员数计算或按实有专业技术人员数计算。
对于同属一个主管部门而专业技术人员不满10人的单位,可以合并计算。
对已经超过核定
结构比例的单位,采取多退少聘(即超结构比例10%以内的退二聘一,超结构比例10%以上的退三聘一)和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使其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
对未达到规定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聘任数量,使其逐年逐步到位。
四、科学设岗。
各单位要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本着因事设岗、精简高效、重点导向、适时调整的原则,在结构比例内,依据岗位性质、难易程度、责任轻重和所需资格条件,做好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工作,制定详细的职位说明书,确定每个职位
的职责、任职条件与岗位待遇。
具体原则是:
1、聘任较低职务的人员可满足需要的,不设较高的岗位。
设少量岗位可满足需要的,不多设岗位。
2、设岗必须在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范围内,选择工作性质最适合的系列和专业,工作性质交叉的应选择主体工作所在系列。
3、单位主系列的岗位职数不得低于结构比例内岗位总数的80%。
辅助系列一般不设正高级岗位,正高职务岗位主要在省属和地(市)属技术性强、人才密集的单位设置。
4、应使设置的岗位之间,职责任务协调、配合、有序,能够发挥出最佳的整体效益,不交叉设岗和重复设岗。
5、要严格按规定的职务结构比例或批准的职数控制数设岗,根据单位特点保持最合理、最优化的职务岗位。
五、下列情况可不受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限制:
l、按国家及本省有关文件规定已经达到离退休年龄而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两院院士、国务院参事、民主党派中央负责人、省人大常委、省政协常委、正在带博士生的导师、经国家人事部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聘任相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可不受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限制。
2、2002年以后,对博士学位获得者和从外省引进的正高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及军队转业干部的聘任,可在5年内不占单位岗位职数。
设区市所辖单位(高等院校除外)引进硕士学位获得者或从省外引进副高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聘任时可在5年内不占本单位岗位职数。
3、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委、省政府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安排实施办法和省委、省政府机构改革人员定岗定员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办发[2000]14号)精神,
对于在这次机构改革中从机关分流到事业单位的人员,5年内可不占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六、核定结构比例所需要提供的材料:
单位性质和编制数批文;专业技术人员名册;岗位设置情况材料;根据省人事厅统一制发的计算机管理程序制作报盘一份,并打印《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及岗位职数审核表》(附件2)3份。
七、各设区市、省直各部门对事业单位当年的高、中级聘任职数变动的情况,于每年3月份前进行一次核定。
省直高级职数及副厅级以上事业单位中、高级职数由省职称办核定。
处级以下事业单位中级以下职数由主管厅局核定,报省职称办备案。
各设区市高、中级职数由设区市人事(职称)部门核定,报省职称办备案。
八、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九、本意见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附件:
1、《江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及岗位设置方案》
2、《江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及岗位职数审核表》
附件1:
江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
比例及岗位设置方案
一、高等院校、党校
类别
高级
中级
其中正高
①国家重点建设大学
33—38%
20—25%
50—55%
②一般本科院校
28—33%
10—15%
50—55%
③全日制专科(有本科教育)、成人
本科院校(含省委党校)
23—28%
10一15%
45—50%
④全日制专科
20—25%
10—15%
45—50%
⑤其他成人院校(含设区市级党校)
15—20%
5—10%
45—50%
⑥县级党校
10一15%
35—40%
二、中小学、中专、技工学校
类别
高级
中级
1.中、小
学校
1.1省属重点中学
28—33%
43—48%
1.2地(市)重点中学(教研室)
23—28%
43—48%
1.3县以上一般完全中学(辅助
教学的站、所、办、室、馆)
18—23%
38—43%
1.4县以上初级中学
13—23%
33—38%
1.5县以上完小
38—43%
1.6乡、村初级中学
5—10%
30—35%
1.7乡村一般完小
30一35%
1.8幼儿园
20一25%
2.中等
专业学校、
技校
2.1国家级重点学校
25—30%
40—45%
2.2省部级重点学校
23—28%
40—45%
2.3合格学校
18—23%
35—40%
2.4基本合格学校
13—18%
30一35%
说明:
(一)设区市政府所在城市规模较大的初级中学的结构例可参照一般完全中学的比例。
(二)每个县(市、区)可以在成绩优异,符合小学、幼儿特高级教师条件的小学、幼儿园教师中评聘小学、幼儿园特高级教师。
小学教师评聘小学特高级教师职数为30万人口下的县(市、区)1—2人;30—50万人口的县(市、区)及30万口以下的县级区2—3人;30万人口以上的区及50万人口以上的县(市、区)3—4人。
幼儿园教师评聘任幼儿小学特高教师职数为300万人口以下的设区市2人,300万人口以上的设区市3—4人。
小学、幼儿园特高级教师职数以设区市为单位,由设区市人事(职称)部门统一掌握使用。
三、卫生医疗机构
(一)医院
类别
高级
中级
其中正高
①三甲医院(含未定级600张病床的医院)
20—25%
10一15%
45—50%
②三乙医院(含未定级500_599张病床的医院)
15-20%
5—10%
40—45%
③三丙医院(含未定级400—499张病床的医院)
10—15%
5%
40—45%
④二甲医院(含未定级300—399张病床的医院)
5—10%
5%
35—40%
⑤二乙医院(含未定级200—299张病床的医院)
3-8%
3%
35—40%
⑥二丙医院(含未定级100—199张病床的医院)
3—8%
1%
25—30%
⑦一级医院(含区、乡镇卫生院,事业单位医务所)
3%
20一25%
说明:
麻风、传染、结核、精神、血吸虫病及荣军疗养院等医院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可参照同病床数医院的高一级控制。
承担医学院校研究生培养任务以及国家或省级重点科研项目的三级医院,高级职务比例可增加1—3%,中级职务比例可增加3—5%。
(二)卫生防疫、保健、药检机构
类别
高级
中级
其中正高
①省级机构
25—30%
10—15%
45—50%
②地(市)级机构
15—20%
5—10%
35—40%
30万人口以下的县
5—8%
3—5%
25—30%
③县级机构
30—50万人口的县
8—12%
4—6%
30—35%
50万人口以上的县
12—15%
5—8%
35—40%
说明:
对于湖滨血吸虫病较为严重的县区,高级职务比例可增加1—3%,中级职务比例可增加3—5%。
四、科研设计院所
类别
高级
中级
其中正高
①省属科研设计院所
25—30%
15—20%
50一55%
②省直厅(局)属科研设计院所
20—25%
lO一15%
45—50%
③地(市)属科研设计院所
15—20%
5—10%
35—40%
④县及县以下科研设计单位
10—15%
5%
30—35%
五、工程研究及综合管理机构
类别
高级
中级
其中正高
1.1一类研究院所
25—30%
15—20%
45—50%
1.研究机构
1.2二类研究院所
20一25%
lO一15%
40—45%
1.3三类研究院所
15—20%
5—10%
35—40%
2.1一类综合管理机构
20一25%
10—15%
40一45%
2.综合管理机构
2.2二类综合管理机构
15—20%
5一10%
35—40%
2.3三类综合管理机构
lO一15%
5%
35—40%
说明:
一类研究院所指承担国家和省部级科研项目的科研院所或承担大、中型项目设计为主的设计院所;
二类研究院所指承担地、市级科研项目以及中、小型项目设计为主的科研、设计院所;三类研究院所指县及县以下科研所,以及承担小型设计项目为主的设计单位;
一类综合管理机构指承担省级新产品开发、技术推广、信息工程、行业产品质量分析、检验以及从事其他技术管理为主的机构;
二类综合管理机构指承担地、市级新产品开技术推广、信息工程、行业产品质量分析、检验以及从事其它技术管理为主的机构;
三类综合管理机构指县及县以下综合管理机构。
六、其他事业单位
类别
高级
中级
其中正高
1.新闻、出
1.1省级新闻单位
20—25%
15—20%
50—55%
版、翻译
1.2地(市)级新闻单位
15—20%
10—15%
45—50%
1.3县(市)级新闻单位
5—10%
一般不设
40—50%
2.图书资料、
群文、播音、
2.1省属
20—25%
5—10%
40一45%
文博、档案、
2.2地(市)属
15—20%
3—5%
35—40%
党史、方志
2.3县属
5—10%
不设
30一35%
3.农业、林
3.1省属
25—30%
5—10%
45—50%
业、水利(水
3.2地(市)属
20一25%
3—5%
45—50%
产)
3.3县属
15—20%
3—5%
40—45%
4.1省属
15—18%
5—10%
40—45%
4.文艺
4.2地(市)属
5—10%
3—5%
35—40%
4.3县属
一般不设
不设
25—30%
5.体育
5.1优秀运动队
30%
10%
50%
5.2各类体育学校
15%
50%
6.会计、经济、审计、统计
5—10%
25—30%
7.工艺美术
20—25%
40-45%
8.公证
10一15%
40一45%
9.各类培训、开发、推广、检测、咨询机构
5%
不设
35—40%
附件2:
江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及岗位职数审核表
主管部门:
联系电话:
联系人:
年月日
编
制
数
计结
算构
基比
数例
现有专业技术人员数
结构比例
核定的空额
单位编号
单位名称
合
正
副
中
初
其
中
正
副
中
计
高
高
级
级
他
高级
正高
级
高
高
级
A
B
C
D
E
F
G
H
l
J
K
L
M
N
O
P
(政府人事部门审核盖章)
审核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说明:
(一)E=F+G+H+I+JN=(Kx×Dx)一F0=(K×D)一(Kx×Dx×L)-C.P=M×D—HJ=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在专业技术岗位上未评
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二)此表由计算机管理系统自动生成(一式三份,审核后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核部门各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