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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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点.docx

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点

2010年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

专项治理工作要点

2010年是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深入开展的关键一年。

按照中央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总体部署、中央工程治理领导小组《2010年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点》和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要求,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抓住重点,集中治理,力争在解决突出问题上取得明显阶段性成效。

为切实做好2010年的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现制定工作要点如下。

一、扎实做好排查工作

紧紧围绕扩大内需、加快发展、深化改革、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等任务,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水利项目为重点,认真做好自查、抽查和重点检查等工作,坚决杜绝敷衍应付、搞形式主义、走过场,确保排查工作扎实有效。

(一)进一步做好自查工作。

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方案》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的要求,进一步落实排查责任。

在项目法人组织对本单位负责建设的项目进行自查自纠、梳理总结的同时,流域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也要做好履行项目审批和监管职责情况的自查自纠工作。

要通过建立项目台账、填报统计表等方式,逐个项目、逐个环节抓好自查工作。

坚持时间服从质量,切实把问题查深、查透。

4月10日前,各地区、各单位将自查总结报部领导小组,部领导小组汇总后报中央工程治理领导小组。

(责任单位:

部工程治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二)组织重点抽查。

在各单位自查的同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做好重点项目抽查工作,着重检查重点项目、民生工程、投诉较多、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和严重超工期、超概算建设项目,抽查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本级负责排查项目数量的20%。

抽查工作要吸收相关业务部门和专家参加,并提出统计分析报告。

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自查自纠工作组织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的地区和单位,要及时提出明确的整改要求,重点挂牌督办,限期重新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确保专项治理排查工作达到预期目标。

(责任单位:

部工程治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三)组织专项检查。

2010年1月下旬至2月上旬,组织对部直属项目的抽查,3月中下旬结合扩大内需水利投资建设检查,对部分单位和地区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检查,部工程治理领导小组选择3~5个重点项目开展剖析式检查。

配合中央工程治理领导小组4月份组织对各地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并组织好水利组的检查工作。

(责任单位:

部工程治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四)抓好问题整改。

对排查出的问题,要结合实际,认真分析,明确政策界限,落实整改责任,制定和完善整改措施,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分类处理。

属于一般违规问题,要及时纠正,认真整改;属于严重违纪问题,要立案查处,绝不姑息;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对主动认识和纠正问题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对拒不自查、掩盖问题或弄虚作假的,要严肃处理。

(责任单位:

部工程治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二、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决策和投资计划管理

(一)加强规划计划管理制度建设。

印发实施《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办法》,加快《水利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水利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利前期工作招投标管理办法》、《水利水电工程用地设计标准》和《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管理办法》的编制或修订,争取年内完成。

(责任单位:

规计司、政策法规司、建设与管理司、水规总院)

(二)加强规划和前期工作管理。

加强规划管理,结合《水利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印发实施,进一步规范全行业的水利规划管理。

严格落实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加强流域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执行的监督检查。

加强项目前置条件监管,严格组织实施水资源论证及取水许可审批、涉河建设项目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预审、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审批、移民安置规划审核,开展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评价。

加强前期工作质量管理,研究制定管理办法,加强监督指导,严格控制重大设计变更。

(责任单位:

规划计划司、政策法规司、水资源司、建设与管理司、水土保持司、安全监督司、移民开发局、水规总院)

(三)加强投资计划管理。

研究制定水利投资计划精细化管理指导意见,做好投资计划安排与重大规划、项目前期工作以及预算管理的衔接,提高工程建设年度资金需求测算的科学性,确保资金使用效率。

结合《水利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重大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严格建设资金拨付和使用程序,强化节(结)余资金的管理。

加强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

(责任单位:

规划计划司、财务司、建设与管理司、直属机关党委、水规总院)

(四)督促地方落实好投资。

根据旬报中反映的情况,加强对地方配套投资落实不到位、建设进度滞后省份的监督检查,及时督办。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要求,将扩大内需水利建设任务完成情况与年度投资安排挂钩。

(责任单位:

规划计划司、财务司、建设与管理司、水土保持司、农村水利司)

三、规范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

(一)规范施工招标文件编制。

出台《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做好两个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贯彻实施和培训工作。

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编制并发布简明标准文件和其他合同类型施工招标文件。

(责任单位:

建设与管理司、政策法规司)

(二)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严格履行招标投标程序,严格核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

研究建立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及相关管理办法,规范评标专家行为,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并制定管理办法。

积极探索招标投标电子化建设,开展电子招标调研活动,选择项目进行试点。

推进有形市场建设,对水利工程建设有形市场进行摸底,适时组织调研,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相关指导意见和办法。

(责任单位:

建设与管理司、水土保持司、农村水利司、水电局、安全监督司、驻部监察局)

(三)严查招标投标违规行为。

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监督机制和监控体系,完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和备案管理;严格执行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对实名举报实行反馈和回复制度;加大对围标串标、恶意低价中标、挂靠借用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严格执行《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

(责任单位:

建设与管理司、驻部监察局、直属机关党委、水土保持司、农村水利司、安全监督司、水电局)

四、规范水利工程建设实施管理

(一)规范民生水利工程建设管理。

结合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农村饮水、灌区配套与节水改造、水土保持、农村水电等工程实际,加强对民生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项目法人组建、招标投标、工程监理、质量控制等重点环节,特别是小型面上水利项目施工组织管理形式的调查研究,出台相关管理规定,规范建设管理;加强建设管理能力建设,开展业务培训,培育发展专业化的水利建设管理队伍,组织开展项目代建制试点。

(责任单位:

建设与管理司、水土保持司、农村水利司、水电局)

(二)加强水利建设市场资质管理。

做好水利建设市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单位的资质管理和相关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工作,完善市场动态监管和清退机制。

(责任单位:

建设与管理司、水资源司、水土保持司、农村水利司、水电局、水规总院)

(三)加强建设监理管理。

修订《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

着力规范水利建设监理市场秩序,强化监理行为监管,督促监理单位严格履行监理职责,保证现场监理力量。

加强水利建设监理人员知识更新培训,提高监理人员业务素质和实际能力。

(责任单位:

建设与管理司、政策法规司、水资源司、水土保持司、农村水利司、水电局、水规总院)

(四)加强合同管理。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推行按照项目属地和行业管理原则建立合同备案制,建立健全合同订立和履约监管机制,根据不同工程类型和特点,科学制订合同条款,督促水利工程参建各方依法严格做好合同签订和履约工作;防范水利工程建设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依法加大查处力度。

(责任单位:

建设与管理司、水土保持司、农村水利司、水电局)

(五)严格组织验收工作。

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等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按照规定的权限组织验收工作。

严格验收条件,竣工验收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移民安置以及工程档案等专项验收,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及审计工作。

及时组织竣工验收,保证投资效益尽早发挥。

(责任单位:

建设与管理司、办公厅、规划计划司、水资源司、财务司、水土保持司、农村水利司、安全监督司、直属机关党委、水电局、移民开发局、水规总院)

(六)严把工程开工审批关。

严格审核项目开工条件,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弄虚作假骗取开工审批的建设项目要严肃处理。

(责任单位:

建设与管理司、水土保持司、农村水利司、水电局)

五、强化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

(一)健全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

组织修订《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完善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法规体系。

(责任单位:

建设与管理司、安全监督司、政策法规司、水规总院)

(二)强化质量与安全监督和检测。

建立健全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机制,明确质量与安全监督的工作内容和程序。

加强监督人员的培训,提高监督水平,保证监督队伍和人员的稳定。

针对点多面广的小型民生水利工程,积极研究科学的质量与安全监督模式,明确责任主体,切实发挥监督作用。

强化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按照《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积极推行工程关键部位和重点环节的强制性检测,提高质量管理的科学性。

(责任单位:

建设与管理司、水土保持司、农村水利司、安全监督司、水电局)

六、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

(一)加强物资采购管理。

规范政府采购程序,拓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渠道,规范采购代理机构行为,严查政府采购违规行为,强化国库集中支付,加强物资采购资金监控。

(责任单位:

财务司、规划计划司、建设与管理司、水土保持司、农村水利司、水电局)

(二)加强财务管理。

健全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强化会计基础工作。

督促项目法人加强项目账务管理,严格资金拨付和使用程序,严禁大额现金支付工程款,规范价款结算、合同管理等。

完善灌区、农村饮水安全以及扩大内需水利工程等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强化竣工决算编制,提高决算质量。

(责任单位:

财务司、规划计划司、建设与管理司、水土保持司、农村水利司、水电局)

七、推进水利工程建设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

(一)公开项目建设信息。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按照《水利部政务公开暂行规定》(水办〔2009〕601号)、《水利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办综〔2009〕512号)的要求,做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相关信息的公开工作。

依托水利部政府门户网站建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专栏。

完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平台建设,充分利用政府门户网站和各种媒体进行发布,逐步实现水利行业信息共建共享。

加强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工作的督促检查。

(责任单位:

办公厅、建设与管理司、规划计划司、政策法规司、水土保持司、农村水利司、安全监督司、驻部监察局、水电局、水规总院)

(二)加快信用体系建设。

认真执行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目录,建立并开通全国统一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

及时发布水利建设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对不良行为记录进行公告,方便社会各界查询。

建立企业和个人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开展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逐步建立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制度。

(责任单位:

建设与管理司、办公厅、驻部监察局、规划计划司、政策法规司、水土保持司、农村水利司、安全监督司、水电局、水规总院)

八、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稽察、审计、监察工作,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

(一)强化水利工程建设稽察工作。

加大对水利工程项目的稽察力度;督促稽察整改意见落实,提高稽察工作成效;开展稽察成果分析和对策研究,促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规范管理;加强稽察法制建设,规范稽察行为,修订《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

(责任单位:

安全监督司、规划计划司、政策法规司、建设与管理司、水土保持司、农村水利司、驻部监察局、水电局)

(二)强化水利工程建设审计工作。

抓住重点,提前介入,主动跟进,客观评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绩效,及时揭示项目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落实,做到边审计、边整改、边规范、边提高,确保重点水利工程项目建设顺利进行。

(责任单位:

直属机关党委、规划计划司、财务司、建设与管理司、水土保持司、农村水利司、水电局)

(三)强化水利工程建设监察工作。

开展水利工程建设专项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加强对水利建设领域重点项目、重点环节和重点岗位的监督检查力度。

(责任单位:

驻部监察局、规划计划司、建设与管理司、水土保持司、农村水利司、安全监督司、水电局)

(四)加大案件查办力度。

按照中央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大工程建设领域违纪违法案件查处力度的通知》(中治工发〔2009〕13号)要求,落实办案责任制、重点案件挂牌督办制和查办案件情况旬报制,坚决查处水利建设领域的违法违纪案件。

加强对典型案件的剖析,认真开展警示教育,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并且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责任单位:

驻部监察局、办公厅、规划计划司、财务司、人事司、建设与管理司、水土保持司、农村水利司、安全监督司、直属机关党委、水电局)

九、工作要求

(一)突出重点,突破难点。

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环节多、战线长、范围广、数量大,各有关司局和单位要在前一段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突出重点,抓住几个突出方面进行治理,力争在治理项目决策、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资金管理等突出问题和推进信息公开、案件查办等方面取得突破。

(二)深化改革,创新思路。

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本上要靠深化改革、创新制度、建立机制。

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认真总结经验,借鉴先进做法,探索有效手段,以改革的办法和创新的思路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治理工作,着力解决影响水利建设健康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

(三)统筹协调,协力推进。

专项治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工作环节多,政策性、专业性、措施配套性强,涉及到多个部门。

各单位各部门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业务指导,做好职责范围内工作的同时,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发挥整体效应,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抓好任务的落实。

部工程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组织协调,精心指导推动,把握各部门各单位工作的有机联系,统筹安排和周密部署专项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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