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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oc

 

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BGJ39-90

主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

1991年3月1日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山西省公安厅会同山西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山西省建筑设计院、吉林省公安厅、广东省公安厅、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学研究所六个单位共同修订的。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原规范执行以来的经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七章。

四个附录。

其主要内容有:

总则,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建筑构造,规划和建筑布局,厂(库)房、堆场、贮罐,民用建筑,消防给水,电气等。

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山西省公安厅消防局规范管理组,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一九八九年七月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通知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39-90为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一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原《农村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39--79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山西省公安厅负责。

本规范的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0年五月十日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建筑构造

第三章规划和建筑布局

第四章厂(库)房、堆场、贮罐

第五章民用建筑

第六章消防给水

第七章电气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厂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举例

附录三库房、堆场、贮罐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举例

附录四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在村镇规划和建筑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卫农村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村镇规划和建筑设计,必须根据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从实际出发,采取消防安全措施,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节约用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第1.0.3条本规范适用于村镇的规划和生产与民用建筑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程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花炮厂(库)。

第1.0.4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生产与民用建筑,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一、层数和一栋占地面积超过本规范第4.1.1条规定的生产建筑;

二、超过五层的民用建筑;

三、超过800个座位的影剧院、礼堂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

第1.0.5条村镇规划和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建筑构造

第2.0.1条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四级,其主要构件的材料应符合表2.0.1的规定。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及构件的材料要求表2.0.1

第2.0.2条防火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防火墙应从基础砌起,截断可燃或难燃屋顶结构。

二、防火墙顶应高出可燃或难燃屋面层50cm;高出非燃屋面层40cm;当屋顶为混凝土或砖拱时,可砌至混凝土屋面板或砖拱下面。

三、防火墙应突出可燃或难燃墙体40cm。

第2.0.3条防火墙不宜开设门窗洞口。

当必须开设时,防火墙上应安装甲级防火门窗。

紧靠防火墙两侧外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

当防火墙设在转角处时,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

第2.0.4条观众厅与舞台之间的隔墙,宜采用非燃烧体实体墙。

舞台口上部与观众厅闷顶之间,应采用厚度不小于12cm的非燃烧体墙隔开,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舞台的灯光控制室应采用非燃烧体墙与可燃物贮藏室隔开。

舞台的屋顶或侧墙上应设便于开启的排烟气窗,其面积不宜小于舞台地面积的5%。

第2.0.5条电影放映室(含卷片室)、硅整流室应采用非燃烧体墙与其它部分隔开。

观察孔和放映孔应设阻火闸门。

第2.0.6条炉灶不应靠可燃墙壁砌筑。

烟囱内壁至可燃构件的距离,不应小于24cm。

烟囱穿过可燃屋顶时,排烟口应高出屋面不小于50cm:

在吊顶至屋面层范围内应用非燃烧材料砌抹严密,如图2.0.6。

 

第三章规划和建筑布局

第3.0.1条村镇的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车通道和消防通讯等公共消防设施,应纳入村镇的总体和建设规划。

第3.0.2条村镇规划应按功能分区合理布局用地。

居住区用地宜布置在生产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或侧风向;生产区用地宜布置在村镇的一侧或边缘。

第3.0.3条生产和贮存有爆炸危险物品的甲、乙类厂(库)房应在村镇以外单独布置。

甲、乙、丙类液体贮罐或罐区,应单独布置在村镇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或侧风方向及地势较低的地带,当采取防止液体流散等安全措施时,也可布置在地势较高的地带。

第3.0.4条打谷场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宜布置在村镇的边缘并靠近水源的地方。

打谷场的面积不宜大于2000m平方:

打谷场之间及其与建筑物(看场房除外)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

第3.0.5条汽车、大型拖拉机车库宜集中布置,并宜单独建在村镇的边缘。

第3.0.6条林区的村(镇)和企、事业单位,距成片林边缘的防火安全距离,不宜小于300m。

第3.0.7条村镇内消防车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160m。

消防车通道可利用交通道路,并应与其它公路相连通,其路面宽度不应小于3.5m,转弯半径不应小于8m。

当管架、栈桥等障碍物跨越道路时,其净高不应小于4m。

第3.0.8条村镇的农贸市场,不宜布置在影剧院、学校、医院、幼儿园等场所的主要出入口处和影响消防车通过的地段,并与甲、乙类生产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

 

第四章厂(库)房、堆场、贮罐

第一节厂(库)房的耐火等级、允许层数和允许占地面积

第4.1.1条厂(库)房的耐火等级、允许层数和允许占地面积,应符合表4.1.1的规定。

厂(库)房的耐火等级、允许层数和允许占地面积表4.1.1

第4.l.2条贵重的机器、仪器、仪表间和变电所、发电机房,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第4.l.3条汽车、大型拖拉机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但超过20辆的车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二节防火间距

第4.2.1条厂(库)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表4.2.1的规定。

厂(库)房之间的防火间距表4.2.1

第4.2.2条厂(库)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第4.2.l条的规定执行。

第4.2.3条两座厂(库)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两相邻外墙均为非燃烧体实体墙,且无可燃屋檐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宜小于4m。

第4.2.4条厂房附设有化学易燃物品的室外设备时,其外壁与相邻房室外设备外壁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8m。

室外设备外壁与相邻厂房外墙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本规范表4.2.1的规定。

注:

室外设备应按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确定。

第4.2.5条一、二、三级耐火等级的数栋厂房占地面积总和不超过本规范第4.1.1条规定的一栋建筑允许占地面积时,可成组布置。

组内厂房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4m;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2.1条的规定。

第4.2.6条甲、乙、丙类液体贮罐区和乙、丙类液体桶装露天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6的规定。

第4.2.7条甲、乙类液体储罐和乙类液体桶装露天堆场,距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30m,距民用建筑不宜小于25m;距主要交通道路边沟外沿不宜小于20m。

第4.2.8条易燃、可燃材料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表4.2.8的规定。

易燃、可燃材料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表4.2.8。

第4.2.9条易燃、可燃材料堆场与甲、乙类液体贮罐和甲、乙类可燃气体贮罐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5m;与丙类液体贮罐和乙类助燃气体贮罐的防火间距距,不宜小于20m。

第4.2.10条室外电力变压器与甲、乙类液体贮罐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5m;与丙类液体贮罐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0m。

第三节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

第4.3.1条喷漆等易燃、易爆生产部位,应设防火墙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有直通室外或楼梯间的安全出口。

第4.3.2条存放超过3大的汽车库或大型拖拉机库,每3台宜设防火墙分隔。

库房与修理间、值班室相连时,应设防火墙分隔。

库内不应采用明火取暖。

第4.3.3条发电机房宜单独建造。

发电机房不应与甲、乙类厂(库)房毗连建造,当与其它建筑毗连时,应设防火墙分隔,并应设有直通室外的出口。

第4.3.4条粮、棉、麻仓库宜单独建造,当与其它建筑毗连或库房面积超过250m平方时,应设防火墙分隔。

第4.3.5条牲畜棚宜单独建造。

当其建筑面积超过150m平方时,应设非燃烧体实体墙分隔。

牲畜棚应设直接对外出口,门应向外开启。

铡草、饲料间及饲养员宿舍与牲畜棚相连时.应设防火墙分隔。

第4.3.6条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生产部位,宜设在单层厂房靠外墙处或多层厂房的最上一层靠外墙处。

有爆炸危险的厂房,应设置泄压设施。

泄压面积(平方m)与厂房体积(立方m)的比值,宜采用0.05--0.22。

第4.3.7条厂房安全出口不应设少于两个。

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

一、甲类厂房的每层面积不超过50平方m,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5人;

二、乙类厂房的每层面积不超过100平方m,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10人;

三、丙类厂房的每层面积不超过200平方m,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20人;

四、丁、戊类厂房的每层面积不超过300平方m,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30人。

但每层面积不超过500平方m时,可采用钢楼梯作为第二个安全出口,其倾斜度不宜大于45度,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8m。

第4.3.8条厂房的疏散楼梯、门各自的总宽度和每层走道的净宽度,应按每百人0.8m计算。

但楼梯的最小净宽不宜小于1.1m;疏散门的最小净宽不宜小于0.9m;疏散走道净宽不宜小1.4m。

第4.3.9条库房和每个防火隔间的安全出口不宜少于两个。

但建筑面积不超过80平方m的防火隔间,可设一个门,一栋多层库房的占地面积不超过200平方m时,可设一个疏散楼梯;

库房的门应向外开启。

甲类物品库房不应采用推拉门和卷帘门。

 

第五章民用建筑

第5.0.1条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允许层数、允许占地面积、允许长度,应符合表5.0.1的规定。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允许层数、允许占地面积、允许长度表5.0.1

注:

体育馆、剧院、商场的长度可适当放宽。

第5.0.2条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养老院的宿舍,应设在一、二层。

第5.0.3条公共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三级;三级耐火等级的电影院、剧院、礼堂、食堂建筑的层数,不应超过二层。

第5.0.4条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表5.0.4的规定。

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表5.0.4

第5.0.5条两栋建筑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或两相邻外墙均为非燃烧体实体墙,且无外露可燃屋檐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第5.0.6条数座住宅建筑的占地面积总和不超过本规范第5.0.1条规定的防火分区允许占地面积时,可成组布置。

组内建筑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4m。

组与组或组与相邻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5.0.4条的规定。

第5.0.7条公共建筑的安全出口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

一、一个房间的面积不超过60平方m,且人数不超过50人;

二、除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的教室外,其它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室内最远的一点到房门口的直线距离不超过14m,且人数不超过80人时,可设一个门,其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4m;

三、除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学校教学楼以外的二、三层公共建筑,当符合表5.0.7规定的条件时,可设一个疏散楼梯,其净宽不应小于1.1m。

设置一个疏散楼梯的条件表5.0.7

第5.0.8条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不应大于表5.0.8的规定安全疏散距离表5.0.8

注:

敞开式外走廊建筑的房间门至外部出口或楼梯间的安全疏散距离,可按表增加5m.

第5.0.9条剧院、电影院、礼堂的安全疏散,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观众厅安全出口数目不应少于两个,每个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250人;

二、观众厅内的疏散走道总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6m计算。

其走道的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m,边走道的净宽不宜小于0.8m;

三、观众厅的疏散门必须向外开,并不应设门槛,紧靠门口处2m内不应设置踏步,疏散门的宽度不应小于1.4m,疏散楼梯的净宽不应小于1.lm;

四、在布置疏散走道时,横走道之间的座位排数不宜超过20排;纵走道之间的座位数,每排不宜超过22个。

第5.0.10条学校、商店、办公楼等民用建筑的楼梯、底层疏散外门的各自总宽度和每层疏散走道的净宽度,应按表5.0.10的规定计算。

但每个疏散楼梯、走道和底层疏散外门的最小净宽,不应小于l.1m。

楼梯、走道和底层疏散外门的宽度指标表5.0.10

第5.0.11条封闭式农贸市场的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每个疏散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3.5m。

场地面积超过1000平方m时,每增加500平方m应增设一个疏散出口。

场内主要疏散通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3.5m。

 

第六章消防给水

第6.0.1条编制村镇规划时应同时规划消防给水和消防设施;并宜采用消防、生产、生活合一的给水系统。

第6.0.2条无给水管网的村镇,其消防给水应充分利用江河、湖泊、堰塘、水渠等天然水源,并应设置通向水源地的消防车通道和可靠的取水设施。

利用天然水源时,应保证枯水期最低水位和冬季消防用水的可靠性。

第6.0.3条设有给水管网的村镇及其工厂、仓库、易燃、可燃材料堆场,宜设置室外消防给水。

村镇的消防给水管网,其末端最小管径不应小于100mm。

无天然水源或给水管网不能满足消防用水时,宜设置消防水池;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采取防冻措施。

第6.0.4条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需水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物计算,且不宜小于表6.0.4的规定。

建筑物室外消防用水量表6.0.4

第6.0.5条易燃、可燃材料堆场的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小于表6.0.5的规定。

易燃、可燃材料堆场的室外消防用水量表6.0.5

第6.0.6条室外消火栓应沿道路设置,并宜靠近十字路口,其间距不宜大于120m。

消火栓与房屋外墙的距离不宜小于5m,当有困难时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小于1.5m。

第6.0.7条消防水池的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用水量的要求。

甲、乙、丙类液体贮罐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4h,其它建筑不应小于2h。

第6.0.8条供消防车或消防机动泵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取水口:

水池池底距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应超过5m。

第6.0.9条缺水源的村镇应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可采用多种形式的灭火设施。

第七章电气

第7.0.1条架空电力线路距下列场所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5倍:

一、甲、乙类厂(库)房;

二、易燃、可燃材料堆垛,可燃、助燃气体贮罐;

三、甲、乙类液体贮罐。

丙类液体贮罐可为1.2倍。

第7.0.2条1kv及以上的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可燃屋面建筑。

第7.0.3条1kv以下的架空电力线路与建筑物、地面、树木等的最小垂直距离(最大驰度时)和最小水平距离(最大风偏时),不应小于表7.0.3的规定。

低压接户线在最大驰度时与交通道路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6m;与人行道不应小于3.5m。

低压架空电力线路与建筑物等的最小距离表7.0.3

第7.0.4条电力电缆不应和输送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管道敷设在同一管沟内。

第7.0.5条打谷场的电力、照明线路宜采用埋地穿管敷设,其管材不应采用竹管和塑料管。

打谷场的每台电动机应设单独的操作开关,并应设在开关箱内。

开关箱至电力设备之间的线路,严禁采用插头连接。

打谷场内的照明灯具与可燃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m。

第7.0.6条甲、乙类厂(库)房内的配电线路,应穿水煤气钢管敷设,并宜采用铜芯导线。

公共建筑吊顶为可燃材料或吊顶内有可燃物时,吊顶内的导线应穿非燃材料管道敷设。

第7.0.7条爆炸危险场所,应采用相应的防爆电气设备及部件。

可燃物品库房内不应设置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第7.0.8条甲、乙、丙类液体贮罐及其附属设备,应设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第7.0.9条雷击危险地区的下列建筑应设置防雷保护设施:

一、甲、乙类厂(库)房,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二、影剧院、体育馆等,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0Ω;

三、高度超过15m的其它民用建筑和丙、丁、戊类生产建筑,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

注:

年平均雷暴日不超过40的地区,设置防雷保护设施的建筑高度可为20m。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厂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举例

附录三库房、堆场、贮藏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举例

附录四本规范用词说明

(一)执行本规范条文时,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中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向来用“不应”。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必须按指定的标准、规范或其它有关规定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

附加说明

本规定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

山西省公安厅

参编单位:

山西方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

山西省建筑设计院

吉林省公安厅

广东省公安厅

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学研究所

主要起草人:

王根堂张树伟虢西安郑明福

李永昌严殿贵龙德平程文挺

蒋永琨吴礼龙

附注:

一九九0年五月十日,国家已发布国家标准《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39-90,自一九九一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为了使各级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村镇建设、管理工作人员和设计者,更好地贯彻执行规范,搞好村镇建设,保卫四化,在国家尚未出版发行之前,应急付印《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39--90,供学习贯彻执行。

待国家出版发行后,应依国家版本为准。

山西省消防协会

山西省村镇建设学术委员会

1990年

表2.0.1

品味人生

1、不管鸟的翅膀多么完美,如果不凭借空气,鸟就永远飞不到高空。

想象力是翅膀,客观实际是空气,只有两方面紧密结合,才能取得显着成绩。

2、想停下来深情地沉湎一番,怎奈行驶的船却没有铁锚;想回过头去重温旧梦,怎奈身后早已没有了归途。

因为时间的钟摆一刻也不曾停顿过,所以生命便赋予我们将在汹涌的大潮之中不停地颠簸。

3、真正痛苦的人,却在笑脸的背后,流着别人无法知道的眼泪,生活中我们笑得比谁都开心,可是当所有的人潮散去的时候,我们比谁都落寂。

4、温暖是飘飘洒洒的春雨;温暖是写在脸上的笑影;温暖是义无反顾的响应;温暖是一丝不苟的配合。

5、幸福,是一种人生的感悟,一种个人的体验。

也许,幸福是你风尘仆仆走进家门时亲切的笑脸;也许,幸福是你卧病床上百无聊赖时温馨的问候;也许,幸福是你屡遭挫折心灰意冷时劝慰的话语;也许,幸福是你历经艰辛获得成功时赞赏的掌声。

关键的是,你要有一副热爱生活的心肠,要有一个积极奋进的目标,要有一种矢志不渝的追求。

这样,你才能感受到幸福。

6、母爱是迷惘时苦口婆心的规劝;母爱是远行时一声殷切的叮咛;母爱是孤苦无助时慈祥的微笑。

7、淡淡素笺,浓浓墨韵,典雅的文字,浸染尘世情怀;悠悠岁月,袅袅茶香,别致的杯盏,盛满诗样芳华;云淡风轻,捧茗品文,灵动的音符,吟唱温馨暖语;春花秋月,红尘阡陌,放飞的思绪,漫过四季如歌。

读一段美文,品一盏香茗,听一曲琴音,拾一抹心情。

8、尘缘飞花,人去楼空,梦里花落为谁痛?

顾眸流盼,几许痴缠。

把自己揉入了轮回里,忆起,在曾相逢的梦里;别离,在泪眼迷朦的花落间;心碎,在指尖的苍白中;淡落,在亘古的残梦中。

在夜莺凄凉的叹息里,让片片细腻的柔情,哽咽失语在暗夜的诗句里。

9、用不朽的“人”字支撑起来的美好风景,既有“虽体解吾犹未变兮”的执着吟哦,也有“我辈岂是蓬蒿人”的跌宕胸怀;既有“我以我血荐轩辕”的崇高追求,也有“敢教日月换新天”的豪放气魄。

33我是一只蜜蜂,在祖国的花园里,飞来飞去,不知疲倦地为祖国酿制甘甜的蜂蜜;我是一只紫燕,在祖国的蓝天上,穿越千家万户,向祖国向人民报告春的信息;我是一滴雨点,在祖国的原野上,从天而降,滋润干渴的禾苗;我是一株青松,在祖国的边疆,傲然屹立,显示出庄严的身姿。

10、母爱是一滴甘露,亲吻干涸的泥土,它用细雨的温情,用钻石的坚毅,期待着闪着碎光的泥土的肥沃;母爱不是人生中的一个凝固点,而是一条流动的河,这条河造就了我们生命中美丽的情感之景。

11、青春是盛开的鲜花,用它艳丽的花瓣铺就人生的道路;青春是美妙的乐章,用它跳跃的音符谱写人生的旋律;青春是翱翔的雄鹰,用它矫健的翅膀搏击广阔的天宇;青春是奔腾的河流,用它倒海的气势冲垮陈旧的桎梏。

12、失败,是把有价值的东西毁灭给人看;成功,是把有价值的东西包装给人看。

成功的秘诀是不怕失败和不忘失败。

成功者都是从失败的炼狱中走出来的。

成功与失败循环往复,构成精彩的人生。

成功与失败的裁决,不是在起点,而是在终点。

13、母爱是一缕阳光,让你的心灵即便在寒冷的冬天也能感受到温暖如春;母爱是一泓清泉,让你的情感即使蒙上岁月的风尘仍然清澈澄净。

14、不要吝惜自己的爱,敞开自己的胸怀,多多给予,你会发现,你也已经沐浴在了爱河里。

15、奉献是爱心,勇于付出,你一定会收到意外之外的馈赠。

16、人生就像一条河,经历丰富,才能远源流长。

伟大的一生,像黄河一样跌宕起伏,像长江一样神奇壮美。

人生就像一座山,经历奇特才能蔚为大观。

伟大的一生,像黄山一样奇峰迭起,像泰山一样大气磅礴。

经历就是人生的硎石,生命的锋芒在磨砺中闪光;经历就是人生的矿石,生命的活力在提炼中释放。

经历就是体验,经历就是积淀。

没有体验就没有生存的质量;没有积淀,就没有生存的智慧。

人生的真谛在经历中探寻,人生的价值在经历中实现。

17、生命不是一张永远旋转的唱片;青春也不是一张永远不老的容颜。

爱情是一个永恒的故事,从冬说到夏,又从绿说到黄;步履是一个载着命运的轻舟,由南驶向北,又由近驶向远。

18、过去与未来,都离自己很遥远,关键是抓住现在,抓住当前。

19、采一点晨曦,装点一天的清新,捧一把阳光,温暖一季的心情。

雨中潇洒走一回,去释放心底的罗曼蒂克。

一段白云下的遐想,找回的是心灵空间的宽广和飞翔。

听一曲欢快流畅音乐,脸上没有了忧郁的浮云,心中燃烧着一团艳阳。

把笑意写在脸上,人生四季的良辰美景,即如小桥流水,也如风清月明!

20、生命本是一场漂泊的漫旅,遇见了谁都是一个美丽的意外。

我珍惜着每一个可以让我称做朋友的人,因为那是可以让漂泊的心驻足的地方。

有时候会被一句话感动,因为真诚;有时候会为一首歌流泪,因为自然。

要快乐,不止此时,而是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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