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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粮食跨省移库办法

附件3: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政策性粮食跨省移库实施办法

政策性粮食(含中央储备粮,下同)跨省移库是国家对粮食市场进行宏观调控的主要措施之一,对调整国内粮食布局、稳定粮食市场、保证政策性粮食收购的顺利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加强政策性粮食跨省移库工作的组织管理,界定调运工作中各单位的权利、责任和义务,明确调运工作程序,规范调运工作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职责分工

第一条总公司负责协调调运计划、运输、质量、财政财务、信贷和统计处理等各项政策,制定跨省移库实施办法和工作方案,领导和指挥跨省移库各项业务的开展,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工作中的重大困难和问题,协调处理困难商务问题,组织集中对账、成本核定和贷款划转工作,按规定进行统计处理及信息报送,对分公司调运工作进行考评和奖惩等。

具体包括:

(一)参与制定国家政策性粮食跨省移库的政策和计划,制定跨省移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分解下达分省和分库点对口调运计划,协调落实运输政策,定期汇总、报送月度运输计划,组织紧急情况下的突击抢运,组织调出粮食跨省集港的港口接运,对移库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牵头组织集中对账、商务处理及结算工作。

(二)协调落实移库费用补贴、贷款和成本核定等财政财务政策,制定调出、调入各方包干费用补贴标准,及时申请并按计划批次分解下拨包干费用,统一办理全程运输保险,组织移库粮食成本汇总、初审、报核和费用清算,组织库存成本贷款划转,对包干费用和运费贷款的收支情况进行财务监督。

(三)协调落实移库粮食质量政策,部署政策性粮食调出前的质量检验和调入后的质量验收,组织全过程移库粮食质量监控,集中处理分公司层面未解决的质量争议。

(四)制定跨省移库统计处理办法及报送制度,按规定定期向国家有关部门报送跨省移库工作进度,对移库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统计监督。

(五)协调对外宣传,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报送跨省移库工作政务信息,对分公司执行计划情况进行考评和奖惩。

第二条分公司对本辖区政策性粮食跨省移库计划的执行情况负总责。

具体包括:

(一)贯彻落实总公司跨省移库实施办法,按计划批次制定本辖区移库工作方案、下达分解计划,协调当地政府和粮食、铁路、运输等对口部门,及时解决调运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各批次调运任务。

(二)按移库计划和实际调运进度及时下拨费用补贴,落实本辖区跨省运费贷款,督促所辖单位按合同规定及时对外支付运杂费,按总公司统一部署对调运各环节的成本和费用情况进行汇总、初审和上报,对所辖单位移库贷款、费用的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财务监督。

(三)按规定程序统一组织本辖区调出、调入粮食的质量检验,组织调出、调入库点共同进行监装、移库粮食数量交接和样品抽取,会同对口分公司对经检验与调出方统计报表品种、等级不符的粮食共同组织复检,并进行责任划定,及时协调处理对口分公司反馈和所辖单位报告的各种商务问题。

(四)定期与对口分公司沟通,核对移库计划执行进度,按规定报送跨省移库统计报表,及时上报移库计划执行情况及相关政务信息,对本辖区直属单位执行调运计划情况进行考评和奖惩。

(五)按总公司统一部署,组织本辖区跨省移库对账结算工作,根据各批次对账结算情况,落实本辖区相关单位商务责任,组织移库粮食账务调整、成本划转等工作。

第三条除第二条规定职责外,调出分公司还负责:

(一)接到调运计划后,立即组织对拟调出的粮食进行质量检验,对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要立即进行整理或调整调出粮源。

(二)与当地铁路局进行沟通和协调,落实运输政策,编制和报送月度运输计划、分旬运输计划和旬日历装车方案,组织调出库点办理移库粮食运输计划申报、备载、装车、发运或集港,建立本辖区粮食发运台账,协调解决出库集并和运输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三)组织本辖区承担铁海联运发运任务的调出库点(包括计划库点和实际储存库点,下同)按时缴付港口接运及海运、散粮车租赁、集装箱调空和短途运输等相关费用,负责统一转移支付给港口接运单位,并取得相应发票、协议和票据(正本或复印件)。

(四)与中储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服务公司)衔接包装物的统一采购和配送事宜。

第四条除第二条规定职责外,调入分公司还负责:

(一)对本辖区承担调入任务的实际储存库点仓容情况和储粮条件提前进行检查,督促调入库点(包括计划库点和实际储存库点,下同)做好接粮各项准备工作。

(二)铁海联运方式下,组织调入库点在发运港和到达港与港口接运单位进行二次交接。

(三)协调当地铁路、运输等部门,组织移库粮食到站(港)后的接运及整理入库工作。

(四)组织本辖区承担集装箱方式铁海联运接收任务的调入库点按时缴付港口中转和短途运输等相关费用,负责统一转移支付给发运港港口接运单位,并取得相应发票、协议和票据(正本或复印件)。

第五条调出分公司的相关直属库(含分公司直属企业,下同)对本辖区移库粮食调出工作负总责。

具体包括:

(一)根据分公司统一要求和调出任务情况,提前进行调出粮食质量检验,与对口调入库点、港口接运单位衔接,核对确认移库计划,共同商定发运方案,做好发运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根据上级调运计划文件,具体办理跨省移库运费贷款,及时向所辖实际调出库点拨付出库费用,根据分公司通知缴付港口接运及海运、散粮车租赁、集装箱调空和短途运输等相关费用。

(三)协调基层铁路部门,具体办理运输计划申报、请车和支付运费等事宜,组织辖区内移库粮食的出库、备载、省内集并和装车作业,建立辖区内粮食发运台账,及时报送调运统计报表。

(四)按规定程序派员或组织所辖实际调出库点与对口调入库点联合监装、点验交接移库粮食数量并共同抽取样品,具体处理商务争议,按双方商定或上级单位判定结果履行应尽义务。

(五)直接或配合调入方办理保险索赔。

(六)根据移库对账结果或上级通知,及时归还相关银行贷款,进行统计、财务、保管账调整,办理划转贷款手续。

第六条调入分公司的相关直属库对本辖区移库粮食调入工作负总责。

具体包括:

(一)根据分公司要求和调入任务情况,提前做好接粮各项准备工作,主动与对口调出库点联系,及时衔接核对调运计划,制定本库接粮工作方案,通报办理运输计划所需准确信息。

(二)按规定程序派员或组织所辖实际调入库点与对口调出库点联合监装、点验交接移库粮食数量并共同抽取样品,具体处理商务争议,根据分公司统一要求做好入库粮食验收工作,对有质量争议的粮食配合上级分公司和对口分公司进行复检,按双方商定或上级单位判定结果履行应尽义务。

(三)协调当地基层铁路、运输等部门,及时将移库粮食接运入库,杜绝压站、压港情况,建立粮食接收台账,及时报送调运统计报表。

(四)根据上级调运计划文件,具体办理跨省移库二次铁路运输运费贷款,及时向所辖实际调入库点拨付入库费用,根据分公司通知缴付集装箱方式铁海联运到达港港口接运、集装箱短途运输等相关费用。

(五)数量交接、运输过程出险后,立即报告总公司指定机构,具体办理保险索赔手续。

(六)根据移库对账结果或上级通知,及时归还银行贷款或用实物补库,进行统计、财务和保管账调整,具体办理划入贷款手续。

第七条铁海、公(路)海、江(河)海联运方式下涉及跨省(主要指包括辽宁省在内的东北四省区)集港的发运港接运业务,由总公司指定发运港所在地中储粮直属单位负责,调出(入)省境内发运港和到达港的接运业务由分公司自行指定接运单位负责。

同一分公司辖区多个接运单位同时承担总公司下达接运任务的,经总公司委托,分公司可对接运任务的执行进行统一协调。

发运港港口接运单位职责为:

(一)主动与调出、调入分公司衔接,并协调当地铁路、港务和船运部门,平衡调出方装车、发运港卸车和装船、调入方接收入库作业能力,分计划批次制定跨省移库集港、中转和发运工作方案。

(二)牵头调出、调入单位,组织与散粮车车主单位、集装箱运输公司进行谈判,确定各环节费用标准和运输工作方案,统一向调出、调入单位收取海运费及散粮车、集装箱各种相关代付费用,并及时转付给散粮车车主单位和集装箱海运公司,及时向调出、调入单位开具或移交相关费用发票、协议和单据。

(三)根据集港、中转和发运工作方案,组织散粮车配送和集装箱调空作业,及时租赁适航船舶,组织发运港卸车、短期储存和装船作业。

(四)包粮铁海联运、散粮车集港散货船海运(下称散粮散运)或散粮车集港改装集装箱海运(下称散改集)等运输方式下,在发运港和到达港分别与调入方进行二次交接,承担两个交接点之间的质量和数量责任。

(五)如运输过程出险,协助调入方办理保险索赔手续。

(六)根据与调入方协议或上级判定结果承担相应义务。

(七)建立接运台账,按规定报送接运情况。

第二章调运计划和财政财务政策

第八条根据国家下达的跨省移库分省或总量计划,由总公司负责制定和下达跨省移库分省和分库点对口调运计划(含批次、接发库点、粮食的品种和数量、运输方式、接运单位、发到站点或港口等),由分公司分解下达本辖区调出、调入计划。

第九条国家对跨省移库所需费用(不包括跨省移库运费等)实行包干政策。

最低收购价粮食跨省移库按财政部《关于调整完善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政策性粮食质检、监管、省内跨县集并及跨省移库费用包干政策的通知》(财建[2007]405号)执行,其它批次跨省移库计划的财政政策按国家有关部门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条总公司根据财政部预拨费用补贴总额及费用标准,将移库费用补贴拨付给分公司,由分公司统筹安排,对调出、调入库点实行包干使用,补贴费用节余留用,超支不补。

第十一条调出、调入方具体移库费用支出项目、移库费用标准、跨省移库运费承贷方式、货款以及包装物费用结算、贷款资金划转以及货运保险费用支出等有关财务细则和规定,按总公司相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三章调运组织

第十二条调出、调入分公司接到总公司下达的分库点对口调运计划后,要立即组织调出、调入库点及港口接运公司互相核对调运计划(包括品种、数量、发站(港)、到站(港)、专用线情况、运输方式等),并及时派遣调运业务人员在移库粮食发运或到达时联合监装,共同交接移库粮食数量、抽取发货样品。

如双方商定不派人监装、交接数量和抽样,必须签订书面协议,确定质量和数量责任的承担人和承担方式。

第十三条根据总公司下达的调运计划,调出方要及时落实包装物、运输工具、装卸劳力、机械设备和车、船铺垫、加固用品等,调入方要提前做好场地、仓容、机械、器材、车辆和劳力等各项准备工作,港口接运单位要同时做好接收和发运的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粮食发运、中转和接收等环节的具体作业规范参照原国家粮食储备局《粮食运输管理规则(试行)》相关内容执行。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总公司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组织调运各环节作业,杜绝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五条对错发粮食,由调入库点先行卸车,并及时上报情况,按上级要求处理。

第十六条铁路运输的组织

(一)根据总公司下达的调运计划,调入分公司提前将本辖区调入粮食到站、收货单位及专用线名称等申报铁路运输计划所需全部信息通知调出分公司,调出分公司统一组织调出库点向当地铁路部门提交运输服务订单,申报铁路运输计划(包括月编计划和日常补充计划)。

一般情况下,办理铁路运输计划时收货单位须与分库点对口调运计划中计划库点或实际储存库点其中之一一致(文件附表中库点名称一般为简称,办理运输计划收货单位名称必须与公章上的单位全称一致);铁路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收货单位也可填报到站专用线的业主单位名称。

(二)在运输困难地区调出或遇紧急抢运任务时,调出分公司在申报铁路运输计划的同时,将计划申报情况以《国家政策性粮食跨省移库铁路运输计划查定表一》(见附件1-1)的方式报总公司,由总公司汇总并提报铁道部运输局货运计划部门安排重点运输计划;计划核准后,分公司要将含计划核准号的《国家政策性粮食跨省移库铁路运输计划查定表二》(见附件1-2)再次报总公司,由总公司汇总并提报铁道部运输局调度中心下达调度命令。

(三)调出分公司会同当地铁路部门,根据月度运输计划共同制定分旬运输计划和旬日历装车方案,遇紧急抢运任务时要报总公司备案;制定的分旬运输计划和旬日历装车方案要充分考虑铁路部门的装卸车能力、调出库点实际备载能力和调入库点的实际接收能力。

(四)根据旬日历装车方案,调出分公司提前向调出库点下达备载和省内集并任务,及时衔接配送包装物;同时,要安排后备货源,确保车、货衔接无误,不得出现货源落空情况。

(五)直属库或中心库负责统一调度辖区内实际储存库点进行短运、备载和装车作业,每天均要与车站核对前日发运情况和次日发运计划,按日装车方案在规定时间请求车;承认车后,要及时办理缴费手续,组织装车,并及时通知对口调入库点;请求车未能承认或承认车落空的,要及时找出原因,与当地铁路站段共同商定补发方案。

(六)如有本层级不能解决的运输困难,要及时上报。

总公司无法解决的,报请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协调。

(七)调出分公司、调出库点都要建立运输台账,每日汇总发运情况,定时向铁路部门反馈。

每五天铁路发运情况,调出分公司以《国家政策性粮食跨省移库发运情况五日报表》(附件1-3,含水路、铁海联运等其它方式的发运情况)形式逢尾数一、六日(31日并入前期,周六、周日或节假日报送时间顺延至下一工作日,下同)下午17:

00报送总公司;遇铁路紧急抢运情况,以《国家政策性粮食铁路抢运日报表》(附件1-4)形式报送前日18:

00前铁路发运情况。

(八)移库粮食运抵调入库点前,如需使用铁路进行二次运输,由调出或调入库点负责办理托运手续,并支付运杂费。

二次铁路运输货票所列运费是跨省移库铁路运费的组成部分。

(九)移库粮食到站后,由铁路部门组织卸车的,调入库点要及时组织疏站,尽快短运入库;由调入库点自行卸车的,应按正常作业进度接运入库。

粮食集中到达时,调入库点要积极协调当地铁路部门组织突击抢运,不得出现压车、压站情况。

每五天铁路接收情况,调入分公司以《国家政策性粮食跨省移库接收情况五日报表》(附件1-5,含水路、铁海联运等其它方式的到达接收情况)形式报送总公司。

第十七条内河水路跨省运输的组织

(一)通过内河水路方式调运的,调出、调入分公司自行按总公司下达的调运计划进行衔接,共同确定水路调运工作方案。

方案要包括发运进度、发到港口(码头)、承租船舶责任方、船型、港口装卸时间要求、责任划分等,并报总公司备案。

内河船运费水平不得高于同期市场公允水平。

(二)调出分公司根据双方确定的内河水路调运工作方案,及时向调出库点下达备载、集港任务通知;承担调出任务的直属库(中心库)负责对所辖实际调出库点发运进行统一调度,按规定时间完成出库、集港和发运任务。

(三)调出、调入分公司和库点都要建立运输台账,对口单位应定期核对水路调运方案的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铁海、公(路)海、江(河)海联运的组织

(一)铁海联运是主要的联运方式,具体包括散粮散运、散改集、集装箱门对门运输、包粮集港散粮运输、包粮集港包粮运输和包粮集港集装箱运输等具体方式。

公(路)海联运、江(河)海联运参照铁海联运方式组织运输,但公路集港的运费在调出方包干费用中列支。

(二)铁海联运具体方式的采用,由分公司根据调出库点、调入库点和发运、到达港口的具体条件提出建议;由总公司根据有关政策要求,结合移库粮食品种特点和双方发运接收条件确定。

为解决调运过程中发生的粮食品质下降、特别是破碎粒大幅增加问题,保证移库粮食储存安全,以铁海联运方式调运的大豆,必须使用集装箱门对门方式运输,以避免散粮散运或散改集必然导致的降等损失;以铁海联运方式调运的玉米,在总体运费与散粮散运相近的前提下,应尽量使用集装箱门对门方式运输;大米、面粉等成品粮铁海联运应采用包粮运输方式。

调出、调入库点和港口接运单位不得自行改变铁海联运运输方式。

(三)根据总公司下达的铁海联运任务,由港口接运单位会同调出分公司制定集港工作方案,会同调入单位制定发运工作方案,集港和发运节奏要均衡考虑调出方装车、发运港中转装船和调入方接收入库的实际能力。

(四)采取散粮散运方式运输的:

1、港口接运单位负责与散粮车车主单位谈判,签订散粮车租赁合同,根据集港工作方案及时配送散粮车。

所签散粮车租赁费率不得高于同一时期到达同一港口实际发生的市场公允价格水平,向调出方收取的代付散粮车费用应与转付给散粮车车主单位的费用严格一致,并及时向调出单位提供正式的散粮车租赁费发票和租赁协议复印件。

2、调出分公司负责根据集港工作方案,组织调出库点申报铁路运输计划、备载、装车和发运,向铁路部门缴纳散粮铁路运杂费,统一向港口接运单位移交散粮车租赁费、回空费、港口接运费用和海运费。

散粮车集港运费含散粮车空车运费、重车运费及散粮车租赁费,不含装、卸车费等杂费。

3、港口接运单位负责与港口签订港口中转协议,协议必须包括中转质量保障条款。

4、港口接运单位负责与海运公司进行谈判,并签订海路运输合同。

所签运价不得高于同一时期市场公允价格水平,并及时向调出单位提供海运费正式发票和海运协议复印件。

公允运价指调运业务发生同一时期、同一航线上贸易经营粮食使用正常干散货船型实际发生的海运价格。

5、辖区内散粮运抵到达港后的接运入库工作由调入分公司自行组织。

(五)采取集装箱门对门方式运输的:

1、港口接运单位负责与集装箱海运公司谈判,签订全程运输协议。

根据移库工作特点,全部协议由五部分组成,即集装箱空箱配送协议、调出省省内短途运输协议、发运港口中转协议、海运协议、调入省港口中转及短途运输协议;同时将总体运价分割成五部分,即集装箱调空费、调出省省内短途运费(含调出省集装箱装卸车费用)、发运港口中转费(含发运港车站发生的集装箱空箱装车费和重箱卸车费等杂费)、海运费和调入省港口中转及短途运费,运输协议中集装箱运费费率标准均以标准箱为单位签定,运费分割后五项费用均应符合同一时期市场公允价格水平,海运费用标准参考同一时期、同一航线上贸易经营粮食使用正常干散货船型或一般大宗货物使用集装箱船实际发生的海运价格确定,调出省省内短途运费的确定应事前与调出分公司达成一致意见,调入省港口中转及短运费用的确定应事前与调入分公司达成一致意见,集装箱调空费须与铁路货票空箱运费一致。

港口接运单位负责及时向调出单位移交集装箱调空费、调出省省内短途运费、发运港接运费用和海运费正式发票,并提供集装箱空箱运输铁路货票及中转、海运协议的复印件;向调入方移交调入省内中转及短途运输费用发票以及相关协议正本。

2、港口接运单位负责根据集港工作方案及时协调集装箱海运公司向调出库点配送集装箱;调出分公司负责组织调出库点配合集装箱海运公司申报铁路运输计划、进行粮食出库装箱和发运作业,向铁路部门缴纳集装箱重箱铁路运杂费,统一向港口接运单位移交集装箱调空费、省内短途运费、港口中转费和海运费。

集装箱集港运费含集装箱空箱铁路运费(即调空费)和重箱铁路运费,不含集装箱装、卸车等杂费。

3、调入分公司负责自行组织辖区内集装箱运抵调入库点后的入库工作。

(六)采取散改集运输方式的:

1、散粮集港参照本条第四款执行。

2、港口接运单位负责与集装箱公司签订港口中转协议,其中必须包括中转质量保障条款。

3、集装箱海运及调入省集装箱接运入库参照本条第五款执行。

(七)调出、调入分公司和库点以及港口接运单位都要建立运输台账,每日汇总发运、中转和接收情况,并定期相互核对;调入分公司要按旬统计辖区内各库点铁海联运移库粮食入库情况和集装箱费用支付情况,并及时向港口接运单位通报。

每五天发运港接运情况,港口接运单位以《国家政策性粮食跨省移库港口动态五日报表》(附件1-6)形式报送总公司;每旬集装箱港口接运费用收付情况,港口接运单位以《政策性粮食集装箱铁海连运费用结算进度旬报表》(附件1-7)形式报送总公司。

第十九条包装物和定量包

(一)包装物标准要严格按照铁道部、国家粮食局《关于铁路粮食运输严格执行包装标准的通知》(铁运[2004]60号)规定执行。

对使用不符合标准包装物造成超额运输损耗和其它损失的,由不合格包装物提供方承担相应经济责任。

(二)包装物的采购按照《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集中采购管理办法》(中储粮[2010]439号)执行。

包装物的到库价格按集中采购出厂价格加上运费、服务公司手续费确定。

调运对口计划下达后,调出分公司要尽快统计本辖区所需包装物的数量、质量标准、送达时间和送达库点等需求情况,及时通报给服务公司;服务公司负责按调出分公司的需求,及时安排包装物的采购和配送。

(三)总公司下拨的包干费用含符合国标的塑料编织袋购置费用。

如调入库点确需使用标新或标旧麻袋,调出分公司应按其需要组织包装物;其它情况,调出分公司可自行选择使用塑料编织袋或者标旧麻袋。

使用麻袋所增加的费用标准由双方商定。

调出分公司确定调运所需包装物的种类和数量后,要通报对口调入分公司;调入分公司负责组织调入库点及时支付使用麻袋增加的包装费用。

调运工作完成后,包装物归调入方所有。

(四)采用塑料编织袋包装灌装的,必须采取双线机械缝口。

采用麻袋包装灌装的,必须按标准死扣缝口,具体标准参见《粮食运输管理规则(试行)》相关内容。

缝口所用口绳、缝口线费用包含在出库费用中,由调出库点承担。

(五)无论使用麻袋或塑料编织袋包装,必须按定量包标准灌装。

原粮调运定量包标准由调出分公司统一规定,成品粮调运定量包标准由总公司统一确定。

(六)调出库点在发站(港)、调入库点在到站(港)均应存有少量备用包装物,用作整理破损包撒漏粮。

第四章移库粮食的数量交接和质量管理

第二十条调出、调入双方移库粮食的数量交接

(一)调出、调入双方在调出省车、船板进行数量交接。

按不同调运运输方式交接点具体为,集装箱门对门方式下为调出库点汽车车板,散粮散运、散改集或铁路直达方式下为火车车板,公(路)海联运方式下为汽车到达发运港车板,江(河)海联运和内河水路运输方式下为江、河码头船板。

数量交接前的全部损耗由调出方承担,交接后的全部损耗由调入方承担,损失分交接前后分别由调出和调入方按规定办理保险索赔。

(二)调出、调入方交接数量均以交接点全部货物过磅数为准。

如交接地点不具备过磅条件,按以下规定处理:

1、无专用线库点铁路直达包粮发运或内河水路包粮发运的,出库时要全数过磅,并在铁路站台或内河码头由双方采取点件和抽件过磅的方式对数量进行复验,点验方法参见《粮食运输管理规则(试行)》相关内容。

破损包由调出库点负责重新灌包,不足数由调出库点负责补足。

2、内河水路或江(河)海联运散粮发运的,出库时要全数过磅,由调出、调入双方自行商定出库过磅数与船板交接数量差额弥补办法。

3、铁路散粮发出且调出库点无专用线的,以移库粮食集并到有专用线的发运库点后全数过磅为准。

(三)除文件另有规定外,下达计划数量一般指符合粮油质量国家标准的数量。

在考虑水杂等增减量因素的前提下,对调入后粮食性质为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的,同一实际储存库点出库粮食数量执行至下达计划数量为止;对调入后粮食性质为中央储备粮的,同一实际储存库点出库粮食数量要与计划数量完全一致,计划执行剩余不足整车的,由负责监管的直属库(中心库)将其集并至辖区内同一站点发运,或由分公司统一进行计划调剂。

(四)当事双方交接数量后,须分别在《国家政策性粮食跨省移库数量交接单》(附件1-8,以下简称《数量交接单》)上签字确认。

铁路按每车、水路运输按每船(大船按舱)填开《数量交接单》。

《数量交接单》由调出分公司按本办法附表格式统一印制。

第二十一条移库粮食的质量管理

(一)移库粮食出库前,调出分公司必须统一组织调出前的质量检验,质量情况与统计账和保管账不符的,未进行必要处理不得调出;虫粮、霉坏变质粮、高水分粮、杂质严重超标粮等影响安全储存的粮食一律不得调出,由调出分公司另行安排调出粮源,没有可调剂粮源的,由调出库点负责自行整理。

为适应新国标变化,减少商务争议,原则上铁海联运方式调运的粮食,应符合国标中等以上质量标准。

移库粮食的主要质量指标要转录在《数量交接单》中(不视为质量交接)。

(二)如调出方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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